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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统计规则2007121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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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 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 原始资料 第五章 基础字典统一维护及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七章 速报旅客人数统计 第八章 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九章 统计咨询和临时调查 第十章 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一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章 基础工作 第十三章 考核与惩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旅客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旅客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旅客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旅客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旅客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旅客运输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及本规则进行旅客运输统计,如实提供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旅客运输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旅客运输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旅客运输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并熟练应用本规则内容,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抓好信息源点和信息流程的管理,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推进管内铁路旅客运输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八条 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是指购买客票或办理签证,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和乘降所乘车的旅客。包括: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及代售点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在旅客列车上和到站补购客票的旅客;持铁路乘车证办理签证乘车的旅客;持储值票、铁路定期票乘车的旅客;办理始发改签、中转签证的旅客及办理退票(含签证退票)手续的旅客。 第九条 铁路专用线、不办理公共营业的专用铁路内部运送的旅客,不在旅客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第十条 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 一、精密统计为24点。 二、速报统计为18点。 第十一条 本规则除特别注明外,均以售票日期统计。   第十二条 企业间交换资料以及报表报铁道部时间按照后列各条款规定的具体时间进行,遇法定假日根据需要安排顺延。 第三章 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车次 旅客列车车次的确定:直通旅客列车根据铁道部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管内旅客列车根据各铁路运输企业公布的列车车次确定。   旅客列车车次包括图定旅客列车、临时旅客列车、小运转列车以及路用列车等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列车车次。 第十四条 旅客列车担当企业 旅客列车担当企业根据铁道部或运输企业公布的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工作担当企业确定。 第十五条 旅客列车席别 旅客列车席别统计分硬座、软座(动车组分一等座和二等座)、硬卧、软卧四种。 第十六条 发、到站 旅客运输统计中的发、到站是指原始票(单)据上记载的车站。由境外接运或向境外移交旅客的发、到站,为办理接运或移交的国境车站。军运后付代用票等原始票(单)据上记载的发、到站为非客运业务办理站时,将该站调整为前方或后方办理站。 旅游列车的返程站为与发站距离最远的车站。 第十七条 运输经由 旅客运输经由,按原始票(单)据记载的车次经由确定。军运无车次时,其旅客运输经由按最短径路确定。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旅客列车改变径路、到站时,应根据调度命令按旅客列车实际径路调整经由,直通列车根据铁道部调度命令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列车根据本企业调度命令调整。铁路运输企业调度部门应及时将铁道部和本企业调度命令抄知本企业统计部门,作为调整旅客运输径路、到站的依据。 旅客列车中途改变径路时,由改变径路的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于次月3日前根据调度命令将变径日期、天数、车次、经由,以电报或可签名的电子信息形式通知发送企业统计部门,发送企业统计部门根据乘车日期、车次、经由、人数、发到站信息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运送里程 旅客运送里程根据旅客运输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轮渡按铁道部公布的实际里程确定。