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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基本框架: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三.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四: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 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六.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六.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七.根据民法通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是: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八.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九.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派他性。
十.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十一.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力。
十二.债的概念 :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十三.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十四.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五.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
十六.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十七.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是: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十八.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十九. 著作权的概念: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用权。
二十。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十一。担保的方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二十二。抵押的法律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抢险救灾等工程。
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
二.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去申请
三.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1、联合共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分包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六、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在分包工程中还要防止出现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4、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没有承揽工程。
七.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八.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上的
4、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八.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七.开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八.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止。
九.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十. 下列情形没收保证金:
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后悔。
3、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性质的
4、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5、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十一.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十二.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十三.违法分包的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十四.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时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十五. 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十六. 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七.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一) 、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规定: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十八. 什么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责。
三.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 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权
5、 紧急避险权 6、获得安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
8、 获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1、遵章守规 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五.事故等级的划分:
六.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二.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
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三.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4、依法报审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7、依法进行装修
四、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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