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职权
2006年9月12日
机构简介
一、基本情况: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正科级。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本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质量振兴计划,制定当地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开展质量兴市(县)活动;落实质量奖励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推动实施名牌战略,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负责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
3、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执行省局下达的统检、定检计划;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
4、组织协调依法查处本辖区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纪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负责质量申诉工作;组织辖区内本系统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辖区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5、负责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指导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统一管理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6、统一管理本辖区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和计量仲裁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
7、综合管理本辖区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管理。
8、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对国家实行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
9、组织制定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培训、财务、科技、防伪、统计、审计、国有资产、信息化和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和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班子建设;指导有关社团工作。
10、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责。
11、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全称: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部门地址:乐港路36号
四、邮 编:063600
五、联系电话:4611482
六、部门负责人:朱梦海
领导班子(照片)
朱梦海
个人简介:朱梦海,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53年8月出生,系乐亭县新寨镇人。主要工作简历:1970年8月参加工作,在新寨镇供销处照相部工作;1977年9月在阁楼坨公社武装部当干事;1981年11月在新寨公委武装部当干事;1985年9月在乐亭县党校中专班学习;1987年8月任新寨镇党委副书记;1987年10月任新寨镇党委书记;1989年6月任阁楼坨乡党委书记;1995年2月任县阁楼坨乡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1997年1月任乐亭县技术监督局局长;2003年4月至今任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
职权范围:主持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面工作。
孙志刚
个人简介:孙志刚,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59年10月出生,系乐亭县新寨镇人。主要工作简历:1981年3月在汉沽农场工作;1983年9月在乐亭县多种经营办公室工作;1984年04月任县畜牧水产局畜牧股负责人;1987年4月任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1988年3月任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副主任;1993年12月任县标准计量局副局长;1994年5月任县技术监督局副局长;1999年9月至今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职权范围:分管办公室、质检室、计量室。
王秀元
个人简介:王秀元,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64年10月出生,系乐亭县会里乡人。主要工作简历:1985年9月在县标准计量局工作;1994年10月任县技术监督局综合执法股副股长;1997年5月任县技术监督局综合管理股股长2002年1月至今任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职权范围:分管稽查队、特种设备监察股。
冯文才
个人简介:冯文才,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62年5月出生,系滦南县奔城镇人。主要工作简历:1981年10月在滦南县黄坨乡中学工作;1990年11月在滦南县公安局油盘庄派出所工作;1997年7月任滦南县公安局油盘庄派出所所长;1997年11月任滦南县公安局柏各庄庄派出所副指导员;1998年10月任滦南县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2001年5月任滦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股长;2003年2月任滦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主任科员;2004年3月至今任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职权范围:标准计量股、衡器室。
白润泽
个人简介:白润泽,男,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60年1月出生,系乐亭县聂庄乡人。主要工作简历:1979年12月在海军航空兵莱阳场站服役;1984年12月任涤军航空兵第一训练团干训队台长(正排);1985年11月任海军航空兵褡裢场站无线电连排长兼技术员;1988年5月任海军航空兵褡裢场站通信营无线电连长;1998年9月在乐亭县技术监督局工作; 2003年4月至今任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
职权范围:纪检工作、行风廉政建设工作、质量监督股
内部科室设置
序号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办公室
秦 华
4611482
2
质量监督股
李凤义
4611482
3
标准计量股
孙祥和
4611482
4
特种设备监察股
张海波
4611482
5
稽查股
陈志刚
4611482
6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吴爱民
4611482
科室职责
办公室
1、执行党和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或本部门的决议、决定;
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筹备;
2、协调机关科(室)工作及有关事项督办;
3、起草综合性文件及领导讲话;
4、负责秘书事务、文件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5、负责人事监察室、劳资、职称、老干部、妇联、工会、党团等项工作;
6、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事宜;
7、负责局工作汇报、总结的起草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起草及督办落实;
8、负责对质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9、负责机关的行政事务、治安保卫和车辆管理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政治学习等工作;
11、负责机关的党风、行风建设;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
12、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3、向有关领导汇报所承担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质监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议;
14、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15、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质量监督股
1、对全县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2、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政府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国家的质量奖励,积极推进名牌战略。
4、推进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工程设备监理制度。
5、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管理全县质量认证与认可工作。
6、负责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
7、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标准计量股
1、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宣传贯彻强制性标准,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制订全县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标准化工作。
3、管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建全标准化体系,制订全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负责全县农业标准以及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5、管理全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调全县各行业、专业的标准化工作。
6、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组织和管理全县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计量器具。
9、负责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的管理,规范市场计量行为。
10、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特种设备监察股
1、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规章。
3、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规章。提出和起草地方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考核、认证工作。
6、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监督。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查股
1、组织查处生产领域中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2、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
3、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4、组织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5、承担全县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6、负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负责法定质检机构(包括授权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规划布点。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1、负责全县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安全等强制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2、负责全县在用计量器具的委托检定工作;
3、负责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
职权内容
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社会
公开时间:长期
收费标准和依据:河北省标准计量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标计字(1992)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详见<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承办科室:标准计量股
办理条件:
(1)依法成立并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以及生产过程和出厂检定用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证件;
(5)必需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能力。
(7)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8)具有能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
(9)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所开展的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证件;
(10)制定并实施必需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制造计量器具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材料;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合格证书;
