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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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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1—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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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7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22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不构筑物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约请了冶金部基建局、四川省建设厅参加讨论,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了试点工程的验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北京市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2.0.1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
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条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
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
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
洪堤的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
采取防护措施。
第2.0.5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时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条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
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第2.0.7条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
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
用,并应经常校核;
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第2.0.8条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表2.0.8
项 目
允 许 偏差
水准线路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 地
±20 (mm)
山 地
±6 (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 40(″)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3000
直接丈量测距两次较差
1/5000
注: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 围 堰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
第3.1.2条 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围堰平面布置图;
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
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四、围堰断面施工图;
五、板桩加工图;
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具;
七、围堰拆除方法与要求;
八、安全措施。
第3.1.3条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围 堰 类 型
适 用条 件
最大水深(m)
最大流速(m/s)
上围堰
草捆土围堰
草(麻)袋围堰
钢板桩围堰
2
5
3.5
—
05
3
2
3
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3.1.4条 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1.0~1.5m。
第3.1.5条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3.2.1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
第3.2.2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
物,冬期施工时不应使用冻土。
第3.2.3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 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驶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1.5m。堰内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1;堰外边越越度不宜陡于1:2。当流速较大时,外坡面宜用草皮、柴排(树枝),毛石或装土草袋等加以防
护。
第3.2.5条 草捆土围堰应采用未经碾压的新鲜稻草或麦秸,其长度不应小于50cm。
第3.2.6条 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水深的2.5~3倍。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
第3.2.7条 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草捆长度宜为150~180cm;直径宜为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捆扎,其
它部位宜采用草捆扎。
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直径宜为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三
倍。
三、草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
