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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投保654页教学课件全书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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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车险投保,单元一,汽车保险概述,单元,二,汽车保险产品,单元,三,车险投保实务,单元,四,事故车辆的查勘与定损,单元一 汽车保险概述,2025/1/6 周一,单元一 汽车保险概述,单元小结,思考与练习,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一,二,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2025/1/6 周一,学习要求,1.,正确叙述汽车保险的常用术语;,2.,知道车辆风险的控制办法;,3.,分析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18,课时。,(一)风险,(,二,)风险处理,(三)汽车保险的作用,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一)风险,1.,风险的含义,所谓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情况和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2.,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偶然性,3,)可变性,2.,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的头脑中的主观想象。人们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概率)和损失幅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彻底消灭全部风险。,2,)偶然性,尽管对个体而言车祸是否会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发生的后果都是不确定的,但对驾车人整体而言,车祸的发生又具有必然性。,所以,个体风险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及发生后果都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但大量(总体)风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必然性。,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一)风险,2.,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偶然性,3,)可变性,可变性是指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风险的变化,有量的变化,也有质的变化,还有风险的消失到产生新风险的变化。,风险变化的原因是风险因素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来自科技的进步、经济体制与结构的转变和政治与社会结构的改变。,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一)风险,3.,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促使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或内在的原因。,根据其性质,通常把风险因素分成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2,)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的原因。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已发生,它使风险的可能性转变成了现实性。,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一)风险,3.,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3,)损失,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判断是否属于风险管理中的损失有两个要件:一是经济价值的减少必须以货币来衡量;二是非故意、非计划和非预期。,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一)风险,3.,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3,)损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即风险因素可能引起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必然导致损失的发生,三者之间是一个统一体,缺一不可。,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图,1-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关系示意图,(一)风险,4.,车主面临的主要风险,(,1,)自身车辆的损失。,(,2,)车上和车下人员伤亡损失。,(,3,)自身车辆以外的财产损失,包括:,车上人员财产;,车下第三者的财产;,公共财产。,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一)风险,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一)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与心理风险因素都与人有关,如何区分?,.,判断是风险因素还是风险事故的关键是什么?,.,折旧、馈赠属于损失吗?,.,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与损失大小之间有什么关系?,P2,1.,风险的代价,由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能没有风险,而风险又总是与损失相联系的,尤其是那些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所以说,风险是有经济成本的,风险的经济成本即风险的代价。,风险的代价包括:,1,)风险事故的代价,2,)风险因素的代价,3,)处理风险的费用,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1.,风险的代价,1,)风险事故的代价,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必然导致损失的形成,有时这种损失是灾难性的。,2,)风险因素的代价,由于风险因素未必导致风险事故,所以,损失尚处于潜在的状态,由此形成的代价是无形的、隐蔽的,但却是实实在在的,因此人们总要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而这是需要代价的。,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1.,风险的代价,1,)风险事故的代价,2,)风险因素的代价,3,)处理风险的费用,由于人们意识到自己会面临风险,所以就会采取各种措施,于是费用便产生了。总之,由于风险的存在,它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不仅个体需要为之付出代价,社会也必须为之付出代价。人们为了尽量减小风险的代价,必然会对风险进行管理。,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2.,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管理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行为。,风险管理的基础是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而风险管理的关键是选择风险控制的方法;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3.,风险处理的方法,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或风险评估)、风险处理、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四个实质性阶段。其中,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基础),而风险处理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环节。,风险处理的方法,风险处理方法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如图所示。,需要注意的是,各种方法之间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所以,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灵活运用。,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图,1-2,风险处理方法关系图,风险处理的方法,风险处理方法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1,)控制型方法,(,1,)风险避免。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风险的措施。,(,2,)损失预防。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后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3,)损失抑制。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它通常用于损失可能性较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或转嫁的情况。,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风险避免、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的区别,1.,风险避免不需要其他技术辅助,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都是损失控制方法。,2.,风险避免的目的是使损失发生的概率为零;损失预防的目的是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而损失抑制的目的是减少损失的程度。,P4,3.,风险处理的方法,1,)控制型方法,(,4,)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包括分割和复制两种,而分割又包括割离(分离)和分散两种。,割离:将风险单位割离成许多特殊的小单位,而不是将它们集中在都可能遭受同样损失的同一个地点。