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前言:
终于把刑诉的笔记做好了,做一个笔记到底有多累,我想只要是自己动手做过的都会明白,本来我预计5月初就能把刑诉笔记做好,但由于天有不测风云,其间我的硬盘出现了故障,后来换了新硬盘后我的系统又莫名奇妙的崩溃了(装了还原精灵都没用L),只好又抽时间重做系统,后来又丢开书本和朋友玩了几天,算是给自己放个5.1长假吧,总之是耽误了很久,在这里我向大家说声抱歉。
这次的彩色笔记的格式和以往有很大不同,笔记总共分成三个部分:
①刑诉必背部分:这个部分的内容有点乱,因为这个部分确实没有任何的逻辑性可言,只是我从刑诉的知识点中抽出的一些我认为容易忘,应该专门背背的东西―――我选择的标准是:有可能考到,且有可能背下来的知识点,对于某些虽然重要,但我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背下来的知识点或者我认为没有必要背的知识点就没有纳入了。
具体用法:只看提问部分,试着能否口述出答案。
使用时间:把刑诉完整的复习一遍以后再开始背―――我也只是罗列出来,我自己还没有开始背。
但请注意,这里的内容的选择纯粹是我个人的观点,假如你认为我漏了什么应该背背的知识点,你可以自己加上去,如果你认为我列的某些知识点不需要背,你也可以删去。总之刑诉必背部分的使用是需要你自己灵活掌握的。
②刑诉必知部分:这个部分的内容比必背部分的内容有条理多了,我是根据中法网的洪道德老师的基础班的讲课制作的,而不像以前的笔记那样根据万国老师的讲课制作的。这个部分可以说是我这个笔记的主体部分。
对于这个部分的使用,我的建议是:你可以作为听洪道德讲课的讲义,这样你可以随着讲课的进度把笔记通览一遍。也可以把该部分作为备忘录使用(忘了什么就用WORD查查,很快也很方便,MAX本人就是这么使用自己的笔记的。)也可以把该笔记作为制作你自己的学习笔记的对比材料。总之根据各人的需要不同,使用方法也很多样。
但请注意:千万不要傻乎乎的直接阅读我的笔记,因为这个笔记毕竟不是你自己做的,你可能很难了解我的笔记里为什么某些地方会冒出一句莫名奇妙的话(其实是老师上课时提到的话),或某些地方为什么颜色设置的如此之多(颜色的设置除了有美观的考虑,更大部分原因是突出老师讲课的重点);―――直接阅读带来的恶果是让你看得头昏眼花、心情不爽,然后又跑来向我抱怨。
③附录:是我根据辅导用书上的内容,制作的主要刑诉法定期间归纳,你假如闲着没事可以看看,刺激一下你的脑细胞,副作用是看久了头晕(包括我自己在内),假如你没兴趣可以不看,让那些烦人的数字一边凉快去。
在这里衷心祝愿所有和我一样为2006司法考试备考的朋友们都能顺利通过。
―――MAX(20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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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假如还有任何疏漏之处没有被我发现的,还请大家谅解。要是哪位朋友发现讲义里有什么遗漏或错误,请到我的BLOG上给我留言或Email给我,我会及时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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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必背:
1、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刑诉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答案: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 刑诉的当事人有哪些?
答案: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 刑诉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答案: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 刑诉的回避适用于哪些人?
答案:
法律规定了: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他占用法院行政编制的人员
6、 刑诉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案: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7、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案:
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不包括职务侵占);
8、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案:
房宝国的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必须是轻伤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条);
4、重婚案(刑法258条);
5、遗弃案(刑法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9、 应当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案: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0、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答案: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 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答案: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2、 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
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②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13、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答案: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14、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注意:第四、第五种情形是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第七种情形最长可以拘留37天
15、 公民扭送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16、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
㈠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有8种情形: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⑤、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⑦、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㈡以下情形不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①、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主犯;
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⑤、暴力犯罪;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17、 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答案: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8、 一般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六机关规定》第2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注意: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义务而采取的逮捕不要求这3个条件。
19、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案:
⑴、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以后,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是基本期限。
⑵、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对下列四种案件,在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③、属于上述四种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④、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20、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是多少?
答案: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1、 哪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案: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5)执业律师;
22、 哪些情形,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答案: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23、 哪些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答案: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24、 试述延期审理的情形及每种情形和审限的关系?
