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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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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公司重载、大轴重运输的需要,针对大型探伤车上线后,新形势下加强钢轨探伤管理,防止钢轨折断,确保列车安全畅达,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钢轨探伤是防止断轨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具有流动性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复杂、安全责任重等特点,分公司各部门要从科学角度高度重视,保证探伤人员和队伍相对稳定。 探伤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依据分公司《安全奖罚实施细则》执行。例如发现重伤钢轨(包括辙叉、尖轨和夹板)奖。对探伤人员责任心不强、探伤速度快、探伤态度不良造成的责任漏检要实行责任考核追究。 第3条 实行公司钢轨探伤车和分公司钢轨探伤仪两级探伤网络管理,实现钢轨探伤车和钢轨探伤仪之间资源共享、技术交流、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4条 加强探伤作业过程监控和分析,对探伤仪记录的数据、波形做到当日分析,发现可疑波形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 第5条 分公司要加强对探伤工作领导并做好探伤工作的巡查,建立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运输生产部主管人员每月不少于 1天,工队长每月不少于 7天,副队长、技术主管每月不少于15天时间跟班作业,对现场探伤工作情况进行巡查指导,并做好记录。 第6条 本办法适用于肃宁分公司钢轨探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7条 分公司运输生产部负责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第8条 分公司设线桥检测工队(以下简称线桥工队),线桥工队下设探伤作业组。 第9条 线桥工队设探伤数据回放分析组,探伤作业组设日常分析员;各探伤作业组应逐步培养专门人员对仪器进行检测、指导和把关,并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检修人员负责仪器的简单维修。 第二节 人员要求 第10条 运输生产部主管人员应由有基层管理经验,懂得工务专业技术技能,取得其职业资格初级及以上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11条 线桥工队主要管理人员应由获得铁道部门II级或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有三年及以上现场探伤经验,并有较高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12条 探伤作业组长应获得铁道部门II级或职业资格高级证书及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有两年及以上现场探伤经验,并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13条 钢轨探伤和焊缝探伤执机人员、探伤数据分析人员、探伤仪检测、检修人员要求: 1.钢轨探伤执机人员应具有 I 级或职业资格初级证书及以上技术资格。 2.焊缝探伤执机人员应具有 II级或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及以上技术资格,并经过铁路专业部门钢轨焊缝探伤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线桥工队和探伤作业组探伤数据分析人员应具有 II 级或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及以上技术资格,并熟悉电脑知识,具备伤损分析能力。 4.