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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新立登记发证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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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新立登记发证审批办事指南 【咨询:马15901020107】【E-mail推荐522675258@】【来源】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登记审批(新立)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勘查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矿产资源。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标准极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矿部、财政部文件,地发28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9.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马先生159 0102 0107 1、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勘查的除外); 3、勘查单位是否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4、对外合作探矿权申请,是否具有合同书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合同书批准文件。 5、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6、申请的勘查区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7、申请的勘查区范围与已设置的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区、矿区范围不能重叠。 8、申请的勘查区范围原则上不能与其他非油气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勘查或采矿范围重叠。如已知设置矿权有明确坐标范围且能够扣除的,应予以扣除;坐标范围不明确或不能扣除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统一格式出具承诺书。能够扣除但申请人要求不予以扣除的,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与非油气矿业权人签署互不干扰勘查开采施工、保障安全生产作业协议。 10、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11、探矿权申请人及勘查单位应具备油气勘查的资金、技术条件。勘查资金应能满足最低勘查投入的要求。 12、对于申请变更、延续、保留、注销油气探矿权的,应审查包括矿业权人设立矿业权后的义务完成情况。保留油气探矿权应出具有关储量的批准文件。 13、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的,对探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处置方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4、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并盖公章,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 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要提供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下同); ⑷ 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委托或合作勘查的,还应提供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⑸ 勘查实施方案(原件或复印件3份,并加盖公章)及地理位置图、勘探部署图(一式3份); ⑹ 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份); ⑺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份); ⑻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 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委托审查→主办司局审查→九个司局审查→部会审会议批准 3. 结果报告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探矿登记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申请人发领证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凭领证通知书和缴款收据,签字后领取探矿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一)收费种类 1. 收费项目:探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 收费项目:探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个项目收费1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87年7月1日地质矿产部、财政部文件,地发289号)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规定要求缴纳探矿权登记费、探矿权使用费后,持缴费收据和《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到政务大厅领取探矿许可证。 上述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阜成门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7112010189800000633 十、示范文本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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