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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急 拖 带 装 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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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应 急 拖 带 装 置(ETS) 该装置符合199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MSC)通过的MSC.35(36)决议案“关于油轮应急拖带装置的指南”的规定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15-1 条的要求。同时艏部装置可兼单点系泊(SPM),满足OCIMF和世界各主要船级社的规范要求。 SOLAS公约对船舶应急拖带的要求进行修正并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英国劳氏船级社船级新闻信息No .3 1/2009 ,IMO的决议MSC 256 (84) 对《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I-1/3-4和应急拖带的要求进行了修正。当前,根据原《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I-1/3-4的要求,油轮的应急拖带装置需经过审批。修正后的法规规定,所有船舶,包括油轮在内,都需配备应急拖带程序。 在2010年1月1日后建造(上船台)的货船(即客船以外的船),在交付时;以及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上船台)的货船,不晚于2012年1月1日,应备妥应急拖带程序。 该程序须由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准备,而非船厂。本质上,应急拖带程序是供操作使用的,且是基于船上现有的装置和配备。该程序无需审核,但验船师需检查船上是拥有该程序,同时,国际安全管理审核人员也会检查此程序,作为国际安全管理审核的一个项目进行核准。 对于应急拖带程序相关内容的指引,请参考MSC.1/Circ. 1255 ? 对船东/船舶管理 公司在编写应急拖带程序时的指引。 关于执行MSC.256(84)决议有关SOLAS II-2章修订内容(2010年1月1日生效)的通知 1、前言     2008年5月16日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8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256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该决议附件包括了对II-1、II-2、III 和IV章的修订内容,自2010年1月1日生效。     本通函仅说明了MSC.256(84)决议附件中关于II-2章的修订内容,其原文和中文译文见本通函的附件。     2、定义     建造船舶系指SOLAS公约定义的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3、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     新增Reg.II-2/10.4.1.5条,要求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现有船舶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不迟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的坞内检验时,满足FSS Code第5章第2.2.2条的要求(即设置两套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     2)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符合证明     在第19.4条中删除如下文字:“第VII/2条所定义的”     3)关于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要求对第20.6.1.4 条(对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要求)作了修订,要求排水系统满足IMO制订的指南的要求*。     修订后要求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至2010 年1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只需满足经MSC.99(73)修订的6.1.4 条的要求。     另外,新增了20.6.1.5 条,要求所有在其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滚装船,应设有防止排水被堵塞的措施。对于2010年1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10 年1 月1 日后首次检验前符合要求。     4、关于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图纸审查和检验发证     1)各分社(办事处)接到本通函后,应对辖区内船东所属CCS级船舶进行一次核查,请船东协助统计所有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不满足新增Reg.II-2/10.4.1.5条要求的具体船舶,并上报总部,以便总部对适用船舶在SSMIS系统中加入法定备忘。 各分社(办事处)应积极敦促船东尽快完成CO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系统地改造设计。     2)经改造的CO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系统布置图,应提交我社审图中心审 查批准。审图时应注意,系统应满足MSC206(81)中对FSS Code第5章2.2..2.条的要求。     3)实船改造工作应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的坞内检验到期日前完成。在完成Reg.II-2/10.4.1.5条要求的改造后,应申请本社进行临时检验。检验满意后验船师应用RA报告中对此予以描述,并消除SSMIS中的备忘。     5、危险品适装符合证明:我社将按MSC.1/Circ.1266修改符合证明格式,修改完成后按新格式签发符合证明;     6、关于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要求的图纸审查和检验发证     1)2010年1月1日起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滚装船,如其车辆处所、滚装处所、特种处所设有压力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时,这些处所的灭火用水的排除应依据新Reg,II-2/20.6.1.4要求进行审图和建造检验。     