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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系统精讲郑其斌民诉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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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 [ ] 09司法电子教材系列 系统精讲班 新东方在线2009年司法课程 主讲:郑其斌 欢迎使用新东方在线电子教材 系统精讲班班 民事诉讼法讲义 新东方校训: 追求卓越,挑战极限! 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民事诉讼法精讲授课提纲 郑其斌 brickzheng@ 目标:民诉不丢分! 方法:在理论的指导下将知识点体系化,并记住它!。 主要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九天考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用书:郑其斌编著《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群言出版社2009年版 基本结构:民事诉讼法结构图 导论 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分类:诉讼请求;确认(积极、消极);给付(财产、行为);变更(变更、消灭) (08-3-86)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诉讼标的: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诉5、8、9、12、13):调解(诉讼程序)、处分(实体权利)、辩论(口头与书面)、平等(同等、对等) (2008-3-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2、基本制度 (1)合议(诉40-41) 独任庭: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调解) 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另行组成合议庭) (2008-3-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诉45-48) 适用范围【证人、不参加案件的人】、法定原因 申请回避:时间(开始审理时);决定权 复议:是否暂停工作(区别于申请回避以后) 复议的总结: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99);罚款、拘留——上一级(诉105);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19);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上一级(诉202);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上一级(执行解释3) (3)两审终审――例外:最高院;特别程序和三大非讼程序 (4)公开审判――含义:评议不公开;宣判要公开 例外:(诉120)一律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离婚、商业秘密) (2007-3-3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例〕以下案件中,法院将不公开进行的有: A.某甲诉某乙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件,某甲没有申请不公开进行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 C.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 D.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专有技术的案件 二、主管与管辖 1、主管问题 (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诉16);(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5);(3)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2、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诉第19条,民诉意见第1-3条)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专利(集中管辖);著作权、商标权(管辖权下放);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3)仲裁: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涉外:增“申请人住所地”,无顺序,);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所在地);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诉21)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住所地问题(意见4、5、7):经常居住地;户口迁出是否满1年 2)原告所在地管辖:(民诉法23、意见第9/12条) 身份关系:被告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 保护弱者:一方丧失人身自由;追索赡养费,几个被告不同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 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被监禁地);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 [例]下列不属于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A.上海人赵某诉美国波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B.北京人王某有四个子女,均居住在深圳某区,王某起诉要求四个子女承担赡养费 C.甲区王某与乙区赵某结婚后居住在丙区购买的新房,8个月后,赵某起诉要和王某离婚 D.张某被监禁在北京市甲区监狱已有3年,因债务纠纷,起诉在乙区居住的刘某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管辖: A、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 实际联系: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 意思自治: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 B、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民诉法26、28、意25); 移动保险标的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C、协议管辖(民诉法25、意见23-24):合同;书面;5个法院;确定/唯一;级别与专属—— a与涉外诉讼的区别: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诉244) b与仲裁协议的不同:九天 考资财产权益纠纷;任何仲裁委 2)侵权案件:(民诉法29-33,意见第28、29条) 产品缺陷: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看两头,事故到现场) 3)监护(意见10):被监护人住所地 4)票据(民诉法27):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5)诉前财产保全(意见31-32):财产所在地 小结:无被告住所地的有:A原告住所地;B监护;C诉前财产保全;D专属管辖;E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3)专属管辖: 1)国内:不动产、港口、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2)涉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中国法院 3)专属管辖不影响仲裁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4、特殊问题 (1)管辖权争议与管辖权异议(经审规定3-5,民诉法38) 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 异议:被告;答辩期内;裁定可上诉 (2)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诉法36、39,意见33) 无——有:不得拒绝,一次为限 有――无:上下级贯通 (3)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权争议;不方便管辖 (4)当事人、法院确定管辖的权利(力) 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 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5)管辖恒定——一旦确定,不再变更: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意34) 三、当事人 1、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其他组织(意4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2、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民诉意见》第41-51条) 下属机构(意41)、雇佣(意42、45,人身9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分立合并(意50); 个体工商户(意46)、民事合伙(意47); 死亡人(精神损害赔偿7):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意见第57-58条) 诉讼标的:共同——同一种类 构成要件:当然构成——法院、当事人的态度(都有否决权) 可分性:不可分――可分 〔例〕以下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是: A.赵某在甲商场买了一个手机,在使用中手机发生爆炸,造成赵某及其朋友李某人身伤害,赵某与李某遂对甲商场提出侵权之诉 B.甲乙丙三人在路边放鞭炮,丁经过该路段,被鞭炮炸伤,但不能确定是谁的鞭炮炸伤,遂将甲乙丙均诉至法院 C.甲因为对学校的三个同学心有不满,某日又见到这三位同学在一起,遂上前将三位同学打伤,这三位同学将甲诉至法院 D.