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事故应急条例学习学习课课件件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将应急能力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前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全文解读0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立法特点 0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背景与意义01目目录录CONTENTS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背景与意义01 1.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应急
2、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应急部自2018年4月组建以来,高度重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部党组书记黄明同志明确指出,要适应新体制,新要求,必须加快创建新的制度,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一、立法背景2.是逐步形成“1+4”应急管理法律框架体系的需要 “1”指的是 应急管理法一、立法背景“4”指的是安全生产
3、法自然灾害防治法 消防法应急救援组织法进一步修订完善三是抓紧修改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以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四是抓紧研究论证应急救援组织综合法律,进一步整合优化协同各方应急力量,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二是抓紧研究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综合法律,有序推进防震减灾法,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单灾种的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加快推进矿山安全法,危化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条例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一、立法背景 3.是
4、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和内容 虽然目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明显的进步,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仍然处在脆弱期、爬坡期和过坎期,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此,应急管理部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个应急工作的基本盘、基本面。一、立法背景 4.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全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了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开采
5、,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的85支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显著提升了应对重特大复杂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时,铁路、民航、水运、海上溢油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1000余支,共计7.2万余人,在多次重特大事故灾难救援中发挥了专业骨干作用。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时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应急能力的提升,有时还造成次生灾害。针对上述问题和薄弱环节,国务院制
6、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立法背景 (一)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看,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之中,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同时,现有的应急预案建设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也只是对相关行业领域或者对应急管理某一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系统性和普适性不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
7、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二、立法意义 (二)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实践活动,是平时为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危机、有效应对事故灾难而进行的组织、物质、技能和精神等准备。每当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后,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成效。而决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成效的关键因素是平时的应急准备水平。应急处置与救援活动是检验应急准备水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成效如何,只不过是应急准备能量在战时的集中释放而已。因此,条例在立法的定位上,
8、始终围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目的在于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各方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无准备”的思想,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方面搭建了安全生产应急准备的基本内容。二、立法意义 (三)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 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既遵从了
9、上位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又理顺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为推动实现各担其责、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细化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保障,以及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等要求。二、立法意义 (四)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大量事故救援实践表明,由于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政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应
10、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有多年来基层关心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现场指挥问题、救援补偿问题,都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回应。可以说,条例的实施,是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的突出问题,条例详细规定了16项应急救援措施,创新了事故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等制度。二、立法意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0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
11、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一、明确了职责定位 (一)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
12、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立法特点 二、完善了制度规定 (一)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二)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
13、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三)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立法特点 三、创新了保障措施 (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14、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四)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立法特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03目录CONTENTS第一章
15、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责任】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三条【政府责
16、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17、工作职责。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应急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机关依法履责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职责分
18、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预案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19、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七条【预案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20、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应急准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高危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二章应急准备备案公布1.政府部门的预案向社会公布2.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预案向社会公布告知3.其他经营单位预案向企业员工公布告知第八条【预案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
21、【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预案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政府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2、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条【企业救援队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
23、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一条【救援队伍要求】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
24、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二条【救援队伍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三条【救援准备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
25、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三条【救援准备物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
26、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四条【应急值班】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五条【应急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第二章应急准备
27、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六条【应急信息系统】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
28、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七条【企业应急处置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9、,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七条【企业应急处置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
30、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三章应急救援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其他灾害,
31、这种现象叫灾害链。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而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则称为次生灾害。次生灾害多发生在气象灾害与地质灾害领域,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危害性大。次生灾害 衍生灾害 衍生灾害是指由于人们缺乏对原生灾害的了解,或受某些社会因素和心理影响等,造成的盲目避灾损失,以及人心浮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引起的灾害。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八条【政府应急处置响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
32、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八条【政府应急处置响应】(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
33、急救援。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九条【救援队伍响应】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条【现场指挥部设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职能】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
34、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二条【现场紧急情况应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三条【政府应急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
35、助应急救援。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记录保存】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第二十五条【应急措施解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
36、安全事件。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六条【应急征用财产处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
37、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三章应急救援第二十八条【救援人员伤亡处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二、四款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
38、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违规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企业应急管理违规处理】生产经营单位p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p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p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p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
39、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法
40、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企业应急器材物资违规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
41、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急预案、值班违规处理】生产经营单位p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p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相关单位参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