探伤仪检测、检修人员应具有 II 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并有一定电子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暂无此方面人员时可委托仪器生产厂商负责维修。 第14条 应选用中专、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轻、责任心强人员从事探伤工作,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15条 钢轨探伤人员应熟练掌握钢轨类型尺寸、有关标准、伤损钢轨分类及缺陷分布规律等基础知识,了解本单位设备状况及钢轨伤损情况。 第三节 工作职责 第16条 分公司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分公司防断、探伤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负责探伤周期和探伤任务计划审批,负责配齐、配强探伤人员,配齐、配足探伤设备及材料。 2.掌握管内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发生和发展情况,找出原因,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3.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运输部填报有关钢轨探伤伤损的各类报表。 4.根据探伤工作特点,对探伤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探伤人员的业务素质。 5.公司探伤车在管内探伤时,负责安排线桥工队有关人员添乘。督促线桥工队对探伤车检测的结果进行复查和补探,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公司、线路检测与救援中心等有关部门。 6.对探伤管理、探伤工艺、探伤设备和作业安全,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第17 条 线桥检测工队工作职责 1.根据分公司制订的年度探伤计划编制各作业组的月度探伤工作计划,掌握各探伤作业组的行动计划和日探伤进度。根据分公司管内设备和伤损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探伤周期建议上报分公司运输生产部主管,负责探伤质量和作业安全,确保探伤任务完成。 2.制订探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级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3.定期巡查探伤作业组现场工作情况,审核检查各种记录及报表。掌握探伤人员、探伤设备、探伤周期、现场钢轨伤损及处理情况。 4.对管内钢轨伤损情况每周、月进行一次分析,对断轨情况进行分析,找准原因,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5.建立和健全探伤人员、探伤设备(包括探伤仪、试块、配件等)、检修设备、重点伤损接头(包括胶接绝缘接头、冻结接接和已加固的各类钢轨焊缝等)台帐。 6.建立和健全探伤仪保养、检修、检测和探伤质量检查制度,使探伤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探伤作业质量。 7.每月按时完成重伤钢轨、辙叉的解剖分析,定期组织解剖分析,不断提高探伤人员的技术技能和解剖分析能力。 8. 按照朔黄部运字[2014]22号《朔黄铁路综合检测车运用维护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负责安排探伤车因扎轮等未探正线的探伤或停轮检修期间的正线探伤工作;按照相关伤损等级和时间节点要求对重伤、轻伤有发展、轻伤、疑似伤损钢轨进行复查和相关资料汇总上报以及重点地段的加密检测。 第18条 探伤作业组工作职责 1.实施工队下达的探伤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探伤作业标准和判伤标准,质量良好地完成探伤任务。 2.建立和健全钢轨仪器探伤与手工检查相结合、探伤里程分工、探伤设备分工管理、探伤交路交叉互控等各项工作制度,并明确责任。 3.探伤作业组长原则上每日现场跟班作业,掌握探伤工作情况,并做好各种记录。 4.做好探伤仪日常维修保养,备齐仪器配件。执机人员应了解仪器性能状态,熟练掌握探伤仪缺陷检出能力等主要技术指标的测试方法和外部故障排除方法。 5.