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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聚合视角下搜索引擎的法律规制——以“自愿法定许可”制度的新应用为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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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息聚合视角下搜索引擎的法律规制信息聚合视角下搜索引擎的法律规制 以“自愿法定许可”制度的新应用为路径孙 栋摘 要 信息聚合服务以“搜索引擎+提供 深层链接”为基础,而搜索服务以对网页文件海量复制为前提,以提供“深层链接”为目的的抓取,不宜再被视为合理使用。同时,过去通行的判定,即提供快照和缩略图可构成合理使用的开放性认定标准也难以起到准确的预测作用。要解决内容提供者与信息聚合服务者间利益失衡,可着眼于对搜索引擎的法律规制,对此我国特有的“自愿法定许可”制度可成为解决相应问题的新思路。关键词 信息聚合 搜索引擎 抓取 合理使用 自愿法定许可Legal Regulation of Search

2、Engines from the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Aggregation Taking the New Application of“VoluntaryStatutory Licensing”System as the PathSun Dong Abstract Information aggregation services are based on“search engine+provision of deep links”,while search services take the massive replication ofweb files as

3、 the basis.Therefore,the crawling behavior that aims to provide“deep links”should no longer be regarded as fair use.In addition,the common-ly-used open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have failed to accurately predict whether theprovision of snapshots and thumbnails is a kind of fair use.Hence,making legal

4、regulations for search engines is considered to be a potential solution to the imbal-11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content providers and information aggregation serviceproviders.The“voluntary statutory licensing”system peculiar to China may pro-vide new insights for the solving of the pro

5、blem.Keywords Information Aggregation;Search Engine;Crawling;Fair Use;Voluntary Statutory Licensing在媒体融合发展的新时代,信息聚合类服务已成为传播的要冲1。Web3.0 时代的信息聚合服务是将搜索引擎与“深层链接”相结合的产物。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内容服务提供者需要借助搜索引擎提升自身知名度,这让搜索引擎的种种问题或未被过多关注或被给予了宽容。随着个人用户供给的免费优质内容资源日益减产,以及搜索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聚合类手机应用的出现,相关主体利益失衡的问题日益凸显。“深层链接”属于帮助传播,所

6、以规制“深层链接”以图矫正利益失衡并非优选方案。聚合服务提供者获取了种种显性或隐性的商业利益,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方却并不能从中直接获益,长此以往,必然造成越来越多提供优质内容的网站拒绝被搜索。因此,需要将着眼点转向搜索引擎,对搜索引擎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设计,如此才可协调聚合服务提供者和内容直接提供者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信息聚合类服务的发展。一 搜索服务的各环节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网页文件包含的元素一般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目前被爬虫软件抓取,直接提供的只有文字、图片及视频预览图。这些元素中,文字、图片、视频预览图均可构成作品,而网页是文字、线条、色彩、声音的多元素结合,本身可构成

7、汇编作品或美术作品。网页、网页中的文字、图片或视频预览图,均存在被搜索引擎侵权复制、提供的情形或可能。搜索引擎完成搜索服务需经三步:搜集预处理提供。其中,“搜集”指利用爬虫软件,从事先制定好的 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即统一资源定位系统)列表中的 URL 开始,依据各站点相互之间的链接,自动访问各211通常被称作 Robot、Spider 或 Crawler。信息聚合视角下搜索引擎的法律规制Web 站点,并将相应 Web 文档回传至搜索引擎的服务器复制,建立数据库。因此搜索引擎的工作基础即是大量地对 Web 文档进行复制,建立 Web文档数据库。“预处理”指利

8、用分析程序对复制来的海量网页文件进行分析和关键信息提取,最终在人为预设的重要性因素的干预下建立索引。这一过程具体包括:分词、过滤、转换、抽取出索引项,这些技术往往与具体的语言以及系统的索引模型密切相关。2若不要求汇编行为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则预处理过程完全可被认定为汇编过程。“提供”指网络用户向搜索引擎发送某个字段的查询请求后,搜索引擎的服务程序从经过预处理的 Web 文档数据库中,以被赋予的权值为取舍依据,提取与该字段相应网页的标题、网址和摘要,并按一定顺序对这些网页信息进行排列,最终将包含这些网页信息及 URL 地址的搜索结果以 Web 文件的形式传送给用户。Web 文件中通常包含网页介绍、