搭接长度可按该层草捆所处水深确定。当水深等于或小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1/2;
当水深大于3m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2/3。
四、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草捆铺设散草,其厚度宜为20cm。
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30~40cm。
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
体上。
第3.2.8条 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
第3.2.9条 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条例下列规定:
一、堰顶宽宜为1~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为1:0.5~1:1.0;堰内边坡坡度
宜为1:0.2~1:0.5。
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草(麻)袋容量的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
三、土袋堆码时应平整密实,相互错缝。
四、草(麻)袋围堰可用粘土填心防渗。在流速较大处,堰外坡草(麻)袋内可填装粗砂或砾
石,以防冲刷。
第3.2.10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时,应由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拆除时应由下游开始,由堰顶至堰底,背水面至迎水面,逐步拆除。如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节 钢板桩围堰
第3.3.1条 新钢板桩材质和外型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当有怀疑时应进行抽检。旧钢板桩经整修或焊接后,应采用2~3m长度同类型钢板桩作锁口通过试验。
第3.3.2条 钢板桩顶端应设吊孔,并用钢板补强加固。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堆存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第3.3.3条 接长的钢板桩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
头,后焊连接钢板。
第3.3.4条 当起吊设备允许时,钢板桩可由2~3块拼成组合桩,每隔3~6m用夹具夹紧,夹具应与围堰形式相符。组拼时应在锁口内填充防水混合料。夹具夹紧后,应采用油灰和棉絮捻塞拼接缝。
第3.3.5条 插打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混合料。
二、吊装钢板桩,当起重设备高度不够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
1/3桩长。
三、钢板桩可采用锤击、震动或辅以射水等方法下沉。但在粘土中,不宜采用射水。锤击时应
设桩帽。
四、插打时,必须有可靠的导向设备。宜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插打稳定,然后依次打到
设计高程;当能保证钢板桩插打垂直时,可将每根或每组钢板桩一次锤打到设计高程。
五、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当发现倾斜时,应即予纠正。
六、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得小于2m。
七、在同一围堰内采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时桩,应将两种不同类型的钢板桩的各一半拼接成异型
钢板桩。
八、钢板桩因倾斜无法合拢时,应采用特制的楔形钢板桩,楔形的上下宽度之差不得超过桩长
的2%。
第3.3.6条 插打钢板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插打钢板桩允许偏差 表3.3.6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陆上打桩
水上打桩
100
200
顶部高程
陆上打桩
水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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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泵 房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泵房地下部分的混凝土及砖石砌体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按本规范第五章水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2条 岸边式泵房宜在枯水期施工,并应在汛前施工至安全部位。当需度汛时,对已建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第6.1.3条 泵房地下部分的内壁、隔水墙及底板均不得渗水。电缆沟内不得洇水。
第6.1.4条 大型轴流泵的现浇钢筋混凝土进、出口的变径流道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表面应光滑。
第6.1.5条 水泵和电机分装在两个楼层时,各层楼板的高程允许偏差应为±10mm;上下层楼板安装机电和水泵的预留洞中心位置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其相对偏差应为5mm。
第6.1.6条 水泵与电动机基础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水泵与电动机基础施工允许偏差 表6.1.6
项 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8
高 程
-20
平面尺寸
±10
水 平 度
L/200,且不大于10
垂 直 度
H/200,且不大于10
预埋地脚螺栓
顶端高程
+20
中心距(在跟部和
顶部两处测量)
±2
地脚螺栓预留孔
中心位置
8
深 度
+20
孔壁垂直度
10
预埋活动地脚
螺栓锚板
中心位置
5
高 程
+20
水平度(带槽的锚板)
5
水平度(带螺纹的锚板)
2
注:L为基础的长或宽(mm)。
H为基础的高(mm)。
轴线位置允许偏差,对管井是指与管井实际中心的偏差。
第6.1.7条 水泵与电机安装后,进行基座二次灌浆及地脚螺栓预留孔灌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的油污应清除干净。
二、地脚螺栓的弯栓的弯钩底端不应接触孔底,外缘离孔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三、当浇筑厚度大于或等于40mm时,宜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筑;当小于40mm时,宜采用水泥砂浆