建立健全探伤人员、探伤设备、重点伤损接头(包括胶接绝缘接头、冻结接头和加固的各类钢轨焊缝等)台帐。 6.按照数字式探伤仪使用管理规定做好数字式探伤仪探伤数据、波形日常组织分析工作。 7.每周安排不少于4h时间进行技术业务学习,每周安排对探伤仪进行检修和整备,每月安排对探伤仪进行检测。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探伤设备配置 第19条 线桥工队和作业组应配置以下探伤设备: 1.线桥检测工队 ①检修设备:包括示波器、稳压电源和万用表等。 ②探伤数据分析设备:电脑、彩色打印机、数码相机及网上传输设备等。 ③其它必需设备。 2.探伤作业组 ① 配足钢轨和焊缝探伤仪(含扫查装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 ② 探伤试块: CS一1一5、 CSK一IA、 W0T一3、CX一 l、 GTS一 6OC、GHT一1、GHT一 5 和阶梯试块等。同时还应根据本单位钢轨类型,备有各种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 ③ 使用中的每台仪器备用探头不得少于2套、电池不少于l组、探头架不少于2套、尼龙轮不少于2套等。 ④ 探伤数据分析设备: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及网上传输设备等。 ⑤ 手工检查工具及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万用表)。 ⑥ 防护及照明设备:包括对讲机、喇叭、信号旗、响墩、火炬、短路铜线和手电等。 ⑦ 运载探伤仪和人员的交通工具。 ⑧ 其它必需设备和配件。 第二节 探伤仪检测、维修保养和考评 第20条 新购置的钢轨探伤仪按铁路总公司TB / T2340一2000《多通道 A型显示超声波钢轨探伤仪技术条件》标准进行验收;新购置的钢轨焊缝探伤仪由运输生产部、技术部、物资中心、线桥工队按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技术条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第21条 使用中的钢轨探伤仪按铁路总公司TB / T 2340一2000《多通道 A型显示超声波钢轨探伤仪技术条件》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中的钢轨焊缝探伤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技术条件检测。 第22条 新购置的钢轨探伤仪探头必须由线桥工队负责组织按铁路总公司标准TB / T2634《钢轨超声波探伤探头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探头不得使用,退回物资接收部门,由其与供货商交涉处理。 第23条 使用中的钢轨探伤仪专用探头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填入钢轨母材、焊缝仪器测试表。 第24 条 使用中的钢轨探伤仪实行月检、季检和年检,检测内容见附件钢轨母材、焊缝仪器测试表。并将检测结果填入表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上道。 第25条 钢轨探伤仪和探伤试块的检修、保养和考评按铁路总公司《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运[2006」200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26条 钢轨探伤仪报废按铁路总公司《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运「2006」 200号)文件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但申请报废的仪器须经分公司运输生产部、技术部组织进行检测后确定。 第27条 对备用仪器,应至于通风干燥处,做到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探伤作业 第一节 作业要求 第28条 每个探伤作业组正线探伤作业,使用两台仪器时至少由 7人组成,使用一台仪器时至少由 5 人组成。 第29条 探伤周期 1.钢轨探伤周期和钢轨焊缝探伤周期应参考铁路总公司《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第 8.3.3 条规定执行。 2.