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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绍兴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绍兴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打品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绍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发展名牌产品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通知》、《绍兴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绍兴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 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名牌产品的认定、宣传和培育工作。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组成的非常设机构。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拟定绍兴名牌产品发展战略规划;
(二)受理企业的绍兴名牌产品申报;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的绍兴名牌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初步拟定绍兴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绍兴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承担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其它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组在认定办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产品类别确定绍兴名牌产品的评价方案,并向认定办报告评价情况和结果。
第七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竞争性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整机产品和终端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的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绍兴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绍兴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报绍兴名牌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产品具有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4、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1500万元)以上,传统特色产品、日用消费类产品、其他特殊产品销售额居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产品具有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出口创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切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产品经济效益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顾客满意度高。
(三)服务产品
1、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声誉和用户满意度;
2、具有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经营条件、技术装备、服务保障等在同类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
4、规模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3、在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县(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4、在近三年内,有出口产品检验不合格经历的,或出现因产品质量原因遭到国外索赔情况的;
5、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绍兴名牌产品的评价指标由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四个指标组成。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的计算:
(一)市场评价指标:
1、市场占有率(%)=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收入×100%;
2、用户满意度(率):由有关部门或企业根据统计、测量计算获得;
3、出口创汇率(%)=申报产品出口销售收入/本厂同类产品销售总收入×100%。
(二)质量评价指标:
1、产品实物质量水平:指产品性能指标经检测、对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程度,实物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2、质量管理水平:指质量管理基础水平、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情况。
(三)效益评价指标:
1、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四)发展评价指标:
1、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工业总产值×100%;
2、企业规模水平:指企业规模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的排序。
第十四条 不同产品的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认定办确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绍兴名牌产品认定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底认定办受理绍兴名牌产品申报。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绍兴名牌产品申请表》,报本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产品须经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及袍江、镜湖新区企业直接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产品经市农业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名牌产品条件进行审核,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认定办。
第十八条 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经济部门和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协会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核申报产品近三年来国家和地方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情况,核审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采用国际标准情况、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情况,核实列入国家强制性管理产品的获证情况,并对产品质量水平进行评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审申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产品注册商标使用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复核申报企业的产品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并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市科技局负责核查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科技水平。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核实所申报产品近三年来出口质量及出口检验合格情况,并对国外市场的反映进行评价。
市行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报产品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并对申报产品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协助确定申报产品在同行中的排名。
市质量协会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质量管理水平和申报产品用户满意度(率)进行评价。
市消费者协会负责核查申报产品消费者投诉情况,并对售后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提供申报产品在全省同行业和同类产品的排名。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提交认定办。
第二十一条 认定办综合上述各方意见汇总分析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限期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定办将经过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认定。
第二十三条 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名牌产品采取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1、必须有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
3、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第二十四条 以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绍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绍兴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布、推荐当年的绍兴名牌产品名单。
第六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绍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绍兴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绍兴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二十六条 绍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绍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择优向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推荐浙江名牌产品。
第二十九条 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绍兴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三十二条 认定办依据对名牌产品实施跟踪管理,包括用户调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未获得绍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绍兴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绍兴名牌产品标志。
第三十四条 凡发现有本章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据《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绍兴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出现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不接受绍兴名牌产品跟踪管理等情况的,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作出暂停直至撤消“绍兴名牌产品”称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绍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参与绍兴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认定。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绍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类似的绍兴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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