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十一)-劳务供方控制程序劳务供方控制程序1、目的确保劳务供方的评价、选择、管理、验证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保证劳务供方在施工过程中,满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2、适用范围适用于与有关的劳务供方的选择和管理。本程序包括GB/T190012000 7.4条款。3、职责3.1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劳务供方的评价、选择、管理、验证;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的劳务供方的管理工作。3.2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负责劳务供方的入场教育和日常管理。4、术语和定义引用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5、工作程序5.1劳务供方的选择、评价、注册5.1.1工程项目部制定劳务用工计划,报公司劳动人
2、事部,公司主管经理审批。5.1.2工程项目部可直接从市政工程总公司发布的外部合作企业登录及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册中选择。公司不再进行评价。5.1.3工程项目部如选择总公司外部合作企业登录及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册以外的劳务作业队伍,必须进行评价。5.1.4评价由劳动人事部组织,工程项目部有关人员参加,对劳务供方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劳务供方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设备状况;质量管理体系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工作业绩和相关经验。5.1.5工程项目部负责向劳务供方索取评价内容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报公司劳动人事部。5.1.6工程项目部根据用工计划,选择劳务供方后,同其签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报公司劳
3、动人事部,经审核加盖公司经济合同章。5.1.7劳人部持有关文件,到总公司劳动力调剂服务中心、市建委外管处注册、备案。并取得劳动人事部核发的“入场通知单”后方可正式入场。5.2劳务供方的管理5.2.1项目部负责对劳务供方进行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培训,经检测合格,劳务供方方能进入施工现场。5.2.2工程项目部每月对所使用的人员进行例行检查,对未注册人员予以清除。劳动人事部负责监督。5.2.3工程项目部根据施工计划对劳务供方的施工过程、环境行为、安全行为进行控制。5.2.4每年12月及劳务供方承接的工程完工后,劳动人事部会同工程项目部,对劳务供方的履约能力、工作业绩进行评价。6、相关文件6.1市
4、政劳字99号北京市政工程总公司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6.2市政人字265号北京市政工程总公司劳务队管理办法的通知6.3XX134号公司劳务队管理办法6.4市政总公司外部合作企业登录及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册单7、记录7.1年度用工计划7.2申请劳务队审批表7.3劳务合同、进京名册、许可证7.4劳务队入场通知7.5外施人员现场检查记录7.6劳务管理情况检查表(十二)-施工过程控制程序施工过程控制程序1、目的为保证公司所承建工程的整个施工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提供满足法律法规和顾客要求的产品。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本程序包括GB/T190012000 7.5.1、7.5.2条款。
5、3、职责3.1工程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程序,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审核工程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并检查执行情况。检查特殊过程施工。3.2工程项目部/分公司控制施工过程,确保过程产品、最终产品符合规范标准,满足合同要求。4、术语和定义引用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5、工作程序5.1工程特性信息的获得5.1.1工程项目部应通过以下方面获得工程特性信息;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与顾客签订的施工合同;顾客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及其他相关设计文件;设计交底纪要或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关附件;施工洽商变更记录。5.2施工准备过程控制工程项目部应做好以下施工准备工作5.2.1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图纸自审,形成图纸审
6、查记录,参加顾客组织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议,并签认设计交底记录。5.2.2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时依据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要求。5.2.3依据公司和工程项目特性的要求,必要时在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5.2.4根据工程特性要求,选择劳务供方,执行劳务供方控制程序。5.2.5工程中需要工程分包的项目,执行工程分包管理程序。5.2.6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配置。5.2.7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必要、适宜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5.2.8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应配置必要且足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以保证有条件对产品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5.2.9在各
7、分项工程实施前,编制分项工程技术交底。5.3施工实施过程控制5.3.1施工测量放线测量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测量放线工作,及时提供控制点和控制线,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测量人员必须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并且所有被使用的装置须经过检验校正。按照现行北京市市政工程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做好测量记录。5.3.2分项工程质量控制分项工程施工依据设计文件、标准及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必要时质量计划、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分项工程实施时,应根据相关的技术交底使用适宜的设备,以保证该分项工程的完成。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使用符合产品特性的监视和测
8、量装置,并对产品实施适时的监视和测量,执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并应形成符合相关要求的记录。5.4竣工阶段控制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实施放行和交付,执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工程竣工后应与顾客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工程部应及时拟定工程回访计划,并组织落实。5.5特殊过程控制工程项目部应对特殊过程实施确认。公司规定的特殊过程包括:桥面防水、地下防水、有特殊要求的部位焊接施工等。5.5.1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质量计划中明确上述所需确认的特殊过程。5.5.2特殊过程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报工程部审批。5.5.3特殊过程的实施,应使用满足要求的设备和具有相应资质或有能力实施的
9、人员,这些设备和人员需要得到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认可。5.5.4工程项目部在实施特殊过程中明确人员分工,部署人员和设备到位。技术人员负责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质检员监督特殊作业过程人员按照技术交底作业,技术负责人对实施结果进行确认。5.5.5特殊过程实施前,项目部通知工程部,工程部对特殊过程实施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6、相关文件6.1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审办法6.2公司质量计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6.3公司施工计划管理实施细则6.4市建委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6.5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6.6国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6.7公司现场设备管理办法7、质量记录