下列情况应适当增加探伤遍数,具体周期由分公司确定: ①冬季。 ② 在桥梁上、小半径曲线、大坡道、淬火轨、再用轨、贝氏体轨及钢轨状态不良地段。 ③上行线一般不超过15天。 ④ 伤轨数量出现异常,连续两个探伤周期内都发现疲劳伤损(如核伤、鱼鳞伤、螺孔裂纹、水平裂纹等)地段。 ⑤ 大修换轨初期(75kg /m、60 kg/m钢轨为通过总重 50MT)、超过大修周期地段、钢轨与运量不匹配地段。 3.无缝线路和道岔钢轨的焊缝除按规定周期探伤外,应用专用仪器对焊缝全断面探伤,每半年不少于1次。 4.对现场新焊接的闪光接触焊、线上现存小型气压焊和铝热焊缝要及时进行跟踪探伤,上道前焊接的钢轨接头,严格执行“先探伤、后上道”的规定。 第30条 探伤作业要求 1.钢轨探伤作业基本要求按铁路总公司TB/ T 2658. 9一1995《 钢轨超声波探伤作业》标准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运【2006] 20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探头配置:探头排列方式应能保证从钢轨踏面上扫查时,声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险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测。加强对轨头(包括内侧、中部和外侧)和轨底横向裂纹(核伤)的探测,偏斜70°探头的偏斜角度为14°和20°两种;针对两种偏斜角的特点,作业组要按照周期对两种方式交替使用;除使用 70°探头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测轨头核伤;一般情况下,探头排列方式要统一,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 3.推行速度:严格卡控探伤走形速度,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 ,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 km/h,轨面鱼鳞裂纹、掉块、侧磨严重等地段一般不大于1.5km / h。 4.使用的钢轨探伤仪应符合铁路总公司TB/T2340—2000 标准要求,探头、保护膜和藕合剂及探伤仪随行备品应符合TB/T 2634—1995 和 TB/T 2658.9—1995 标准要求。 5.使用数字式探伤仪及装有记忆装置探伤仪每日探伤作业后,必须将记录的探伤数据及信息进行下载分析、上传。 6.探伤作业时要注意力集中,采取仪器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执机手一次推行的距离不宜超过2 km。 7.对探伤仪不能检测的处所和地段应进行手工检查,作好记录。 8.对线路上的现存伤损要根据上一周期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将伤损标记描画清楚。 9.认真执行探伤作业一日标准化程序,执机过程中严格按照“接头(焊缝)站、小腰慢、大腰匀速探、重点部位正反探”的要求执行。 10. 掌握使用好仪器的各项功能,严格执行伤损校对、判别、定性定量方法,做到不漏检、不误判。 11、对轨面不洁影响探测效果的处所实行“一扫、二冲、三探伤”;对无法正常探测的部位、线路作好记录或填写《无法探伤范围记录表》,报工队统计备查。 第二节 探伤仪调整、探伤方法、 判伤标准及伤损处理 第31条 探伤仪调整 1.钢轨探伤灵敏度调整 钢轨探伤仪在GTS—60C试块上的探伤灵敏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⑴0°探头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纹当量,穿透法:136mm处φ 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 ⑵37°探头通道:3mm螺孔裂纹当量。 ⑶70 °探头通道:φ4mm 平底孔当量。 2.探头架的调整:应根据现场钢轨状况将各种探头架尽量调整到超声波入射的最佳位置。 3.钢轨焊缝探伤仪灵敏度调整按《TB/T 2658.21—2007 钢轨焊缝超声波探伤作业》标准规定执行。 第32条 钢轨和焊缝探伤方法 钢轨(母材)探伤: 钢轨母材探伤的基本要求是按规定速度探伤、调整好探伤灵敏度、确保探头与轨面耦合良好、正确分析伤损波形、执行每一探伤周期执机人的交替、倒换制度,根据伤损情况及时调整70°探头发射方向,对轨头部位扫查应不少于6个70°探头,确保各种取向伤损的及时检出。 (一)普通接头探伤 1. 对于普通接头探伤,要停下来用37°、0°或小角度探头对螺孔逐个进行探测;同时注意轨头到轨底的斜裂纹、水平裂纹和纵向裂纹波形显示,注意探头的位置、耦合情况及接头状况并结合手工检查。 2.用70°探头注意对轨端1m左右范围内核伤的探测,必要时手持探头在侧面进行探测;同时还要注意对轨头横向裂纹、下颚裂纹与夹板接触面范围内核伤的检查。 3.当波形显示异常时应注意分析波形显示情况及探头位置,并进行复核或用另一台仪器做探测波形比对分析。 4.遇有轨面不良、道砟坍塌、空吊板及大轨缝接头应仪器和手工结合检查。 5.对不良地段接头(如绝缘、高低、马鞍形、低接头)的探测,应注意探头与轨面的耦合。 6.双线地段应加强对迎着列车一端轨第一螺栓孔裂纹的探测。 (二)重点接头探伤 重点接头包括胶接绝缘接头、冻结接头、异型接头等。 1.胶接绝缘轨上线后,一周内必须进行全面探伤检查,确认钢轨状态,对胶接绝缘接头发现疑似螺孔裂纹波形后需进行A、 B同显等方法加以确认,确定后即可判伤,一般无需拆检。 2.要适当提高仪器探伤灵敏度,正确分析伤损波形,注意探头位置及探头与轨面耦合情况,对伤损达到重伤标准的接头要立即更换。 3.对螺栓孔检查,用0°、37°或小角度探头逐个进行探测,特别要注意对第一孔裂纹的检查和胶接接头第一孔中心至轨端的检查。 4.对轨腰部位要用0°和37°探头做重复性检查,注意检测轨头下颚和轨腰水平裂纹。对轨头部位要用多个70°探头,在不同的探测方向上进行扫查,确保轨头核伤、下颚斜裂纹等伤损的检出。 5.对异型接头探伤时要停下来反复检查,注意声程变化和波形显示情况。 6.做好详细的探伤记录,注意将每次探测结果进行比较,观察发展情况。 (三)重点处所探伤 1.擦伤处所的检查 对于擦伤处所的检查必须停下来用探伤仪70°或K2.5探头从轨头侧面逐个反复进行扫查,根据出波位置、波形位移情况做出正确判断。 2.道口的检查 (1)道口钢轨锈蚀严重,应慢走细看,注意0°和37°探头对轨颚、轨腰水平裂纹和轨底横向裂纹及垫板卡损的检查,同时要结合手工检查;对长期水浸泡的道口,必要时拆除道口铺面进行检查。 ⑵平交道口钢轨探伤时,道口轨面不洁,应进行清扫冲洗后再探伤。探伤时必须采取正反方向反复探测的方法,并注意观察波形显示。 ⑶遇有道口内接头,均应用仪器和手工相结合检查,对繁忙道口应放杆或设好防护后再探伤。 (四)再用轨、调边轨、疲劳轨及轨面鱼鳞裂纹、剥离掉块严重地段探伤 1.探伤仪探伤灵敏度应调整为φ4平底孔当量,探伤时不得因鱼鳞裂纹报警而随意降低,必要时还要适当提高。 2.调节好供水系统,前后探头的供水必须保证连续水流状态,确保探头耦合良好。 3.探伤仪探头的配置应不少于6个70°探头,其中不少于两个用一次波扫查、4个用一次波和二次波扫查。 4.对轨面鱼鳞裂纹、剥离掉块严重地段探伤走行速度不超过1.5km/h,盯住波形显示;轨头部位的扫查应不少于6个70°探头,70°探头二次波的位移量超过1大格、波高满幅且清晰稳定,应进行认真校对;对严重的单个掉块应用仪器从不同位置进行扫查。 (五)曲线钢轨探伤 1.仪器进入曲线应随时清除残留油污,确保探头与轨面耦合良好。 2.遇有小半径曲线,应根据上股侧磨、下股压宽的程度,注意调整探头在轨面的位置,适当掌握推车的力度和倾斜度,并注意波形分析;对下股凹形轨面应加大水量。 3.对严重侧磨的曲线上股,应擦掉夹板卡损部位的油污,仔细观察以防止卡损引起轨头横向裂纹漏检。 4.从曲线进入直线应清除尼龙轮沿、探头保护膜底部沾的油污,调整探头位置。 (六)桥上钢轨探伤 1.在桥梁上钢轨探伤时凡发现可疑波形,而又无法拆检的接头,应通知工务工队配合拆检。对未达到判伤标准的处所应做好记录,打上“↗”标记,以便监控复查。 2.通过特大桥上的温度调节器时,要注意37°探头对轨撑孔及轨底横向裂纹的探测;注意70°探头对轨底坡面上防爬孔的检测;要注意手工配合加强对伸缩轨刨切部位及轨脚的检查。 (七)站专线及其他钢轨探伤 1.站专线钢轨探伤 ①站专线探伤应明确所探股道的起、讫位置(岔号)。 ②根据轨型和钢轨状态变化应随时调整探测范围和探伤灵敏度。 ③轨面和轨底遇有泥沙、油污、煤砟等杂物应及时清除,同时要用手工检查,加强对严重锈蚀轨的探测。 ④确因轨面锈蚀严重,则用手工检查代替;若机车、车辆压道无法探伤,作好记录,报运输生产部备案。 2.常备再用轨探伤 ①常备再用轨,在上备轨架前轨面光洁度符合探伤要求时,必须进行钢轨全长范围内的探伤检查。 ②经探伤确认无伤的再用轨应在轨面上标明探伤时间,确认有伤的再用轨,应在轨面两端用钢剁打上明显的“×”标记。 3.成段更换钢轨探伤 ①再用轨应先探伤,后上道,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三个月内加强检查和监视。 ②新轨上道后应及时进行探伤,发现伤损时,报运输生产部,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逐级上报。探伤时应加大水量,提高增益,注意对轨面剥落、重皮压痕、轨腰纵向及轨底划痕等缺陷的检测分析。 道岔处所探伤: (一)普通道岔探伤 1.每年入冬前,要对正线道岔曲基本轨重点探测一遍,道岔曲基本轨的检查要擦去油污,进行正反向探测,必要时进行校对探测。 2.尖轨探伤时应注意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轨头宽度大于50mm要用钢轨探伤仪检查,特别要注意检查距轨端700mm~1600mm处的轨头核伤;轨头宽度小于50mm采用仪器与手工相结合方法检查。 区间上行正线道岔直股尖轨、较大站场过车频繁道岔的尖轨轨面宽度小于50mm的部位,尖轨轨底定期使用手持探头和“一”字型、“L”型扫查架及所属仪器进行探测。 3.正线道岔曲基本轨探伤:应用钢轨探伤仪进行正反向探测,要特别注意与尖轨密贴处轨头核伤的检查。 4.高锰钢整铸辙叉各个部位采用手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拼装式组合辙叉高锰钢叉心部位参照高锰钢整铸辙叉采用手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二)钢轨组合辙叉探伤 1.翼轨探伤:钢轨组合辙叉(含高锰钢拼装辙叉,一般称嵌入式辙叉)应用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方法检查;对辙叉翼轨除了正常推行仪器探测外,对翼轨弯折部位、存在磨耗部位、跟端(趾端)1m范围内还应采取手持70°、37°、0°探头法对上述部位分别进行校对探测;对于区间上行正线辙叉翼轨、较大站场过车频繁道岔的辙叉翼轨定期使用手持探头或“一”字型扫查架及所属仪器进行探测。 2.长心轨、短心轨探伤:采用仪器和手工相结合方法检查。特别要注意检查长心轨尖端500mm~550mm轨头至轨底部位。 3.贝氏体锻造心轨拼装式辙叉采用手持70°、37°、0°探头法对各部位分别进行仔细探测,要特别注意心轨尖端、螺栓孔、变截面等处所的校对探测;同时要对心轨两侧面进行目视、平镜反光、水浸法等手工检查方法,以心轨轨底为探测面,采用手持探头等方法进行检查,以便发现心轨水平或斜裂纹伤损。 4.与尖轨连接的胶接接头或冻结接头探伤:轨头部位要用多个探头,在不同的探测方向上进行扫查;螺栓孔用0°、37°或小角度探头逐个进行探测,特别要注意对第一孔裂纹的检查;对轨腰部位用0°和37°探头做重复性检查,注意检测轨头下颚和轨腰水平裂纹。 钢轨焊缝探伤 1.焊缝探伤作业要求按照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执行;探伤工艺按照TB∕T2658.21—2007《钢轨焊缝超声波探伤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2.用仪器探伤前应首先进行手工检查,采用“看、敲、照、卸”的方法对各部外观进行检查,注意检查焊缝轨头下颚核伤和轨腰部位的水平裂纹。 3.探头在探测面移动时,要平稳均匀,前后移动的距离应保证二次波的探测,采用眼看、尺量、手摸相结合的方法,注意识别因锈蚀、坑洼、塌陷等引起的反射波。 4.使用钢轨探伤仪探焊缝时(包括热影响区),轨头部位必须使用直70°和偏 70°探头扫查方法;轨腰和轨底三角区要用0°和37°探头扫查,要注意对轨头下颚水平裂纹和加固焊缝螺孔裂纹的检查。 5.对一时无法确认的疑难伤损应作好标记和记录,并进行重点检查、监视,认真总结分析发展规律。 第33条 判伤标准 1.钢轨、夹板、辙叉伤损判定标准按照《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3.4.3条、第3.5.10条、第3.9.11条规定执行。 2.钢轨焊缝伤损判定标准按《TB/T2658.21 —2007 钢轨焊缝超声波探伤作业》标准规定执行。 第34条 伤损处理 对发现线路上的伤损钢轨和伤损焊缝由线桥工队录入本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按以下规定处理,标明伤损位置: 1.按《铁路线路修理规则》8.3.5条和第8.3.6条规定执行。 2.按《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运【2006】20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3.对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重伤钢轨除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 2. 