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起点备战2008年司法考试封闭班试题精选一答案 1. 刑法试题答案12. 行政法试题答案113. 民事诉法试题答案284. 三国法试题答案395. 民法试题答案516. 商经知识产权试题答案637. 刑事诉讼法试题答案798. 理论法学试题答案92刑法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答案:B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张某在中国船舱内故意杀害他人,应适用
2、中国刑法。故B项为正确答案。2答案:B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甲毒死乙是杀人的直接故意。甲的目的在于毒死乙,不希望丙死亡,但对丙的死亡却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便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本案甲因先前行为而有了作为义务;丙无作为义务,而又不与甲有共同犯罪意图,丙不构成犯罪。4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单位犯罪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只
3、能由自然人构成,应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5答案:B解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实施职务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有包庇、纵容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4、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务。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甲虽得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准备闹事,但出于过于自信而未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6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根据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
5、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8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选B项。9答案:B解析:甲在明知自己酒精过敏容易失态的情况下,仍然喝了半斤白酒,最终失态打人,造成了一死三轻伤的惨剧,甲应该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因为过失伤害必须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不存在过失伤害罪。甲某不属于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必须是行为人
6、没有恶意也没有过失,而甲对自己酒精过敏容易失态的情况是明知的,所以存在过失。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10答案:C解析: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所以B项正确,不应选。该意见六的规定,
7、C选项错误,应当选。该意见十一的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11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列车临检站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犯罪。12答案:B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中对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但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
8、如果该暴力犯罪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则不允许对其进行所谓的无过当防卫。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面对不法侵害,抢过刀子,并将其推倒在地,使其失去侵害能力,是一种正当防卫。但是,在宋某失去侵害能力时,王某对宋某实施伤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此时宋某成为被害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13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38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第39条的规定,在管制期间从事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根据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14答案:C解析:
9、共同犯罪的犯罪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属于立功,故A错误;重大立功均要求“重大案件”、“重大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简单的叠加不能认为构成重大立功。自首并有重大立功的,才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15答案:D解析:甲强行奸淫丙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事由,没有独立评价的意义;非法拘禁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手段行为,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拐卖妇女罪论处。16答案:A解析:刑法第385条第1款指明了受贿罪的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某乙
10、有求于自己,收取了乙5万元好处费并为乙谋利益(虽然没有成功)但甲显然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故本题选A项。17答案:D解析: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因此A项错误,不能选。该修正案还规定: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三)冒用
11、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内容,BC两项也错误。而D项正确。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8答案:ABC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12、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以A中警察的行为应当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B项船长负有特定职责,他不得弃船逃跑,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甲打死狼狗的行为,也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D项船长为了避免轮船倾覆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种较小权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19答案:BCD解析:甲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6条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两者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3、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A、B、C项中的情形都适用我国刑法,而D项中的情形则不能适用我国刑法。21答案:BC解析:B项中某甲虽然具有自动中止的主观意图,但其故意伤害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此时如果要达到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而甲没有做到这一点,故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既遂
14、。C项中某甲的犯罪意图未得逞是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故不属于犯罪中止。而A项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属于已经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但有效地防止了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本题B项与D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二者的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法定的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要想达到中止,不能消极地停止下来,而是要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要求具备有效性。如果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却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然不属于犯罪中止,当然可能影响其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注意本题要求选择的是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不要看错题。22答案:BD解析:B项是自损行为,D项是自救行为,由于行
15、为没有侵害到其他合法权益,所以都是排除犯罪的事由,不以犯罪处理,而AC虽然是基于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行为,但是承诺者对于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处分权限,所以这些承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23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选项A将不得假释的范围扩大到了缓刑。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选项B将2个
16、月缩短到了1个月,因此是错误的。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77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77条规定,如果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所以C项的表述是不全面的,也是错误的。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
17、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方法是数罪并罚的基本方法,而不是先减后并的方法,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24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从中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399条第2款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根据120条第2款规定,犯参见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规定,D项正确。25答案:A
