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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案卷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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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刘绍生
主要内容
(一)概况
(二)瑕疵
(三)示例
(四)其他
一、概况
1. 作业要求:
根据给定的材料,联系实际办案经验,完整制作一套查处海洋违法案件的法律文书。
(1)选择文书:依据有关的法律规范,按照现行的海洋行政案件承办流程,即立案至结案各个办案阶段,准确使用相关的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根据案情填写各类文书(附件),必要时可参照《法律文书应用指南》。
2. 阅卷情况:
完成作业一共用了5天时间,北海培训班参加人员有100多名。
9个班中每个班抽出2份案卷,一共收到有效作业案卷18份,昨天每个培训班又各抽1份。所以,看过的案卷一共27份。
3. 根据作业题的要求,按照规范来使用的文书种类应该是16种,制作文书的份数应该是19份,其中《送达回证》重复使用了4次,其他15种文书各使用一次。
(1)《立案审批表》
(2)《检查通知书》
(3)《送达回证》
(4)《现场笔录》
(5)《询问笔录》
(6)《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8)《送达回证》
(9)《鉴定委托书》
(1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1)《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
(12)《案件讨论(会审)笔录》
(1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4)《送达回证》
(15)《行政处罚决定书》
(16)《送达回证》
(17)《结案审批表》
(18)《卷宗封皮》
(19)《卷内目录》
4. 27份文书实际的制作情况,出现了以下5种情况:
(1)使用文书种类17种,制作文书21份,有1份作业是这样。
【增加的是《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然后制作的《送达回证》。】
(2)使用文书种类16种,制作文书20份,有11份作业是这样。
【多制作了一份文书,用来送达《鉴定委托书》。】
(3)使用文书种类17种,制作文书21份,有3份作业是这样。
【多制作的两份文书,一份是在送达《鉴定委托书》时的《送达回证》,另一份是《陈述申辩笔录》。】
(4)使用文书种类16种,制作文书19份,有11份作业是这样。
(5)使用文书种类17种,制作文书22份,有1份作业是这样。
【增加的文书种类是《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也是进行了两次告知。多制作的三份文书,一份是《处罚意见告知书》,另外两份是《送达回证》,一份是送达《鉴定委托书》,一份是送达《处罚意见告知书》。】
5. 总体评价
通过独立作业,实际上是进行了一次训练,对于老执法人员等于复习了一次,对于新执法人员是一次提高。特别是对刚刚参加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对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的制作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今后开展海洋执法工作一定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从27份案卷的情况来看,学员基本具备了按照程序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文书制作的质量从总体上来说是比较好的。
文书制作质量评价是比较复杂的,需要通过规范的评价标准、专门的审查形式进行。所以,我不能对27份案卷质量作出非常准确的评价,但是也做一下基本的评价。27份案卷的制作质量,我觉得可以分为三个档次:优秀(6份)、较好(18份)、一般(3份)。较好的作业的共同特点是:认真负责,制作规范,书写端正,内容全面,而且能够勤于思考,瑕疵比较少。
从个性特点来分析:第一,向当事人提取证据材料比较准确,都是8种12件,只有极个别的同志是7种11件;第二种情况,外部文书的制作日期全部使用了中文书写;第三种情况,制作调查终结报告的时候比较全面,也比较准确,五个部分里面包括了具体的内容;第四,制作会审笔录全面准确;第五,制作法律文书跟办案程序协调一致;第六,凡是需要填的地方都有XX来表示。
与南海班的作业相比,北海班的特点就比较显著:第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日期比较少,南海班大部分对外文书中基本用阿拉伯数字填的;第二,询问笔录正文最后两问,北海班绝大部分都问到了,南海班几乎没有;第三,审批表三个层次的日期,北海班大部分填写准确,南海班写错的较多;第四,案件讨论会审笔录,北海班大部分作业签名,南海班大多数没有签名;第五,人人都参加制作,南海班有部分同志没有制作。
还有个别同志有其独特的特点,比如在《调查终结报告》第五部分中,对提出的处罚建议列举了3条理由,其中有1条理由是材料里面没有给定的,使处罚建议的理由更加充实。
二、瑕疵
(一)《立案审批表》
1. 涂改(少数)
2. 案件来源书写不规范,如:“自查”(个别)
3. 当事人情况的基本内容未写全,如未写明职务(个别)
4. 案发时间书写不规范,如:“2004.12.20”,缺少了“年、月、日”(个别)
(二)《检查通知书》
1. 涂改(少数)
2. 文书的制作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08年4月20日(少数)
3. 法律的名称缺少了“管理”两个字(个别)
4. 文书编号的文书序号只用一位数表示(个别)
5. 文书编号的机关简称缺少了“滨”字(个别),
6. 文书编号缺少了机关部门的代号 “执”字(个别)
7. “批准人”由赵诚签名。(个别)
(三)《现场笔录》
1. 涂改,修改处未签名(个别)
2. “备注”栏未写明胡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多)
