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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类] - 0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须同时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方案)报批。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一)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A、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
2. 现状地形图1份(比例1:500或1:1000)及全面反映该项目最新用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3. 规划方案总平面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3份);(1:500或1:1000的蓝图,设计单位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4. 规划设计方案1本(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本);(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说明、建筑方案简单平面和立面、效果图,附电子文件)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
6. 住宅房地产项目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中小学配套证明;(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
7. 户型比例一览表;(房地产项目需提供,附电子文件)
8. 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院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9. 经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校核后的日照分析报告1份;(涉及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需提供)
10. 经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审核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1份;(大型建设项目需提供)
11.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12.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土批复;
13. 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建设、消防、水利、交通、文物、经贸等)意见或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交通评估报告等;
14. 属重报项目,须提交意见回复,并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和退件通知书。
15. 所有经营性项目和社会投资及镇街财政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均须提供经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B、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
1.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申报表》1份;(须注明变更内容,如不够写可另附说明)
2. 规划方案总平面图4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需提供3份);(1:500或1:1000的蓝图,设计单位盖出图章,镇街规划管理所初审后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3. 规划设计方案1本(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提供2本);(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说明、建筑方案简单平面和立面、效果图,附电子文件)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
5. 该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镇街规划管理所提供并盖章)
6. 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2份;(须备案规整员签名及所属设计院盖章,并附符合《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的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文件)
7. 原已经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2份;
8. 如变更内容经审查影响日照分析或交通影响分析的,需重新进行日照分析校核或交通影响分析审核。
(二)审查内容
规划的各项内容和技术指标。
(三)批准条件
1. 设计文件和图纸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2. 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
(四)发出批件
发出批准规划方案总平面图3份(项目所在地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的发出2份)。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
备注: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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