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区划 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统一规定,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级行政区划进行统计。计划单列市包括在所属省级行政区划内,并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二十条 分界站 国家铁路各运输企业间分界站、国境分界站、国家铁路与合资铁路及地方铁路间的分界站,根据铁道部有关文电确定。分界站的位置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规定的里程确定。 国家铁路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间的分界站比照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的分界站统计。 第二十一条 运输种别 运输种别是指对旅客运输过程按经由运输企业的范围进行分类。其中包括: 一、管内运输,是指发到站均在本铁路运输企业内,不经过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指经过两个及两个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完成的运输。直通运输又分为: (一)输出——指发站在本铁路运输企业,发往其他企业,或虽发往本企业,而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 (二)输入——发站属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或虽属本企业,但在运输过程中需经由其他铁路运输企业而到达本企业的运输。 (三)通过——由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接入,通过本企业再移交相邻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 本规则中,运输种别划分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其管内的合资、地方铁路视为不同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二条 旅客人数 旅客人数统计指标分为列车补票旅客人数、到站补票旅客人数、退票旅客人数、出入境旅客人数、免票签证旅客人数、始发旅客人数、发送旅客人数、到达旅客人数、运送旅客人数、中转旅客人数、上车旅客人数、售票旅客人数等。 一、旅客人数指标 (一)列车补票旅客人数:指在旅客列车内办理补购客票的旅客人数。 (二)到站补票旅客人数:指无票乘车后在到站办理补购客票的旅客人数。 (三)退票旅客人数:指在铁路营业站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的旅客人数。在中途站和到站办理的退票,不计算退票人数。发站是外企业的客票发生退票时,由退票站所在企业将退票资料分中途退票和异地退票,按规定的交换格式交换给发送企业,由发送企业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中途退票,发送企业根据中途退票资料,将原到站调整为中途退票站,车站始发旅客人数不调整。 (四)出入境旅客人数:指乘坐国际旅客联运列车通过口岸站离开或进入边境的旅客人数。其中由境外接入的旅客人数为入境旅客人数;由国内口岸站交出的旅客人数为出境旅客人数。 (五)免票签证旅客人数:指持铁路乘车证办理签证的旅客人数,不包括持免予办理签证的铁路便乘、通勤、通学、购粮乘车证及特种乘车证乘车的旅客人数。 (六)始发旅客人数:指以旅客购买的客票票面上的发站为起始乘车站的旅客人数,为在铁路营业站或售票点购票旅客人数、购定期票旅客人数、列车补票旅客人数、到站补票旅客人数、入境旅客人数之和减去退票旅客人数。 始发旅客人数由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和始发直通旅客人数两部分组成。对车站、省级行政区划和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始发直通旅客人数即为始发输出旅客人数。 始发直通旅客人数分为始发直通1旅客人数和始发直通2旅客人数。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而言,直通1反映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始发输出到管内合资、地方铁路的旅客人数,直通2反映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始发输出到达除管内合资、地方铁路以外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旅客人数;对合资、地方铁路而言,直通1反映合资、地方铁路输出到所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其他合资、地方铁路的旅客人数,直通2反映合资、地方铁路输出,除直通1以外的旅客人数。 1. 全国铁路始发旅客人数=国家铁路始发旅客人数+合资铁路始发旅客人数+地 方铁路始发旅客人数 2.国家铁路始发旅客人数=国家铁路各运输企业始发旅客人数之和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始发旅客人数=管内各营业站始发旅客人数之和 3.合资铁路始发旅客人数=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各营业站始发旅客人数之和 4.地方铁路始发旅客人数=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营业站始发旅客人数之和 5.省级行政区划始发旅客人数=省级行政区划辖区内各车站始发旅客人数之和 6.营业站始发旅客人数=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始发直通旅客人数          =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始发输出旅客人数 (七)发送旅客人数:为保持历史数据的可比性,对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而言,发送旅客人数有不同的含义。 1.全国铁路发送旅客人数:指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发送旅客人数之和。 全国铁路发送旅客人数=国家铁路发送旅客人数+合资铁路发送旅客人数+地方铁路发送旅客人数 2.国家铁路发送旅客人数:指国家铁路始发旅客人数与合资、地方铁路输出旅客人数之和。 