9、普通链接、“深层链接”、缩略图、网页快照等。二 现有理论作为搜索引擎合法性支撑的缺陷无论是提供摘要或视频首帧画面预览的一般搜索、信息聚合服务,还是提供内容全貌的快照和图片,搜索服务均符合促进知识快速传播的理念,对用户应用互联网和互联网本身发展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给搜索引擎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学界努力从多个角度提出多种观点以求排除相应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使搜索引擎摆脱侵权的隐疾和备受诟病的尴尬。然而,这些观点似乎均不能使问题得到完美解决。(一)搜索引擎不应适用“系统缓存避风港规则”因以网页介绍方式向用户提供搜索结果不满足“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这一要件,鲜有提供网页介

10、绍这类搜索结果的行为因适用“系统缓存避风港规则”而免责。针对网页快照是否应适用“系统缓存避风港规则”,一直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搜索引擎的爬虫软件抓取网页文件以及以快照形式向用户提供网页文本及图案,虽然构成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但符合针对“系统缓存”的“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发生的一系列涉及搜索引擎快照的案件中,也均产生了相应争31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论。例如,在“泛亚诉百度案”中,百度将从其他网站自动获取的歌词存放于自己的服务器中,使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 MP3 网站下载歌词。百度主张其提供的歌词快照功能是对搜索结果文本信息的“自动缓存”,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 21 条所

11、称的“自动存储”,因此应当免责。3在美国发生的“Field 诉 Google 案”中,原告在其网站中发表了文章,该网页被 Google 制作了网页快照。法院认为,Google 的行为可以根据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数字千年版权法)中针对“系统缓存”的“避风港”免责。然而,系统缓存与网页快照在产生目的、形成原理、是否对目标网站产生替代效应等方面的诸多不同,决定了二者根本为不同的事物,所以“系统缓存避风港规则”不能适用于网页快照而使其免责。首先,系统缓存的目的是避免发生网络拥堵,提高访问速度,而网页快照的目的是提供搜索结果,使用户获知网页文件的内

12、容;其次,系统缓存的产生以最先访问的用户访问行为为前提条件,如没有任何一个用户访问目标网站,则不可能生成目标网站的系统缓存,就此而言,系统缓存的产生是由用户的主动行为激发的,它是用户浏览行为的延伸和结果。而网页快照所呈现的内容是由爬虫软件自动抓取回传至搜索引擎服务器的。在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提交关键词进行搜索之前,快照文件事实上就已存在于搜索引擎服务器上了,即便没有任何用户进行过相应内容的搜索,快照文件也已事先存储于搜索引擎服务器中。最后,系统缓存不会对目标网站产生替代效应,网页快照则不然。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浏览网页快照时,在获得快照后往往不再直接去访问目标网站,造成网页快照可能产生替代目标网站的

13、后果。(二)“默示许可”理论无法作为合法性的依据在前述“Field 诉 Google 案”中,被告认为,在现在的互联网技术和规则下,若某网站不愿其网页文件被搜索引擎收录和提供,则完全可以依据 Robots 协议在其网站中加入 robots.txt 文件,表明其不愿被搜索的意思,以避免被搜索和提供。若网站没有如此安排,则可视为同意被搜索引擎抓取其网页文件并向用户提供。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难以成立。首先,网站没有加入指令,并不代表其同意自己的网页文件被抓取和411信息聚合视角下搜索引擎的法律规制提供,这如同房门虽然未锁甚至敞开,但并不代表可以任由他人进出拿走东西一样;其次,即便网站没有加

14、入指令可以被解读为不拒绝被抓取和提供网页文件,但仅有网站的意思,并不能使抓取和提供行为合法。作者许可此网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不意味着许可彼网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若认为没有依据 Robots 协议在其网站中加入指令,即视为许可搜索引擎抓取并提供的观点成立,则任何已上传互联网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再传播均可视为经由许可的合法行为了。事实上,“默示许可”只是解释合同的方法,借用该理论对专有性权利进行限制,以解决搜索引擎侵权问题,存有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弊端。(三)合理使用制度力有不逮在目前现有的解决搜索引擎侵权痼疾的办法中,认为搜索引擎的抓取提供行为可构成合理使用相对最为科学合理。搜索引擎提供搜索结果必

