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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疑难集锦(会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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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疑难集锦(会计)    CPA疑难集锦(会计)  问:我在很多辅导书中都看到了“销售折扣”、“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等名词,但我没有找到相关的具体解释,请问它们和“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有何联系,在会计处理中有何区别?        答:“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是税法中使用的名词。请参阅2003年《税法》教材第二章第四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有关解释。“销售折让”指的就是税法中的“销售折扣”,也就是会计教材中的“商业折扣”。而税法中所指的“折扣销货”就是会计教材中所说的“现金折扣”。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会计             税法          销售折让(商业折扣)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折扣销售            从上表可以看出,“销售折让(商业折扣)”与“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与“折扣销售”是不同学科对同种业务的不同称谓。        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即税法中的销售折扣,以及销售折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销售时直接给予的价格折扣,这种情况下无需进行会计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在销售确认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减让,这种情况下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而对于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按总价法和将价法予以确认。在总价法下,确认应收账款时不确认现金折扣,待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同时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净价法下,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如果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冲减财务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财务费用。        问:在会计辅导教材第11章所得税会计中最后一道例题例7(第240页)中将多提取的坏账准备3000和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55000确认了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我认为提取的这些准备税法是永远的加回,不会转回,怎么是时间性差异呢?        答: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预计这些资产已经在当期发生了减值,应在当期确认费用的发生,而按税法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除按税法规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外,其他减值准备均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当这些资产实际损失已经发生时,则可以从该发生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即形成了转回。因此,企业提取的这些减值准备就符合“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判断标准,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问:在会计辅导教材第19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357页)应补提的坏账准备319万元调整了应交税金。而按税法规定只有按应收账款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扣除,在5%之外不允许扣除,怎么还调整了应交税金了呢?        答:请注意教材第356页对于举例的总说明,该部分已假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特别说明外,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        问:融资租赁中,承租方固定资产是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那么对于售后回租来说,承租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用最低付款额现值与出租方的账面价值(即承租方的出售价)比较还是用最低付款额现值与承租方原账面价值相比较作为入账价值?        答: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售后租回来说,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就是出租方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售后租回应按出租方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相比较的较低者作为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问:对于实收资本如果原来是由三个股东出资以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出资组建公司,分别占20%,40%,40%的股份,经过两年运营后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万元,如果此时有一个新投资人拟出资400万元享有其20%的股份,那么公司在收到新股东的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实收资本呢?是否需要确认资本公积呢?        答:当公司收到新股东的出资时,应按出资协议,即经投资各方确认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而对于实际收到投资额与应确认的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资本公积。在一般情况下,原出资者会要求新出资者的出资要高于其所占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额,这时就需要确认因此而形成的资本公积。        另外本问题中还涉及到协议的前提问题,即法律形式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新投资人所享有的20%的股份所占的注册资本在其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已经明确了各出资人所享有的注册资本。这一问题也说明了考生在学习会计的过程中掌握经济法的有关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问:《会计》教材第89页中指出:“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和债券费用,或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计利息与摊销的折价扣除摊销的债券费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为何不扣除“初始投资成本中含的未到期利息”呢?另外该部分所给出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的例题中,我查年金现值和复利现值系数表计算的实际利率为10.77%,而教材中计算得出的10.66%,这是因为现值系数的精度问题造成的吗,在考试时如因取小数位数问题导致的计算结果不一致会不会扣分呢?        答:“初始投资成本中含的未到期利息”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已反映在长期债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中,待该部分利息到期时就能收回,因此不属于债券投资的投资收益。债券投资中只有溢价或折价才构成了债券投资收益的调整,因为债券的溢价是为了将来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而事先付出的代价(债券折价是为了今后少得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补偿),所以应按应计利息扣除溢价摊销(或应计利息加折价摊销)确认债券投资收益。        对于教材中所给例题中计算的实际利率为10.66%,而按4位精度小数计算的实际利率为10.77%的问题,就是因为所使用的系数表的精度不一致造成的。在考试时,如果这种类似的题目,一般会给出年金现值系数和复利现值系数,不会造成系数精度不一致。如果计算公式正确而因考生取小数位数问题导致的计算结果不一致在评卷时将不会被扣分。      问:在税法中捐赠原材料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接受方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进项税额抵扣。而在教材第44页中则指出“企业接受的原材料,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为何分录中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呢,如果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就不正确了。请问到底如何核算呢?        答:对于原材料的捐赠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而按税法的规定,只有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并经批准的才能允许抵扣。因此,书中所给的核算只是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如果接受捐赠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抵扣的,则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存货价值、可抵扣的增值税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该存货的入账价值。因教材篇幅所限,不可能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所有会计处理均在教材中逐一介绍,因此,我们也建议考生按教材每一章最后所附的“涉及的法规”去查阅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问: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时,对外投资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投资以换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因此并不涉及该换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问题以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问题。        问:在存在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销售中,应交的增值税是否应同时存在折扣?        答: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通常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因此应交的增值税应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而不存在折扣的问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交的增值税中是否存在现金折扣应视购销双方的约定而定。        问: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但在租赁期满时应出租人的请求租赁资产归还给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租人认为在租赁期满会取得资产所有权而按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计提年限,如果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大于租赁期导致该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未提足时应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租赁合同一般会明确租赁期满对租赁资产的处理。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承租人到期留购租赁资产,则可以按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如果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时已确定将行使购买权时,则可以按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时无法确定是否会行使购买权时,则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的较短期间内计提折旧。        如果承租人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的较短期间内计提折旧,则不会存在到期该租赁资产未提足折旧的情况。如果承租人已按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到期时又未行使购买权,则应在返还租赁资产时将未提足的折旧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因此而收到出租人补偿,则应同时将该补偿所得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租赁资产是由出租人为承租人专门购置的,因此到期时出租人不会要求承租人返还该租赁资产。 问: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是否不分借差或贷差,摊销期限都是不超过10年?如果产生贷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具体的摊销期限为:合同中规定了投资期限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的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按借差和贷差分别处理,借差按确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而贷差则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问:在《会计》教材第86页的例题中“(4)计算再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下有一步将按追溯调整法计算的“损益调整”再调整为“投资成本”明细科目,这个分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将它调整进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          因此,该例题首先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重新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三个明细科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差额”的金额。