,分散:是指通过加大风险单位的数量,将特定风险在更大的样本空间里进行分散,以此来减少单位的损失。,复制:是指再设置一份经济单位所有的财产或设备作为储备,这些复制品只有在原资产或设备被损坏的情况下才可以被使用。,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分割和复制的特点,1.,分割和复制不像其他损失抑制措施那样力图减少风险单位本身损失的严重性,而在于减少总体损失的程度。,2.,分割和复制减少的是一次独立风险事故的损失,但同时增加了风险单位,也就会影响风险事故或损失发生的概率。,3.,复制风险单位可以减少平均或预期的年度损失(减少损失发生概率)。,4.,分割风险单位能不能减少平均预期损失,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分割风险单位减少损失程度是否比降低风险事故或损失发生概率来得更重要。,P5,3.,风险处理的方法,1,)控制型方法,(,5,)控制型非保险转移。即转移有风险的财产或活动,如出售、租赁、转让、转包、订合同、约定免责等。,在一些场合,转移带有风险的财产或活动可能是不现实的。典型的例子是医生不能因为害怕手术失败而拒绝施行手术。此时如果签订免除责任协议就可转移风险。又如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害怕高风险客户出车祸而拒绝承保,所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除责任,这样,保险公司并不转移有风险的活动(承保)而只是转移了部分可能的责任风险。,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3.,风险处理的方法,风险处理方法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2,)财务型方法,(,1,)自留是指通过财务手段自我承担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2,)保险转移就是将风险损失所导致的财务负担转移给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方法。人们会面临各种风险损害,一部分可以通过控制的方法消除或减小,而另一部分只能通过风险转移的办法来解决。,(,3,)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就是指经济单位将自己可能的风险损失所导致的财务负担转移给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经济单位的风险控制方法,如中和、保证书、公司化等。,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3.,风险处理的方法,2,)财务型方法,(,3,)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中和:在处理投机风险时,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衡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保证书:权利人因担心义务人有不忠实的行为或不履行某种明确的义务而导致权利人的损失,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品来担保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忠实和有义务的履行的一种书面合同。,公司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移给多数股东承担。,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1.,稳定公共秩序,2.,保障车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3.,扩大汽车的需求,4.,促进汽车安全,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三)汽车保险的作用,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一)保险标的与保险,(,二,)保险合同中的四种人,(三)保险合同的重要形式,(四)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五)机动车辆保险的主险与附加险,(一)保险标的与保险,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六)机动车辆的价值及车损险的投保方式,(七)投保与承保、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八)免赔额与免赔率,(九)保险费和保险费率,(十)保险事故和保险责任,(十一)交通事故和单方肇事事故,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就是保险所保障的对象。,2.,保险,保险是转嫁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从经济角度讲,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1,)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通俗地讲,必须投保否则就违法的保险就是强制保险,如车险中的交强险;可以自愿投保的保险就是商业保险,如在汽车保险中,交强险以外的其他险种。,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一)保险标的与保险,1.,保险标的,2.,保险,1,)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2,)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就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车损险、全车盗抢险、车身划痕险等;人身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一)保险标的与保险,1.,保险标的,2.,保险,3,)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不定值保险就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如财产保险、医疗保费等。,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一)保险标的与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可以依评估价格确定。,P7,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一)保险标的与保险,1.,保险标的,2.,保险,4,)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原保险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直接保险;再保险就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共同保险就是由几个保险人同时承保一笔业务的保险。,5,)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就是以机动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不定值保险。值得注意的是汽车保险正式名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一)保险标的与保险,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区别是什么?,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及外形尺寸均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一)保险标的与保险,P7,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注意:因为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的,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又称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二)保险合同中的四种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7,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二)保险合同中的四种人,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二)保险合同中的四种人,保险公司有哪几种形式?,1.,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业务: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2.,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再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分出保险分入保险。,P8,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保单载明的保险人和印章显示的保险人不一致问题,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才是合同的一方,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服务的具体承担者。合同当事人并不一定亲自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洽商事宜,可以授权委托自己的分支机构及员工与对方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授权他人替其履行合同项所含的义务。,2.,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能有: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P8,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保单载明的保险人和印章显示的保险人不一致问题,3.,保单上加盖的印章是代表保险公司已同意承保的一种证明行为。既然只是起证明作用,那么,当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并且依托授权出单后,在该保单上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并无不妥。当然,如果再加盖上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省级分公司或上级总公司的印章则更妥当。