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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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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 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围产保健工作水平,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残疾儿出生率和提高出生人口健康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及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广州市开展围产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三条围产保健是在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基础上以母婴为共同监护对象,扩大保健内容,采用适宜的监护技术,对母婴进行统一管理。包括早孕保健、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管理、产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褥期保健等。 第二章

2、 管 理第四条 市卫生局领导全市围产保健管理工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实施全市围产保健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级市)卫生局领导辖区围产保健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实施辖区围产保健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各区(县级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为围产保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行业督导、标准制定、死亡评审、人员培训等行业管理服务。第七条 健全以市妇幼保健院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医院)为主干的三级妇幼保健管理网络,通过定期例会制度总结布置工作,加强上下之间的协作及信息沟通。第八条 围产保健工作实行三级分工负责制,一级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评定的一级综合医疗机

3、构;二级是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已评定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三级是省市妇幼保健院、已评定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未评级的医疗机构根据其技术、设备条件及从属关系,由辖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围产保健工作职责范围。第九条 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市、区(县级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对围产保健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第十条 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健全并完善围产管理工作制度、人员职责、技术常规等,并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承担相应的妇幼保健公共卫生职能,接受各级妇幼保健院的行业管理,做好围产保健信息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第三章 职 责第十一条 一级围产保

4、健工作职责(一)地段建卡的医疗机构应及早掌握孕妇基本情况,做好早孕登记和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进行孕早期卫生指导。同时负责管辖范围内产妇的产后访视。(二)实行首诊建册的花都、番禺、南沙、萝岗、从化、增城等六个区(县级市),其一级助产机构要为首诊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手册,开展孕早期卫生指导、宣教、高危初筛等工作,同时负责落实地段产休产妇的产后访视工作。(三)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正常孕妇以及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中规定的一般高危孕妇的产前检查、监护和分娩服务;开展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一级评审工作。(四)负责对产检孕妇进行高危筛查和复评,凡筛查或复评出的高危孕妇管理

5、按照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执行。第十二条 二级围产保健工作职责(一)负责正常孕妇以及一般高危孕妇的产前检查、监护和分娩服务;对筛查或复评发现的高危孕妇的管理按照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开展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一级评审工作。(二)实行首诊建册的区(县级市)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为首诊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开展孕早期卫生指导、宣教、高危初筛及复评等工作,同时负责协调落实院内分娩产妇的产后访视工作。(三)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应做好围产保健管理的组织协调,保健管理手册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二级评审工作。(四)建立规范的早孕门诊、高危妊娠门诊;高危妊娠

6、门诊工作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承担;开展产前、优生遗传筛查服务;妇幼保健院应设新生儿科,综合医院的婴儿室要有专职新生儿科医师,对病理新生儿按要求进行转诊。(五)接受一级网的转诊和会诊。第十三条 三级围产保健工作职责(一)除开展一般孕妇的产前检查、监护和分娩服务外,应承担高危妊娠监护及分娩;开展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一级评审工作。(二)接受下级医疗保健机构中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会诊。(三)负责本区下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业务指导、培训、进修等工作。(四)建立早孕门诊,设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应由应由高级职称的医师承担;开展产前、优生遗传咨询服务,妇幼保健院应设新生儿

7、科,没有新生儿科的综合医院要有专职新生儿科医师,对危重新生儿要按要求进行转诊。(五)市妇幼保健院除完成上述工作外,还负责组织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专家定期进行工作研讨、学术研究,健全和完善围产保健各项工作制度、业务标准、技术常规等;编写、制作和提供围产保健、优生优育等宣传资料;定期汇总、分析围产保健各种报表,按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时上报所有资料;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影响和危害孕产妇健康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定期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三级结论性评审和学术性评审。第四章 信 息第十四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开展围产保健信息管理工作的质控机构。第十五条 提供围产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

8、机构按照广州市妇幼保健报表指导手册工作要求,设专人每月负责填写、统计围产保健各类表册,准确、及时上报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对上报的各类报表实行院科两级质控。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负责收集、统计、分析、质控、上报辖区内围产保健各类报表,准确、及时上报到市妇幼保健院。应对常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辖区围产保健工作质量和效果。第十七条 市妇幼保健院将全市围产保健各类报表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及市卫生局,并定期将统计结果反馈给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和利用。对围产保健工作中的各种统计指标和信息进行分析,指导和评价全市围产保健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十八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撰写围产保健管理等信息的分析报告,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文有效期五年,期满后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与修订。第二十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卫199242号)同时废止。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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