15、然经过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按照合理使用制度的原理,搜索引擎提供网页介绍构成“转换性使用”,提供网页快照和缩略图也构成“转换性使用”,但“转换性使用”规则具有预测功能较差的弊端,且不适用于以设置“深层链接”为目的复制。1.以设置“深层链接”为目的的复制不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本身的逻辑是,被评判的行为从原理上本应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但因公共政策的原因,而将其法定为合法行为。因设置“深层链接”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项控制的行为,所以设置“深层链接”不构成直接的侵害著作权行为,进而也就没有探讨该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空间。但是,搜索引擎提供“深层链接”的前行为是复制,虽然单纯的复制没有实

16、质性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其后续的目的行为 设置“深层链接”却对被链内容产生了替代效果,即完整地再现了来源网页中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完整地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所以不应将复制和设置“深层链接”完全割裂地进行评价。设置“深层链接”行为的特点和效果应影响到对搜索引擎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定。换言之,在信息聚合服务下,因目的行为与基础行为的高度牵连,“复制+设置 深层链接”从总体上并不符合“转换性使用”规则,搜索引擎复制行为的合法性难以确立。51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2.“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预测功能乏力搜索引擎提供快照的作用在于当来源网页无法正常访问时,可以用访问快照的方式替代

17、对来源网页的访问,或者对比来源网页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变化。缩略图的作用在于向用户呈现图片的大致样貌,以便于用户决定是否对来源网页进行访问。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快照和缩略图的作用相较于原作品,功能已经发生了转换,对应提供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但如果快照和缩略图对来源网站起到了替代作用或者对作者的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则不构成合理使用。所以,对于提供快照和缩略图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的问题,无法给出一个统一、明确的答案,只能在个案中进行判断。考虑到“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基础是开放性合理使用认定标准,但是开放性合理使用认定标准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相符。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是“限制与例外”的立法

18、模式,按照这一模式,提供快照、缩略图并不符合构成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便突破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准用“转换性使用”规则,因该模式高度抽象的判定标准和高度主观的判定方法,使用“转换性使用”规则也难以给公众和搜索服务提供者相对确定的行为指引,很难对行为后果做出较为准确的预判。三“自愿法定许可”制度的新应用一方面,信息聚合服务下的抓取、设链或提供行为海量存在,且不应禁绝;另一方面,相应行为具备侵权属性且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并引发利益失衡,这两方面的矛盾不仅严重损害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严肃性,也使著作权法理论面临逻辑不自洽的危险。“自愿法定许可”虽是我国特有的制度,但“自愿”+“法定许可”的模式既未

19、排除市场机制的适用,又可让著作权人选择适用法定许可,实现统一定价的效率,还可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对准确的行为结果预测依据。用“自愿法定许可”解决包括抓取、提供快照和缩略图在内的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海量使用问题,以及著作权人、搜索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服务提供者间的利益失衡问题,均是可供探讨的思路。611信息聚合视角下搜索引擎的法律规制(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原理和价值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具有将专有权利降格为获酬权的效果。按照参与立法者的解释,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它可以使有价值的作品迅速进入不同的读者层,满足公众的文化需要。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理由是报刊出版周期短,具有较强的时效

20、性,允许其他报刊将已经刊发的作品作为文摘、资料转载不会影响被转载报刊的销售,也不会妨碍下一期报刊的发行。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报刊的转载只要支付了合理报酬,应该说并不悖于作者的合法利益,因为作品业已发表,以新的形式进一步传播一般并不违背作者的意志。4非常特殊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又同时规定了允许著作权人以事先声明的方式免除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特色(郑成思先生将此特色称为“自愿法定许可”)。5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虽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和缺陷,且特立独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自愿法定许可”的制度设计却在客观上具有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

21、一,允许著作权人对是否适用法定许可自决。著作权人可选择依据市场规律自由协商或直接套用法定许可下的固定价格。第二,提高了作品的利用率,节约了交易成本。若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转载摘编,则可省去与转载者的协商环节,如此可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作品的利用率。搜索引擎以抓取、提供快照、缩略图等方式海量复制和提供作品,用现有理论难以完美解释,这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检视我国的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以求应对不断失衡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和定位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格局。我国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所具有的自愿性特点和节约交易成本的特性对于解决搜索引擎著作权问题具有较大的特殊价值,应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灵活调整,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22、适用于搜索引擎抓取并设置“深层链接”,提供快照、缩略图服务,以期实现“旧瓶装新酒”“老树发新枝”之效。(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应用于网络环境的尝试1.司法解释的尝试及取消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原因分析2000 年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71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此为网络转载法定许