2)对于2010 年1 月1 日前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滚装船,如其车辆处所、滚装处所、特种处所采用压力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的,应提醒船东需  在2010年1 月1 日后首次安全证书检验前,使其符合经MSC.256(84)修订后的20.6.1.5条的要求,验船师可按MSC/Circ1320 第5、6 节,进行排水防堵措施的检验和试验。总部在SSMIS 系统中对适用船舶加入适用本条要求的法定备忘。上述要求得到满足并经验船师检验合格后,验船师应在检验报告中对此予以描述,并消除SSMIS 中的备忘。     * 在2009 年5 月27 日至6 月5 日召开的IMO MSC86 次会议上,通过了MSC.1/Circ1320《客船和货船闭式车辆和滚装处所以及特种处所排除灭火用水指南》(Guidelines for thedrainage of fire-fighting water from closed vehicle and ro-ro spaces and specialcategory spaces for passenger and cargo ships)。鉴于公约Reg.II-2/20.6.1.4 运用脚注引用MSC.1/Circ1320,本社要求强制执行该通函,MSC.1/Circ1320 原文附在本通函之后。 MSC.256(84)通过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一、查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簡稱SOLAS公約)業奉行政院以69年2月20日台六十九交字第1915號函示准予採用在案,本案係國際海事組織(IMO)之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於2008年5月第84次會議通過MSC.256(84)決議案,採納SOLAS公約修正案,並修正「貨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高速船安全證書」及「特種用途船舶安全證書」等5種證書,定於2010年1月1日生效,適用於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為因應航運需求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爰採用上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修正案規定。 二、本修正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原第II-1章規則3-4「貨船緊急拖曳佈置」,修訂為「緊急拖曳佈置與程序」,並新增第2節「船舶緊急拖曳程序」。 (二)第II-1章新增規則3-9「上下船舶的方法」。 (三)第II-2章規則10「滅火」,新增4.1.5節。 (四)第II-2章規則20「保護車輛、特殊類別及駛上駛下空間」,修訂6.1.4節及新增6.1.5節。 (五)第III章規則6「通信」,修訂2.2節,將雷達詢答機改為搜索及救助定位裝置。 (六)第III章規則26「駛上駛下客船的增加要求」,修訂2.5節。 (七)依據前開第III章規則6「通信」規定,將「貨船安全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高速船安全證書」及「特種用途船舶安全證書」等五種證書之「救生設備細目」及「無線電設備細目」之雷達詢答機部分均改為雷達搜救詢答機及AIS搜救發送器。 MSC.256(84)決議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修正案 壹、第II-1章「構造-結構、艙區劃分及穩度、機械與電機裝置」 一、原規則3-4「貨船緊急拖曳佈置」,修訂為「緊急拖曳佈置與程序」,並新增第2節「船舶的緊急拖曳程序」: (一)適用時間: 1、客船-自2010年1月1日起適用。 2、貨船-自2010年1月1日起適用。但建造於2010年1月1日前者,應於2012年1月1日前符合規定。 (二)主要內容為所有船舶必須供有緊急拖曳程序,使用於緊急情況時,且基於船舶現有設計與佈置,程序書應包含下述: 1、圖說:顯示船艏及船艉甲板上可使用的緊急拖曳佈置。 2、能使用於緊急拖曳的設備清單。 3、通信方法。 4、利用實例程序,以促進緊急拖曳的準備與執行。 二、新增規則3-9「上下船舶的方法」 (一)適用於2010年1月1日以後建造的船舶,主要內容為船舶必須有上下船舶的舷梯,以提供在港內使用。 (二)上開構造與安裝必須基於IMO所發展的準則。 (三)所有船舶的現有舷梯必須按其使用目的在適當的情況下進行保養與檢查,尤其要考慮到安全負荷有無任何限制,所使用的鋼纜必須依照第III章規則20.4的規定來保養。 貳、第II-2章「構造-防火、火災偵測及滅火」 一、規則10「滅火」,新增4.1.5節 適用於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其所使用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必須在2010年1月1日以後第一個排定進塢的時程前符合消防安全系統章程(Fire Safety Systems Code)第5章2.2.2節規定。主要內容是二氧化碳的釋放,要有二道控制且裝在一個釋放箱內,第一道控制用來打開通往被保護區的管路上的閥,第二道控制用來從鋼瓶釋放二氧化碳,若釋放箱上鎖,鑰匙必須放在鄰近有可擊碎玻璃的密閉盒內。 二、規則20「保護車輛、特殊類別及駛上駛下空間」: (一)修訂6.1.4節: 適用於2010年1月1日以後建造的船舶,主要內容為當使用壓力式固定噴水系統滅火時,要考慮水的蓄積及損失的穩度,至於介於2002年7月1日以後及2010年1月1日前建造之船舶,應符合MSC.99(73)決議案之規定。 1、客船:隔艙壁甲板(Bulkhead deck)以上空間,水直接排放船外。隔艙壁甲板以下空間,要有泵及排放設施,其容量不低於噴水泵和噴嘴總容量的125%。艙底水井要有足夠容積,位於兩邊船舷兩個艙底水井的距離不要超過40公尺。 2、貨船:要有泵及排放設施,容量同客船規定,艙底水井的規則亦同客船。 (二)新增6.1.5節: 針對密閉車輛、駛上駛下及特殊類別等空間裝有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時,要有防止排水佈置阻礙的方法。船舶建造於2010年1月1日之前,必須在2010年1月1日之後的第1次檢驗以前,符合本節的要求。 參、第III章「救生設備及佈置」 一、規則6「通信」,修訂2.2節 主要內容為所有客船及總噸位為500以上的貨船,每舷要有一個搜索及救助定位裝置(search and rescue locating device),總噸位為300以上未滿500的貨船,只需安裝一個搜索及救助定位裝置,安裝位置同以前規定。 二、規則26「駛上駛下客船的增加要求」,修訂2.5節 主要內容為駛上駛下客船上每四個救生筏要配備一個搜索及救助定位裝置,必須安裝在救生筏內部,當救生筏展開時天線距水面超過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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