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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准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1-04-12 10:43:09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整治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准备(以下简称“实施准备”)。
第三条 项目实施准备的基本原则
(一)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准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实施准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成立组织机构,组建项目实施指挥部;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
(三)制定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用款计划和请款计划;
(四)组织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工程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
(五)建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控制、档案资料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动态管理、重大问题汇报、内部审计等项目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条 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领导小组应由县(市、区)国土、财政、农业、水利、交通、电力和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建设指挥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部、工程部、计财部、采购部等内部机构。
综合部负责人员管理、后勤保障、档案资料管理、综合协调与联系等。工程部负责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等队伍,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与资金安全,审查控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标准,控制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关系,组织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等。计财部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申请与拨付,会计报表、竣工决算的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等。有采购任务的可设立采购部,负责项目设备与材料的采购。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复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结合当地实际,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分为综合性进度计划和专业性工作计划。
综合性进度计划主要内容是划分项目管理的工作阶段,明确各个工作阶段的工作内容,合理分配资源,确定各专业性工作计划的内容。专业性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材料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控制性计划、竣工验收工作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质量控制计划、财务报表编制计划、不可预见风险应变计划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
(一)建设任务目标,包括项目范围、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项目新增耕地面积、项目工期、项目任务目标;
(二)组织实施机构,包括领导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技术指导机构;
(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包括公告制度实施方案、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项目法人制度实施方案、招投标制度实施方案、工程监理制度实施方案、现场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四)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监督控制方案;
(五)进度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风险防范方案、资金管理机构建设方案、资金管理方式;
(七)权属管理,包括权属调整方案、权属调整协议;
(八)文件资料管理方案;
(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方案的内容:
项目招投标方案应明确标段的数量、工期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资格审查方案、计价方式、发放招标文件时间与地点、投标截至日期、开标有关事项、评标标准及方法、招标方式、招投标领导小组有关情况、评委及其人数、招投标监督单位以及招标担保金额、招标文件份数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招投标方案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招投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发布项目公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项目公告可采取在项目区竖立公告牌,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公告等形式。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权属调整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开工申请。
开工申请得到批准,并具备开工条件的,经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工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异议;承担单位解决不了的异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解决;重大问题的异议可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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