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可回收工业废渣综合开发与利用管理办法
(2010年02月08日 终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 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企业效益, 保护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工业废渣资源属公司所有,由公司集中规范管理、科学治理、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业废渣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利用最大化、再循环”和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可回收工业废渣资源系指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高炉水渣、轧钢氧化铁皮外的经能源环保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可回收利用含铁(碳)尘泥、潜在的含铁(碳)尘泥及其它可利用的含铁(碳)废料,以及经确定在公司内部无法直接利用或无法经加工处理后再利用的废渣。包括:
(一)冶炼废渣:高炉干渣、高炉水渣铁、高炉冷凝铁、铁包修罐渣、铸铁渣、铁水脱硫渣、转炉钢渣、精炼炉钢渣、钢包及中间包渣、废耐火材料等。
(二)含铁含碳尘泥:高炉瓦斯灰(泥)、高炉含锌除尘灰、冶炼工序(竖炉、烧结机、高炉、转炉)除尘灰、转炉污泥、动力厂水处理污泥、炼(轧)钢厂清场灰、冷轧热轧污泥、棒带材污泥、磨削渣、氧割渣、含铁物料转运过程中的洒落回收粉等。
(三)含碳尘泥:焦化厂装煤、出焦、干熄焦除尘粉及炼铁厂煤矸石等。
(四)含铁含碳废渣:理化检验、设备检修以及其它生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如检验弃样(废弃烧结矿、球团矿、煤等)、热装线清理渣、中和场清理渣、水处理污泥、厂房清理渣等。
第二章 可回收工业废渣资源管理职责
第四条 能源环保中心是可回收工业废渣资源的归口管理单位,其职责为:
(一)负责冶炼废渣、含铁含碳尘泥及潜在的含铁含碳尘泥管理和组织回收利用;负责制订综合开发和利用的年度计划、长远规划。
(二)负责组织综合开发和利用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三)负责综合开发和利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对产生量、处理量、利用量进行检查、统计、汇总分析。
(五)负责渣场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对外委废渣加工回收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结合上年度合同执行情况并按要求与其签订加工合同;向其收取资源费。
(七)负责组织核定加工单位回收工业废渣资源范围、品种及加工回收量,发放生产许可证及办理出厂证等。
(八)对环保科技公司外委工业废渣加工合同(包括外委单位资质审查、资源流向、价格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公司含铁含碳废料回收加工利用、加工后产生的尾渣(泥)外销流向、用途、外销合同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工业废渣资源取制样、检验分析。
第六条 生产质量管理中心负责在编制配矿方案时,优先考虑含铁含碳尘泥和工业废渣加工产品的利用,制订工业废渣加工回收产品的技术条件及按质论价条款。
第七条 技术中心负责对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组织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负责工业废渣分析方法的研究及含铁含碳尘泥的检验分析。
第八条 物流管理中心负责工业废渣运输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核定工业废渣资源费、运输费、工业废渣回收产品采购价格,与纪委等相关部门商定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十条 保卫部负责工业废渣进出门卫的规范管理,防止工业废渣流失。
第三章 可回收工业废渣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能直接利用的工业废渣的管理程序:
(一)新产生的可直接利用的工业废渣由能源环保中心会同生产质量管理中心、产生单位根据主要成分、杂质元素含量、物料特性等确定利用途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直接利用的工业废渣名录,向相关单位公布。
(二)由产生单位按能源环保中心要求对工业废渣进行预处理,质量检验中心取样分析。
(三)使用单位请车转运至使用地点,并按时签收。
(四)转运费由财务部核定,使用单位支付。
(五)转运量由能源环保中心、产生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核定(每月初对上月转运量核定一次),财务部根据三家共同核定的转运量按相应规定抵减产生单位成本。
第十二条 经能源环保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司范围内不能直接利用,但经过加工后可以利用的工业废渣的管理程序:
(一)能源环保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加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其中高炉含锌除尘灰加工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资质认定),按要求与其签订加工合同,向其收取资源费。
(二)加工单位向公司财务部一次性缴纳违约保证金10万元(如违约被扣保证金,需在一周内及时等额补足)。
(三)财务部根据市场价格走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核定可回收利用工业废渣的资源费、加工产品的采购价格。
(四)采购部按财务部核定的加工产品回收价格与加工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月办理财务结算。
(五)使用单位认真核对进厂废渣数量、实物质量、按时签收、规范使用、及时统计、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高炉含锌除尘灰、废耐火材料的管理
(一)高炉含锌除尘灰外销及加工处置按《高炉含锌除尘灰外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废耐火材料的回收利用按《涟钢废耐火材料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费的收取
(一)涟钢环保科技公司按财务部、能源环保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吨钢(铁)资源费,按月填列物资让售单预结,由财务部收取资源费。
(二)公司Ⅱ类支持企业及外委加工单位,填列物资让售单,按回收的废渣数量和收费价格,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财务上缴上月资源费。
(三)年度新增工业废渣外委加工或外销前,由财务部、公司纪委、能源环保中心等部门确定资源费,向让售单位收取资源费。
第四章 可回收利用工业废渣的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产生单位负责按能源环保中心要求对可回收利用工业废渣进行归集、现场清理、装车监装、开具可回收工业废渣出厂证、请检单、统计等。