王某起诉李某借款不还后,赵某闻讯赶来,也起诉李某借款不还,李某不愿意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第53条、意见43、46、47、50、52-56条) 挂靠\借证\民事合伙\分立\保证\继承\代理连带\财产共有 (3)特殊案件 1)继承:应当通知;共同原告;是否放弃继承权 2)保证: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3)共同侵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4、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推选-部分推选(自行参诉、另行起诉)(意见60)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推选-协商-指定(意见61) (3)诉讼代表人的资格:当事人 (4)权限(民诉法54\55\53):相当于一般代理人――与必要共同诉讼(经承认后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不发生效力)的区别 (5)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公告登记程序;判决的预决效力(意见64) 5、第三人(民诉法56、意见65\6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参加诉讼根据不同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3、诉讼地位不同 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一,可以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 (1)代位权诉讼(2)撤销权诉讼(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第16、24、27、28条) (4)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九 天 考资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 第二,不能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其诉讼的法定情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11条 1)牵连管辖不能否定约定管辖、专属管辖、约定仲裁 2)产品质量案件中,供货方没有责任 3)一物数卖、善意取得 6、代理人(民诉法57、意见67-69) 1)代理人的种类 2)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代理人的人 3)代理权限(诉59):上诉反诉;调解 四、证据 (一)基本理论 1、证据种类(诉63) (1)物证与书证 (2)鉴定结论:法定性 (3)证人证言(证53-58)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和单位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诉第70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2)证人出庭作证原则 可不出庭:年迈不便;特殊岗位;路途遥远;不可抗力(证56条) 3)不能旁听与可以对质 2、证据分类 (1)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2007-3-81)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1)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单独直接证明:说明、表现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举证 (1)举证责任:预先规定;一方当事人承担;本证与反证 1)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证5):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 a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d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证6)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证4) 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项目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过错 免责事由 侵犯方法专利权 被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原告 原告 原告 无 被告(受害人故意) 环境污染侵权 原告 原告 被告 无 被告 建筑物侵权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 被告 动物侵权 原告 原告 原告 无 被告(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 产品缺陷 原告 原告 原告 无 被告 共同危险 原告 原告 被告 看具体侵权行为归属 被告 医疗侵权 原告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4)法院确定举证责任的权力(《证据规定》第7条):自由裁量 (2)证明对象(证据规定9) 1)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与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生效文书确认) 2)自认(证据规定8、13、67、74) 自认三种形式:(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不表态;当事人在场的代理人表示 自认的撤回:辩论终结前,对方同意;有证据(胁迫或重大误解;与案件事实不符) 自认的三点注意:身份(害他)不自认;妥协无不利;推翻不认证 (3)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证15)-害他;程序 依申请(证17)-保存须职权;秘密和隐私;客观不能 (4)申请鉴定(证25、26、28)----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申请法院鉴定;申请后的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协议选择 (5)举证期限(证33-36条) 1)举证期限适用(必须)与确定(两种方式:协商与指定) 2)举证期限的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3)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注意变更诉讼请求的例外(证35)――法院与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不一致 4)“新的证据”的概念(《证据规定》第41、44条) 一审程序:经延期举证 二审程序:一审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5)“新的证据”的效果 《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监解释》第三十九条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6)证据交换(证37-40) 适用:非必须 确定(证据交换日):协商与指定 效力: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和出庭(证人) [例]以下哪些证人在开庭的时候可以不出庭? A.某借款合同一案的关键证人刘某,已经90多岁,身体欠佳,不能自行走动 B.某侵权纠纷一案的证人王某,系居住在大山深处,每次出山一次需要1个月时间,但是去年国家已经出资为他们配置了上网设备 C.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唯一目击证人孙某在证据交换的时候已经出庭 D.在北京开庭审理的建筑工程合同案件的证人赵某,系该合同履行中的主要施工人,已经回到福建老家,由于台风肆虐,交通已经中断 E.某侵权纠纷一案的证人吴某,10岁,正在小学五年级读书,准备毕业考试,父母不愿意让他出庭 2、质证原则 例外(证据规定47、48):保密的证据 3、认证——证明力的确认与认定 (1)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69条): 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 (2)明显优势证据(73) (3)不利证据的认定(75) (4)证明力大小排序(证77):公文书一般大于私文书 五、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 1、几种财产保全的区别:(民诉法92、93,意317、仲28)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涉外 仲裁 1.提起的时间 ―― ―― 均可 仲裁中 2.提起的主体 依申请 依申请或者依职权 依申请 依申请 3.是否要提供担保不同 应当提供担保 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 涉外仲裁必须提供担保 4.法院裁定的时限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情况紧急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 5.起诉时间 15日内 ―― 30日内(无特殊延期规定)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予以解除 2、财产保全的范围(民诉法94,意见98、102) 与本案无关的财物;担保物;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不能重复保全 3、二审前(意见103)——一审法院采取;诉中 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和涉外中级) 保全的管辖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仲裁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基层和涉外中级) (2008-3-87)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适用的案件范围:企业;财产和行为 2、条件(民诉法97、98):明确性、迫切性、有能力、依申请、诉讼中 3、先予执行的担保与裁定 (1)担保——可担保(民诉法98);(2)范围:诉讼请求内,以急需为限(意106);(3)裁定程序——经过开庭审理(经审规定16)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第102、103条)――诉讼过程中 2、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诉100、105,意117、112、157) (1)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两次传票 (2)拘留、罚款程序:院长批准;提前解除;合并适用 (3)对单位的措施:违反协助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有其他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期间与送达 1、期间的一般理论(诉75) (1)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2)期间的计算: 1)计算单位: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计算方法: A、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B、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C、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 (3)期间的顺延(诉76) 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2)当事人申请; 3)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4)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的延长(诉248、249) 境内无住所的当事人,被告提交答辩状、上诉期、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均为30日,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两点区别:1)这里申请延长期限没有强调法定事由;2)期满前申请。 