3. 当事人未签署意见(个别)
4. 制作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08年4月20日(较多)
(四)《询问笔录》
1. 询问的最后没有两问:(个别)
(1)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2)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紧接正文最后一行没有书写当事人的阅后意见,而且由执法人员签名(个别)
3. 页码没有使用中文大写(少数)
4. 修改处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手印(个别)
(五)《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1. 取证材料及数量未写全,有的填写7种11件 (少数)
2. 涂改 (少数)
3. 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 (少数)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 当事人违法使用海域的期限写错,如: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7月31日;2004年12月20日至今(少数)
2. 文书的制作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如:2008年4月20日(少数)
3. “批准人”由赵诚签名。(个别)
4. 涂改(少数)
5. 责令停止“用海”过于简单 (少数)
(七)《鉴定委托书》
1. 要求提交报告的限期为4月20日,或者5月1日(个别)
2. 文书编号的机关简称缺少了“滨”字(个别),或者缺少了机关某部门的代号“执”字
3. 缺少“联系人”(个别)
4. 涂改(少数)
(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 涂改(较多)
2. 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页码。(个别)
3. 案件的性质没有写法律依据,处罚建议写的不准确(少数)
4. 页码未使用中文大写,或者没有填写(少数)
5. “案件性质”中未填写当事人违反法律的条款。(个别)
(九)《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
1. 处罚意见是案件承办单位的王杉、李诗,或者赵诚签名(较多)
2. 提示:“处罚意见”栏由机关有关部门承办人员签名,而处罚意见是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的。
3. 审核意见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刘东签名(个别),或者是案件承办单位的领导赵诚签名(个别)
4. 审批意见是案件承办单位的领导赵诚签名(个别)
5. “审核意见”错写成“审查意见”。(个别)
6. 违法占用海域的期间写错,为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7月31日(个别)
7. 对案件事实的表述“涉嫌违法”(个别)
8. “审核意见”由赵诚填写。(个别)
9. 关于本案处罚倍数:按“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进行处罚,并处罚款为5—15倍。因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倍,是适用一般处罚。
10. “审核意见”由赵诚签名。(少数)
(十)《案件讨论(会审)笔录》
1. 涂改。(少数)
2. 内容未写全。(个别)
3. 使用了续页,但未进行编号。(个别)
(十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第二联行政机关的联系人是王杉、李诗。(少数)
2. 第二联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方法未填写,或填写不全,有的把联系人的电话、地址填为当事人的电话、地址(个别)(填写钱武、李××正确)
3. 违法占用海域的期间写成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7月31日(个别)
4. 行政机关联系人的内容缺失。(个别)
5. 错别字,把佰写成“百”(个别)
6. 涂改。(个别)
7. 文书制作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如写成2008年5月19日。(少数)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1. 涂改。(少数)
2. 引用法律依据不全,未写到款。 (个别)
3. 违法占用海域的期间写成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7月31日(个别)
4. 银行的代收机构写了帐号 (个别)
5. 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只填写了一个,即“滨江市人民政府” ,而没有填写上一级业务部门(较多)
6. 关于复议的两种情况:
(1)如果“滨江市”系县级市或地级市;
(2)如果“滨江市”系省级市。
7. 未填写银行代收机构和申请复议机关的名称(个别)
(十三)《结案审批表》
1. 批准结案的日期写错,写成5月31日或6月1日(个别)
2. “结案意见”的签名问题较大(较多)
3. 审批意见有赵诚员填写(个别)
4. “审核意见”由赵诚填写。(个别)
二、瑕疵
(十四)《卷宗封皮》
1. 建档人不是机关有关部门的人员,而是王杉、周武(少数)
2. 未累计件数和页数(个别)
3. 未填写保管期限(个别)
4. 未填写建档人(个别)
5. 卷宗件数和页数计算问题较大,五花八门。(较多)
6. 涂改。(少数)
7. 案由写得过长。(个别)
(十五)《卷内目录》
1. 涂改(较多)
2. 卷内目录中只填写制作的文书,提取的证据材料未被列入(较多)
3. 件数和页数与卷宗封皮不一致(较多)
4. 序号(件数)和页数的累计不准确(较多)
(十六)《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的适用范围:在海洋行政机关将依法制作的通知、告知、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时使用。