10、7.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记录7.2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十三)-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1、目的通过对监视与测量装置的管理、校准和维护,确保监视和测量数据准确,从而保证工程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的监视和测量的准确性。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工程施工、环境检测、职业健康安全检测装置和过程监测装置的控制。本程序包括GB/T190012000 7.6条款;GB/T240011996 4.5.1条款;GB/T280012001 4.5.1条款。3、职责3.1计量试验中心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总台帐,检查监视与测量装置的检定、标识和使用维护情况。3.2监视与测量装置的使用单位负
11、责设备的检定、标识和维护。4、术语和定义引用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5、工作程序5.1监视与测量装置的配备和购置5.1.1公司工程部对公司工程质量和环境监测的监视与测量装置予以识别和配备。5.1.2公司安保部对职业健康安全监视与测量装置予以识别和配备。5.1.3当现有的监视与测量装置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购买。5.1.4新购置的监视与测量装置由计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同时,购置单位对设备进行送检和状态标识,记入分台帐,报公司计量试验中心。5.2监视与测量装置的管理5.2.1公司计量试验中心建立监视与测量装置总台账。拟订并执行计量管理制度。5.2.2
12、使用单位建立监视与测量装置分台账。5.2.3对于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基准的监视与测量装置,在投入使用前由计量人员负责送至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检定,或采用与标准相对的办法对监视与测量装置进行校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存检定记录。5.2.4对于无法溯源的监视与测量装置,执行计量管理制度。5.2.5对监视与测量装置应予以标识,确定其校准或检定状态。绿色标识表示A、B类设备合格使用、黄色标识表示C类设备合格准用、黑色标识表示封存和备用、棕色标识表示禁用和报废。5.2.6监视与测量装置在搬运和贮存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认真维护,防止损失或失效。5.2.7当发现监视与测量装置在检定有效期内处于
13、偏离状态时应对设备此前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同时对该设备采取必要的措施。5.3监视与测量装置的处置监视与测量装置出现问题时,由设备使用人通知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维 修。维修不好的可做报废处置。同时在台账上注明。6、相关文件6.1计量法律法规选编6.2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199980号文件6.3公司计量管理制度7、记录7.1监视与测量装置台账7.2监视与测量装置购置申请表7.3监视与测量装置封存(报废)表7.4监视与测量装置检查记录表(十四)-内部审核程序内部审核程序1、目的验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14、,以确保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有效地实施、保持和改进。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所有区域和所有要求的内部审核。本程序包括GB/T19001-2000 8.2.2条款;GB/T24001-1996 4.5.4条款;GB/T28001-2001 4.5.4条款.3、职责3.1总经理批准年度内审计划;批准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报告。3.2管理者代表全面组织、协调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工作的开展;审核年度内审计划;任命审核组长及内审员,成立审核组;审核每次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实施计划和审核报告。3.3发展部拟定年度内审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内审活动;汇总、保存
15、内审资料。3.4审核组长编制实施本次内审计划;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编写内审报告,提交管理者代表审核,报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内审组对受审核方纠正措施实施情况进行验证3.5内审员按照内审计划编制内部审核现场检查表;完成指定的审核工作,开具不符合报告;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3.6相关部室/单位全面配合内审工作进行。4、术语和定义引用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5、工作程序5.1年度内审计划5.1.1根据拟审核的活动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程度,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发展部编制年度内审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每年内审至少一次,时间间隔不超过十二个月。5.1.2出现以下情况时由管理者代表及时组
16、织内部审核: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境事故或顾客对某一环节连续投诉;法律、法规及其他外部要求的变更;在接受第二、第三方审核之前;在认证证书到期换证前。5.1.3年度内审计划的内容: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和方法;受审部门和审核时间。5.1.4审核范围:根据需要,可审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全部要求和部门,也可专门针对某几项要求或部门进行重点审核,但全年的内审必须覆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全部要求。5.2审核准备5.2.1管理者代表任命内审组长,组织成立内审组,内审应由与受审部门无直接关系的内审员负责。5.2.2审核组长根据质量、环境
1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过程、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结果,编制审核日程计划,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内审组成员;审核的时间、地点;受审部门及审核要点。5.2.3发展部于审核前3日内将审核时间通知受审核部门,受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内审组长。经协商后另行安排。5.2.4审核组成员按分工编写检查表,审核组长批准后实施。5.3内审的实施5.3.1首次会议审核组长主持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公司领导、内审组成员及受审核部门负责人;会议内容:审核组长介绍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方式、内审组成员和内审日程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5.3.2现
18、场审核按照审核日程计划和检查表,内审组对受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将体系运行效果及不符合项详细记录在检查表中。审核组长需在内审期间每日召开内审会议,全面了解当日内审情况。审核员在获取客观证据时,发现不合格项,经审核组长认可后填写不合格报告,并经受审核方签字确认。5.3.3审核内容:方针是否传达和理解、目标是否分解;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有关岗位是否有相关文件;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是否按计划实施或完成;是否对重点供方和相关方进行调查和施加影响;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必要的技能和意识;所有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和符合要求;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对已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是否再次发生。5.