23、可。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2004 年的修改明确了申明不得转载、摘编主体的资格,使具体规定更加严谨。到 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彻底删去了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开始规定但后来又取消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原因,很多学者做了分析,有人认为一开始是因为传统媒体为了借网络媒体扩大知名度,很乐意网络媒体转载其刊发的文章。6最

24、高人民法院顺应这种需求和传播趋势,在 2000 年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中同时规定了从传统媒体到网络媒体转载的法定许可。但是后来网络转载之风愈演愈烈,网络盗版猖獗,严重威胁到了传统媒体的利益,为了抵御网络媒体带来的挑战,传统媒体极力呼吁取消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以平衡两大传播媒介之间的利益,所以才有了后续立法中否定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合法性的规定。7另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最终删去网络转载的有关规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司法解释中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与2006 年5 月公布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相冲突。我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中并不包含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司法解释做相应规定

25、无合理依据。二是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规定应当与国际接轨。依据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并不能适用于外国主体,这种差异使得外国主体在我国享有了超国民待遇。8笔者认为,无论当时取消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基于何种原因,在如今融媒体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宜再人为设置互联811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二)。信息聚合视角下搜索引擎的法律规制网传播与传统方式传播之间的隔离。这种隔离无论是从传播原理,还是从法律原理而言,均没有基础和合理性,沿袭这种做法只会降低媒体融合发展的动力,影响公众对作品获取的便利。2.网络转载法

26、定许可立法尝试的启示著作权法的产生和每一次发展皆因为新传播技术的产生打破了原有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新的传播技术催生了新的传播者,新的传播者挖掘了新的经济利益或者要从原有的利益生态中进行分割,于是新传播者、原有传播者与著作权人三者之间便产生了新的利益博弈,为了平衡利益,解决新出现的矛盾,著作权法便要进行调整或者制度的创新。依此而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工具意义更加明显,它是划分著作权人、各传播者之间利益的工具,是经济利益驱动发展的结果,从著作权法的诞生到每一项新的具体制度的出现无不表现如此。比如,世界第一部现代意义版权法 安娜女王法 被视为各方妥协的产物,汇集着各种盘根错节的利益算计,因

27、此许多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矛盾的综合体。9美国版权法也将利益纠葛表现得淋漓尽致,如果回溯 20 世纪初美国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定位,可以发现其既非为了增进公共利益,亦非为了鼓励传播,而是调和新旧两类产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抑制著作权市场的垄断。10因此,在探讨一项著作权法具体制度的存废或适用时,应将着眼点置于利益相关体间的利益状态,分析其是否失衡,以及相应制度是否可以矫正失衡的利益状态。(三)运用市场思维和“自愿法定许可”的合理性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许可来源网站传播其作品并不代表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从行为的客观方面看,抓取行为构成复制,提供快照、缩略图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28、,理应获得许可,否则即应被认定为侵权。但是,互联网信息的海量决定了逐一点对点获得授权的成本过高,而且爬虫软件的抓取行为具有随机性,不可能事先知晓哪些网站的哪些内容会被抓取回传,所以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可能事先逐一获得授权,自由协商的市场机制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法定许可被视为一种临时性的制度工具,在市场无法解决的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如延续目前的随意抓取并设置“深层链接”,随意提供快照、缩略91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图的方式,既面临着相关主体利益失衡的局面,又无法与现有法律制度相兼容,在自由协商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应用法定许可制度替代。1.适用“自愿法定许可”不违背市

29、场规律市场经济下作品即商品,作品虽然承担着文化传承、宣传等特殊公共职能,但不能以此为由不区分目的地任意为著作权人设立负担,将“强制法定许可”适用于搜索引擎抓取、提供快照、缩略图并满足“三步检验法”标准,不能将方便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硬生生转嫁于著作权人身上,靠牺牲著作权人这一群体的物质利益来满足其他群体的需求。在“自愿法定许可”模式下,是否适用法定许可由著作权人或内容服务提供者自决,法定许可只是为了解决协商定价的难题。在声明不愿通过快照或缩略图被提供的情况下,权利人仍可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是否需要花费成本进行点对点协商的问题,也由其自己判断。另外,也不用担心将法定许可适用于抓取、

