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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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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邱胜奎 (2011-1-20) / 已阅833次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邱胜奎 摘要: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这里所说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指合同书上列明的当事人,而是指实际合同关系当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书列明当事人与实际合同关系当事人存在差别时,就存在合同当事人认定问题。案例一:甲、乙、丙、丁四方签定合同,由甲将所享有的某公司3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丁各10%,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乙丙丁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列明四方当事人为甲、乙、丙、丁。现甲、乙、丙均签字,丁不愿意在合同

2、上签字,该合同是否成立?两种意见:合同不成立:合同列明当事人是四方,根据合同法,只有在各方签字后方成立,否则不成立。合同成立:合同所列明当事人是四方,但实际是三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丁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均不影响其他各方合同的成立。案例二:三方合同,甲向乙购买电脑20台,由丙代替甲负责货物的验收和保管,丙收取保管费5元/台。现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约定电脑从20台变更未5台,补充协议仅有甲乙的签字,在补充协议中,未列明丙为当事人。补充协议是否成立?两种意见: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列明当事人为三方,补充协议之所以叫做“补充协议”,列明当事人应当与主合同相一致,否

3、则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主合同虽是三方合同,但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甲乙的买卖关系和甲丙的委托关系。补充协议是对买卖标的物的变更,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与委托合同无关,因此买卖合同当事人甲乙签字后,合同即成立。本人同意合同成立的观点评析: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及其他书面形式的书面合同。以其他书面形式所形成的书面合同,比如双方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承诺书等方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此类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成立。在相对重要的经济往来中,比较多的是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体现为“XXXXXX合同”、“XXXXXX协议”等,此类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

4、字或盖章后成立,对合同的签字盖章行为本身也就是承诺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认定问题,首先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入手。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言下之意,合同的成立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或者也可以这样推论: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合同的存在以权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签字,丝毫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案例一

5、中,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但乙丙丁之间并没有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对于另两方的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也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只会导致自己与甲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对其他二方与甲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案例二中,丙对于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言,对该买卖合同并无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丙是否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并不影响甲乙双方就买卖合同所达成的补充协议的成立及生效。综上所述,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成立。但谁是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以合同书的列明作为最终依据,而是以该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联作为依据,与合同没有关联、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的人,不管其是否在合同书上被列为当事人,均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合同的签字与否、盖章与否,对合同是否成立不产生影响。2010.8.6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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