国家铁路发送旅客人数=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发送旅客人数之和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发送旅客人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各车站始发旅客人数 +管内各合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始发经其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交接站输出的旅客人数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发送旅客人数由管内发送旅客人数和直通发送旅客人数两部分组成。其中: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发送旅客人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始发直通1旅客人数+管内合资、地方铁路始发直通1旅客人数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直通发送旅客人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始发直通2旅客人数+管内合资、地方铁路始发直通2旅客人数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省级行政区划旅客发送人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省级行政区划始发旅客人数与辖区内合资、地方铁路相应省级行政区划始发输出旅客人数之和。 3.合资铁路发送旅客人数:指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始发旅客人数之和。 合资铁路发送旅客人数=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始发旅客人数之和 4.地方铁路发送旅客人数:指地方铁路始发旅客人数和由其他铁路 运输企业接运旅客人数之和。 地方铁路发送旅客人数=各地方铁路(公司)始发旅客人数+ 各地方铁路(公司)输入旅客人数+各地方铁路(公司)通过旅客人数 (八)到达旅客人数:指铁路各营业站实际到达的旅客人数。 全国铁路到达旅客人数=全国铁路车站始发旅客人数 国家铁路到达旅客人数=国家铁路各运输企业到达旅客人数之和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到达旅客人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国家 铁路运输企业输入旅客人数 合资铁路到达旅客人数=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到达旅客人数之和=各合资铁路 运输企业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输入旅客人数 地方铁路到达旅客人数=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到达旅客人数之和=各地方铁路 运输企业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输入旅客人数 (九)运送旅客人数:指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旅客运输的总人数,包括本企业车站始发旅客人数和由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接运的全部旅客人数。 全国铁路运送旅客人数=全国铁路始发旅客人数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运送旅客人数=国家铁路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国家铁路始发 输出旅客人数+国家铁路输入旅客人数+国家铁路通过旅客人数 合资铁路运送旅客人数=合资铁路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合资铁路始发输出旅客 人数+合资铁路输入旅客人数+合资铁路通过旅客人数 地方铁路运送旅客人数=地方铁路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地方铁路始发输出旅客 人数+地方铁路输入旅客人数+地方铁路通过旅客人数 (十)中转旅客人数:指在铁路各营业站及旅客列车上办理中转签证手续的旅客人数。分站中转和车中转两类,站中转指在车站办理签证的中转,车中转指在车内办理签证的中转。 国家铁路中转旅客人数=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中转旅客人数之和 合资、地方铁路中转旅客人数=合资、地方铁路各车站中转旅客人数之和 (十一)上车旅客人数:指以票面乘车日期为依据统计的旅客人数,包括乘车旅客人数、免票签证旅客人数和中转旅客人数。其中乘车旅客人数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而言,指按乘车日期统计的发送旅客人数;对合资、地方铁路而言,指按乘车日期统计的始发旅客人数。 (十二)售票旅客人数:为售票对应的旅客人数,即车站发售的旅客列车客票(含售出的异地票、预售票,减退票,不含公免、中转及到站补票和列车补票)对应的旅客人数。分担当企业别统计。 二、旅客人数的计算 1.根据客运票(单)据中记载的人数计算,半价票按1人计算;往返客票按往返各1人计算;月、季票按实际乘车月份,每月按往返各21人计算。 直通往返客票由售票企业统计部门通过直通资料交换通知返程企业统计部门,返程企业将返程人数统计为当月始发旅客人数。 旅游列车由始发站和返程站各统计一次始发人数,中途停车站不统计始发人数。 2.军运后付客票按票面记载的人数统计,无实际乘车人数记载时,客车按车辆定员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每车按45人计算。 3.团体票(含旅游列车)按实际乘车人数计算,包括团体优惠人数。 4.免票、中转签证旅客人数,仅统计电子售(补)票信息。 5.始发改签人数计算:对原票作负数处理,改签票正常统计。 6.越站乘车按票面信息统计。 7.铁通专用定期票人数计算:铁通专用定期票按每张票每月往返共10人(即往返各5人)统计,1~100公里内6人,101~500公里内4人,分站分车次别、按累计人数不超过规定人数原则分摊到工作日内进行统计,席别均统计为硬座,具体车次及发到站按距离别要求进行匹配。 8.储值票,按当月实际乘车次数,每消费一次按1人计算。限次票,按票面记载乘车次数,每次按1人计算。 三、以下情况不计算旅客人数 持客票旅客另补购的加快票、卧铺票;持小孩票超高等半价票补购全价票;丢失、变席、减价不符补购客票。 第二十三条 旅客周转量 旅客周转量是指旅客人数与运送距离的乘积。 