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0〕81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自然科学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教(2009)173好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自然科学类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2.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自然科学类项目实施细则
重 庆 大 学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基本科研业务费 科研专项 管理办法 通知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发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设立的,以提高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为目标的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教(2009)1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设立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以下简称科研专项),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我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引进人才和45岁及以下的人文社会学科教师;优先资助团队和国际合作及学科交叉项目。
第三条 科研专项遵循稳定支持、自主安排、公开公正、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重庆大学科研专项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聘任组建若干专家组,负责科研专项的立项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定科研专项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协调解决科研专项实施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专家组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根据不同需要进行聘任,对学校科研专项规划提出建议,参加有关项目的评审、遴选及结题、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挂靠科技处,统一负责科研专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和协调工作,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重庆大学科研专项总结报告等。
第三章 项目资助与实施
第八条 科研专项不得与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已有成果、已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九条 科研专项每年立项个数和各项目的资助额度,视年度经费总额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十条 科研专项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生科研基金和新进优秀青年教师基金分块管理实施,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人事处分别负责相应科研专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及项目申报、评审、考核、验收与结题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专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实施期原则上为2-3年,获资助者须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约定各方责权关系,并按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结题验收报告,严格绩效考核,并与相关个人与学院后续支持挂钩。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考核时,获资助的科研专项项目经费可按一般纵向项目记入所在单位和个人工作量。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遴选
第十四条 科研专项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批准等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在每年的6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五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科研专项限报1项,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拟资助的项目名单须上网公示,无异议者提交校科研专项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使用
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科研专项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编制预算,经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定后分年度据实安排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专项经费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计提管理费。
第六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专项项目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科研专项项目资助取得的成果,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专项获资助后取得的成果,须按重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对跨学院或跨研究基地人员,获资助后取得的成果可实行“双署名”制。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专项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No.***资助”字样(英文:Project No.***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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