灌筑。其标号均应比基座混凝土设计强度提高一级。
四、混凝土或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后,方可将螺栓对称拧紧。
第6.1.8条 水泵和电动机的基础与底板混凝土不同时浇筑时,其接触面除应按施工缝处理外,底板应预埋插筋。
第6.1.9条 平板闸的闸槽安装位置应准确。闸槽空位及埋件固定完毕经检查合格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闸槽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9条的规定。
平板闸闸槽安装允许偏差 表6.1.9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5
垂 直 度
H/1000,且不大于20
两闸槽间净距
±5
闸槽扭曲(自身及两槽相对)
2
底槛
高程
±10
水平度
3
平整度
2
注:H为闸槽高度(mm)。
第6.1.10条 采用转动螺旋泵成型螺旋泵槽时,应将槽面压实抹光。槽面与螺旋叶片外缘间的空隙应均匀一致,且不得小于5mm。
第6.1.11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及砖石砌筑泵房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及砖石砌筑泵房施工允许偏差 表6.1.11
项目
允许偏差(mm)
混凝土
砖砌体
石砌体
毛料石
粗、细料石
轴线位置
混凝土底板、砖墙基
15
10
20
15
墙、柱、梁
8
10
15
10
高 程
垫层、底板、墙、柱、梁
±10
±15
±15
±15
吊装的支承面
-5
—
—
— —
平面尺寸(长或直径)
L≤20m
±20
±20
±20
±20
20m<L≤50m
±L/1000
±L/1000
±L/1000
±L/1000
50m<L≤250m
±50
±50
±50
±50
截面尺寸
墙、柱、梁、顶板
+10
-5
—
+20
-10
+10
-5
洞、槽、沟净空
±10
±20
±20
±20
垂 直 度
H≤5m
8
8
10
10
5 m<H≤20m
1.5 H/1000
1.5 H/1000
2H/1000
2H/1000
H>20m
30
—
—
—
表面平整度(用2m直尺检查)
平面
垫层、底板、顶板
10
—
—
—
墙、柱、梁
8
清水5
混水8
20
清水10
混水15
中心位置
预埋件、预埋管
5
5
5
5
预留洞
10
10
10
10
注:L为泵房的长、宽或直径。
H为墙、柱等的高度。
第二节 沉 井
第6.2.1条 沉井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施工平面及剖面(包括地质剖面)布置图;
二、采用分节制作或一次制作,分节下沉或一次下沉的措施;
三、沉井制作的地基处理要求及施工方法;
四、刃脚的承垫及抽除的设计;
五、沉井制作的模板设计;
六、沉井制作的混凝土施工设计;
七、分阶段计算下沉系数,制订减阻、加荷、防止突沉和超沉措施;
八、排水下沉或不排水下沉的措施;
九、沉井下沉遇到障碍物的处理措施;
十、沉井下沉中的纠偏措施;
十一、挖土、出土、运输、堆土的方法及其机械设备的选用;
十二、封底方法及控制质量的措施;
十三、安全措施。
第6.2.2条 沉井施工应有详细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和剖面图。地质勘探钻孔应根据施工需要确定,但不得小于沉井刃脚设计高程以下5m。
第6.2.3条 采用砖模制作沉井刃脚时,其底模和斜面部分可采用砂浆砌筑;第隔适当距离砌成垂直缝。砖模表面可采用水泥砂浆抹面,并应涂一层隔离剂。
第6.2.4条 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 表6.2.4
项目
允许偏差(mm)
平 面 尺 寸
长、宽
±0.5%,且不得大于100
曲线部分半径
±0.5%,且不得大于50
两对角线差
为对角线长的1%
井 壁 厚 度
±15
第6.2.5条 刃脚斜面的模板应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时,方可拆除。
第6.2.6条 当分节制作、分节下沉的沉井接高时,第二节及其以上各节的模板不应支撑于地面上。
第6.2.7条 沉井下沉前应做下列准备工作:
一、将井壁、底梁与封底及底板连接部位凿毛;
二、将预留孔、洞和预埋管临时封堵,并应严密牢固和便于拆除。对预留顶管孔,可在井壁内
侧以钢板密封;外侧用粘性土填实;
三、应在沉井的外壁四面中心对称画出标尺,内壁画出垂线。
第6.2.8条 泵房下部分为大口井且采用沉井法施工时,不得采用泥浆润滑套减阻。
第6.2.9条 沉井下沉完毕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刃脚平均高程与设计高程的偏差不得超过100mm;当地层为软土层时,其允许偏差值可根
据使用条件和施工条件确定;
二、刃脚平面轴线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下沉总深度的1%;当下沉总深度小于10m时,其偏差
可为100mm;
三、沉井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两直径与圆周的交点)中任何两角的刃脚底面高差不得超过该
两角间水平距离的1%,且最大不得超过300mm;当两角间水平距离小于10m时,其刃脚底面高差可为
100mm。
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与下沉完毕后刃脚高程之差。
第6.2.10条 沉井干封底时,应待底板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且沉井满足抗浮要求时,方可停止抽水。将其排水井封闭,补浇底板混凝土。
第6.2.11条 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基底的浮泥、沉积物和风化岩块等应清除干净。当为软土地基时,应铺以碎石或卵石垫
层;
二、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
三、导管应采用直径为200~300mm的钢管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导管内壁应光滑,
管段的接头应密封良好并便于拆装;
四、导管数量应由计算确定。导管的有效作用半径可取3~4m。其布置应使各导管的浇筑面积互
相覆盖,对边沿或拐角处,可加设导管;
五、导管设置的位置应准确。每根导管上端应装有数节1.0m长的短管;导管中应设球塞或隔板
等隔水。采用球塞时,导管下端距井底的距离应比球塞直径大5~10cm;采用隔板或扇形活门时,
其距离不宜大于10cm;
六、每根导管浇筑前,应备有足够的混凝土量,使开始浇筑时,能一次将导管底埋住;
七、水下混凝土封底的浇筑顺序,应从低处开始,逐渐向周围扩大。当井内有隔墙、底梁或混
凝土供应量受到限制时,应分格浇筑。
八、每根导管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且导管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宜小于1.0m。各导管间混凝土
浇筑面的平均上升速度不应小于0.25m/h;相邻导管间混凝土上升速度宜相近,终浇时混凝土面应
略高于设计高程。