18、BD解析:A项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就构成既遂。因此,虽然该破坏行为被人发现并且进行了补救,使得其犯罪目的并未得逞,仍然属于既遂。B项15周岁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不构成绑架罪,但因其实施了杀人行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C项丙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所保管物资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后来的返还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贪污罪既遂的构成,但该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D项可能会被误以为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为的犯罪行为,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利益,则不是单位犯罪。本题丁成立单位的目的即为了犯罪,结果也是为了其个人利益,故实际上是个人犯罪。26答案:BCD解析
19、:依据刑法第198条规定:“(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B项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三)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项当选;同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不当选。27答案:ABCD解析:(1)A选项的错误在于对刑法第81条第2款的理
20、解有问题,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指的是原判刑罚状况,不因行刑过程中的减刑等而改变。(2)B选项错误在于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按照刑法71条的规定并罚,不是先并后减的原则,而是先减后并的原则,因为犯新罪之前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3)C选项错在最后一句,应为“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4)D选项的错误在于如果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应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而不是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81条第1款)。28答案:ACD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与黄某死亡结果之
21、间,由于介入了黄某摔下悬崖这一异常因素而无因果关系,甲是故意杀人未遂;B项中虽然是孙某自己掉入河里淹死,但这是由于乙的刺杀导致孙某重伤和意识不清,所以二者之间仍然有因果关系;C项中,丙的追杀和钱某从阳台跳下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项中丁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虽然只是轻伤周某,但丁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29答案:ABD解析:A项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范围,其侵吞土地征用补偿款,数额达到15万元的行为,以贪污罪定罪处罚;B项中挪用资金罪不包括以单位名义挪用资金
22、借给单位使用的情形;C项中破坏的对象不是耕畜;D项中甲成立盗窃罪,丙构成销赃罪。30答案:ABC解析:在本案中,朱巴杰在主观上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也并未采取绑架措施,因此不构成绑架罪;其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故也不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也与案情不符。事实上,朱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小,根本不具有刑事当罚性,也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题应选ABC三项。31答案:ABCD解析:A项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B是转化的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23、,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C项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胁持被害人拿到存折后取款的,符合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D项属于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杀人是劫走财物的手段。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32答案:ABC解析:张、王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张某、王某敲门进入的行为是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
24、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33答案:ABD解析: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关于非法出版物所涉及的罪名的认定:内容反动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淫秽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罪;涉及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的,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其他无出版号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述选项涉及的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重节严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34答案:ACD解析:因果关系错误是行为人实现了所希望的结果,但是导致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期的发展进程不一致,不影响既遂成立。甲误认为乙已经死了,而将乙投入河中,致使乙被溺死,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责任。35答案:AD解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不再另定其他罪,仍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只是作为从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26、故A项正确。但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同时又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B项错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规定与此相同。因而乙某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破坏界碑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故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19条的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3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丁的行为符合骗取出境罪的构成要件,故D项正确。36答案:AC解析:AC各项均符合刑法对该罪所规定的罪质
27、要件的要求;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暴力超过一定限度,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应以抢劫罪论处,故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D选项是错误的。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得均不分。37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28、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此规定坚持司法主权独立,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即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38答案:B解析:对于A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所以A项错误。对于B项,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
29、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以B项正确。对于C项,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包括三种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决犯,也可以是未决犯。所以C错误。对于D项,破坏监管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
30、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见破坏监秩序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所以D项错误。39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对正当防卫知识点的考查。A项属于事前防卫,B项属于防卫挑拨,C项属于假想防卫。40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本案仅是利用其熟悉环境。41答案:CD解析: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帮助组织者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章某明知卖淫女及卖淫场所均为刘某控制、管理,仍帮助刘某进行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主观上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介绍嫖客,收取卖淫款项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
31、的构成要件。章某只是帮助刘收取卖淫款项,帮助介绍嫖客,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定性为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是指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本案中章某多次为卖淫女介绍嫖客,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42答案:CD解析: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依此,甲已经构成虐待罪,关键在于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否单独定罪。此处应当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为虐待间接导致重伤或死亡,并非是一次故意伤害而致,如一次伤害已构成犯罪应
32、单独定罪。因而应当单独定故意伤害罪。43答案:BD解析:A项中国库券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且超过三个月时间,应成立犯罪;B项陈不知其友款项的用途,属第三种类型的挪用公款,因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能成立本罪;C项明知款项用于归还赌债,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应成立犯罪;D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论处,故不成立挪用公款罪。44答案:AC解析: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黄、王二人构成走私假币罪。运输假币是指在一国境内将假币从甲地运到乙地,而本题中行为人构成走私假币罪。运输行为往往是走私过