,4.,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由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且单独领有营业执照,如果发生保险争议,对被保险人而言,既可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也可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权利由原告方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不将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的上级公司或者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P8,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二)保险合同中的四种人,1.,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该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而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请求权才成为一项现实存在的合同债权。,2.,保险金是否作遗产处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规定是不同的。,3.,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则要看在保险理赔之前夫妻身份关系是否还续存。,4.,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是一个特例,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投保人在车上时就是被保险人,而在车下时应视为第三者。,P9,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它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注意:因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没有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所以也称合同的关系人。,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二)保险合同中的四种人,保险金与遗产在偿债方面的区别,遗产必须用于偿债,而保险金并无这样的规定。,P11,受益人的指定方式,1.,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并没有对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它可以是具体指定也可以为关系指定,但不得填写,“,法定,”,字样。,2.,用关系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时(如,“,妻子,”,),可以让具体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得以真正确定,虽然这种指定方式更加灵活而且实用但容易产生法律纠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职工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的,推定职工为受益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的,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P11,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二)保险合同中的四种人,1.,投保单,投保单就是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及核定给付、赔付的重要原始资料。,注意:投保单只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一种书面凭证,在保险公司正式签发保单后会自动失效。,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三)保险合同的重要形式,风险与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二)风险处理,未经投保人授权而在保险合同中代签名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只是解决了代签字或盖章行为所引起的保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影响投保人的如实告之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见最大诚信原则内容部分),P12,2.,保险单,通俗地讲,保险单就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经审查后同意投保而出具的一种保险合同,也称保单。,注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也是索赔的凭证。目前汽车保险的保单有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单两种,如图所示。,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三)保险合同的重要形式,图,1-4,某保险公司商业险保单,图,1-3,某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车主随身携带或张贴的一种简化保单,也称小保单,如保险卡、交强险标志。保险卡、交强险标志如图。,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三)保险合同的重要形式,图,1-5,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卡,图,1-6,交强险标志,4.,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公司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向投保人提供的临时保险凭证,如新车上牌前使用的提车暂保单。,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三)保险合同的重要形式,图,1-7,平安财险的批单,注意:暂保单的法律效果与正式保单相同,但内容相对简单且保险公司只按暂保单上的要约承担责任。,5.,批单,正式保单不能随意改动,因此,保险公司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一种批注就是批单,也称背书。,注意:批单一般附贴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但法律效力优于原保单中的同类款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P16,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三)保险合同的重要形式,保险中介是指活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它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注意:个人代理人也称保险营销员,而在专业代理人或兼业代理人中推销保单的员工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四)保险合同的中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一)行为人持有保险公司工作证、空白保险合同、盖有保险公司印鉴的收据等;,(二)行为人原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后行为人丧失代理权而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投保人,行为人又以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与投保人进行了续期保险费收取等业务活动的;,(三)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文件对代理人的授权不明的;,(四)其他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但上述证件、文件系伪造、变造的除外。,P16,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四)保险合同的中介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就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的委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进行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而在出险后,对损失的原因程度进行查勘、鉴定、估损及理算的单位。,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四)保险合同的中介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3.,保险公估人,(,1,)虽然公估报告的权威性较高,但它只能作为诉讼的凭据,并无法律效力(强制力)。,(,2,)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人可以不予以接受;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3,)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四)保险合同的中介人,机动车辆保险分强制险和商业险两大类,其中,商业保险的险种又可分为主险(也称基本险)和附加险。,1.,主险,主险就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如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2.,附加险,附加险就是不可以单独投保,只有先购买主险后才能投保的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五)机动车辆保险的主险与附加险,1.,机动车辆的三种价值,1,)保险价值: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即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一般按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不定值保险中)。,2,)保险金额(也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依据。,3,)实际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值多少钱。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六)机动车辆的价值及车损险的投保方式,2.,车损险的投保方式,1,)投保方式,(,1,)足额投保。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投保。