(4)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
(5)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
(6)产品说明书。
程序、期限:
(1)申请人填写《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申请表》并出据有关政见、证明
(2)标准计量股审核,报审市局计量处审批
(3)办理期限:一个月
责 任 人:孙祥和
联系电话:4611482
监督电话:4611482
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流程图
颁发证书
(2个工作日)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个工作日)
承办人审查
(5个工作日)
5日在内部公开初审意见
行政许可窗口
标准计量管理股受理
5日在内部公开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制造计量器具申请书一式两份;2、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材料;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合格证书;4、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5、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6、产品说明书。
材料不全或不属于许可
一次性告知
通知申请人
不予许可
制作不予许可
决定书
材料不符
合要求
举报、投诉
内部监督
4611482
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20个工作日)
返回受理窗口
向社会公示
监督电话: 4611482
承办单位:标准计量股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可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第二十五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社会
公开时间:长期
收费标准和依据:依据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承办科室:特种设备监察股
办理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一份;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4)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自学历证明一份。
程序、期限:
(1)受理:一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审核批审:20个工作日。
(4)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责 任 人:张海波
联系电话:4611482
监督电话:4611482
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可流程图
局综合办公室
电话:4611482
申请(提交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3.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登记表;5.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监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受理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
受理(1日)
培训考核
审查(5日)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20日)
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颁发证书
监督电话:4611482
承办单位:特种设备监察股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执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项目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86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8条; 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第7-10条;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87]量局法字第231号《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社会
公开时间:长期
收费标准和依据:河北省标准计量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标计字(1992)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详见<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承办科室:标准计量股
办理条件:
(1)计量标准、配套设备应满足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2)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计量检定工作要求;
(3)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期内检定证书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两份。
程序、期限:
(1)申请人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并出据有关政见、证明
(2)标准计量股审核,报市局审批,
(3)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责 任 人:孙祥和
联系电话:4611482
监督电话:4611482
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核 准 流 程 图
内部监督
4611482
颁发证书
(2个工作日)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个工作日)
5日在内部公开复审意见
向社会公示
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20个工作日)
承办人审查
(5个工作日)
5日在内部公开初审意见
行政许可窗口
服务中心受理
5日在内部公开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一份;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一份;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期内检定证书一份;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两份。
材料不全或不属于许可
一次性告知
通知申请人
不予许可
制作不予许可
决定书
材料不符
合要求
举报、投诉
返回受理窗口
监督电话:4611482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标准计量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十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二百四十九项、第二百五十项。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社会
公开时间:长期
收费标准和依据: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
承办科室:特种设备监察股
办理条件:所用特种设备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
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锅炉使用登记:①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计量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说明书,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蒸规》第8条规定的电站锅炉其它设计资料;②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适用新安装锅炉);③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适用新安装锅炉);④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⑤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⑥质监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操作人员证;⑦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⑧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移装的旧锅炉);⑨检验结论为合格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适用在用锅炉)。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②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③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④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⑤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⑥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移装的旧压力容器);⑦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⑧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两份。
(3)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②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③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④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②压力管道安装竣工资料;③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④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在用压力管道);⑤安全使用评定报告(经安全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
(5)电梯使用登记: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②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③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④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⑤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维修保养资格证》;⑥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程序、期限:
(1)申请人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单》及相关材料;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进行审查;
(3)做出相应的决定;
(4)办理期限:8个工作日
责 任 人:张海波
联系电话:4611482
监督电话:4611482
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流程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电话:0315-4611482 监督电话:0315-4611482)
1、申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2、申报材料
①锅炉使用登记:⑴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计量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说明书,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蒸规》第8条规定的电站锅炉其它设计资料;⑵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适用新安装锅炉);⑶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适用新安装锅炉);⑷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⑸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⑹质监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操作人员证;⑺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⑻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移装的旧锅炉);⑼检验结论为合格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适用在用锅炉)。
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⑴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⑵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⑶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⑷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⑸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⑹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移装的旧压力容器);⑺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⑻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两份。
