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所得税法实施指南》
此部分内容主要介绍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收优惠
四、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征收管理
第一讲 企业所得税的概述
主要介绍以下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
二、关于纳税人的界定
一、基本框架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六十条,有五千五百字,内容比以前大为丰富。
从实行细则上看,合并后的实施条例,有一百三十三条,有一万六千多字,内容也是大大丰富。
注意两个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时间为07年3月16日(主要关注);
实施条例的颁布时间为07年12月11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章:
[注:课件中所指的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见资料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见资料2),大家听课时对照具体条文学习即可。]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二、关于纳税人的界定
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由法人组织汇总纳税。
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
2、注意税收筹划方面的运用(小例子参听课件)。
要注意在集团公司中,下属公司要看是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还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如果是分公司,则由集团汇总缴纳所得税。
3、新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界定为两类。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关于适用10%税率的情形,参见第四讲内容。)
4、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境外所得已纳过所得税的,实行所得税抵免的办法。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如何区分境内、外所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讲 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介绍以下内容
一、确认的原则
二、计算的方法
三、收入总额
四、关于税前扣除的内容
五、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确认的原则
参见《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收入: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方法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见《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以上两条可归纳为两个公式;
公式一: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按税法口径计算的亏额)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公式二:
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小于0的金额)
三、收入总额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对九项收入的详细解释参见《条例》第十四-二十五条: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关注:此处销售货物收入指销售存货的收入,但与增值税中的“销售货物”是不一样的。另外注意发具发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关注:修理修配与加工劳务应纳增值税;注意开具发票的不同;注意建筑安装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应使用劳务发生地的发票。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关注:注意涉及到的流转税的问题:注意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有可按差额纳营业税的情况;转让固定资产中的动产、设备等,售价超过原值的应纳增值税;转让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技术转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参见《条例》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说明:上述所得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小例子参听课件)]
关注:注意股权转让所得不纳营业税;债权转让所得也不应纳营业税。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关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的是税后按股分得;投资收益确认入账问题,参见《条例》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关注:非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资金取得的收入;存款、贷款、债券、欠款利息收入均属于利息收入;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实际中获取的资金占用费实质也是利息,应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关注:如果是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应归于特许权收入;租金收入的流转税问题,注意包装物的出租,如果是随销货一起提供的,应视作增值税价外费用纳增值税;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关注:在会计上一般视作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注意免征营业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关注:这是无偿给予的,包括货币性也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新会计准则,接受捐赠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关注:溢余收入一般在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应纳增值税,收入在填纳税申报表时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包括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无法偿付的几种情况需记忆、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在理解上应结合账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在新会计准则下称为“债务重组利得”、在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补贴收入在新会计准则中不再单设此账户、补贴收入要区分是否纳所得税;违约金收入会计上计“营业外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汇兑收益在会计处理一般冲“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会计与税法实质影响一致。
特殊收入的一些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法上要进行分解,分解为购进和销售两笔业务;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并不一致;
不征税收入的确定: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参见《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一般而言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不属于财政拨款,应纳税;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关注:程序和票据的使用
免税收入的确定: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关注:转让国债收入、代销国债取得的手续费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应纳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应符合《条例》八十四条的七项规定。
参见《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关于税前扣除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关注:预提费用必须是支付且取得发票才允许扣除;相关性原则的体现,参见《条例》二十八条下第一段;合理性原则的体现,参见《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关注:对企业支出要进行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
关注:扣除项目包括的内容有五项,参见《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关注:行政性罚没支出和税收滞纳金不包括在此条中;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
(二)扣除的标准
1、工资
参见《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注:合理性原则;工资、薪金的组成;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实际支出扣除;要关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2、职工福利费
参见《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注:职工福利费不得再计提,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记账;税前扣除采取限额列支。
3、工会经费
参见《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注:工会经费必须上缴;上缴应有相应票据;计提或上缴没有票据的不准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采用限额列支。
4、职工教育经费
参见《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比例扣除;不得计提,应据实记账;税前扣除采用限额列支;超支部分准予结转。
5、保险费
参见《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注:五险一金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补充扣除的两险从当期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关注:除了允许的商业保险外,其余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对其他商业保险会计上应列入“职工福利费”,并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关注:为职工支付的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6、借款费用、借款利息
参见《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关注:合理性原则;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得直接扣除;资本化的内容有所扩大;存货的资本化条件;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注:经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允许比银行利率高;以人行的基准利率为准
7、汇兑损失
参见《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关注:汇兑损失一般允许税前扣除;汇率在所得税中指的是中间价;两种情况除外。
8、业务招待费
参见《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关注: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必要的;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相应凭证;主管税务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9、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参见《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注:注意特殊的扣除规定;广告和宣传费是限额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0、租赁费
参见《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保费
参见《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关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得预提;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劳保支出的内容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安全防护方面等,对于符合规定的劳保用品如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2、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参见《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关注:如属同一法人主体,则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营业机构非独立法人,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得扣;金融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准予扣除。
13、捐赠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注: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按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确定12%扣除;不同的会计准则会导致利润总额不同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至十五条。
1、固定资产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关注: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投入使用均可计算折旧,并进行扣除;对于经营任凭租入方不得提折旧;对于融资租赁租入方应提折旧;对于“超期服役”资产不得提折旧;
参见《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参见《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关注:判定标准为超过12个月;注意固定资产的内容,包括家具;实际运用中注意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参见《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参见《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参见《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关于折旧年限,参见《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关注:第(四)点和(五)点;注意以上均为最低年限;注意合理性原则;注意最低年限开始年限为08年起;
2、无形资产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参见《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关注:新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不含商誉
参见《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参见《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关注:外购商誉也不能摊销
3、长期待摊费用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关注:对于(一),如果是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增加计税基础;对于(二),指的是经营性租入,应按《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关于(三),参见《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关注:对于(四),注意包括开办费,摊销年限是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4、投资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关注:投资如发生转让、出售,投资成本可以扣除。
5、存货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见《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四)关于亏损的弥补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关注:亏损指税法口径下的亏损;补亏期不得超五年。
五、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内容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讲 税收优惠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前面已讲过,这里不重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关于(一),参见《条例》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共八条)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二),参见《条例》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三),参见《条例》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四),不再重述介绍。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参见《条例》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参见《条例》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参见《条例》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具体见《条例》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参见《条例》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关注: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讲 税率
合并后税率为25%、20%、15%、10%
参见《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上述第(五)项规定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见《条例》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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