,(,2,)不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投保。,(,3,)超额投保。超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投保。,2,)赔付特点,(,1,)足额投保的赔付特点。当标的全部损失时按实际价值补偿;而当标的部分损失时则按实际损失补偿。,注:因为实际赔偿时需扣除免赔额,故用补偿两字(而不是赔偿)。,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六)机动车辆的价值及车损险的投保方式,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六)机动车辆的价值及车损险的投保方式,1.,投保,通俗地讲,投保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行为和过程。,2.,承保,当投保人提出投保请求时,经审核其投保内容后,同意接受其投保申请,并负责按照有关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的过程。,3.,保险索赔,通俗地讲,保险索赔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自己的事故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的行为和过程。,4.,保险理赔,当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权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给付赔偿金的行为。,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七)投保与承保、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为了提高投保方的防损责任心及免除小额赔款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在汽车保险中规定绝对免赔额和免赔率。,1.,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就是在保单中约定一个数额,保险标的的每次损失必须超过这个数额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其超过部分,而这个数额以下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如车损险中有,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供投保人选择。,2.,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就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百分比,也即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百分比。,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八)免赔额与免赔率,什么叫相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是指保险双方约定一个数额,保险标的的每次损失只要达到这个数额,保险人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如果损失没有达到这个数额则保险人不予赔偿。,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八)免赔额与免赔率,P20,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九)保险费和保险费率,1.,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就是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十)保险事故和保险责任,1.,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2.,单方肇事事故,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汽车保险的基本术语,二,(十一)交通事故和单方肇事事故,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为赃车投保或为毒品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用货币来反映,则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数量上应该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无法定量的利益不能成为可保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都是无价的,所以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一)物权;,(二)合同;,(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P22,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应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形式估价,而且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这种客观存在的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而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时是不能签订保险合同。,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中是将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所以凡因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损而遭受损失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四种情况:,1,)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的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对其所保管、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4.,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所以,被保险人对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1,)固定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观众等人具有保险利益。,(,2,)各类专业人员对工作中造成损害的他人具有保险利益。,(,3,)制造商、销售商对消费者具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25,5.,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6.,保险利益的时效,1,)旧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旧法要求投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只强调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旧法只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在,2009,年,10,月,1,日前,二手车转让后为什么要办理保险批改?,P25,6.,保险利益的时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P26,7.,保险标的转让中的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版)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中,“,转让,”,是指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而未实际交付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又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27-P28,7.,保险标的转让中的保险利益,1,)新旧保险法对标的转让是否引起保险合同转让规定的对比,旧法:采用属人原则,即标的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原保险合同对受让人不生效。原车主在卖车前、后均可提出退保。,新法:采用绝对当然继受主义,即标的转让后原保险合同对受让人生效。原车主在卖车前可以提出退保,但在卖出后就不可以再提出退保申请。,2,)新旧保险法对标的转让赋予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机会的时机对比,旧法:赋予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的机会在事前,即保险标的转让发生前。导致过户后至批改前的保险真空期。,新法:赋予保险人重新评价风险的机会在事后,即保险标的转让发生后。事后评价不会发生保险真空期。,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7.,保险标的转让中的保险利益,3,)新旧保险法对标的转让保险人批改的时限规定对比,旧法: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标的转让通知后的批改没有时限规定。,新法: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标的转让通知后的批改,若仅变更被保险人,则批改没有时限规定;但若需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则批改有时限规定。即,30,日内。,4,)新旧保险法对标的转让批改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对比,旧法: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不需要条件。,新法: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必须满足转让导致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三,(一)保险利益原则,1.,过户未批改前,原保险合同对受让人已经生效,不存在保险真空期。,2.,因标的转让需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必须在收到转让通知之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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