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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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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司鉴定【2012】法医第*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求事项:依法对(2012)*民初字第*号案件中,*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出具的*司鉴定【2012】法医第*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原告*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事项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

2、。而本案原告方未按规定与被告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因此程序违法。 二、本案原告是右胫腓骨中断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附录A,拾级a条款,*为拾级伤残。*的二次手术费需人民币一万元。伤残等级的评定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的正款内容,而非仅仅参照附录A评定,且鉴定书中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原因对付晓东造成的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丧失程度如何,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功能丧失的数据来源无记录

3、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严重违规。从而致使在鉴定意见书“四”中分析说明既缺乏原始依据,也缺乏参考的标准角度,因此该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

4、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被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存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问题和错误。请求贵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此致*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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