一、始发旅客周转量 始发旅客周转量=始发旅客人数×发、到站间运送里程 二、运输种别旅客周转量 管内旅客周转量=∑(始发管内旅客人数×发、到站间运送里程) 输出旅客周转量=∑(始发输出旅客人数×发站至输出分界站间运送里程) 输入旅客周转量=∑(输入旅客人数×输入分界站至到站间运送里程) 通过旅客周转量=∑(通过旅客人数×输入分界站至输出分界站间运送里程) 三、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周转量=铁路运输企业各运输种别旅客周转量之和 四、全国铁路、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旅客周转量 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国家铁路旅客周转量+合资铁路旅客周转量+地方铁路旅 客周转量 国家铁路旅客周转量=国家铁路各运输企业旅客周转量之和 合资铁路旅客周转量=合资铁路各运输企业旅客周转量之和 地方铁路旅客周转量=地方铁路各运输企业旅客周转量之和 第二十四条 在铁路旅客运输统计中,将旅客人数和旅客周转量统称为旅客运输量。 第二十五条 旅客平均行程 旅客平均行程,是指平均每一旅客的旅行距离。 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 全国铁路旅客平均行程= ------------------------ 全国铁路始发旅客人数 国家铁路旅客周转量 国家铁路旅客平均行程= ---------------------- 国家铁路发送旅客人数 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平均行程= ------------------------ 铁路运输企业运送旅客人数 该运输种别的旅客周转量 某运输种别旅客平均行程= ------------------------ 该运输种别对应的旅客人数 第二十六条 旅客运输密度 旅客运输密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铁路某一区间、区段、某条线路或全路平均每公里营业线所担负的旅客周转量。旅客运输密度计算中所用里程原则上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确定。 一、站间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相邻车站之间平均每公里营业线所担负的旅客周转量,分别按上、下行计算。 站间旅客运输密度计算方法:按运行方向的第一个站间旅客运输密度数值,是该线起始第一个车站所发送的旅客人数和接入经由该站的旅客人数之和;第二个站间密度数值,是将第一个站间密度数值加上第二个车站所发送的旅客人数,再减去到达该站的旅客人数。以下各站间密度依此类推。 二、 区段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某区段内平均每公里营业线所担负的旅客周转量,分别按上、下行计算。 ∑(站间旅客运输密度×站间里程) 区段旅客运输密度=----------------------------- 区段里程 三、线别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铁路某营业线平均每公里所担负的旅客周转量。 某营业线旅客周转量  线别旅客运输密度=------------------ 该线里程 四、铁路运输企业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铁路运输企业平均每公里营业线路所担负的旅客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周转量 铁路运输企业旅客运输密度=-----------------------               铁路运输企业里程 五、全国铁路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全国铁路平均每公里营业线路所担负的旅客周转量。 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 全国铁路旅客运输密度=----------------------- 全国铁路营业里程 第二十七条 综合指标 一、人公里收入率,是指报告期内铁路旅客运输平均每人公里所取得的票价收入。 报告期内旅客票价收入 人公里收入率= ---------------------- 报告期内始发旅客周转量 客座人公里收入率是指报告期内铁路运输企业担当的某次旅客列车平均每客座人公里所取得的票价收入,可分席别计算。客座人公里是指某次列车定员与全程运输距离的乘积。 报告期内(分席别)旅客票价收入 某车次(分席别)客座人公里收入率= ------------------------------------- 该车次(分席别)定员×全程运距×报告期内开行趟数 其中:旅客票价收入是指票价合计,即票面合计金额,旅游列车不含停留费和餐车使用费,以下同。客车定员按报告期内各天列车实际编组标记定员的加权平均数确定,以下同。 二、人均票价收入率: 该车次旅客票价收入 某车次人均票价收入率=------------------------ 该车次全程始发旅客人数 三、客座平均利用率:     报告期内该车次(分席别)始发旅客周转量 某车次(分席别)客座平均利用率=----------------------------------     该车次(分席别)定员×全程运距×报告期内开行趟数 四、以上指标直通列车由铁道部统计中心分担当企业别计算,管内列车由各铁路运输企业自行计算。 第四章 原始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票(单)据、原始电子信息和基层原始统计表,是旅客运输统计的依据。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各铁路运输企业应使用原始电子信息取代原始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旅客运输统计原始票(单)据(票样见附件) 一、电子客票。 二、代用票、军运后付代用票。 三、区段票。 四、往返票。 五、定额票、月季票(无部定统一样式)。 六、定期票。 七、国际联运清算单据、国际联运册页客票。 八、客运运价杂费收据。 第三十条 旅客运输统计原始电子信息 一、电子客票信息。 二、电子退票信息。 三、电子列车补票信息。 四、电子到站补票信息。 五、客运杂费收据原始信息。 第三十一条 旅客补票统计表(客统报1) 本表分车内旅客补票统计表和到站旅客补票统计表。本表仅报非电子票。 车内旅客补票统计表由站段(客运段、车务段、直属站等)根据车内填发的代用票、区段票、定额票填报,相同乘车日期、车次、发站、到站、席别等合并填写,按旬提供。 到站旅客补票统计表由车站根据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填报。相同补票日期、车次、发站、席别等合并填写,按旬提供。 旅客补票统计表只统计补售客票人数,于次旬(月)3日前报本企业统计部门。     