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开平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7600790 上传时间:2025-01-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开平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开平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文件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开 平 市 建 设 局 开劳社[2007]13号 关于印发《开平市建筑施工企业 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订了《开平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有问题,可径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建设局反映。 工资支付保证金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平东郊支行 工资支付保证金帐户:开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帐号:44-400901040001088 联系电话:2213656 ,22573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210347,2219349 (建设局)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开平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抄送: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府办、各镇、办事处, 市总工会、市规划局、市信访局、市各商业银行。 开平市建筑施工企业 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开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非本市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从总工程款中按比例预付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户》,作为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保障;在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开平市建设局将相应资金拨付到工人个人帐户以发放被拖欠的工资一种制度。预付工资保证金的比例是: 工程预算款总额低于100万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预算款的10%预付; 工程预算款总额高于100万的但小于200万的, 工资保证金按10万元预付 工程预算款总额高于200万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预算款的5%预付,工资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预付。 第三条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开平市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处,开平市建设局予以配合。 第四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开平市建设局通报有关情况。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工人设立工资支付台帐,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工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出具委托书。 承担工程分包的施工企业发放工资情况应送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第七条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开平市建设局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付督促、监督制度。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10天内,在申请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相应比例的工资保证金到开平市劳动保障局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 凡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开平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存入保证金时,应与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复印各一份存放在工地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到位后,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出具收款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帐号,收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开平市建设局。经开平市建设局审核,对未办理保证金或保证金未能全部到位的,开平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内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开平市建设局通知建设单位在30天内从工程款拨付中优先补足相应已支付部分的资金,未按时补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建设局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进行限制,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未经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开平市建设局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帐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帐户。 第十五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的; (三)该项目已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和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仍未支付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取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资金发放工人工资,并函告开平市建设局。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有争议的,工人申请开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在仲裁文书生效后,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取该建筑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并函告建设局。 第十九 需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需加倍提交工资保证金;第三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局应采取限制招标或清除出当地建筑市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现专业承包企业存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应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因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派的负责人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也应及时到场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不配合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外,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平市建设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开平支行还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不予通过当年劳动保障年审。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非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除出当地建筑市场。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为套取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人工资假象,欺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接其他工程项目施工,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全市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与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对工人进行培训,明确工人的权益,在施工现场公布工人维权须知、工资发放有关责任人、投诉电话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凭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证明和已支付完毕工人工资的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工资保证金退回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