第十六条 加工(产生)单位对所回收的工业废渣的产生量、堆放、处置、销售、回收利用等情况进行专项管理,需有专人具体负责,建立内部统计台帐和核算体系,严控处理后产品的去向。并将工业废渣的处理、销售、回收利用等情况每月2日前将报表报送能源环保中心。
第十七条 加工单位必须保质保量(加工产品返回量达到能源环保中心核定的数量,质量达到按质论价条款要要求)地从所回收的工业废渣中提取含铁含碳产品,且只能在公司内部销售,不得与公司以外的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含铁量低或有害元素含量高的尾渣经能源环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对外销售。
第十八条 可回收含铁渣料中不允许掺入不可回收的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任何单位不得将不属于其回收范围的资源掺入工业废渣或加工的成品中。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按时签收、规范管理、按要求使用、对使用量统计、汇总、汇报等。
第五章 工业废渣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形势和工业废渣综合治理的需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逐年加大工业废渣治理及开发利用投入,积极推广和应用工业废渣治理及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开发新项目,所需费用经能源环保中心申报、公司审批后由技术中心或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纳入年度计划,由能源环保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的工业废渣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地方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建项目产生的可回收利用工业废渣,可在公司范围内直接回收利用的由公司内部单位直接回收利用,要经加工处理后方可回收利用的,原则上由涟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收进行加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Ⅱ类支持企业和外部单位购买公司工业废渣(未经加工处理的废渣,即原始渣),新改扩建工业废渣加工开发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环保评估,向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附可行的技术方案等材料),经主管部门组织生产质量管理中心、财务部、实业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形成评审材料,按资源年度市场价值量报批。资源年度市场价值量<500万元的项目,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供给废渣资源并收取资源费,允许其项目建设。资源年度市场价值≥500万元的项目,分别报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才能供给废渣资源并收取资源费。
第六章 奖励、考核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能源环保中心组织对工业废渣开发利用、处置工作进行检查,作为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考核与奖励。对工业废渣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当奖励,其中含铁含碳废料的激励与考核按《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激励与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扣责任单位工资,对直接责任者考核1000元-10000元:
(一)加工回收产品每半年核定一次,未达到公司核定的数量按差额部分的数量、比较市场价格计算其价值,等额扣除加工单位保证金或加工产品结算款。如年度完成公司的加工回收产品数量,退还扣除部分的金额。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可回收利用工业废渣资源流失的。
(三)当利废加工产品市场价与年度预算价格比较出现较大波动时,未及时调整废渣资源费收取标准;
(四)违反公司产品检验规定,或可回收利用工业废渣加工产品检验工作失职而影响生产的。
(五)擅自将经过检验确定有害元素(硫、磷、铅、锌等)、残余元素超标的含铁产品送往使用单位,造成使用单位产品报废或对生产工艺影响较大的。
(六)未经能源环保中心批准,擅自将工业废渣外委加工的责任单位。
(七)可回收利用工业废渣转运不及时的责任单位(以上由能源环保中心考核)。
(八)盗窃可回收利用工业废渣及加工产品的 (由保卫部考核)。
(九)由于管理原因造成公司工业废渣资源流失或给公司造成其它损失,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审计部考核)。
(十)未经批准,将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废渣、公司不能利用的含铁产品外销或委托给无回收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的责任单位(由能源环保中心考核);
(十一)工业废渣回收、加工、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未经批准,擅自将加工后的尾渣处置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造成环境污染(由能源环保中心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Ⅱ类支持企业、外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钢司发[2007]28号《涟钢工业废渣综合开发与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能源环保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
工作流程
内容和要求
责任部门
依据标准
完成时间
资源认定、分配
取制样、检验
计量 出厂
产品加工与利用
资源收费结算
根据检验结果、生产工艺、物料特性等确定回收加工单位
取样人员到按标准取样、制样后交检验班组分析、出具报告单发生产管理中心
产渣单位开出厂证和请检单,过磅后,保卫部门卫检查放行
按相关技术条件和标准加工产品,检验后送利用单位
加工单位填列《物质让售单》后,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录入系统,帐务处理结算
能源环保中心
生产质量管理中心
质量检验中心、生产管理中心
产渣单位、信息自动化中心、保卫部
加工单位、利用单位、质检中心生产管理中心
生产管理中心、财务部、二级单位
可回收工业废渣综合开发与管理办法
取制样及检验方法标准
可回收工业废渣出厂证管理规定
可回收工业废渣综合开发与管理办法、按质论价条款
《工业废渣外销操作流程及财务结算规定》、年度预算价
5个工作日
3.5个工作日
及 时
按年度计划
每月5日至20日
工业废渣资源回收、加工、收费、结算图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