答案: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回避的延期计入审限)
(四)给辩护人时间准备辩护的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A、因拒绝辩护等原因,而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
B、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C、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25、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案:
①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②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26、 哪些诉讼程序重大违法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7、 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案:
①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的。
④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⑤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28、 哪些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答案:
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③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29、 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有哪些?
答案: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30、 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诉但应当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刑诉必知:
1、 广义的侦查:=狭义的侦查(破案)+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合起来指的就是侦查权力。我们可以看到就侦查这个概念而言,实际上在第三条里面讲到它是个狭义的,狭义上的侦查是什么意思呢?从刑事诉讼法的第89条、第90条来看,可以这么理解,广义上的侦查从时间上被分为两个阶段,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这个侦查指的就是破案,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破获案件,破获的标志就是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标志是拘留、逮捕。因为凡是能够拘捕,则必然意味着以下二点事实存在:一是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否则拘捕何人去?二是犯罪嫌疑人已被完全控制,拘捕就是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一旦抓获犯罪嫌疑人,就进入公安机关的预审阶段,负责查清案件。狭义上的侦查加上抓获犯罪嫌疑人突出标志的拘留、逮捕,再加上任务是彻底查明案件的预审,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侦查权,这样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2、 广义的检察=狭义的检察(诉讼监督)+批捕+自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职责由4个方面组成,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检察也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检察加上另外3个职权合在一起就是广义的检察权。那么狭义的检察指的是什么?指的就是诉讼监督,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这种诉讼监督也叫做检察。这4项职权合起来就是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
3、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在刑诉法中的体现(归纳总结):
第七十六条 【审查批捕中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七条 【对不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立案监督的期限: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条 【审查起诉中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书面纠正意见,而不是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注意:不能当庭进行监督,但没有规定检察院事后提出纠正意见的时间限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死刑执行的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一十五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4、 刑事诉讼的审判权:
定罪+量刑(定罪的权利只能由法院享有――且要依法判决;但不定罪的权利,公检法三家都享有;如刑诉142条中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就是对虽然犯了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所做的无罪处理,而不是有罪处理――对酌定不起诉的人,用八个字来概括他的性质和地位是:“事实有罪,法律无罪”――废除了检察院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并不是无罪推定
法院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属于公诉案件的,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属于自诉案件的,告知被害人有刑事自诉权。如果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正在被审理的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对于审理,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因为法院是不告不理,绝不能自行审判)
5、 侦查权的行使机关:
侦查权除了公安机关可以行使外,还有其他四个机关也拥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局(在行政机关的设置上,走私犯罪侦查局实际上是公安部的一个组成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国家海关总署里,但同时又是国家公安部的一个系列局,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但在刑事诉讼中走私犯罪侦查局却和公安机关是并列关系,在刑诉中走私犯罪侦查局所从事的侦查工作不通过公安机关,而是单独进行。);――这四个专门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和公安机关享有同等的职权。→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6、 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包括法院、检察院,不包括侦查机关;所谓独立是相对的,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要受到共产党领导,和立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
→法院独立包括:法院系统独立、单个法院独立(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关于法院的合议庭独立(合议庭独立中包含法官独立,强调审判组织独立)―――洪道德认为根据刑诉法149条中的第一句话“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因此我国刑诉是确立了合议庭和法官独立的,但根据2003年司考卷2第89题中的答案认为我国没有合议庭独立和法官独立。―――我个人认为在这里还是听真题的安全些,虽然他说的有些道理,但毕竟合议庭遇到疑难案件还是要听审委会的话^^。→汪海燕也说我国没有法官独立。
7、 法定代理人的当场权: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另外:询问未成年证人时,也是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8、 申诉控告权:
申诉或控告只能是权利受到侵犯的本人,律师只能代理申诉、控告。
9、 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处理方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注意:不包括检察院的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属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包括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况),或者裁定终止审理(审判阶段――过追溯时效、特赦免除刑罚、被告死亡且没有查明无罪的),或者判决宣告无罪(审判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打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死亡且法院已经查明被告人无罪),或者裁定准予撤诉(审判阶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诉的); 还没有开始追究的,应当不立案(公诉案件的立案阶段),或者不予受理(自诉案件)。
注意几种特殊情形:(《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62条;第263条)
①、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让公安机关自己撤销案件,检察院无权撤,注意并非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面两种情况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0、 刑诉法的效力:
