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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曹操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曹操提出的“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指,在国家太平安定的时期,治理国家应该先礼义后刑罚,但是,在天下纷争的大乱之世,则应该以法治为主,先刑罚而后礼义。曹操“拨乱刑先”的思想是对汉代封建正统思想的超越。但是,曹操所说的“拨乱刑先”,并不是反对礼义教化,而恰恰是以正统儒家所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依据和司法的归宿。2.第一节 曹操二、“惟才是举”与“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曹操对人才的重视在中国历史上是颇为出名的,针对东汉以来根据“门弟世资”选拔官吏造成对人才压制的状况,曹操先后三次下令求贤。曹操认为任人不应该以出身、家世、门弟为标准。他贯彻“惟才是举”的方针,因此他争取和团结了一大批人才。与“惟才是举”思想相联系,曹操在司法官吏的任用问题上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这就是他主张应该“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曹操认为,刑法是关系到众人生命的大事,一定要选精通法律的人来掌握。3.第一节 曹操三、赏罚分明与以法治军曹操认为,儒家的礼在治军时没有多大的作用。他认为应该以法治军。为了做到以法治军,曹操发布了一系列的军令。这些军令的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贯彻的总原则是赏罚分明,有法必行,从严治军。曹操特别重视在军队中建立严明的赏罚制度。曹操的军法、军令不免有些过于残酷,但其以法从严治军的军事法治思想却为中国军法建设留下了若干可供借鉴的东西。4.第二节 诸葛亮一、审势立法,厉行法治诸葛亮面对天下分裂、战乱频繁的时代,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拨乱反正,必须审时度势,厉行法治。他认为时代不同,所面临的情况各异,从现实出发,必须审时度势,厉行法治。5.第二节 诸葛亮二、“科教严明,赏罚必信”诸葛亮的法治思想在执法方面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赏善罚恶”。2、“执法必信”。3、“刑不择贵”。4、“刑不枉纵”。5、根据天下大乱的特定情况,特别强调以执法严明为核心的“刑名法治”而已。6.第三节 王弼一、“名教本于自然”说王弼的玄学法律观是从“贵无”论开始的。他认为,“无”是自然、社会和人类一切事物的本源。既然万事万物都以“无”、“道”、“自然”作为本源,那么,包括法律在内的名教遵从自然就是顺理成章的。基于“名教本于自然”的原则,王弼认为,立法定制和法律改革应该自然为宗。首先,关于立法的问题,王弼认为,处理争讼关键在于“作制”,即所谓“无讼在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其次,法律变革时也应该遵循“名教本于自然”的原则:“革即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业。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7.第三节 王弼二、无为而治论无为而治论是先秦道家创始人老子的重要理论主张。王弼对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大加推崇。在王弼看来,无为而治的道理很简单,那就是以自然为法。从无为而治出发,王弼反对统治者以“智”统治天下,认为统治者如果“任智”,必然造成天下争讼。总之,统治者有为,民众会有为,大家都无所不为,必然产生争讼混乱。8.第三节 王弼三、反对严刑峻罚从自然无为的思想出发,王弼坚决反对严刑峻罚。他认为,如果统治者一味地使用严刑峻罚,那么,万物就会失去自然本性,严刑不但不能制服民众,反而能激起民众反抗,造成天下大乱。9.第四节 嵇康一、“越名教而任自然”说嵇康在对待名教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嵇康强调“自然”,否定“名教”,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嵇康之所以在“名教”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主要是因为他清醒地看到司马氏集团与曹魏集团斗争的实质。二、“以六经为芜秽,以仁义为臭腐”嵇康强调“自然”的重要性,认为世间万事万物都有“自然之理”,人也有“自然之性”,因此,作为国家的“礼律”,也必须符合“自然之性”,才是最好的礼律。据此,嵇康认为,儒家所鼓吹的六经和当权者所推行的“礼律”,都是压抑、束缚人性的桎梏,是对“自然”的违背。10.第四节 嵇康三、“刑本惩暴,今以胁贤”嵇康对刑罚本身的目的和刑罚在当时的执行状况发表了重要的看法。他认为,人类制定法律,利用刑罚,本来是用它惩罚暴恶的,但是,在魏晋时期,刑罚却被用作残害贤良的工具。刑罚本来是为制止犯罪、给天下带来安宁的,但现在却成了为最高统治者一己服务的工具。11.第五节 杜预一、“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杜预认为不能用解释经典的繁琐方式来立法,而必须使法律条文简明扼要,文字清晰准确,从而使法律明白易晓。他不仅认为立法不能繁琐,并且主张立法应该简明扼要。从执法角度来说,法律条文如果过于繁杂,只能为贪官污吏舞文弄法提供方便。从百姓守法的角度说,法律制定得简明易懂,使普通百姓看到法令以后,能够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主动约束自己,不轻易违法犯罪,这样法律就在百姓自觉遵守的情况下得以实施。12.第五节 杜预二、立法“必审刑名”我国古代立法到晋律时,已经开始制定“刑名”篇,并将其作为首篇。“刑名”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杜预认为制定法律应该尤其重视“刑名”篇的作用。因为在“刑名”篇中,最容易将儒家的立法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条文的法意当中,从而便于司法官断案。13.第五节 杜预三、“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杜预等人在制定晋律时将律和令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律”是指关于如何定罪量刑的法律。而“令”是指处理各种临时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关于“律”与“令”的关系,可以说,“律”是永久的正式的法律,而“令”是临时性的针对具体事件的规章,对“令”违反以后,有罪就依“律”进行处罚。14.第六节 张斐一、“以理统法”与“以礼率律”张斐认为,“理”是法的灵魂,法是“理”的体现,统治者施政立法都应该以“理”为指导原则。张斐这里“以理统法”的思想,有一定的法哲学含义。表现在,张斐认为,“理”是属于“形而上”的“道”的范畴的概念,而“法”或“律”是属于“形而下”的“器”的范畴的概念。张斐虽然把“理”解释成属于“道”的范畴的概念,但实际上,张斐所说的“理”,其“形而上”的意蕴是有一定局限的。15.第六节 张斐三、若干法律属术语的界定张斐在注解晋律时,区分了一系列容易混淆的罪名和法律概念。16.第七节 刘颂一、“复肉刑”论刘颂认为恢复肉刑存在三个非常重要的理由:1、恢复肉刑,能够解决死刑太多和生刑太轻的问题。2、恢复肉刑,对于犯罪者来说,能够“去其为恶之具”,从而达到“止奸绝本”的目的。3、恢复肉刑,对于一般人来说,能够起到危吓得作用,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17.第七节 刘颂二、“划一法律,简而不漏”的立法思想刘颂认识到当时立法的两大弊病:一是当时“法门多,令不一”,二是法繁令密。针对这两种情况,刘颂提出在立法上要坚持“划一法律、简而不漏”的指导思想。他认为,“法渐多门”的情况如果一再延续,对于加强封建法制极为不利。他还主张立法要做到提纲挈领、简而不繁。18.第七节 刘颂三、“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的执法思想从严格依法断案角度出发,刘颂提出了下面几点具体主张:1、定罪量刑以法律正文为准。2、司法解释只能依律进行,不能在法外作任意解释。3、断案只能遵从成文法而不能依据习惯法。19.第六节 张斐二、刑名篇的内容与意义张斐不仅极力主张“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而且从理论上详细阐发了为什么要将刑名篇置于律首的原因。张斐对刑名篇内容与意义的认识是深刻的,他主张刑名篇的地位高于法典的其他各篇并且应该将其置于律首的思想,不仅直接影响了晋律的制定,而且对后世立法起到了前车指路的作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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