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一、时间: 2011 年 8 月 18 日二、地点: 三、到会股东 所有股东都按章程规定予以通知,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 2 名,实到 2 名,所持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 100 %,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四、议题:关于公司为股东蒋长宏,股东董丽蓉借款提供担保之事宜。五、决议与会股东经审批,表决通过以下决议:股东会同意公司为股东蒋长宏,股东董丽蓉与胡斌签订的编号为【借字201109号】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股东(签章):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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