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手机办事处合作运营协议
XX手机
办事处合作运营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XX手机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协议并共同信守之。
第一条 总则:
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共同提升XX手机的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量,维持良好的销售市场秩序,双方同意共同拓展XX手机的销售渠道,并维护市场价格体系和市场终端体系。
第二条 合作产品及合作区域:
1. 合作产品:乙方所生产的 手机产品。
2. 合作区域: 省 市(不包括中国移动等网络运营商渠道和国美、苏宁、迪信通等全国性连锁系统渠道)。如乙方开拓上述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区域,须经过乙方的书面批准。
第三条 合作时间 :
自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第四条 投入资金以及使用:
1. 办事处运作资金由乙方负责;
2. 乙方投入资金用于承担销售及开展渠道所需的运作资金,包括渠道客户提出的质量保证金、固定额度、周转额度;
3. 需要使用该投入资金的渠道客户均需要同乙方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人员及管理
1. 办事处人员由甲方在乙方批复的人员架构范围内负责招聘,相关的工资费用计算入办事处的当期非费用;
2. 如发生劳工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价格及价格保护政策
1. 办事处价格体系:由甲方根据乙方指定的全国省包价格体系拟定,报乙方审批后执行;
2. 办事处价格保护政策:按乙方下方的统一价格保护政策执行。
第七条 经营核算及分配
1. 经营核算:乙方财务部对办事处进行独立的经营核算,并每月编制办事处经营利润表;
2. 产品成本核算原则:根据乙方的全国统一省包价格核算办事处的产品成本,办事处同等享受乙方给予省包的相关市场费用政策或销售政策
3. 对于经乙方审批同意给予的铺底周转额度,按2%的利率根据月末实际使用金额计算资金利息,列入办事处本期费用开支;
4. 办事处经营利润的分配比例:甲方占 %,乙方占 %;
5. 经营利润的分配方法:以半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核算;甲方所分配到的部分,可选择转为办事处的投资款成为办事处的运营资金,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分配比例;若选择支取现金,则在甲方确定分配金额后,乙方分三个月发放到甲方的指定账户;
6. 归属乙方部分的经营利润的处理:对于归属于乙方的经营利润,乙方将作为办事处下一阶段的市场费用基金,用于办事处属下区域的终端市场建设;
7. 经营亏损的处理:若在进行经营利润分配核算时,办事处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则双方不进行经营利润分配,将经营亏损累计入下一经营周期,用后期的经营利润进行弥补;
8. 经营目标奖励:
季度销售任务完成比率
甲方可获得的追加利润分配比例
备 注
<80%
0
季度销售任务为所属月份乙方下达的月度销售任务的总和
80%~89%
3%
90%~99%
5%
>100%
8%
第八条 合作销售数量(单位:台)
甲方保证自签约之日起按照下表规定的最低数量合作销售乙方产品。
第一个月
第二个月
第三个月
第4~6个月
第6~12个月
对于第13个月至本协议到期期间甲方需保证的最低销售数量,在第12个月时根据甲方的实际销售情况由甲乙双方再行商定。
第九条 合作保证金
1. 甲方需支付给予乙方人民币 万元,作为本合作协议的合作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停止合作三个月后由乙方无息返还给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甲方连续3个月任务完成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或连续三个月任务完成率排名全国后5位的,乙方有权选择采用以下情况处理:
1) 对甲方的经营运作提出正式的书面要求和合理的经营指导;
2) 缩减合作办事处的合作区域;
3) 在合作办事处区域内开发其他直供经销商。
3. 甲方连续6个月任务完成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或连续六个月任务完成率排名全国后5位的,乙方有权选择采用以下情况处理:
1) 缩减合作办事处的合作区域;
2) 在合作办事处区域内开发其他直供经销商;
3) 协商终止办事处合作关系。
4.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1) 合作办事处没有全系列销售乙方产品;
2) 在合作期间没有经过乙方允许销售其他品牌产品;
3) 私自收取经销商货款,并对不同经销商货款进行调配使用,导致合作经销商同乙方账款不清并导致客户损失;
4) 甲方价格体系没有按规定申报给乙方;
5) 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
6) 做出损害乙方利益、品牌和声誉的行为;
7) 有证据表明甲方出现违约或者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情况。
5.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追索罚金:
1) 在本合同指定区域之外销售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每部手机罚金¥500元;
2) 违反乙方其他的销售政策,每次罚金¥5,000元。
6.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1) 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
2) 做出损害甲方声誉的行为;
3) 出现重大债务而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而被政府部门责令停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4) 有证据表明甲方出现违约或者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情况。
7.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追索罚金:
1) 在甲方未出现本协议第十六条第2、3点所列示的情况,乙方自行在本合同指定区域之内授权其他代理商代理本协议所约定的产品,每次罚金¥5,000元;
2) 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的终端零售商出现非甲方销售的本合同约定产品,每部手机罚金¥500元。
第十一条 终止合作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渠道客户的交接工作;
2. 甲方有义务与乙方授权的新合作商共同完成经销本协议所约定产品的渠道客户的账务确认、交接工作;
3. 乙方有核查合作办事处渠道客户交接情况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合作的排他性
1. 合作期间,甲方只能运作乙方的品牌产品,不得从事其他品牌产品的销售工作;
2. 合作期间,乙方所有系列产品均通过甲方运作,不得在该区域市场寻找其他代理商;
3. 乙方直接供货的全国性大连锁、跨省性连锁卖场,不在本协议所涵盖的范围内;
4. 甲方不运作的产品,乙方有权利在该区域与其他经销商合作,此点与第十六条的第7点内容不冲突。
第十三条 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附则
1. 如果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本合同使用的货币均为现行流通的人民币。
3. 本合同变更条款或附加条款,均以书面文本为准。
4.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5.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双方在签定本合同及其附件时,需提交:
1. 双方营业执照和授权经办人委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
2. 双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与传真。
3. 双方开户银行证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双方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经办人: 授权经办人: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