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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跨县区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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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跨县区企业(项目)税收分配办法(暂行)的通知 铜政办〔2008〕67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招商引资跨县、区企业(项目)税收分配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招商引资跨县、区企业(项目)税收分配办法(暂行) 为扎实推进以“观念大转变、改革大突破、全民大招商、环境大整治”为内容的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对发展经济的制约,鼓励发展跨行政区划的“飞地经济”,促进土地等资源综合利用,发挥开发园区项目的集聚效应,特制定此办法。 一、分成地方财政收入界定。实行分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仅限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项税收。四项税收之外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按现行体制执行,其他税收归项目落户县、区(含开发区,下同)财政。企业(项目)落户后,新扩建和技术改造新增的税收,亦归项目落户县、区财政。 二、税收分成比例。对招商引资跨县、区落户的项目,在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及优惠政策后五年内,按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由引进方和落户方按3:7比例分成。以后年度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双方按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资等情况协商比例分成。对“飞地经济”项目和税收分成比例,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三、税收缴库地。按照属地税收征收原则,招商引资跨县、区落户企业税收在项目落户县、区缴纳。 四、税收结算方式。税收分配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具体办法是:项目引进县、区和项目落户县、区凭有关书面协议和企业每年税收缴款书,由各级、各部门之间自行结算,可每季度结算一次,年终一次清算。 市级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分配。市级招商引资一般企业落户于县、区的,其税收收入直接缴入项目落户县、区的县、区级国库。市级招商引资大项目落户县、区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分配办法。 五、适用企业界定及优惠政策落实。上述税收分配办法只适用于从市外引进的企业。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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