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美树日记项目
大连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美树日记 项目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美树日记”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大连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美树日记”项目(以下简称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已选聘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美树日记”项目进行物业服务和管理,在“美树日记”居住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应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美树日记” ;
坐落位置:大连甘井子区 路美树日记 号 单元 号;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及别墅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赠送面积: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但屋面、外墙面的使用权及收益权由建设单位保留;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
2.地下停车场、地下车库、车位、地下封闭车位为出卖人投资建设,除已分摊入买受人建筑面积的共有建筑面积外的房屋或房屋的相应部位、区域等,均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
3、XXXXX的产权属于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参加面积分摊,提供有偿经营服务。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公建)、车库及仓库的屋面、房屋屋顶屋面全部为不可上人屋面,使用用途必须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规定。任何业主不得进入该屋面及在上面进行活动、堆放物品、设置设施、搭建任何建筑或构筑物。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若因业主个人行为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由业主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必须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及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1:30 ;13:00-18:00,其他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其他时间不得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五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等设备的外机,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如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业主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十八条 业主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告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办理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若施工人员违反小区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一切纠纷、损失、责任,业主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该停车费仅为停车秩序管理等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停放,且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位。对于占用通道、公共区域和停放在楼梯间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定期清理并移至专用场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停放费用。业主不得在小区内修理或清洗车辆。
第二十条 业主或实际使用人因从事商业活动需安装广告招牌的,必须报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规格、式样安装制作广告招牌,不得影响楼宇整体形象和其他业主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做到门前三包,保持店容、店貌及环境的清洁,做到橱窗明净。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如封闭敞开式阳台)、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
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如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或安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私自加锁楼层防火门、使用天台作其他用途、擅自拆改烟道等;
4.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或其他违章建筑;
5.在物业任何共用部位或非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位置、场所、外墙、栏杆等位置晾晒衣物、菜品、鱼类等物品或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恶臭物质,发出超标噪声、震动,聚众喧哗,进行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或高空抛物;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改变外墙面颜色、围栏颜色(如在门窗、外墙面等处张贴宣传广告、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等);
8.在小区内燃烧纸钱或进行其它形式迷信活动;
9.乙方不能破坏屋面防水层和保护层,不能搭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卫星接收器、门斗、遮阳棚、凉亭、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乙方不得对底层花园、阳台和露台内砌池、沟垅,进行养鱼、种菜、饲养家禽、牲畜等,不能对底层花园进行区域分割,不能在底层花园外侧开门,不能改变底层花园围墙的样式、高度、颜色等,更不可扩建底层花园,应保持底层花园与园区整体一致性,如因乙方不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能向雨水管内排放生活废水、不能向雨水管内投放杂物,应定期检查阳台、露台及底层花园地漏是否通畅,禁止在阳台、露台及底层花园地漏上堆放任何杂物,更不能将阳台、露台及底层花园地漏及排水口封堵,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使用底层花园、阳台及露台不得有其他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居住行为,如噪音扰民、异味、环境污染等方面;
10.对楼前绿地或室外露台,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业主不准拆毁栅栏、平整、扩建或进行其它任何改动。严禁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1.随意停放车辆(包括自行车);
12.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阻挠小区内涉及公共设施设备检修的行为;
14.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扩大营业场地。
15.出售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16.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1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全体业主现一致同意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直接予以拆除、清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应以绳拴系,以防伤人,并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相邻业主,如造成业主投诉,应自行将宠物清离本物业。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或造成财产、设施设备、园林绿化损坏的,由宠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专有部分管道渗漏、堵塞引发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或单位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1、业主 电话:
2、其他联系人 电话: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物业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如维修发生的费用等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业主共用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1.由业主购房时一次性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筹集。
(三)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四)相关业主不批准物业服务企业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五章 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从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收;对提前入住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费从入住之日起开始计收。业主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第二日起该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业主承担,业主应承担该房的全额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业主或使用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交房之日起一次性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加赠送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收费标准为:
1.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①多层住宅:1.80元/月.平方米
②小高层住宅:1.70元/月.平方米
③电梯费:12.00元/月.户
④花园洋房:1.80元/月.平方米
⑤别墅:2.00元/月.平方米
⑥公建:2.20元/月.平方米
2. 租赁车库、车位物业管理费:40.00元/月.位或库
3. 私家车库、车位物业管理费:40.00元/月.位或库
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于每季度届满前30日以前缴纳下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领取钥匙但暂不入住的业主也应按标准及期限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所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等任何一项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业主应当承担应交费用每日3‰的滞纳金,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督促其限期缴纳;超过3个月仍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欠费业主名单予以公布,也有权采取书面通知等措施予以催缴。
业主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不经书面催缴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
第四十条 凡因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确定义务而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或实际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关于楼前绿地使用的统一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业主恢复原状,或自行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如督促业主改正、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等)。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采取书面措施督促其改正,同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业主赔偿,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免责条款:
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免责事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之责:
1.在本物业内因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由相应的违法者或犯罪者承担责任;
2.因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3.自业主迟延支付物业服务费等服务费至实际支付日之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5.因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使物业服务企业未完成规定管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物业服务企业重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给予物业服务企业经济赔偿。
6.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除上述各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物业服务企业之事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于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受让人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书面承诺,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等服务费用。否则物业管理有权拒绝受让人或承租人入住,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原)业主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的约束同样适用于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各执一份,交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第四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为大连市甘井子区 (路)美树日记 (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大连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美树日记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法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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