③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⑷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⑴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⑵压力管道安装竣工资料;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⑷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在用压力管道);⑸安全使用评定报告(经安全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
⑤电梯使用登记: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⑷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⑸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维修保养资格证》;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
申报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处
受理
(5日)
审查
(20日)
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派人进行
实物检查
做出
许可决定
登记、签发
证书
送达不予
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全
一次性告知补交
符合审查条件
不符合审查条件
当场做出
许可决定
项目名称: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社会
公开时间:长期
收费标准和依据:河北省标准计量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标计字(1992)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详见<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承办科室:标准计量股
办理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能熟练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计量检定考核申请表。
程序、期限:
(1)申请人填写《计量检定考核申请表》并出据有关政见、证明
(2)标准计量股审核,报市局计量处审批
(3)办理期限:一个月
责 任 人:孙祥和
联系电话:4611482
监督电话:4611482
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 量 检 定 员 资 格 核 准 流 程 图
内部监督
461148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表
颁发证书
(2个工作日)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个工作日)
5日在内部公开复审意见
向社会公示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5个工作日)
承办人审查
(5个工作日)
5日在内部公开初审意见
标准计量股受理
5日在内部公开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提出申请
材料不全或不属于许可
一次性告知
通知申请人
不予许可
制作不予许可
决定书
材料不符
合要求
举报、投诉
返回受理窗口
监督电话: 4611482
承办单位:标准计量股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项目名称:计量器具检定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
公开范围:社会
公开时间:长期
收费标准和依据:河北省标准计量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标计字(1992)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详见<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承办科室:标准计量股
办理期限:一个月
责 任 人:孙祥和
联系电话:4611482
监督电话:4611482
乐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器具检定行政许可流程图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
发现违法事实
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或法人
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审查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不予处罚
复 核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罚
构成犯罪
不需处罚 拟处罚
主管局长批准不予处罚
其中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放弃听证或 要求听证
举行听证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超期未提出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告知诉权
执行
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20元以下、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别情况下当场收缴,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
复议或诉讼
制作处罚决定书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结案
监督电话:4611482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标准计量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项目介绍
一、 受理机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 立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行政
处罚的,应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
三、调查取证:
1、凡处理质量技术监督处罚案件,应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意图。
3、调查、取证的对象与范围。根据实际需要,调查人员既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又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证人及利害关系人调查询问,收集证据。
4、调查、取证的内容与方法。调查,应以当事人是否违法,违法的基本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违法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为主要内容。其方法,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依法进行鉴定、勘验现场和物证,检查当事人或者证据持有人的物证等方式。同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5、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必须认真按法定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或材料,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6、调查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告知与听证
1、调查结束,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在3日内提出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凡属较大金额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2、举行听证,应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在听证中调查人员应负责介绍案情,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意见,并与当事人辩论与质证。
3、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宣读,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4、当事人到时不出席听证的,听证应予取消。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举证权利而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应宣由听证终止。因当事人放弃权利取消听证和听证终止的,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
五、作出处罚决定1、调查、取证、听证等工作结束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认真审查调查人员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有违法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5)无管辖权的案件,作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决定。
2、对有法定依据,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对公民作出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的处罚决定。
3、对案情重大、复杂,以及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等认定有分歧的案件,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4、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送达
1、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采用法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2、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应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并带回归档。
七、执行
1、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执法人员应及时、正确执行处罚决定书所决定的事项,并告知和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于2日内交付指定银行。下列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八、建立档案
结案后,应对立案报告,调查取证材料,有关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和归档。
监督电话:4611482
项目名称: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54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5~68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32~41条,《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3~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9~47条,《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17、18条,质检总局《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4~7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16条,质检总局《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5~29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12条,质检总局《眼镜制配计量管理办法》第9-12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4~85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8~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8条、20条、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32~39条,《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28~36条,〈〈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3~9条,《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27~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7~67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5~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7~119条;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4~30条,第38条;《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7~11条;《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27~30条;《河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41条。
公开形式:公开栏
公开范围:社会
公开时间:长期
收费标准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54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5~68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32~41条,《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3~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9~47条,《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17、18条,质检总局《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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