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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
第一节 贸易条约和协定概述
一、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eaty and Agreement)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按照缔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多边贸易条约
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结构
序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三、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国际条约和协定的一种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一) 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T)
1.含义: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它分为:
(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对方。
(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2.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缔约双方往往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外的,则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很广,通常包括有关进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各种捐税;存仓、转船方面的手续和费用;许可证的发放及手续;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3.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1)限制
直接限制:从商品范围、地区和商品来源上加以明确限制
间接限制:不明确规定,用其他方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限制
(2)例外
①边境贸易; ②关税同盟;
③沿海贸易和内海航行;
④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⑤区域性特惠条款; ⑥其他例外
(二)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
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一般不给予外国侨民或企业,只准本国公民和企业享有。
(三)互惠待遇条款
缔约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节 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
一、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它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它是以国家或国家首脑的名义签定的,签定条约的全权代表一般都由国家首脑特命派遣的。内容包括:
1.关于缔约国双方的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的待遇
2. 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
3.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的问题
4.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
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6.商品进口的国内捐税问题
7.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
8.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二、国际贸易协定(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
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有效期比较短,签订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内容: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2.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
3.作价原则和使用的货币的规定
4.支付和清偿办法的规定
5.优惠关税的规定
6.其他事项规定
三、国际贸易议定书(International Trade Protocol)
是缔约国就反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四、国际支付协定(International Payment Agreement)
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它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内容:
1.清算机构的规定
2.清算帐户的规定
3.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
4.清算货币的规定
5.清算方法的规定
6.清算帐户差额处理
第三节 国际商品协定和商品综合方案
一、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
(一)含义。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定。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
(二)宗旨
其宗旨是防止初级产品价格的过分波动;建立起长期的初级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均衡;建立干预市场的机制。
(三)国际商品协定的结构
1.经济条款。
(1)缓冲存货。
(2)出口限额的规定。
(3)多边合同
(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
2.行政条款。
主要涉及权力机构和表决票的分配。权力机构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督机构。表决权的分配:简单多数、三分之二多数、特别表决等方式。
(三)主要的国际商品协定
1.国际可可协定
2.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3.国际咖啡协定
4.国际糖协定
5.国际谷物协定
6.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
7.国际橄榄油协定
8.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二、商品综合方案
为全面解决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长期疲软,贸易条件恶化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1964年4月第六届特别联大会议上第一次提出来的,1976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易和发展会议上正式通过的。
(一) 商品综合方案的内容
1.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或缓冲存货,其商品选择的标准:
(1) 这项商品对发展中国家有重要的利害关系
(2) 便于储存
2.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
3.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
4.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
5.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
(二) 商品综合方案的实施
1. 建立国际商品共同基金
2. 建立商品综合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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