1. 涂改。(少数)
2. 使用该文书送交《鉴定委托书》(较多)
3.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日期为2008年5月19日,但收件日期为5月30日(个别)
4. 备注栏未注明收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少数)
5. 收件人未签名,也没有收件日期(个别)
三、示例
格式1
滨江市海洋局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例行性检查(或专项执法)
案件编号
(2008)001号
违法行为 发生地
大金港出海口以东海域
案发时间
2008年3月26日
当事人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盟,职务:管委会主任,单位地址:滨江市海湾公路500号,联系电话:85141666
案情简介及
立案理由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份开始,擅自占用海域实施了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特申请立案查处。
拟办意见
申请立案作进一步调查,由王杉、李诗负责承办。
签名:赵诚 2008年3 月27日
审核意见
拟同意立案。
签名:钱武 2008年3月28日
审批意见
同意立案查处。
签名:张阳光 2008年3月28日
备 注
格式3-2
滨江市海洋局检查通知书
滨海执 检﹝2008﹞001号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本机关决定,从 2008 年 3 月 29 日开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 ,对你(单位)的 占用海域实施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的情况 进行检查。检查小组成员 王杉、李诗、周武 ,由 王杉 任组长。
请你(单位)配合检查。
批准人:张阳光
(印章)
二○○八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格式27
滨江市海洋局送达回证
送达文件
名称及文号
《滨江市海洋局检查通知书书》(滨海执检[2008]001号)
受送达人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送达地点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会议室
送达方式及
送达情况
直接送达
收件人或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胡强
2008年3月29日
送达人签名
王杉、李诗
备 注
胡强系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格式4-1
滨江市海洋局现场笔录
笔录地点
滨江市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施工现场
起止时间
2008年3月29日10时40分至11时15分
当事人情况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盟,职务:管委会主任,单位地址:滨江市海湾公路500号,联系电话:85141666
现场情况:
滨江市海监总队王杉、李诗、周武等三人,对当事人的施工现场进行了
检查,发现:
1、上述工程在2004年12月20日开工,2005年7月31日竣工。
2、该工程以围填海方式进行,顺堤长4000米,两条侧堤各长580米,隔
堤长600米,围成两个独立的浴场。
3、施工单位是滨江市航道局,监理单位是绿波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4、当事人在开工以来,未向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
手续。
(以下空白)
当事方(或
见证人)意见
以上内容已阅,情况属实。
签名(印章)胡强 2008年3月29日
执法人员
王杉、李诗
记录人
周武
备 注
胡强系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共 壹 页第 壹 页
格式5-1
滨江市海洋局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08年3月29日11时25分至12时25分
询问地点: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会议室
承办人: 王杉、李诗、周武
告知:我们是 滨江市海洋局的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出示执法证件)。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的规定,对 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一事(或案件)进行调查。你享有以下权利:执法人员少于2人或执法人员与证件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同时你应承担以下义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如作虚假陈述或拒绝、阻挠调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你配合。你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问:您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
答:胡强,40岁,××××××××××××××××××。
问:您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
答:我是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联系地址:滨江市永奉区海湾路500号,电话8×××××××,手机13×××××××××。
问:你单位在大金港出海口以东海域实施的工程项目名称是什么?