12条规定处理外,还应立即通知工务工队及肃分值班室,并按要求录入本安管理信息系统。 4.在现场描画“一点伤损”标记时应注意描好箭头,指向伤损部位,伤损部位上夹板后箭头要指向夹板内,对每个轻伤转化的伤损或原伤损标记不清晰的要重新描画。 第35条 运输生产部接到探伤车探伤报告后,下发线桥工队,由相关探伤作业组按伤损等级及规定时间完成对伤损的地面复查和补探工作,并将复核结果报分公司运输生产部。 第三节 作业安全 第36条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运[2006]200号)文件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及公司、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37条 探伤作业时必须携带防护用品和通讯联络设备,对失效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第38条 进入桥梁时,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大桥上探伤作业行进中,注意脚下避免踩空,在冬季要注意防滑。 第39条 大修施工地段探伤,要注意施工车辆和线路上散放的机具、配件,防止绊脚和碰坏仪器。 第40条 焊接接头探伤时,担负打磨、铲渣、除锈人员应佩戴护目镜,凡拆除的扣件、夹板应及时恢复,并按要求拧紧、锁定。 第41条 在现场对伤损进行“会诊”、定位、定量均应设置专人防护,需拆检螺栓观察螺孔裂纹时,应执行间作业规定,拆检基本轨螺栓要防止尖轨自动扳向,对无法拆卸的螺栓,通知工务工队配合拆检确认。 第42条 探伤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安规》第3.2.3条的下道避车要求,在桥梁避车时,人员、仪器应同时进入避车台。 第43条 严冬、酷暑季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作业,作业中遇雷雨天气,应远离线杆及易雷击物体。 第五章 探伤信息管理 第一节 伤损信息管理 第 44条 线桥工队应建立伤损钢轨信息数据库和伤损钢轨统计分析系统,实现伤损数据录入、报表、信息传递计算机联网。 第 45条 分公司、线桥工队伤损分析 1.每季和入冬前将伤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由运输生产部主管组织工队长、副队长、工队探伤数据分析员、作业组长参加,写出分析报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 2.数字式探伤仪探伤每天记录的作业和伤损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4 个周期,对探伤检查和复核确认的伤损报告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3.线桥工队每周、每月将伤损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由工队长、分析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写出分析总结。 第46条 分公司断轨分析 1.发生断轨后由运输生产部主管组织相关人员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并将有关分析材料报分公司主管领导,附断轨照片(外观、全断面、断面有伤损部位照片)3张。 2.发生断轨后,应依据数字式探伤仪记录的作业和伤损信息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探伤走行速度、探伤灵敏度、探头藕合状态、上下道里程和各通道伤损记录情况等,线桥工队必须提供近2个探伤周期的信息资料。 第 47条 探伤工作记录 1.《轻伤钢轨伤损记录薄》 2.《轻伤发展钢轨伤损记录薄》 3.《重伤钢轨伤损记录薄》 4.《轻伤辙叉伤损记录薄》 5.《轻伤发展辙叉伤损记录薄》 6.《重伤辙叉伤损记录薄》 7.《重伤钢轨通知单》 8.《轻伤及轻伤发展钢轨通知单》 9.《轻伤及轻伤发展辙叉、尖轨通知单》 10.《重伤辙叉、尖轨通知单》 11.《母材钢轨探伤检测记录薄》 12.《焊缝探伤检测记录薄》 13.《月钢轨探伤计划》 14.《月钢轨探伤兑现率》 15.《探伤车复核记录》 16.《作业组每日数据回放检查确认表》 以上十六种报簿要做到填写规范、清晰。 