在追加投资时,新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的投资成本确定,而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包含“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因此,必须将追溯调整后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调整到“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问:教材第114页,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中指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为什么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要计提折旧?          答:在通常情况下,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不确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即企业固定资产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中均不包括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果企业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即符合有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则因改良而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由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未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其发生的改良支出不能直接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规定,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并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同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能否资本化,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定义及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做出合理的判断。  问:《会计》教材第313页指出,在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如果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做账务处理。请问,这里的不处理是对整个债权都不处理呢,还是就对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不进行处理呢?          答:对于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来说,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日不做账务处理是指,不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予以调整,当然也包括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发生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应当将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调整为将来应收金额。但对于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情况下,为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的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或债权人应收金额等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债权时,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金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同时规定,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在面值发行或溢价发行股票时,发行费用在大于溢价时,是作为当期损益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应按重要性原则予以处理,若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会计》教材第127页介绍了处理方法。          问:在《会计》教材中计算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是以清理收入—清理费用—折余价值—税金计算而得,而在《税法》教材中指出,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计算是以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并以清理收入计算营业税和城建税等税金,为何没有扣除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这点应以什么为准?在清理时计算的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还是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答:按《税法》教材,对于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的计算是分别计算的,即先确定收入总额为清理收入,然后再确定准予扣除的部分(即转让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就是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再扣除费用(清理费用),再扣除税金(应当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然后再据此计算出清理净损益。而按《会计》教材,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因此,在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就是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益。所以,从这点来说,两本教材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差异。          其次,固定资产清理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是与所清理的固定资产密切相关的,如果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其转让时应当计算营业税等税金;如果为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则转让可能需要交纳增值税(现行税率为4%,并减半征收,不得抵扣)等税金。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税费均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问: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税法》教材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会计》教材却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月份当月一次摊销,在计算所得税时,此项目是否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          答:该差异属于纳税调整项目,在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该差异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为何包含土地增值税?计提及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账务处理是什么?计提及交纳关税的账务处理?          答: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增值税为价外税,与企业的会计利润无关,而其他税金均属于价内税,可以在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          计提及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请参见《会计》教材第138页。计提及交纳关税时,属于进口关税的,一般直接计入某项资产的价值,属于出口关税的,一般直接作为出口成本。            问: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是否不分借差或贷差,摊销期限都是不超过10年?如果产生贷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具体的摊销期限为:合同中规定了投资期限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的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按借差和贷差分别处理,借差按确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而贷差则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问:在《会计》教材第86页的例题中“(4)计算再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下有一步将按追溯调整法计算的“损益调整”再调整为“投资成本”明细科目,这个分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将它调整进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          因此,该例题首先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重新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三个明细科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差额”的金额。在追加投资时,新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的投资成本确定,而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包含“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因此,必须将追溯调整后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调整到“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问:教材第114页,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中指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为什么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要计提折旧?          答:在通常情况下,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不确认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即企业固定资产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中均不包括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果企业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即符合有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则因改良而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由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未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其发生的改良支出不能直接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规定,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并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同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能否资本化,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定义及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做出合理的判断。 问:《会计》教材第313页指出,在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如果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做账务处理。请问,这里的不处理是对整个债权都不处理呢,还是就对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不进行处理呢?          答:对于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来说,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日不做账务处理是指,不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予以调整,当然也包括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发生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应当将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调整为将来应收金额。但对于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情况下,为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的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或债权人应收金额等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债权时,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金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号财会[2003]10号)同时规定,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问:在面值发行或溢价发行股票时,发行费用在大于溢价时,是作为当期损益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应按重要性原则予以处理,若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会计》教材第127页介绍了处理方法。          问:在《会计》教材中计算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是以清理收入—清理费用—折余价值—税金计算而得,而在《税法》教材中指出,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计算是以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并以清理收入计算营业税和城建税等税金,为何没有扣除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这点应以什么为准?