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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Y章 第34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十五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 第34条设有蒸汽涡轮机或围封式蒸汽机的机舱的主要内容。
(5)除第(4)款的规定外,另须─
(a)在每个锅炉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0.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6)在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以下(a)或(b)段的设备─
(a)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74.6千瓦特或不足74.6千瓦特设置一个,但在任何一个舱间内无须设置多于7个该等灭火器;或
(b)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连同以下(i)或(ii)节的设备─
(i)一个容量为至少45升的泡沫灭火器;或
(ii)一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7)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至少一套符合第69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该套装备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
第369Y章 第40条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29,30,31,32,33,34,35,35A,36,37,38
属第VII(A)类的船舶
(1)第29至38条适用于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9,30,31,32,33,34,35,35A,36,37,38条 *〉
(2)每艘小于500吨并属第VII(A)类的船舶须载备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所须载备的消防装置。
第369Y章 第41条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29,30,31,32,33,34,35,35A,36,37,38
属第VIII类的船舶
500吨或以上的船舶
第29至38条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9,30,31,32,33,34,35,35A,36,37,38条 *〉
第369Y章 第42条适用范围
150吨或以上但500吨以下的船舶
第39条 适用于150吨或以上但500吨以下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第369Y章 第43条适用范围
150吨以下的船舶
(1)本条适用于15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2)(a)第39(2)条适用于每艘本条适用而长度为21.34米或以上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但第39(2)(b)条所规定的消防泵则可由主引擎驱动。
(b)每艘本条适用而长度小于21.34米的船舶,在机舱外面的位置须设置一个有固定通海接头且用动力或人力操作的泵,及一条有直径10毫米喷嘴的消防喉,而其能产生一股射程不小于6米且能直射到船舶任何部分的水柱,此外,并须设置一个适合与该消防喉一起使用的喷雾嘴;但在任何长度小于9米的船舶上,或在任何长度小于21.34米的开敞船舶上,则可用2个消防桶取代上述设备,其中一个消防桶须安装桶绳;但如已符合第(3)款的规定而设置消防桶,则无须另加设置该等消防桶。(3)每艘本条适用的船舶须按照下表的规定设置手提式灭火器或消防桶─
船舶长度灭火器或消防桶的最小数目
21.34米以下2
21.34米或以上3如设置消防桶,其中至少一个消防桶须安装桶绳。
(4)除第(3)款的规定外,每艘本条适用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船舶,须按照下表的规定另加设置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船舶长度灭火器的最小数目
6米以下1
6米或以上2(5)每艘本条适用而长度为9米或以上并已安装燃油锅炉或内燃式推进机械的船舶,如是主要或完全用木建造,并在机舱铺设甲板,则须在机舱外面设置设施,以将窒火气体迅速喷射入机舱内,该等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60%;或如机舱以钢舱壁作为界面,则窒火气体的分量须相等于该机舱总容积的至少40%;但在本条适用且长度小于21.34米的任何船舶上,可用喷水系统取代上述设施,该喷水系统须由位于机舱外面的手动泵及固定通海接头供水,该手动泵及通海接头可以是第(2)(b)款所提述的手动泵及通海接头。该泵须由固定的管道接驳到数目足够的喷水喷嘴,而该等喷嘴位于机舱内适合之处,且能扑灭油火。
(6)每艘本条适用的船舶,如属长度为21.34米或以上并属铺设全通甲板的船舶,则须设置一把消防斧。
第369Y章 第44条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41,42,43
属第VIII(A)、IX及IX(A)类的船舶
(1)第41至43条适用于属第VIII(A)、IX及IX(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属第VI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41,42,43条 *〉
(2)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VIII(A)及IX(A)类的船舶、任何500吨以下并属第IX类的船舶或任何并非行走国际航程且属第IX类的船舶,使其不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限。
第369Y章 第45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46条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41,42,43
属第XI类的船舶
(1)第41至43条适用于属第XI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属第VI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41,42,43条 *〉
(2)处长可豁免任何属第XI类的船舶受本规例任何规定所规限。
第369Y章 第47条并无条文
并无条文。
第369Y章 第48条一般规定
详列交互参照:
33,34,35,35A,36
第IV部
防火与消防装置:液货船
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
第29、30(1)及第33至36(1)条及第38条适用于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33,34,35,35A,36条 *〉
第369Y章 第49条对液货舱的保护
(1)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T)类的液货船,须设置符合附表13的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化学品液货船或气体运输船。此等船只须设置令处长满意的替代布置。 (1995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2)除第(2A)款另有规定外,每艘载重量20000公吨或以上并属第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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