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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B章 矿场(安全)规例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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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B章 矿场(安全)规例七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285B章 矿场(安全)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285B章 第89条对于工程的责任   矿场的工程须在矿长的控制下及由矿长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进行。   第285B章 第90条一般责任   凡没有根据本规例特别指定由某一人承担的责任,须由矿长承担。   第285B章 第91条矿长在危险工作方面的责任   矿长须确保并无雇用不合资格或缺乏经验的工人从事危险工作。   第285B章 第92条矿长对于安全及纪律的责任   矿长须对受雇在地面之上及在地面之下的人的安全及适当纪律负责。他须委任所需的人,以协助他施行本规例的任何条文。   第285B章 第93条矿长遵从命令的责任   矿长须负责确保根据本条例第44(b)条作出的命令得以遵从。   第285B章 第94条卫生   矿场的矿长须对地底生状况负责。   第285B章 第95条强制执行有关爆炸品贮存及供应等条文的责任   每名矿长须施行与强制执行本规例及其他成文法则对爆炸品的使用、贮存及供应有所规限的一切条文。矿长亦须以书面委任可协助他施行该等条文的所需的人为矿场职员,以确保矿场内或在该矿场附近所有作业皆受监督。   第285B章 第96条确保物料及用具有充足供应的责任   (1)每名矿长须时刻确保木材、适当物料及用具经常有充足的供应,以施行本规例的条文,并确保矿场及矿场内雇用的人的安全。   (2)每名矿长须指明支持物的安装和移进的方式,以及在通道上支持物与支持物之间所应保持的最大距离,以及在工作面的下列各项所应保持的最大距离─   (a)每排支柱之间;   (b)同一排的相邻支柱之间;   (c)头排支柱与工作面之间;   (d)任何横撑支柱或斜撑支柱之间;   (e)木垛之间。   第285B章 第97条备存图则的责任   第XI部   为安全所需而订的图则   (1)附属于矿场的物业而与矿场有关的、并显示真子午线和磁子午线的下列图则,须予备存并最少每6个月修订一次以反映当时状况─   (a)由矿务主任酌情决定比例为1:5000、1:2000、1:1000或1:500并显示以下各项的地面图则─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i)探矿牌照、采矿牌照及采矿租契的分界及登记编号;   (ii)一道或多道矿脉或其他矿床或冲积层的露头及倾斜度;   (iii)所有露出地面工作区、竖井井口、钻孔、尾矿及其他废堆;   (iv)建筑物、水道、水塘、道路、铁路、永久矿车车路、输电线、公用电报和电话线路、架空索道、主要管道、围栏及一切须防备底部冲刷的地面物体。(b)比例为1:500并显示以下各项的地底图则─   (i)所有矿场工作区,不论已遭废弃或现仍使用。矿场已告采空的部分,须以阴影或影线显示;   (ii)地底防水墙;   (iii)断层、岩脉及矿脉或矿层倾斜度的重要改变,凡矿脉或矿床的平均倾斜度少于45度者,则水平投影亦须在平面图上显示,而平均倾斜度若为45度或以上,则垂直投影亦同样须包括在内。(c)比例为1:2000的通风系统图则,该图则以蓝色箭嘴表示进风巷道而以红色箭嘴表示回风巷道,以显示矿场的通风系统,特别是空气气流一般方向、空气量的量度位置及一切空气调节及输送设施。所有通风门、风墙、风桥、防火墙或防爆门、调节风门及所有电话和救护站,均须按照矿务总监所核准的符号予以显示。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   (d)如矿务总监有所规定,须备有比例为1:2000并显示除电话及牵引信号设备以外在矿场内所有固定电力设备位置的电力装置图则。除非命令有所规定,否则无须显示输电电缆系统。 (1986年第87号法律公告)(2)凡在本规例开始实施之前,第(1)款规定须予备存的矿场图则的比例与本规例规定者有所不同,则矿务主任如信纳有关比例符合工作上一切规定,有关矿场仍可就所核准矿场部分继续使用有关比例。   第285B章 第98条将副本存放于土木工程拓展署矿务部的责任   第97(1)条所规定备存地底图则的副本两份,经矿场的矿长妥为核证无误后,须存放于土木工程拓展署矿务部的办事处内,并须在每年终结时予以修订以反映当时状况。   (1977年第214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42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364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99条总监要求竖井横面图的权力   矿务总监可要求就矿场绘制现正使用的主要竖井的横面图。   第285B章 第100条总监在图则方面的权力   (1)如就任何矿场并无制备第97条规定的图则,或并无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存,则矿务总监可安排制备该等图则或对该等图则作出所需增补,费用由矿长支付。   (2)如地底图则副本并无按照第98条规定予以存放,或所送交的副本并无按照本规例制备,则矿务总监可安排制备副本或对副本作出所需增补,费用由矿长支付。   第285B章 第101条图则不得公开的责任   详列交互参照:   97,98,99,100   第97至100条所指图则的副本或任何有关资料,不得由任何公务员交予任何未获授权的人,亦不得在未经矿长书面许可的情况下由任何未获授权的人查阅:〈*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97、98、99、100条 *〉   但本条不得阻止土木工程拓展署矿务部人员向公众展示或提供显示业权分界及地形的地图。 (1977年第214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42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364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102条关于遭废弃矿场的责任   在矿场或矿场任何部分遭废弃、关闭或致使不能通达之前,所有地底图则均须予以修订以反映当时状况,而其副本须存放于土木工程拓展署矿务部的办事处内。   (1977年第214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42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364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第285B章 第103条纠正任何危险做法的义务   第XII部   一般规定   (1)凡在行使本条例第44条所赋予的权力时,矿务主任认为任何矿场或在矿场内或与矿场相关的任何事情、物件或做法是危险或欠妥的,以致令任何人面对身体受伤的威胁或可能,即可向矿长发出书面通知及将通知的副本送交有关牌照的持有人或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并须在该通知内说明他所认为危险或欠妥的矿场、事情、物件或做法的详情,以及规定上述问题须予立即纠正或在他所指明期间内纠正,亦可命令工作暂停,直至危险情况已经解除至令他满意的程度为止。   (2)矿长一经接获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遵从其内所载规定,或如他拟提出反对,则须停止使用通知所述矿场或矿场部分或物件或停止采用有关的做法,并须立即将所有人撤离该通知所指危险之处,直至矿务总监对该事情有所决定为止:   但如作出命令的矿务主任认为并无即时危险,可容许工作为确保工人的安全而在他以书面指明的期限内按他以书面指明的限制及条件继续进行。   (3)(a)当矿长对根据第(1)及(2)款所发出通知的规定感到受屈时,可在接获该通知后7天内,向矿务总监提出书面反对,而该事情须随即由矿务总监或他为此而委任的人员裁定。   (b)矿务总监或该人员在考虑该项反对时,可审阅任何内容涉及被视为危险或欠妥的矿场、物件或做法,以及矿场内雇用的人的技术熟练程度的有关报告。(4)任何矿长对于根据第(3)款条文作出的决定感到受屈,可在获通知该决定的15天内向处长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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