第6.2.12条 水下封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且沉井能满足抗浮要求时,方可将井内水抽除。
第七章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1条 采用无砂混凝土制作大口井井筒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骨料粒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措施,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规定。
第7.1.2条 滤料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滤料的粒径及性质符合设计要求;
二、滤料经过筛选并检验合格后,按不同规格堆放在干净的地上,并防止杂物混入;
三、标明堆放的滤料的规格、数量和铺设的层次;
四、滤料在铺设前应冲洗干净。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0%(重量比)。
第7.1.3条 铺设大口井或渗渠的反滤层前,应将大口井中或渗渠沟槽中的杂物全部清除,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铺设反滤层。
第7.1.4条 滤料在运输和铺设过程中,应防止不同规格的滤料或其它杂物混入。
第7.1.5条 滤料的运送应采用溜槽或其他方法将滤料送至大口井井底或渗渠槽底,不得直接由高处向下倾倒。
第7.1.6条 大口井或渗渠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水清洗:
一、抽水清洗前应将大口井或渗渠中的泥砂和其它杂物清除干净;'
二、抽水清洗时,对大口井应在井中水位降到设计最低动水位以下停止抽水;对渗渠,应将集
水井中水位降到集水管管底以下停止抽水。待水位回升至静水位左右应再行抽水。并应在抽水时取
水样,测定含砂量; 当设备能力已经超过设计产水量而水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按实际抽水设
备的能力抽水清洗;
三、当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0.5ppm(体积比)时,停止抽水清洗;
四、抽水清洗时的静水位、水位下降值及含砂量测定结果,应及时做好记录。
第7.1.7条 大口井或渗渠经过抽水清洗后,应按下列规定测定产水量:
一、应测定大口井或渗渠集水井中的静水位;
二、抽出的水应排至降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
三、按设计产水量进行抽水,并测定井中的相应动水位。当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
时,应测定实际产水量及相应的水位;
四、测定产水量时,水位和水量的稳定延续时间,基岩地区不少于8h;松散层地区不少于4h;
五、测定产水量宜采用薄壁堰;
六、产水量及其相应的水位下降值的测定结果,应及时做记录;
七、测定产水量宜在枯水期进行。
第二节 大 口 径
第7.2.1条 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必须按设计要求分层铺设,层次分明,装填密实。 当采用沉井法下沉井筒,并在下沉前铺设进水孔反滤层时,应在井壁的内侧将井水孔临时封闭。
第7.2.2条 井筒下沉就位后应按设计要求整修井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当井底超挖时应回填,并填至井底设计高程。井底进水的大口井,可采用与基底相同的砂砾料或与基底相邻的滤料回填;封底的大口井,宜采用粗砂、砾石或卵石等粗颗粒材料回填。
第7.2.3条 铺设大口井井底反滤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将井中水位降到井底以下;
二、必须在前一层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设次层;
三、每层厚度不得小于该层的设计厚度。
第7.2.4条 辐射管管材的外观应直顺、无残缺、无裂缝,管端应呈平面且与管子轴线垂直。
第7.2.5条 辐射管的施工。应根据含水层的土类、辐射管的直径、长度、管材以及设备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选用锤打法、顶管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它方法。
一、采用锤打法或顶管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辐射管的入土端应安装顶帽,施力端应安装管帽;
(二)锤打方向,千斤顶的轴线或合力作用线方向,应位于辐射管施力端的中心;
(三)千斤顶的支架应与底板固定;
(四)千斤顶的后背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采用水射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胶管与喷射水枪的连接,必须过水通畅,安全可靠,且不得漏水;
(二)辐射管开始推进时,其入土端宜稍低于外露端;
(三)配合水枪射水,应缓缓推进辐射管。
第7.2.6条 每根辐射管的施工应连续作业, 不得中断。
第7.2.7条 辐射管施工完毕,应采用高压水冲洗;辐射管与预留孔之间的孔隙应封闭牢固,且不得漏砂。
第7.2.8条 大口井周围散水下填粘土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粘土应呈松散状态,不含有大于5cm的硬土块,且不含有卵石、木块等杂物;
二、不得使用冻土;
三、分层铺设压实,压实度不小于95%;
四、粘土与井壁贴紧,且不漏夯。
第7.2.9条 新建复合井一般应先施工管井。建成的管井井口应临时封闭牢固。大口井施工时不得碰撞管井,且不得将管井作任何支撑使用。
第三节 渗 渠
第7.3.1条 渗渠沟槽的槽底及两壁应平整,其中心线至槽壁的宽度不得小于中心线至设计反滤层外缘的宽度,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当采用弧形基础时,其弧形曲线应与集水管的弧度基本吻合,且其中心线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集水管与弧形基础之间的空隙,宜用砂石填充。
第7.3.2条 采用预制混凝土枕基现场安装时,枕基应与槽底接触稳定。枕基间铺设的滤料应捣实,并按枕基弧面最低点整平。枕基中心线的允许偏差应为20mm;顶面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15mm;相邻枕基中心距离允许偏差应为±20mm。
第7.3.3条 采用预制混凝土条形基础现浇管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条形基础与槽底接触稳定;
二、条形基础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20mm;顶面高程的允许偏差为±15mm;
三、条形基础的上表面凿毛,并冲刷干净;
四、浇筑管座时,在集水管两侧同时浇筑,集水管与条形基础间的三角区应填实,且不得使集
水管位移。
