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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戏马台时尚街区租户管理规约
为加强徐州戏马台时尚街区(以下简称街区)街区内的管理,维护全体租户和街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街区环境和秩序,保障街区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本规约对街区内全体租户或商铺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定义
规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做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街区:指坐落于徐州市解放路小学北侧戏马台时尚街区的所有商铺、公共区域及保留地方等。
2、开发商:
3、共用部位:指街区内部,由全体租户、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水管、水龙、电表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传达室、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毗连墙等部位。
4、共用设备:指街区内部,由全体租户、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供暖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水龙、通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5、公共设施:是指街区管理区域内,由租户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景观、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6、房屋承重结构:是指商铺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
7、租户、使用人:指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拥有商铺使用权的业户。
8、自用部位:指一套商铺内部,租户、使用人自用的房间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9、自用设备:指一套商铺内部,租户、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空调、热水炉等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暖、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
10、外墙:指街区的所有或部分外立面或幕墙。
11、租户管理规约:指开发商在本街区根据国家及当地法规、情况而制定供各租户及用户于使用其所拥有的商铺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以及规定。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徐州__________公司在租赁街区之前,制定本管理规约,对有关商铺的使用、维护、管理,租户的共同利益,租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应当在街区租赁前将本管理规约向街区租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街区租受人与_________公司签订街区买卖合同时对本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租户和街区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街区第三方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的街区服务合同中涉及租户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三章 街区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街区管理区域内街区的基本情况:
街区名称:徐州戏马台时尚街区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类型:商铺
第六条 租户是房屋的使用权人,对其租赁的商铺享有占有、使用权。租户在对本街区的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街区租赁合同的约定,接受街区提供的公共服务;
2、 就街区管理、经营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 对街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 监督街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和使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街区的使用
第七条 租户在本街区的管理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政策,遵守本规约及《租赁合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时,租户应保证其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商铺。
第八条 全体租户和商铺使用人应积极配合街区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租户或使用人对街区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和法律解决。
第十条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街区电路为220V电压,租户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特殊行业确需使用超过220V电压电器的,应向管理企业报备,经同意并自行更换符合使用要求的线路后,方可使用电器。
第十一条 租户如委托街区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租户必须按时交纳街区租赁费、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 租户不得将所租赁的商铺转租,如管理企业发现租户转租商铺,有全力将该商铺收回,有租户承担违约及其他责任,并扣除押金。
第十四条 街区公共区域配备公共取水口,租户如需用水,应向管理企业支付水费;商铺无室内水管、水龙,租户如需引水入户,应先向管理企业报备,经批准后自行接引水管。
第十五条 在本街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改变街区房屋的结构,不得更改、破坏承重墙、横梁、支柱及地坪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街区任何部分的外貌;如需在街区、铺面外墙上安装任何空调室外机、雕塑品、横幅标语、广告牌、招牌、灯箱、防盗网、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旗杆、悬挂旗帜或其他任何伸出物的,必须经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安装,安装物应保持统一、美观,与管理企业出台的方案样式、规格一致。
2、外露的窗户不得改变原有色彩,窗户内外不得张贴任何有碍街区观瞻的广告、标语等,以维护街区外貌整齐美观。
3、租户应负责其房屋内部整洁及维修工作,保持排水及排污系统畅通完好,以免溢水后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失或污染。
4、不得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街区任何公用部分的水、电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电缆和固定装置等设施。
5、租户只能将其租赁的商铺按照租用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将其做为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商铺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租户的事项。
6、除得到管理者书面许可外,不得在铺面内饲养家禽牲畜或任何无证宠物。严禁携带犬类进入街区公共部位及公共场所与设施。同时,严禁将犬类或猫类动物遗弃于本街区的公共部位及设施内。
7、不得在商铺内举行宗教仪式、舞会、音乐会、传销或其它类似活动;不得有聚众喧闹,噪声扰民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或不道德的行为。
8不得在商铺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政府查禁的物品。
9、不得践踏、占用公共用地;不得妨碍其他租户合法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地方晾晒衣物或弃置垃圾杂物,不得向公共地面抛弃任何物品。
10、未经管理者书面同意,不得占用公共地方,不得进行任何引起其他租户反对的行为,包括发出噪音、异味、震动等行为或状况。
11、需要在公共区域停车的,必须与管理企业向上一致并签署停车协议后,方可使用停车场地。
12、各租户或使用人无论何种原因损害了街区或者其他租户及其他使用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则该租户或使用人须对因此而产生所有索赔、诉讼和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13、各租户应对其商铺的代理人、雇员、访客或其他使用人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管理企业及其他租户或使用人负责。因该等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及损失时,该租户或承租人应承担全部相应责任(包括支付还原费用及赔偿金)。
14、除向管理者申报并获准外,任何租户或住户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减电表、水表和天然气表的装置和负荷。
15、各租户及住户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所有因日常操作所产生的垃圾应以胶袋装妥,扎紧袋口放置到指定位置集中收集,如日后需要分类,则应严格按照分类要求,分别置放于指定地点相对应的容器内)。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不得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乱刻画。
16、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17、租户未按时缴交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管理企业有权停止供应措施,造成租户热水炉、空调等设备损坏的,由该用户自行负责。
18.违反规约规定的租户需就所引致的损失负责及支付一切有关开支。
21.不得将室内污水排到雨水管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租户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经商环境。
第五章 街区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租户对商铺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租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商铺确需进入相关租户的商铺时,租户或街区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租户,相关租户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租户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街区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租户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租户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租户的,街区管理企业可向相邻租户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等)的监督下,进入相关租户的街区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租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街区或公共利益,租户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街区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街区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租户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六章 租户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租户的共同利益,全体租户同意在街区管理活动中授予街区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街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使用,遵守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解约、处罚等必要措施制止租户、街区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街区管理企业按规定向租户或街区使用人收取各项管理费和共用及自用部位的水、电等使用费。对无理拒交或借故取闹者,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追缴直至诉诸法律,并按规定每天加收欠费额1‰的滞纳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租户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街区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街区正常使用或造成街区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租户和街区管理企业可依据物权法及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租户违反管理规约关于租户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租户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租户和街区管理企业可依据物权法及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度,由__________公司负责解释。本规约以中文书写,无论印刷及书写部分皆属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约承诺书由_______公司和每位租户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自首位街区租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租户大会制定的《租户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条 本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管理规约经租户审阅签字后生效,对街区管理区域内的全体租户和街区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违反上述规约的,每个租户或街区使用人都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和义务。街区管理企业根据违反规约行为的情节轻重,采取规劝、警告、制止、解约以致采取法律程序等方式解决。造成他人损害或经济损失的,违反者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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