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案外人书面提出异议
成立的
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当继续执行。错误的,赔偿。
案外人提供担保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可以许可。错误的,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十五日内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为共同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许可执行。
不成立,裁定驳回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十五日内,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为共同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成立的,作出相应判决
案外人确有理由或提供担保,可以裁定停止对标的物处分。错误的,赔偿。
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继续执行。错误的,赔偿
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
15内审查,审查期间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不得处分
申请执行人
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
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中止执行
执行标的物不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停止执行
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
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
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为当事人
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
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
撤销原判决相关事项
告知案外人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驳回再审请求
此表参照:《审判监督若干问题解释》42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15、16、17、18、19、20、21、22、23、24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规定》72、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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