旅 客 补 票 统 计 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旬 客统报1 补票日期 车次 担当企业 发站 到站 席别 乘车日期 里程 人数 票价收入 合计 统计部门填写 车次 发站 到站 到企业经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负责人 填制人 20 年 月 日报出 第 页 注:车站、列车补票填报1~10栏。 第三十二条 旅客退票统计表(客统报2) 本表由车站根据退票报告(财收-2)将属于统计范围部分(不含电子退票)填报,于次月(旬)3日前报本企业统计部门。本表填报单位为退票站。中途退票与始发站退票分表填写。 旅 客 退 票 统 计 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旬       客统报2 原发站 原到站 车次 席别 担当企业 乘车日期 人数 应退票价 统计部门填写 车次 到站 到企业经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负责人    填制人    20 年 月 日报出      第 页 注:1.填报单位只填1~8栏。 2.原发站退票,“原发站”栏可不填。 第三十三条 旅客运输统计所需原始票(单)据和原始信息,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收入、运输、客运部门、基层站段及相关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提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各种原始资料,并与统计部门共同保证数据质量。 一、资料(信息)的移交: (一)电子客票及相关财收信息由客票系统主管部门每日生成至接口服务器,各运输企业统计部门次日直接从接口服务器提取。 (二)非联网电子票、手工票电子化并实现统计、收入信息共享的运输企业,由各运输企业统计部门于旬后3日内直接从规定的共享服务器提取。 (三)非电子票信息实现统计、收入信息共享的运输企业,由收入部门于旬后3日内将有关信息传输至本企业统计部门。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的运输企业由站、段将有关信息收集整理录入计算机,于旬后3日内传输至本企业统计部门。 (四)需要进行原始票据移交的运输企业,收入部门于旬后5日内向本企业统计部门移交客运原始票据资料及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 (五)各运输企业售出铁通定期票数额发生变化时,售出定期票的单位将售出票张数、单价或票款、区间等信息整理后于次旬3日内报所在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由运输企业统计部门按规定统计。 二、各级收入、客运、信息(电子)和统计部门要共同保证原始票(单)据、信息的及时移交(传输)、资料完整和数据质量。因迟交、漏交而影响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数据质量时,要查明原因报铁道部并及时处理。 三、统计部门接收原始票(单)据时,要确认资料的数量,并与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核对,对统计完毕的票据资料,应及时完整地返回收入部门。 四、收入部门、客票系统主管部门及站段在向本企业统计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数据信息与客运票据一致,所确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五、由基层站、段提供的原始统计报表,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报。 六、旅客运输统计所需要的客车车次、定员、编组、经由、担当企业、径路调整等有关信息由客运及调度部门及时提供。 七、各运输企业统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信息的移交方式、方法。 第五章 基础字典统一维护及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三十四条 由于旅客运输统计是以发送票据为统计依据,为了编制统计报表的需要,发送企业必须对企业管辖范围内基础信息字典和直通运输有关资料,按要求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到达企业和通过企业进行交换(直通资料交换格式另文发布)。直通交换资料中的到站均为实际到站。基础字典除车次字典进行企业间交换外,其他字典为统一维护(维护方式另文发布)。 第三十五条 交换资料及项目(交换项目另文发布)   一、车次字典交换 (一)车次字典基础信息交换; (二)车次经由交换。 二、直通资料交换 (一)第一次交换: 第一次交换异地票资料,包括:异地电子客票、直通往返客票、旅 游专列客票、异地退票、中途退票及发站是外企业的补票资料。 (二)第二次交换: 第二次交换输入及通过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交换日期 车次字典交换为次月3日,统一维护字典公布为次月3日;直通资料第一次交换为次月7日,第二次交换为次月8日。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旅客运输统计报表名称,报告期和报告方式如下表,其中报告方式为网络传输的部分为铁路运输企业报铁道部报表,其他报表由铁道部生成。 报表名称 简称 报告期 报告方式 统一编号 始发旅客人数及票价收入统计表 客报-1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38 上车旅客人数统计表 客报-1A 日、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39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发送旅客人数统计表 客报-1B 月、年报 铁路运输企业及铁道部生成 0640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省级行政区划发送旅客人数统计表 客报-1C 月、年报 铁路运输企业及铁道部生成 0641 售票旅客人数统计表 客报-1D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42 旅客运输量及平均行程统计表 客报-2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43 免票签证旅客运输量及平均行程统计表 客报-2M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44 分界站旅客输出输入及通过量统计表 