在清理时计算的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还是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答:按《税法》教材,对于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的计算是分别计算的,即先确定收入总额为清理收入,然后再确定准予扣除的部分(即转让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就是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再扣除费用(清理费用),再扣除税金(应当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然后再据此计算出清理净损益。而按《会计》教材,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因此,在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就是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益。所以,从这点来说,两本教材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差异。          其次,固定资产清理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是与所清理的固定资产密切相关的,如果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其转让时应当计算营业税等税金;如果为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则转让可能需要交纳增值税(现行税率为4%,并减半征收,不得抵扣)等税金。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税费均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问: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税法》教材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会计》教材却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月份当月一次摊销,在计算所得税时,此项目是否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          答:该差异属于纳税调整项目,在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该差异属于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为何包含土地增值税?计提及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账务处理是什么?计提及交纳关税的账务处理?          答:按照税法规定,只有增值税为价外税,与企业的会计利润无关,而其他税金均属于价内税,可以在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          计提及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请参见《会计》教材第138页。计提及交纳关税时,属于进口关税的,一般直接计入某项资产的价值,属于出口关税的,一般直接作为出口成本。      问:修改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但小于账面余额的,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债务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修改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但小于账面余额的,债权人应按将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修改债务条件后,如果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债务人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待实际支付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修改债务条件后,如果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债务人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将来应付金额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将来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债务重组”科目。      修改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或等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债务重组时,债权人不进行账务处理;待实际收到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问: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采用购买法还是权益结合法?      答: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针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而言的,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而言,并不存在所谓的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之分。      从法律形式上说,企业合并包括三种方式,即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情况下,通常有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而控股合并则不会发生企业的法人地位丧失的情况。      在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在合并日编制合并日的资产负债表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照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计量被购买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目前正在讨论是否可以采用新起点法)。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合并日以后,只存在一个法人企业,因此无需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理论上在合并日也需要编制合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照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计量被购买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在合并日后,由于合并各方都没有丧失法人地位,因此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这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就是《会计》教材第二十二章所讲的具体的编制方法。      问:《会计》教材第162页指出,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该资产购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数额,从任意盈余公积转回到公益金账户。账务处理为:按购建该固定资产的原始支出的公益金数额,借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法定公益金的金额永远只能是增加,除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外,减少的可能性非常少。在处理固定资产时,其账面价值和原购建时的账面价值(成本)之间肯定有一个差额,为什么不在公益金上反映出来?      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公益金是企业从当年实现净利润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开支的资金来源,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企业使用公益金后,则使将来可以使用的法定公益金减少,因此,在账务处理时,要将这部分法定公益金从“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转入“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当用法定公益金购置的资产处置时,则需要将原来使用的公益金转回。      用法定公益金购建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基本相同,但转回法定公益金时,只按原来使用的法定公益金数额转回,而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则计入当期损益。以法定公益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原购建时的成本(假定全部以法定公益金购买)之间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是以折旧、减值的形式最终通过利润表处理,并从实现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在处理以法定公益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时,不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原购建时成本之间的差额,而仅仅将原以法定公益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价值部分从“一般盈余公积”再转回“法定公益金”。 问:《会计》教材第93页指出,如果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立即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其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已计的利息不计提坏账准备。请解释为什么要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答: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这主要是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考虑:首先,前期的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表明过去和未来利息收入的可收回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性也必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次,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而不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相当于首先保证委托贷款本金的安全,如果将来本金能够收回时,再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问:商品销售退回,何时冲减本年销售收入,何时冲减报告年度收入?4月30日批准报出,4月和5月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发生商品销售退回时,具体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2)如果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终了前(12月31日)退回,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3)如果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报出)退回,则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如果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于4月30日批准报出,在次年4月发生属于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则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企业应调整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5月份,则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应调整5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和税金。      问:年度终了,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在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      年度终了,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的差额,贷记“工程施工—毛利”科目。      问: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是否确认所得税,如何确认?      答: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应当确认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为: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按计税收益和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乘积,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支付的现金和相关税费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计税收益和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乘积,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问: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关联交易差价(计入资本公积)是否确认所得税,如何确认?    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不应当全部确认为当期利润,而应将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计算企业的应交所得税时,则应当按该项交易所形成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所得。因此,计入关联交易差价的部分,如果需要交纳所得税的,按该部分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扣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科目。    问:“物资采购”和“在途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何差异?        答:“物资采购”和“在途物资”科目是在企业采用不同方法对存货进行日常核算时所使用的不同的会计科目。在原材料、商品等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情况下,为了反映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需要设置“物资采购”科目进行核算。在原材料、商品等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情况下,不需要设置“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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