答:工程名称为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问:该工程建设单位的名称?
答: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问: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名称?
答: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是滨江市航道局。
问: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名称?
答: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是绿波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胡强
询问人:王杉、李诗 记录人签名:周武
共 贰 页第 壹 页
格式5-2
(续页)
问: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是何时开工的?
答:开工时间是2004年12月20日。
问:该工程何时竣工?
答:竣工时间是2005年7月31日。
问:请你介绍一下该工程的基本情况?
答:该工程以围填海方式进行,顺堤长4000米,两条侧堤长580米,隔
堤长600米,圈围成两个独立的浴场。
问:该工程的投资额是多少?
答:总投资额为1.8亿元。
问:你单位在工程开工至今,是否申办《海域使用权证书》?
答:没有。
问:你们是否考虑尽快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使你单位工程用海合
法化?
答:是的,我们已考虑尽快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问: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答:目前没有。
以上记录已阅,无异议。胡强 2008年3月29日12时25分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胡强
询问人:王杉、李诗 记录人签名:周武
共 贰 页第 贰 页
格式7
滨江市海洋局
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被取证人: 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8×××××××
时间:2008年3月29日12时05分地点: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会议室
因 你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实施围填海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提取你(单位)的下列证据材料:
序号
证据材料名称
数量及单位
备注
1
永奉区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份29页
2
永奉区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建设总结
1份30页
3
施工单位总结
1分20页
4
监理单位总结
1份18页
5
永奉区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1份22页
6
永奉区海州湾旅游管理委员会授权委托书
1份1页
7
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3份6页
8
工程设计图纸
3份3页
以上材料共8种计12件
被取证人签字或盖章:胡强 取证人签字:王杉、李诗、周武
格式9
滨江市海洋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滨海执 责﹝2008﹞001号
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经查,你(单位)于 2004年12月20日至 2008年 3月 29 日 ,在 滨江市永奉区大金港出海口以东海域,实施 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实施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 擅自占用海域实施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的行为。
特此通知。
批准人:张阳光
(印章)
二○○八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第一联 归档)
格式27
滨江市海洋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件
名称及文号
《滨江市海洋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滨海执责﹝2008﹞001号)
受送达人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送达地点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会议室
送达方式及
送达情况
直接送达
收件人或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胡强
2008年3月29日
送达人签名
王杉、李诗、周武
备 注
胡强系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格式10
滨江市海洋局
鉴定委托书
滨海执 鉴﹝2008﹞001号
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我机关在对 滨江市永奉区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一案的调查取证中,需要确定 围填海占用海域的面积 ,现委托你(单位)给予鉴定。请你(单位)于 2008 年 4 月 25 日前,将鉴定结论提交我(部门)。
鉴定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1、测量围填海占用海域的实际面积,并标明具体位置;
2、提交测量的原始资料和记录一份;
3、提供测量报告一式三份。
4、提交测量单位资质证明,测量人员(2人)技术证明和上岗证书各一份。
承办人:王杉
批准人:张阳光
(印章)
二○○八 年 四 月 十 日
(第一联 归档)
格式11
滨江市海洋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 案件编号:(2008)001号
(案件由来及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建议)
一、案件由来及调查经过:
2008年3月26日,滨江市海洋局执法人员三人在对永奉区海域使用情况进行例检查
时,发现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自2004年12月20
日起,擅自占用海域实施了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建设。该委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遂于2008年3月27日申请立案,3月28
日局领导批准立案。本案由市海监总队王杉、李诗、周武等三人承办,于3月29日对受
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的该委副主任胡强进行了调查询问,随后依法向当事人提取了法人证
书、建设施工和监理总结等和与本案关联的证据材料共8种12件,并于当日向当事人发
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月15日,由受委托的鉴定单位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
研究院,在当事人委托人蔡军的现场指认下,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海域面积进行了测量,
并于4月25日作出鉴定,当事人占用海域面积为600亩。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本案当事人滨江市永奉区旅游管理委员会,地址:滨江市海湾路500号。法定代表人:
黄盟,职务:主任。联系电话:8×××××××。
三、违法事实:
通过本案制作和收集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海域面积鉴定报告》、《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滨江市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建设工作总结》、《滨江市永奉海州湾北岸保
滩工程施工总结》、《滨江市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等主要证据表明,当
事人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20日