2、送达(诉78、79)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拒绝)、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六、审判程序的启动 (一)一审程序的启动 1、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1)原告――有利害关系: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死亡人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被告、诉讼请求都是要求明确或者具体,而不是要求实体上正确。 3)主管与管辖,要求的是“正确”。 4)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区分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适用时间;管辖)。 2、不予受理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1)主管:诉讼与仲裁(意见145-148) 1)有协议不受理;2)开庭前提出要驳回;3)应诉答辩可审理 (2)一事不再理 1)基本内涵:对于同一案件已经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立案,或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不予受理。 2)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适用条件的两种情形:(意见142、144)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②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包括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3)一事不再理的两个例外(意见150、152) ①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②增减抚养费案件(新情况新理由) (3)离婚、收养案件的特殊规定 1)孕期男方不离婚:(婚34) 2)(撤诉、维持)无新6月不受理,只对原告不对被告:(民诉法第111条) 3)下落不明可离婚(意见151) (4)诉讼时效:应当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见第153条)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05-76.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A. 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C. 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 新理由 D. 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 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 3、反诉的条件 1)本诉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牵连:事实牵连(诉讼请求具有对抗性);牵连管辖 3)其他: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甲地的张某与乙地的刘某之间发生纠纷,刘某占有一头牛,张某认为该牛属于自己所有。张某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这头牛。下列各项能否构成反诉? A.刘某在开庭时提出该牛属于自己所有,请求法院确认牛的所有权属于刘某 B.刘某提出自己占有该牛属于善意取得 C.王某主张该牛属于自己所有,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自己享有牛的所有权 D.刘某认为张某数次到自己家中要牛给自己造成名誉权的损害,遂向乙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二)二审程序的启动 1、上诉的提起条件(民诉法147-149) 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对象、行为) 2、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确定(意见176、177):对谁不服谁就是被上诉人 尤其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 1、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民诉第177条) 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2)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 条件: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与方式 (1)对象条件 不得申请再审的几种文书: 1)离婚判决不能再审(诉183)。 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意209):九 天 考 资已经处理的,再审;未处理的,另行起诉(子女问题可再审) 【例】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二审判决生效后2个月,张小丽的精神病治愈,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准备申请再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她的何种请求法院不得再审? A.请求撤销离婚判决 B.请求改变一、二审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请求分割一、二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D.提出不同意马雨霞的代理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2)再审维持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意207) 3)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2)实质条件:民诉法第179条、第182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3)时间条件:(民诉法第184条,意见第204条)。两年+两种情形3个月相对期限 1)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申请与审查(第178、180、181条,审监解释8、19-26) 管辖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 对方当事人“答辩”程序: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法院审查: 1)审查组织:合议庭 2)审查程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看情况;有新证据必须) 3)审查结果: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经送达即生效)。 4)撤回再审申请:申请撤回;按撤回处理(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5)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5)案外人申请再审 审监解释第五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3、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主体、条件和程序(民诉法第187、188条) (1)主体:1)最高人民检察院;2)上级人民检察院 (2)条件: 【例】下列何种民事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2004年卷三35题,单选) A.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B.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C.某案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证言是真实的 D.某案的生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3)抗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例】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此情况下,甲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2005年卷三41题,单选) A.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B.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C.向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D.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4、中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四)撤诉 1、撤回起诉 (1)申请撤诉的条件(民诉法131) 1)主体要件: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3)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2)视为撤诉的情形(意见143、158、159;民诉法127) 1)原告;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撤回上诉(民诉法156,意见190) 3、二审中撤回起诉(意见191) 七、审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民诉法第142-146条、意168-174) 1、简易程序的特点:口头起诉、喇叭通知、当即受理、当时开庭、直接调解、独任审判、一次开庭、当庭宣判、三月结案。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1)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3、审理程序 (1)举证期限(简22):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九天 考 资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 (2)简易审理:公开;告知回避;书记员;法院印章 简易方式通知的效果(简18):未经受送达人确认/其他证据证明收到——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意见170、171;简2)——不可逆(有例外:自愿),审限从立案。 4、判决宣告与送达 (1)当庭公开(意见172)宣判(简27) (2)当庭宣判、自取文书(简28-29) 实际领取——实际领取之日 邮寄送达:提前告知,留下地址 没有领取——期限届满之日 ——收到之日;退回之日 (3)定期宣判:(简31)――宣判之日 (4)文书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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