19、3.4审核结果确认现场审核结束后,内审员应对受审核方的审核结果进行评价,确定不合格项,开具不合格报告。内审组组长召开内审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审核结果,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做出评价。5.3.5末次会议审核组长主持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公司领导、内审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内容:内审组长重申审核目的、宣布不符合报告,受审核方对不合格事实进行确认。提出完成纠正措施的要求及日期;领导讲话。5.3.6审核报告审核结束后一周内,审核组长完成审核报告,交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审核报告的内容包括:审核的目的、范围、方法和依据;审核计划实施情况总结;不合格项分布情况分析、不合格数量及严重程度
20、;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对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符合性作出结论,并提出改进建议。审核报告由发展部发至受审核方及有关部门。内审结果要提交管理评审。5.4纠正措施及跟踪验证5.4.1受审部门对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报告,应在7日之内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确定完成日期报发展部。5.4.2纠正措施经审核员认可,管理者代表批准,由受审核方按规定时间组织落实;5.4.3审核员负责对纠正措施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验证。5.4.4当涉及程序文件修改时,执行文件控制程序。5.5文件资料管理内审形成的记录由发展部负责保存。6、相关文件6.1文件控制程序6.2记录控制程序6.3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21、6.4预防措施控制程序6.5管理评审程序7、记录7.1年度内审计划7.2审核组任命书7.3审核日程计划7.4管理体系检查表7.5不合格报告7.6审核报告7.7首(末)次会议记录(十五)-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1、目的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规范、标准的要求。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中采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监视与测量本程序包括GB/T190012000 8.2.4条款。3、职责3.1工程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程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及过程检验、试验;参加工程的最终检验及竣工资料的存档工作。3.2计量试验中心负责对送检试件进行试验
22、。3.3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负责进货产品的验证和送检;负责过程检验、试验,并对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分析;负责对产品检验、试验结果评判;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4、术语和定义引用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5、工作程序5.1采购产品的监视与测量5.1.1采购物资进场后,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向供方索取质量证明文件并验证。填写材料送检通知单交质检部门,做好产品标识工作。5.1.2工程项目部质检部门依照进货物资送检规定,对需要复检的物资进行取样、送检,并在标识牌上标出检验状态(未检、合格、不合格)。5.1.3经验证和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物资,执行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3、5.1.4设备进厂后,工程项目部物资部门向供方/顾客索取设备采购清单、质量证明文件、货物清单,交到质检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5.1.5紧急放行紧急放行的条件a、紧急放行的物资必须可以追回、更换且不影响工程质量。b、紧急放行的物资不得用于隐蔽工程。紧急放行的审批a、对紧急放行的物资由工程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工程部。b、工程部接到紧急放行申请报告后,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同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对紧急放行的物资要做出明显标识,并进行跟踪记录,当发现该物资不合格时,应予以追回和更换。5.2过程的监视与测量5.2.1施工过程中应对过程产品进行检验,施工员、质检员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有关规
24、定和工程监理的要求、专业工程的有关标准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5.2.2操作班组按技术交底中的质量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施工员组织质检员和操作班组进行专检,质检员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5.2.3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质检员参加,约请设计、 监理、管理及质量监督单位进行隐蔽验收,质检员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2.4公司工程部对过程检验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填写工程质量检查/最终检验记录。5.2.5工程项目部质检员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施工过程的产品进行抽取试样/试件,送公司试验室或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室试验。当试验需在现场进行时,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有关规定,约请验收单位进行现场试验(
25、如桩基承载试验等)。按规定需进行有见证送检试验的项目,工程项目部执行并送检。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应对收集的工程质量监测和测量的结果进行数据分析。每月向公司工程部上报质量月报,传递质量信息,针对分析出的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公司工程部每月对现场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产品状态标识检查记录。5.2.6设备安装前,工程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图纸及有关标准,制定作业指导书,并进行人员的培训。5.2.7设备安装后,质检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并做记录。5.2.8经检验和试验,评定为不合格品的产品,执行公司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5.2.9例外放行的控制例外放行需由工号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
26、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例外放行的产品应做出明显的标识和记录,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追回和更换。隐蔽验收的产品不得执行例外放行。5.3最终成品的监视与测量5.3.1工程完成后,工程项目部通知公司工程部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合格后,公司工程部填写工程质量检查/最终检验记录。5.3.2工程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工程交验后,工程项目部按有关规定,将竣工资料移交相关单位和公司工程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6、相关文件6.1物资采购和管理程序6.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6.3纠正措施控制程序6.4预防措施控制程序6.5公司试验管理规定6.6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
27、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94)京建质字315号文件6.7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6.8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6.9北京市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档案的具体要求和作法6.10北京市编制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的具体要求和作法6.11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J01-45-20006.12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J01-47-20006.13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J01-46-20016.1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8)50号文6.1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文6.1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2000211号建设部文件。7、质量记录7.1材料送检通知单7.2紧急放行申请及审批记录7.3例外放行申请及审批记录7.4工程质量检查/最终检验记录7.5产品状态标识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