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安全附件的“前世今生”
早期安全附件的含义
20世纪80年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对相关的附件和仪表,或统一列为“主要附件和仪表”,或统称“安全附件”。
对于锅炉的相关管理要求,原劳动部早在1965年11月颁发试行了《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列举的类别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装置,温度测量仪表,锅炉的汽、水管道和附件”。原国家劳动总局1980年颁发了《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代替了上述文件。新规程中的“主要附件和仪表”类别与原规程一致。
对于压力容器的相关管理要求,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六章《安全附件》规定:“容器应按本规程要求分别装设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即:安全附件包括了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仪表。
当前,以上三个文件均已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规范。
02
最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安全附件的含义
最新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均将压力表等仪表从安全附件中分出,即分安全附件和仪表。
对于锅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10.4.3 安全附件和仪表”分述了安全附件(安全阀)及仪表(压力表、水位计及超压、低水位报警等)的要求。
对于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1.6.2安全附件及仪表”明确指出,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表。
对于压力管道,《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之附件D 《工业管道施工监督检验专项要求》中,“D2.12 安全附件”作出规定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和紧急切断阀。
03
安全附件是特种设备类别之一
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2014年《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下文简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
《目录》将安全附件列为“种类”之一,代码为“F000”,品种包括4个: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其中,把原目录中的“爆破片”修改为“爆破片装置”
综上,准确地说,安全附件为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明确规定包括4个品种,即: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不包括其他附件或仪表,如: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
二安全附件的生产、
检验、检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行业内普遍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常见的特种设备管理的标准规范要求比较了解,而对于“安全附件”这类特种设备管理的标准规范要求,则了解掌握得有所欠缺。下面简要介绍。
1.相关的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涉及具体规范如下: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2021年1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下文简称41号文)发布。公告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同时,新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文件内容包含了对安全附件管理的相关要求。
(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
2022年5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下文简称《核准规则》)。《核准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政许可改革有关要求,对核准程序进行了调整,整合了无损检测、电梯检测和安全阀校验等项目的核准要求,形成一部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工作规范。
2.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事项
41号文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在“制造单位许可”许可类别中,对安全附件的具体规定内容为:爆破片装置为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安全阀(A、B)、紧急切断阀(A、B)、燃气气瓶阀门(不含车用燃气阀门)为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
燃气气瓶阀门(不含车用燃气阀门)之外的其他气瓶阀门只需通过型式试验。
41号文附件1 注三明确了“安全阀、紧急切断阀制造许可参数级别”(“A级”“B级”)的具体划分。
3.安全附件的检修
41号文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在“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许可类别中,并没有专门对“安全附件”的检修资质作出规定、要求。与安全附件密切相关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资质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1)压力容器检修资质
在“制造单位许可”许可类别中,列有“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车用气瓶安装无须许可。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2)压力管道检修资质
公用管道、工业管道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3)锅炉检修资质
锅炉改造和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4.校验
安全附件中安全阀的校验机构与校验人员的资质要求如下。
(1)安全阀的校验机构资质
《核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同时规定:“实施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核准规则》附件B列出了核准项目范围。其中B3 为“安全阀检验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安全阀校验项目”有两个,一是“安全阀校验”,核准项目代码为FD1;二是“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检验”,核准项目代码为FD2。
《核准规则》“4.3 安全阀校验要求”同时规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其检验设备相关的安全阀校验,不需要再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安全阀校验资质,但是应当具有与安全阀校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
(2)安全阀校验人员资质
从事安全阀校验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41号文“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在种类为“安全附件维修作业”中,仅列出了一个作业项目,即“安全阀校验”,其项目代号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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