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
养护维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养护作业安全
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养护安全
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
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养护作
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养护作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
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
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章
制度,办法,监督指导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除收费高速公路)和农村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公路
管理部门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安全作业
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呼兰养路总段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
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养护单位(养护施工企业)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责
任主体,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 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在实施养护作业前,制定安全保
障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单位应加强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公路管
理机构应对养护维修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设施与要求
第十五条 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公路养护作业区交通控制要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要求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
1、警告区的最小长度s
高速公路,一级 公路按设计速度(120,100)km/h计算,s确定为1600m;按设计速度(80,60)km/h计算,s确定为1000m
.二,三级按设计速度80km/h计算,s确定为1000m;按设计速度
60km/h计算,s确定为800m;按设计速度40km/h计算,s确定为
600m;按设计速度30km/h计算,s确定为400m。
2、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s
当需要封闭车道或硬路肩(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应使车流的变化平缓。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s,由封闭车道的宽度和限制车速来确定,按照限制车速60km/h计算,封闭车道宽度为3.0m,
3.5m,3.75m时,ls确定为70m,90m.90m;按照限制车速40km/h计算,封闭车道宽带为3.0m,3.5m,3.75m时,ls确定为30m,40m,40m;按照限制车速20km/h计算,封闭车道宽度限制为3.0m,3.5m,3.75m时,ls确定为10m。
隧道内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ls按上述规定数值的1.5倍取值。
3、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j,由封闭路肩的宽度和限制车速来确定,按照限制车速60km/h计算,封闭路肩宽度为1.5m,1.75m,2.5m,3.0m,3.5m时,lj确定为20m,20m,30m,40m,50m;按照限制车速40km/h计算,封闭路肩宽度为1.5m,1.75m,2.5m,3.0m,3.5m时,lj确定为20m;按照限制车速20km/h计算,封闭路肩宽度为1.5m,1.75m,2.5m,3.0m,3.5m,时,lj确定为10m,一般情况下封闭路肩按实际路肩宽度全部封闭,根据路肩全宽确定lj
4、缓冲区的最小长度h
H=50m,对交通量特别大的路段h>100m,弯道陡坡路段视情况加长,最大限度的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缓冲区域只留一个车道供车辆通行。
5、工作区长度G
工作区长度根据养护作业的需要确定。
6、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lx
Lx=30m,对交通量特别大的路段h>50m,有施工车辆从下游过渡区出入时,应用锥形路标隔离供施工车辆专用,最大限度的满足车辆并道安全要求。
7、终止区最小长度z
Z=30m
第十六条 养护作业区的安全设施
养护安全设施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撤除设施的人员及有关车辆等设备要在封闭区内行驶。
在养护维修作业中,可用做渠化交通的安全设施有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施工隔离墩和防撞桶(墙)等,以下规定了几种最常见标志的要求。
1、锥形交通路标
由橡胶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状为圆锥形,其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规定,布设间距宜为10m-20m,用于夜间作业时应用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告灯号。
2、路栏
由刚性材料制成,具有反光功能,其颜色,尺寸,形状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规定,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的路栏上部要安装施工警告灯号。
3、移动式标志车
带有动力装置或可移动装置(拖车)的具有供电设备的安全警示设施,颜色为醒目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号,其后有醒目标志牌,图案和显示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使用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设置于上游过渡区或缓冲区内。
4、夜间照明设施
当夜间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
第十七条 养护作业控制区基本要求,养护维修作业区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1、工作区应设置工程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出入口应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
2、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不同车道不易同时维修作业;当必须同时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布设间距不小于500m。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尽可能的加大间距。
3、同一方向相同断面相同车道同时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布设间距不少与500m,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尽可能的加大间距。
4、在作业路段上下游处设置明显标志提示施工路段位置和建议绕行路线等信息。
5、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车道变化标志,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之间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布设路栏,控制区其他安全设施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6、对于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以简化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即将缓冲区并入上游过渡区,终止区并入下游过渡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长度可适当减少,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配备交通指挥员,有条件时,可设置移动式标志车。
7、对于移动养护作业,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以简化为警告区和工作区,即将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并入警告区,不需设置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警告区可适当减少。
第五章 人员和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背心。
第十九条 养护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多班作业时,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条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养护作业机械与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喷涂符合《安全色》(GB 2893-2001)和《安全色使用指导》(GB 7627.2-1986)规定的反光油漆,或粘贴《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 /T18833-2002)规定颜色工程级以上的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洁。
第二十二条 路面日常养护作业机械与车辆必须在车辆顶部配置作业标志灯——黄色闪光警示灯,养护作业能见度较差时必须开启。
第二十三条 路面保洁,洒水,治虫机械车辆尾部必须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路面养护作业机械应严格按照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以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存在故障的机械作业,严禁在各种机械运转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应由专业人员停电后作业。
第二十五条 养护机械在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由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养护单位和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生养护安全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安全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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