33、程中必的行为是从境外偷运境内,逃避海关监管,应然伴随的,不能再予单独定罪。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二人以暴力手段抗拒缉私,应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应注意,妨害公务罪的暴力以致人轻伤为限,如果致人重伤则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黄、王二人使用暴力,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应构成故意伤害罪。45答案:ABCD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险犯,不要求行为引起具体的危险,也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构成该罪同时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择一重罪处断。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但是如
34、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的,应该数罪并罚。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以骗购外汇的,以骗购外汇罪从重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四、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强奸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且系主犯。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2乙与甲在盗窃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中形成共犯,强奸罪为实行犯过限,不形成共犯,不属于轮奸。对乙数罪并罚;乙为不满18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丙在强奸罪中与甲形成共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抢夺、交通肇事不承担刑事责
35、任。丙不满18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行政法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派出所的处罚只能是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派出所对张某的处罚超出了其职权范围,所以是违法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根据治安管理处
36、罚法的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作出,即派出所作出罚款、警告处罚时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D错误。所以本题选择答案A。2答案:A解析: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
37、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工伤保险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
38、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等。必须注意的是,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它取代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因此不再是复议前置型,而是复议选择型。故本题答案为A项。3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所以本题中应以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为被告,故A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4条第2
39、款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即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选项B没有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为错误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法院有权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故选项C正确。同时根据同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选项D不对。4答案:B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是正确的;同时按照该规定第4条之规定,当事
40、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以前,行政机关在新法生效之后对该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新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该规定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故C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9条之规定,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适用的某项法律具体条文存在两种合理解释,其中一种解释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一致的解释,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故选项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5 答案:A解析:本题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以及最高
41、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而本题答案为A。6 答案:A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43条认可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期限。对于一般决定期限以及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只要法律、法规另有期限的,依照其规定。即不仅法律规定许可决定期限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同的,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进行;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决定期
42、限与行政许可法不同的,也应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即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非笼统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此,A选项中教育局应当适用教师资格条例,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的说法是正确的。7 答案:B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和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
4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6)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据此,B项可以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为本题正确答案。8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3条规定了裁定的适用范围,移送或者指定管辖、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均属于裁定范围,而对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应适用决定。故正确答案为B。9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
44、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依此,C 项是正确的说法,其他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0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项属于此种情形,可予起诉。根据该法第12条以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以及行政调解行为等则不予受理,在本题中,A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任免、奖惩行为,C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D项属于行政调解行为,都属于不可诉的范围,故A、C、D三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11答案:D解
45、析: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4款:“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一并提出的,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先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再审查赔偿问题。但是,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一并作出判决,因为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二审中一并作出赔偿判决,就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对赔偿判决的上诉权。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当
46、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甲的拘留违法,则应该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12答案:A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任职回避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C不对;其二,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B不对;其三,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D不对。13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是涉及行政诉讼
47、被告的问题,要求考生熟悉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中应以该授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B项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吻合,为正确答案。至于C项中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而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首先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当原告不同意变更时,法院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所以D项错误。14. 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15
48、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知本题答案为B项。15. 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的“成立与否”与“有效与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行政处罚成立后不一定导致其有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