刑诉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空间效力相同;刑诉法中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11、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国家之间,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排除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国家和地区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我国的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都是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是: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互惠原则(按顺序适用);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代为送达、代为调查取证、引渡等。
注意:狭义的司法协助只包括代为送达、代为调查取证,而引渡属于广义的司法协助
(刑诉中没有承认执行外国生效裁判)
12、 人民法院的体系:
⑴、最高人民法院(除了香港、澳门的法院,其他所有法院都归它管)
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在名称中并没有“基层”二字,所谓基层法院只是为了称呼方便。)
⑶、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军事法院也有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当于地方上的高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授权拥有死刑核准权,几大军区的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而各省军区的军事法院相当于基层,);
铁路运输法院(不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要向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地方高级法院上诉,因为没有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海事法院(不审刑事案件)
13、 人民检察院的体系:
从刑诉的角度,检察院的体系和法院的体系相对应(类别对应、级别对应、地区对应);注意:检察院的领导不叫院长,而叫检察长;检察院的名称中没有“高级、中级”的字样,其级别只能以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来判断;不要把“检察”写成“检查”;直辖市和地区里的中级检察院的名称是“分院”;
14、 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所有侦查权都掌握在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手里,因此派出所不能独立进行侦查活动。
15、 所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
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②对于公检法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6、 当事人共有的权利(排除所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
①申请回避权: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②参加庭审权:质证、举证、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勘验、进行法庭辩论
③有权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要求再审
注意:当事人共有的权利中不包括上诉权,因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17、 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
刑事诉讼当中讲到的被害人是专门指公诉案件公诉程序当中的被害人;
在自诉程序里面,被害人被叫做自诉人;
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被叫做原告人。
18、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有当事人之名,无当事人之实;―――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
19、 自诉案件:
被害人活着的、必须由被害人做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自诉人;被害人死亡的,由提起自诉的近亲属做自诉人;
自诉人包括自诉案件的反诉人;――自诉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可进行反诉。
自诉人实际上就是自诉案件的原告,因此凡原告享有的权利,自诉人都享有。
自诉案件是可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2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是刑诉法的专用概念,在诉讼之外对涉嫌犯罪的人随便你怎么叫;
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程序,因为自诉程序没有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非常多,一定要结合相关程序掌握,不要死记硬背;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再多,但核心权利不变,就是辩护权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两种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反诉权与和解权――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没有的;
21、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他们所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都只能在民事部分行使,不能扩大到刑事部分,如不能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上诉,不能参与法庭对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22、 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①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③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A、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单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遵循自然人委托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B、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于审判台前左侧。
C、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_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注意:不是拘留
D、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④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2、单位被害人
①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②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
③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23、 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除了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证人也有法定代理人;刑诉专门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有在场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法定代理人不能替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24、 证人:
证人的条件: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既允许直接了解,也允许间接了解(别人转告的),我国没有传闻证据排除归责;
注意:此处的了解案情,必须是在诉讼之前,而不能是在诉讼中了解案件情况――诉讼不能创造证据―――比如某警察在巡逻时发现了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进行作证,但如果他此后又对该犯罪情况进行了侦查活动,就不能再作为证人,因为他的证词已经被“污染”了,我们无法区分哪些是他在巡逻时了解的犯罪事实,哪些是他在侦查活动中了解的犯罪事实。―――对于另一种情况的“警察作证“,如被告人说自己的供述是在警察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对于是否是刑讯逼供的证词,法庭要求该警察到庭作证,此时该警察的身份并不是证人,因为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该警察作证的内容是诉讼中的情况。 同理,见证人对见证情况的作证也是对诉讼情况的作证,也不是证人(刑诉中有四种侦查活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虽然知道案件情况,但没有亲自向公检法机关进行陈述的人也不是证人(证人必须用言词的方式把自己的证言提供给公检法机关)―――在我国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为当事人有独立的地位―――刑诉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因此单位名义出具的某某人的平时表现材料,并不是单位的证人证言,如果来自档案材料那就是书证,如果来自某人的评价,那就是那个人的证人证言)
25、 鉴定人的条件:
①、应当受到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不能自动进入诉讼,如医院的大夫根据职业的要求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诊断并不是鉴定结论;―――但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并不把鉴定任务直接委托某个专家,而是委托某个鉴定部门,由鉴定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鉴定部门本身并不是鉴定人,而是该专家本人; ―――按洪道德所说,刑诉37条中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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