第48条 线桥工队、探伤作业组应有以下管理图表及伤损钢轨通知单: 1.线桥工队应有年度、月度探伤任务计划表、月度任务完成表,管内设备示意图、钢轨伤损分析管理图、钢轨探伤车检出伤损复核记录表、钢轨伤损标准、辙叉伤损标准和轻重伤钢轨通知单(通知单应保存3年)。 2.探伤作业组应有月度任务计划表、月度任务完成表,钢轨探伤进度示意图、钢轨伤损分析管理图、钢轨焊缝探伤记录表、钢轨探伤车检出伤损复核记录表、钢轨伤损标准、辙叉伤损标准、钢轨探伤检查记录薄、焊缝探伤检查记录薄、钢轨伤损记录簿、重伤钢轨登记簿和轻、重伤钢轨通知单。 第49条 分公司钢轨伤损按周、月、季、年度统计,统计结果按要求填写。 第50条 线桥工队(探伤作业组)应备有各种探伤用技术资料,例如管内设备图表、公司、分公司文件、标准及规程等。 第二节 设备信息管理 第 51条 应建立探伤设备(探伤仪、试块、探头等)、防护用品、检修设备等台帐。 第52条 对探伤工作每年进行年检,一般在第三季度进行,年检的内容为探伤管理、探伤设备(包括探伤仪、配件储备、试块及通讯设备)、探伤人员等情况。 第53条 探伤仪检测、检修及复验后的结果应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六章 钢轨手工检查和伤损钢轨处理 第 54条 钢轨手工检查 1.检查周期:每年 11 月—次年3月钢轨手工检查要求在年度防断措施里提出。此外,分公司每年结合秋检秋鉴组织全面检查一次,各工务工队每季度重点检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按分公司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2.检查重点 ⑴道岔区:尖轨、基本轨、心轨、辙叉、贝氏体轨料及配轨接头等。 ⑵钢轨磨耗及表面伤损,特别注意检查鱼鳞裂纹、掉块、侧磨严重地段及部位。 ⑶钢轨接头、焊接接头、加固接头、异型接头、胶接接头、冻结接头、调谐区钢轨等。 ⑷线路上原有伤损钢轨。 ⑸将钢轨手工检查情况按要求作好记录。 第55条 建立线桥工队、工务工队两级伤损钢轨台帐。 1.线桥工队:掌握管内钢轨伤损情况,分线掌握波磨、侧磨、垂磨轨地段、剥离掉块地段、淬火轨地段、钢轨超期服役地段和无缝线路插入短轨未焊复处所。 2.工务工队:掌握探伤提供的伤损情况,掌握波磨、侧磨、垂磨地段、剥离掉块地段、淬火轨地段、钢轨超期服役地段和无缝线路插入短轨未焊复处所,掌握管内伤损尖轨、基本轨、辙叉情况。 第56条 探伤发现伤损钢轨处理 1.工务工队收到探伤作业组伤损钢轨通知单或电话通知后,工队长应立即根据伤损处理规定分别做出立即更换、加固、看守观察等处理措施并上报肃分值班室、主管、运输生产部专业负责人,处理后在工队相关记录中注明处理时间、方法、负责人,并在伤损台帐上显示及在本安管理信息系统中销号。 2.分公司值班室收到钢轨伤损通知信息后,当日应根据伤损处理规定督促工务工队采取处理措施,在相关记录中注明处理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57条 本办法由肃宁分公司运输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58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文件与本管理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月钢轨探伤计划 2. 月钢轨探伤兑现率 3. 探伤车地面复查记录 4. 作业组每日数据回放检查确认表 附件1 《月钢轨探伤计划》 X月重点工作计划情况 作业组: SHTL-CX-32-B09 日期 区间 里程 公里 道岔 股道 备注 合计 附件2 《月钢轨探伤兑现率》 X月重点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作业组: 日期 计划情况 备注 实际完成情况 备注 仪器作业时间 变更原因 周期 下次探伤日期 区间 里程 公里 道岔 股道 区间 里程 公里 道岔 股道 附件3 《探伤车地面复查记录》 X年大型探伤车探测情况统计 序号 日期 检测长度 未检测长度 发现伤损 地点 伤损类别 伤损描述 复核负责人 数量 波形图 所属工队 附件4《作业组每日数据回放检查确认表》 线桥检测工队数字探伤仪回放检查确认表 年 月 日期 作业组 线别 股别 仪器编号 数据情况分析 疑问处所详情 作业组接收人 复核结果 数据组长确认 回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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