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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报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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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水平,增强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包括经合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适用本标准。 本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评分办法如下: 一、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是评价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不符合基础标准中任何一项内容要求的,该案卷直接评判为不合格案卷,可不再继续按一般标准作评价。 二、一般标准。一般标准是评价案卷基本要素是否齐全、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要求、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的标准。采用标准分100分的扣分式评分方法。具体评分方式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将案卷证据分为十个大项并设定相应的加权标准分值,规定各大项的基本要素和证据规范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对不符合基本要素项目(A项目)要求或者缺少基本要素项目之一的,扣除该大项的全部标准分值;对不符合证据规范项目要求(B项目)的,发现一处,扣除0.5分,但扣分合计不得超过该大项标准分。最后,将各大项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评查案卷的总得分。 根据本标准评查的案卷,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案卷;70分以上不足80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案卷;80分以上不足90的,评定为合格案卷;90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案卷。 (三)办案过程中不涉及的相关程序或者证据问题不扣分,其大项目分按得分计算;属于本标准项目之外的内容,不参评、不扣分。 第一部分 基础标准 一、执法主体合法 (一)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对违法行为的管辖职权。 二、违法事实清楚 (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准确; (三)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适用法律正确 (一)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行政处罚种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一)先调查取证后决定行政处罚; (二)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不得按简易程序办理; (三)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其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履行了听证程序;   (六)行政处罚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七)先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法文书,后执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八)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按规定的程序移送。 第二部分 一般标准 一、立案 (本大项标准分4分。) (一)基本要素: 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按规定制作立案审批表,履行了立案审批程序。 (二)文书制作证据规范: 1、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准确; 2、基本案情的记载清楚; 3、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申请立案、建议进一步调查的意见明确; 4、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明确、签名和审批时间完整。 二、调查取证(本大项标准分35分。) (一)基本要素: 1、认定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 2、所有收集在卷的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证明结论合法、准确、唯一; 3、认定基本违法事实的核心证据,有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等原始证据佐证(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节录件); 4、除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直接证据外,不得仅以当事人的陈述等单一证据认定违法事实。 (二)书证证据规范: 1、提取的书证原件,有提供人的确认意见、签名(押印)和提供时间; 2、提取的书证复印件、影印件或者节录件,注明有出处,有原件保管人注明的核对无异意见、签名(押印)和提供时间; 3、提取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附有说明材料; 4、有书证提供人或者保管人的有效证件名称、编号、住址和联系方式; 5、有书证提取人的签名和提取时间。 (三)物证证据规范: 1、提取的物证原物,有提供人的确认意见、签名(押印)和提供时间; 2、提取的原物为数量较多种类物中的一部分的,应当有相关说明; 3、因提取原物有困难而提取原物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的,有原物保管人注明的“与原物核对无误,原物存于XX处”确认意见、签名(押印)和提供时间; 4、有物证提供人或者保管人的有效证件名称、编号、住址和联系方式; 5、有物证提取人的签名和提取时间。 (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规范: 1、提取的有关资料原始载体,有提供人的确认意见、签名(押印)和提供时间; 2、提取的原始载体复制件,有提供人的确认意见、签名(押印)和提供时间; 3、提取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有关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的文字说明,并有其他证据印证; 4、声音资料附有该声音资料内容的文字记录; 5、有视听资料提供人或者保管人的有效证件名称、编号、住址和联系方式; 6、有资料提取人的签名和提取时间。 (五)证人证言证据规范: 1、有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明确的证明事项和意见; 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押印等方式确认; 4、注明出具时间; 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六)调查笔录证据规范: 1、一份调查笔录针对一名被调查人; 2、有调查的时间(精确到时、分)、地点; 3、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表明身份、告知被调查人陈述(申辩)权利和接受调查义务的内容; 4、被调查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有效证件名称和编号等基本情况记录完整; 5、调查笔录内容或者不同调查笔录之间矛盾之处得到合理排除; 6、调查笔录中的涂改之处,经被调查人签名(押印)确认; 7、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押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8、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的签名; 9、调查笔录采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 (七)现场检查笔录证据规范: 1、有现场检查的时间(精确到时、分); 2、有现场检查的地点和具体场所; 3、有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的内容; 4、通知相关人员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载明有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参与检查的过程等内容; 5、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客观具体; 6、现场检查笔录的涂改之处,经被检查人签名(押印)确认; 7、现场检查时采取录音、拍照、录像等配套检查措施的,在笔录中有相应记载; 8、现场检查笔录有被检查人的确认意见和逐页签名(押印);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押印)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员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但应记录其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及联系方式); 9、现场检查笔录有执法检查人员、被邀参加人的签名; 10、现场检查笔录采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 (八)抽样记录证据规范: 1、抽样过程附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抽样方案的确定、物品存放场所和性状的描述,抽样基数的认定,样本取得的具体方法,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等); 2、被抽样单位(人)的名称准确、完整; 3、实施抽样的事由、法律依据填写准确; 4、抽样的时间、地点(场所)具体; 5、抽样物品的名称、执行标准、型号(规格)、批次(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等的记录准确; 6、有样品的保存方式和加封情况记录; 7、有被抽样单位(人)对抽样方法、过程、样品确认的明确意见和签名(盖章)、时间;被抽样单位(人)拒绝签名(押印)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员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但应记录其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及联系方式); 8、有两名以上抽样人的签名和抽样时间; 9、有组织抽样的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九)检定、检验结论证据规范: 1、有检定、检验类别; 2、有检定、检验委托人或者抽样人及委托或者抽样时间; 3、有检定、检验机构的资格证明(CMA、CAL等资质印鉴); 4、有检定、检验的依据、结论; 5、有检定、检验机构的印章和日期; 6、告知当事人对检定、检验异议处理的途径和期限正确; 7、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有复检结论;不能复检的,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十)鉴定结论证据规范: 1、有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2、有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 3、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5、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6、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印章和鉴定日期。 