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纪检监察、监事会、内部审计、法律事务机构大监督体制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子公司:
为充分发挥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领导、协调纪检监察、监事会、内部审计、法律事务机构及子公司监事会专职监督主体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经营管理监督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管理达到效率、效益、廉洁、质量的有机统一,特制定《纪检监察、监事会、内部审计、法律事务机构大监督体制工作指导意见》,请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监督体制的内涵
股份公司纪委及监事会统一领导和指导各子公司的大监督工作。各子公司纪委及监事会负责各自企业的大监督工作,形成以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统一指挥和协调的企业内部监督体制。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机构等专项监督机构按其业务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定期向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企业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最终在股份公司和个子公司的监督机构之间,在各子公司的内部各监督机构之间实现横向、纵向的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配合,联动贯通,形成监督工作的一体化、一条线。
二、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纪检监察、监事会、内部审计、法律事务机构大监督体制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和推行纪检监察、监事会、内部审计、法律事务机构专职监督机构统一领导的大监督体制,是股份公司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国有企业传统监督方式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的有益尝试,是在完善具有国有企业特色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进行的科学实践。
大监督机制有利于整合企业的监督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预防、不断规范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工作力量、工作手段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工作一体化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推进企业党内监督、管理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与动态、过程、结果监督及责任追究相融合的科学监督体系。
三、大监督体制的作用
股份公司建立并实施的大监督体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以下保障作用:
(一)对企业贯彻核心管理制度、完成改革和生产经营任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作用;
(二)对企业管理实施再管理、监督实施再监督,促进企业自觉地发现和解决问题,强化企业管理,促进管理升级;
(三)对生产经营和领导决策的服务作用;
(四)依法经营、廉政勤政的教育作用;
(五)监管、稽查、审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威慑和惩处作用;
(六)股份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纽带作用;
(七)对清正廉洁、大胆改革、开拓创新管理人员的保护作用。
四、大监督监督机构的业务分工
(一)纪检监察机构在“大监督”体制下的监督职能主要是,在党委领导下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大职能。重点在党风建设方面,教育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效能监察,源头治理及纠正不正之风,旨在维护党的纪律,解决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企业监事会在“大监督”体制下的监督职能主要是,代表企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决策程序、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运行情况实施过程和结果监督。在企业内部监督中行使财务监督、经营决策监督、资本运营及保值增值监督职能。
(三)内部审计机构在“大监督”体制下的监督职能主要是,在企业的行政领导下履行独立监督、评价,促进和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目标的职能。重点是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如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经济合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任中、任期审计等,注重制度健全、制度执行,舞弊预防、风险防范,旨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法律事务机构在“大监督”体制下的监督职能主要是,在企业总法律顾问(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法律文件、重大经济合同进行审核把关,以发挥事前防范作用;为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发挥事中保障作用;整合企业的法律资源,参与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以发挥事后救济作用。
五、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各子公司要建立由纪委书记和监事会主席统一指挥协调,纪检监察、监事会、内部审计、法律事务机构参加的反腐倡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构建用制度规范从业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各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机构每年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沟通,职能互补,明确目标,促进提高。
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要建立监督系统的信息沟通、交流工作制度。形成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预防,不断规范企业管理的机制。监事会、内部审计与法律事务机构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者及时查处,内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机构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在工作中进行再监督。
六、建立一体化的工作模式
大监督管理体制最终要形成并表现为“七个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体制一体化。在股份公司党政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和监事会主席分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法律事务机构及子公司监事会,组织和协调监督机构的工作。
(二)工作组织一体化。股份公司纪委在查办大案、要案和组织重大的效能监察、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在对重大事项的审计等活动时,统一组织协调子公司的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和监事会人员,集中工作,资源共享,职能互补。
(三)监督职能一体化。纪检监察、监事会、内部审计、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统一到一个监督职能平台上,工作规划做到目标、重点区域、关键过程、策划、组织与决议六统一,同时纪检监察、监事会、内部审计、法律事务机构工作方法各取其长,职能互补,形成和强化监督合力。
(四)内部审计工作一体化。内部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监事会、法律事务机构监管工作协调配合、相互借力,职能互补。纪检监察、监事会协助审计,改善审计工作环境,使审计结果转化为监督的依据,增强审计的威慑力。要加强后续审计,督促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
(五)效能监察一体化。企业内部审计配合效能监察,预防问题未发和初发,实现对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和管理集约精细化。对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出的亏损单位、亏损项目、恶性诉讼,纪检监察及时介入效能监察,发现案件线索、追究当事人责任,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六)案件查处一体化。在办案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内部审计、监事会的专业作用。内部审计、监事会除利用工作优势提供案件线索,还要在查办案件中,发挥业务优势协助纪检监察、法律事务机构查清账目、核实证据。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法律事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监事会定期分析研究企业违纪案件发案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对策,为企业党政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信息资源一体化。大监督系统必须通过联席例会、集中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力争统一安排,实现横向、纵向的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保证大监督机制健康运行。
七、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大监督”的工作。各企业要把深入开展“大监督”作为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强化基础管理、提高执行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本企业“大监督”工作的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和工作落实。
(二)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把“大监督”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要加强各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工作中要积极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堵塞漏洞,强化内控机制建设。
(三)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持续推动“大监督”工作深入规范发展。要不断创新和规范“大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推广“大监督”成效评价工作,加快构建“大监督”工作的激励机制;要善于发现“大监督”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进程遇到的新问题,不断研究“大监督”工作融入管理制度、进入管理流程的新途径,持续改善操作方法;要改进监督业务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要深入进行“大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大力宣传和推广“大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7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