30、复制、快照和缩略图会限制公众对信息的获取。首先,著作权人本身就享有禁止被搜索引擎抓取、提供快照和缩略图的权利,其完全可要求其授权的网站设置 robots.txt 文件排除搜索引擎的利用;其次,希望被搜索引擎抓取、提供快照或缩略图的著作权人完全可以放弃使用费的主张,根据市面决定是否需要实际支付报酬,需要搜索引擎帮助其扩大影响的,自然会放弃报酬,认为自己的作品足够好,应当为自己带来收益的,就可声明拒绝法定许可。2.“自愿法定许可”与“三步检验法”相契合“自愿法定许可”严格意义讲并非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并未剥夺著作权人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它只是为了实现更高效利用作品的目的,而在保留作者许可权

31、的基础上,对作品利用和付费方式所做的一种特殊安排。因此,用“三步检验法”考量“自愿法定许可”似乎不合适。若仅考虑在“自愿”的基础上适用了“法定许可”,对此情形下的“法定许可”进行检视,首先需要权利人未做出禁止搜索引擎抓取、快照和缩略图的声明;其次,将“自愿法定许可”适用于搜索引擎抓取、提供快照和缩略图这些目前无法可适的现状,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只会增加其合法收021为表述方便,笔者将不考虑著作权人意愿,不允许其自决的法定许可称为“强制法定许可”,以与“自愿法定许可”相对应。信息聚合视角下搜索引擎的法律规制益,不会不合理地减少其合法收益;最后,在“自愿”的情况下,抓取、快照、缩略图的使用方式不会与

32、作品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将“自愿法定许可”适用于抓取、提供快照和缩略图符合“三步检验法”。3.适用“自愿法定许可”具有可操作性因为用户搜索的随意性而形成的搜索结果的随机性,不可能预先确定哪些作品会被抓取,或通过快照、缩略图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如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只有实际转载刊发了相应作品,才应向著作权人付酬一样,网络中也只有实际抓取某作品并设置“深层链接”或提供了某作品的快照、缩略图,才应向著作权人付酬。而哪些作品最终被抓取并设置“深层链接”或以快照、缩略图的方式提供给了用户是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统计出来的,因此法定许可的先用后付费的模式也非常适用于抓取并设置“深层链接”或提供快照和缩略图的情况。四

33、 结语法律是对已有生活经验、规律的总结,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当用现存的法律制度规范新生事物相关社会关系,出现了不合逻辑或不公平的结果时,我们就应当考虑新生事物之客观存在的利弊,若利大于弊,则应容许新生事物的存在,调适法律制度,使新的利益平衡尽快产生。搜索引擎抓取并设置“深层链接”,提供快照和缩略图服务具有自身存在的价值。使相应传播行为在著作权法基本理论框架下被准确定位,进而改变这种服务侵犯著作权的尴尬局面,不仅对媒体融合背景下的搜索服务和信息聚合服务有着积极意义,也对著作权法理论起到发展和完善的作用。“自愿”+“法定许可”的模式既未排除市场机制的适用,又可让著作权人选择适用法定许可,实现统一定价

34、的效率,还可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对准确的行为结果预测依据。用“自愿法定许可”解决信息聚合和搜索引擎对作品的海量使用需求,以及著作权人、搜索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服务提供者间的利益失衡等难题是可行的思路。作者:孙栋,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12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注释1 赵鹏.搜索引擎对信息传播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J.比较法研究,2018(04):189-200.2 章森,王伟.搜索引擎的工作机制 N.计算机世界,2006-06-12.3 王迁.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J.东方法学,2010(03):126-139.4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EB/O

35、L.中国人大网,2002-07-15.http:/ 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法:特点、优点与缺点 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01):64-71.6 董天策,卢锦霞.报业如何应对网络媒体的挑战 关于报界呼吁“捍卫知识产权,提高网络转载门槛”的思考 J.新闻实践,2006(06):21-22.7 余筱兰,周俊强.我国网络“转载”立法评述及完善 J.电子知识产权,2016(04):11-18.8 彭桂兵.网络转载立法的历史变迁及动因 J.中国出版,2015(12):39-42.9 易健雄.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5.10 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溯源与移植反思 J.法学,2015(05):72-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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