三、行政强制与证据保全 (本大项标准分10分。) (一)基本要素: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3、援引的法律条文准确; 4、执法文书用印正确; 5、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保全措施的期限符合规定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二)行政强制与证据保全文书制作证据规范: 1、当事人的名称完整; 2、对违法或者涉嫌的违法事实的表述全面、具体; 3、援引的法律条文全面、正确、具体; 4、采取措施的期限、物品状况和保管场所等内容准确、具体; 5、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途径、时限准确; 6、涉案物品清单中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填写清楚、具体; 7、有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 8、有依法送达该执法文书的证明; 9、延期的行政强制措施,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三)解除行政强制与证据保全文书制作规范: 1、当事人的名称完整; 2、解除措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援引的法律条文全面、正确、具体; 4、解除措施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5、有当事人、物品保管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 6、有依法送达该执法文书的证明。 四、调查终结报告(本大项标准分4分。) (一)基本要素:   1、违法当事人认定正确;   2、叙述的事实卷内有证据支持; 3、违法事实定性准确。 (二)文书制作证据规范: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完整; 2、违法事实叙述清楚(违法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涉案标的物的状况、危害后果及需要说明其他情节) ,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正确; 3、对证据分析全面、客观; 4、处理建议合理、适当; 5、适用法律条文准确; 6、用语准确,条理清楚; 7、有案件承办人签名和报告日期。 五、案件审理(本大项标准分10分。) (一)基本要素: 1、应当集体审理的案件,按规定实行了“三级审理”; 2、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以收集在卷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3、案件审理人员的资格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4、据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相关规定; 5、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及上级机关的批准意见。 (二)文书制作证据规范: 1、案件集体审理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包括审理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审理人员、记录人及审理内容); 2、审理内容记录全面、具体; 3、审理的决定明确、具体; 4、相关人员的签名完整。 六、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本大项标准分8分。) (一)基本要素: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处罚意见与审理意见一致; 3、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的渠道、期限正确,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进行了复核; 4、执法文书用印正确; 5、当事人对属于听证程序的案件申请听证的,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制作证据规范: 1、当事人的名称完整; 2、对违法事实的表述准确、完整; 3、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4、拟实施处罚的理由阐述充分; 5、援引的法律条文正确、具体; 6、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明确、具体; 7、日期完整; 8、送达程序符合规定; 9、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或者放弃该权利的,有记载或相关证据证明; 10、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复核结论的明确记载。 (三)听证文书制作证据规范: 1、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全面、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职务,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准备证据、通知证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等权利和义务,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印章和发出通知的时间); 2、听证笔录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会场纪律、听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听证内容的详细记录; 3、笔录涂改之处有当事人的确认签名(押印); 4、笔录签字完整。 七、行政处罚决定(本大项标准分10分。) (一)基本要素: 1、当事人名称准确;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3、援引的法律条文正确; 序人4、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合法; 5、明确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后的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制作规范: 1、处罚决定书标题、文号正确;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完整; 3、认定的违法事实叙述正确、完整; 4、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列举完整; 5、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采纳与否的理由与认定理由充分; 6、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具体、完整; 7、告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途径和期限准确; 8、告知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正确; 9、救济途径和期限的告知内容正确、完整; 10、送达程序符合规定;当场交付当事人的,有宣告的记载。 八、行政处罚(处理)执行(本大项标准分10分。) (一)基本要素: 1、行政处罚(处理)的执行过程有执行笔录记载; 2、执行财产罚的,附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符合规定的条件; 4、决定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程序、结论符合规定要求; 5、当事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证据规范: 1、行政处罚(处理)的执行人、执行时间、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有详细记载; 2、罚没票据内容准确、完整,用印正确; 3、没收物品附有详细的物品清单; 4、决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明确审批意见; 5、记载执行情况的笔录有执行人、被执行单位(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作有格式统一、内容正确完整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有受理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九、结案审查(本大项标准分5分。) (一)基本要素: 1、结案案件应当制作结案审批文书,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案件因故中止或者终结办理的,应当有证据支持并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3、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的案件,制作有结案报告。 (二)文书制作证据规范: 1、结案审批文书有案件承办单位的承办人明确的申请结案的意见、签名(盖章)和日期; 2、结案审批文书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3、结案报告的报送时间符合规定; 4、结案报告的内容完整(包括基本案情、查明的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时间); 5、结案报告备案或者报告的主送对象正确。 十、立卷归档  (本大项标准分4分。) (一)基本要素: 涉案证据集中保管,案卷材料排列整洁、有序。 (二)文书制作证据规范: 1、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可分正、副卷); 2、装订规范; 3、使用A4规格执法文书和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 4、卷内材料有逐页编号(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5、有破损或者小于A4规格的纸质证据采用A4规格文书粘贴后入卷,大于A4规格的材料折叠后入卷; 6、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可作标识、拍照后另行妥善保管,照片及说明材料附卷归档。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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