客报-3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45 分界站免票签证旅客输出输入及通过量统计表 客报-3M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46 区段旅客运输密度统计表 客报-4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47 距离别始发旅客运输量统计表 客报-5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48 中转旅客人数统计表 客报-6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49 分线别旅客运输量及平均行程统计表 客报-7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50 铁路运输企业内分线别旅客运输量及平均行程统计表 客报-7A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51 分车次别席别始发旅客运输量及票价收入统计表 客报-8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52 车次客座人公里收入率及客座平均利用率统计表 客报-8A 月、年报 铁道部生成 0653 动车组分车次别席别日始发旅客运输量及票价收入统计表 客报-8D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54 分站别车次别担当企业别始发旅客人数及免票签证旅客人数统计表 客报-9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55 车站间旅客运输交流量统计表 客交流-1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56 省级行政区划/企业间旅客运输交流量统计表 客交流-2 月、年报 铁道部生成 0657 铁路运输企业及车站始发、中转、到达、免票签证旅客人数统计表 客报-10 月、年报 铁路运输企业及铁道部生成 0658 铁路口岸站出入境旅客人数统计表 国境-K1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59 铁路境外旅客周转量统计表 国境-K2 月、年报 网络传输 0660 第三十八条 旅客运输统计报表中除特殊注明外,旅客人数、旅客周转量、平均行程、票价收入计算单位分别为:人、千人公里、公里、元。 第三十九条 始发旅客人数及票价收入统计表(客报-1) 一、本表反映各客运营业站(乘降所)、运输企业和省级行政区划的始发旅客人数情况。 二、本表根据本企业旅客运输发送资料及企业间交换资料编制,按运输种别、席别填列各车站、运输企业及行政区域的始发旅客人数。 三、入境旅客人数应与接运站本站始发旅客人数分开填列。 四、本表为月、年报,分站别、企业别、省级行政区划别分别填报。月报于次月8日报铁道部,年报于翌年1月8日报铁道部。 始发旅客人数及票价收入统计表 表号:客报-1 制表单位:铁道部统计中心 批准机关:铁道部 批准文号:铁统计[2007]223 号   统一编号: 0638 铁路运输企业 :     2 0 年 月 站/企业/省 类别 合计 管内 直通 直通合计 直通1 直通2     硬   座 软座 硬卧 软卧 人数合计 票价收入合计 硬座 软座 硬卧 软卧 人数 票价收入 硬座 软座 硬卧 软卧 人数 票价收入 硬座 软座 硬卧 软卧 人数 票价收入 硬座 软座 硬卧 软卧 人数 票价收入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站售票                                                             补票                                                             退票                                                             合计                                                             …… ……                                                               站售票                                                               补票                                                               退票                                                             合计 合计                                                             编表单位: 编表人: 单位领导: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十条 上车旅客人数统计表(客报-1A) 一、本表以旅客原始票(单)据上记载的乘车日期为统计时间依据,反映各客运营业站、运输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旅客乘车情况,包括持当日客票乘车旅客人数、免票签证旅客人数、中转签证旅客人数。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合资、地方铁路输出乘车人数以其票面乘车日期统计。 二、根据本企业当日及其以前预售当日客运发送资料及企业间交换资料编制,按席别、分站售票、补票、退票填列各项数据。 三、本表报铁道部时,仅报运输企业上车旅客人数统计表,车站上车旅客人数统计表留存于运输企业;入境旅客人数应与接运站本站上车旅客人数分开填列。“国铁管内合资、地方铁路输出旅客人数”只反映在国铁运输企业报表中。  四、各种票据信息“乘车日期”的规定: 1.原始信息中无“乘车日期”标志的票据信息,以“售票日期”作为乘车日期。月、季、年等定期票按累计人数不超过规定人数原则分摊到工作日内进行统计。到站补票以补票日期作为乘车日期。 2.列车补票如能满足当日或当月上报时,以原始信息中记载的乘车日期统计;如出现跨日或跨月不能满足当日或当月上报的情况时,以客运段在乘务终了退乘当日作为出乘期间补售客票的乘车日期。 3.军运后付代用票无法确定乘车日期时,以月末日期为乘车日期。 4.旅游列车无法确定折返站乘车日期时,以始发站乘车日期作为折返站的乘车日期。 五、中转签证以原发站、到站判断管内和直通。免票发生中转时统计为中转人数。 六、本表为日、月、年报。日报暂保存于运输企业,月报于次月9日前向铁道部传输,年报于翌年1月9日前向铁道部传输。 上车旅客人数统计表 表 号:客报-1A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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