第7.3.4条 下管前应对集水管作外观检查。凡有裂缝、缺口、露筋者不得使用。进水孔眼数量和总面积的允许偏差应为设计值的±5%。下管时不得损伤集水管固定。
第7.3.5条 集水管铺设前应将管内外清扫干净,且不得有堵塞进水孔眼现象,铺设时,应使集水管无进水孔眼部分的中线位于管底,并用垫块将集水管固定。
第7.3.6条 集水管铺设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集水管铺设允许偏差 表7.3.6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内底高程
对口间隙
相邻两管节高差和左右错口
10
±20
±5
5
注:对口间隙不得大于相邻滤层中的滤料最小直径。
第7.3.7条 铺设反滤层时,现场浇筑管座混凝土的强度应达以5N/mm2以上方可铺设。
第7.3.8条 铺设反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集水管两侧的反滤层应对称分层铺设,每层厚度不宜超过30cm,且不得使集水管产生位
移;
二、每层滤料应厚度均匀,层次清楚,其厚度不得小于该层的设计厚度;
三、分段铺设时,相邻滤层的留茬应呈阶梯形。铺设接头时应层次分明。
第7.3.9条 反滤层铺设完毕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车辆、行人通行或堆放材料,抛掷杂物。
第7.3.10条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反滤层以上的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选用不含有害物质,不易堵塞
反滤层的砂类土;
二、若槽底以上原土成层分布,宜按原土层顺序回填;
三、回填土时,宜对称于集水管中心线分层回填,并不得破坏反滤层和损伤集水管;
四、冬期回填土时,反滤层以上0.5m范围内,不得回填冻土;
五、回填土的压实度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压实度不得小于90%。
第7.3.11条 渗渠施工完毕,应清除现场遗留的土方及其它杂物,恢复施工前的河床地形。
第八章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8.1.1条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均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港池水穿梭;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筑物的稳定。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第8.1.2条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等,必须事先经有关航政、航道等部门的同意;当对航运有影响时,应提请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进行必要的监测、监督。以保证施工和航行安全。
第8.1.3条 水下构筑物的基坑或沟槽开挖前,必须对施工范围内河床地形进行校测。
第8.1.4条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碴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第8.1.5条 制作钢管的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方可加工,加工后的管节应经焊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8.1.6条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坡、护岸等工程。
第二节 移动式取水构筑物
第8.2.1条 移动式取水构筑物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取水构筑物施工平面布置图及纵、横断面图;
二、水下抛石方法;
三、浇筑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现场组装;
四、缆车或浮船及其联络管组装和试运转;
五、水上打桩;
六、水下安装。
第8.2.2条 水下抛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抛石顶宽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二、抛石时应采用对标控制位置;水流流速、水深及抛石方法对抛石位置的影响,宜通过试抛
确定;
三、抛石应有良好的级配;
四、抛石应由深处向岸坡进行;
五、抛石时应测水深。
第8.2.3条 对水下抛石需作夯实处理时,应预留夯沉量,其数值可按当地经验或现场试夯资料确
定,宜为抛石厚度的10~20%。在水面附近无法夯实时,则应进行铺砌或人工抛埋。
第8.2.4条 水下基床抛石面的平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料粒径: 粗平为100~300mm; 细平为20~40mm。
二、平整宽度: 粗平时,为混凝土基础加宽1.0~1.5m; 细平时,为混凝土基础加宽0.5m。
三、表面高程允许偏差: 粗平为-150mm; 细平为-50mm。
第8.2.5条 对易受水流、波浪、浊淤影响的部位,基床平整后应及时进行下一工序。
第8.2.6条 反滤层和垫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反滤层和垫层铺设后应立即浇筑混凝土面层或砌筑石面层,铺设时宜从坡脚或戗台开始自
下而上施工;
二、当分段铺设时,应采取措施,保证铺设段的稳定;
三、分段连接处的反滤层,应铺成阶梯形的接茬;
四、分层铺设时,每层厚度的偏差不得超过±30mm;总厚度偏差不得超过±10%。
第8.2.7条 斜坡道应自下而上进行施工。当现浇混凝土坡度较陡时,应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
施。
第8.2.8条 在水位以下的轨道枕、梁、底板,当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时,应预埋安装测量标志的辅助铁件。
第8.2.9条 现浇混凝土和砖石砌筑的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现浇混凝土和砖、石砌筑的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施工允许偏差 表8.2.9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20
长 度
±L/200
宽 度
±20
厚 度
±10
高程
设计枯水位以上
±10
设计枯水位以下
±30
表面平整度(用2m直尺检查)
10
中心位置
预 埋 件
5
预 留 孔
10
注:L为斜坡道总长度(mm)。
第8.2.10条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施工允许偏差 表8.2.10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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