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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doc

1、劳动部 劳安字[1990]25号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的通知 现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

2、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 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

3、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 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 培 训   第六条 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 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   第八条 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

4、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条 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

5、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

6、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 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 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   厂长、经理职业

7、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   一、 培训目标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职业安全卫生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本工厂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决策的能力。   二、教学课时安排   1.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学总课时一般不少于42学时。   2.特殊行业厂长、经理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课时可增加7-14 学时。 三、教学内容和培训要求   (一)劳动保护概述   1.培训要求:   (1)了解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掌握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与任务,提高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自觉性;   (2)了解我国

8、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懂得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厂长、经理应尽的责任的义务。   2.授课内容:   (1)简介劳动保护的由来、发展以及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历史和现状;   (2)重点讲授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   (3)介绍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   (4)介绍国家的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   1.培训要求:   熟悉掌握《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63)国经薄字244号]的内容,提高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政策水平。   2.授课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的有关规定,安全卫生责任制及"五同时"的内容;   (2)劳动保护技术措

9、施计划的目的、范围及经费来源的规定;   (3)安全教育的意义、形式,着重讲授三级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   (4)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及对整改措施的要求;   (5)简述"三同时"[(77)劳护字105号]的有关规定,女工保护的内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原则。   (三)劳动保护管理   1.培训要求;   (1)通过对现代安全管理的一些典型方法的介绍,使厂长、经理在搞好传统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探讨、推行系统安全工程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2)掌握目标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2.授课内容:   (1) 传统安全管理的缺陷及其与现代安全管理的关系;

10、   (2) 现代化安全管理的一些新观念及特点;   (3) 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着重讲授目标体系与措施体系;   (4) 目标管理的评价及注意事项。   (四)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1.培训要求:   掌握通用和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2.授课内容:   (1) 电气安全;   (2) 起重机械安全;   (3) 机械操作安全;   (4) 防火防爆安全;   (5) 建筑施工安全。   (一)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1. 培训要求   (1)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政策和法规;   (2)熟悉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种类、职业病的概念、范围及管理办法;   (3)了解生产过程中主要尘、毒职业危害的国家标准。   2. 授课内容:   (1) 主要职业性粉尘危害及防治措施;   (2) 主要职业性毒物危害及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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