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版)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违法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1
安全
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违反一般标准、规定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造成安全事故。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2
安全
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未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违反一般标准、规定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造成安全事故。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3
安全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在安装前,未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也安装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未造成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造成安全事故。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4
安全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在使用前,未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或验收不合格也使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未造成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造成安全事故。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5
安全
未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违反一般标准、规定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造成安全事故。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6
安全
未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违反一般标准、规定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造成安全事故。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7
安全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见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施工单位
配备人员少于规定人数,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工,每少1人处5千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未配备人员,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工,处2万元罚款
8
安全
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施工单位
使用无证人员少于10人或占施工人员总数10%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无证人员多于10人少于30人或占施工人员总数10%以上25%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无证人员多于30人或占施工人员总数25%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施工单位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工,每发现1人处3千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发现使用假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工,每张假证处4千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造成安全事故。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10
安全
发生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按前2条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1
安全
现场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督促整改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
未造成安全事故。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按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12
质量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单位
未造成后果。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等。
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质量
违反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未造成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天。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
未造成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2.5%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5%~3%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承发包合同价3%~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天。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承发包合同价3.5%~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4
质量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检测单位
未造成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
未造成质量事故。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造成质量事故。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5
质量
偷工减料,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
未造成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2.5%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5%~3%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承发包合同价3%~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天。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承发包合同价3.5%~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6
质量
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未督促整改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按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17
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单位
未造成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图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质量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审图机构
经审查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的施工图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审查的施工图因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
2、2年内第2次发生经审查的施工图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的。
处3万元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
经审查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未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的施工图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的处罚。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9
质量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类审查机构)、第七条第二款(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第八条第(三)项(二类审查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审图机构
一经发现。
责令改正,每发现1人处1万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因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审查的施工图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2年内第2次发生同类行为的。
处3万元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
一经发现。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每多发现1人罚款金额增加1%,最高不超过10%。
在2年内第2次发生同类行为的。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0
质量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审图机构
一经发现。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
一经发现。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在2年内2次发生同类行为的。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1
质量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审图机构
一经发现。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
一经发现。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2
质量
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审图机构
一经发现。
处3万元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个人
一经发现。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3
质量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测单位
一经发现。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
一经发现。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4
质量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检测单位
一经发现。
责令改正,每发现1人处1万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
一经发现。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每多发现1人罚款金额增加1%,最高不超过10%。
25
质量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检测单位
一经发现。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
一经发现。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6
质量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检测单位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资料无统一编号。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随意抽撤、涂改资料或资料缺失。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资料无统一编号。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随意抽撤、涂改资料或资料缺失。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7
材料
使用不合格的建材产品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
施工单位
一批次材料不合格且经设计验算不需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或返工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批次及以上材料不合格且经设计验算不需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或返工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批次材料不合格且需返工或采取加固补强措施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批次及以上材料不合格且需返工或采取加固补强措施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设计验算需拆除返工,但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天。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
经设计验算需加固补强或拆除及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以单位罚款数额25%的罚款。
28
材料
未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产品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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