共 贰 页第 壹 页
开工,擅自在永奉区大金港出海口以东海域,实施了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建设,于
2005年7月31日竣工,至2008年3月29日被查获止,非法占用海域达39个月。经测
定,非法占用海域面积达600亩。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四、案件性质: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属于未取得海域使用
权擅自占用海域实施保滩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
条的规定。
五、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并处罚款人民币19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出上述处罚建议的主要理由如下:
1,罚款金额的计算方法:600亩×100元/亩/年÷12月×39月×10倍=195万元。
2,按照中国海监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
定,当事人无法定从轻和从重情节,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承办人 王杉、李诗 2008年 4 月 26 日
案件承办单位领导意见:
同意,报局机关。
签名:赵诚 2008年 4月28日
共 贰 页第 贰 页
格式12
滨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审批表
案由
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占用海域实施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案件编号
(2008)001号
当事人
滨海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立案日期
2008年3月28日
承办单位
中国海监滨海市总队
承办人
王杉、李诗
案件基本
事 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08年3月29日,擅自占用滨海市永奉大金港出海口以东海域600亩达3年零3个月,实施了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处罚意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海域使用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所占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10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元。
签名 (机关有关部门承办人员)2008年 5月 9日
审核意见
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拟同意上述处罚意见。按照规定的处罚程序,建议召开会审会进行讨论。
签名 钱武 2008年 5月 9日
审批意见
同意召开会审会进行讨论。
签名 张阳光 2008年5 月 13 日
格式13-1
滨海市海洋局
案件讨论(会审)笔录
案由:未经批准占用海域实施保滩工程 案件编号:(2008)001号
时间:2008年5月14日9:30—11:00
地点:滨海市黄海路100号市海洋局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刘东
记录人:陈国
参加人:刘东、杨××、沈××、戚××、罗××、金××、张××、刘××、李××、陈×
内容:会审对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实施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即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得当进行审议。
结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的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得当,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元(19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讨论记录:
刘东:根据《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今天召开会审会,对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实施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案的行政处罚进行会审。首先请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本案的基本情况。
记录人:陈国
参加人: 杨××、沈××、戚××、罗××、金××、张××、刘××、李××
主持人: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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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3-2
(续页)
李×:2008年3月26日,滨海市海监总队执法队三名执法人员在对本市永
奉区海域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永奉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在未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自2004年12月20日起,擅自占用大金港出海口
以东海域,实施了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2008年3月29日,执法人员
对受永奉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接受调查的该委副主任胡强进行了调
查询问,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随后,依法向当事人提取了项目审批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总结等与本
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4月15日,由受委托的鉴定单位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
计研究院,在当事人委托人蔡军的指认下,对该工程占用海域面积进行了现
场测量。经该院鉴定,本案工程占用的海域面积为600亩。
经查,查明当事人永奉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
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20日至被查获日的3年零3个月中,擅自占用大
金港出海口以东海域600亩,实施了永奉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
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与《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
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10倍的罚款,即人民
币壹佰玖拾伍万元(19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议作出上述处罚的理由:1、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确定:鉴于该
违法用海行为发生在2007年3月1日以前,考虑其占用海域的连续性,因此
记录人:陈国
参加人:杨××、沈××、戚××、罗××、金××、张××、刘××、李××
主持人:刘东
共 肆 页第 贰 页
(续页)
建议按照《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域使
用金征收不低于100元/亩/年”的规定执行。2、关于罚款倍数的确定:按照
中国海监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
定,当事人无法定从轻和从重情节,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因此取5-15倍中间
数的10倍。
刘××:通过调查取证,认定本案开始时间为2004年12月20日,终止时间
为2008年3月29日,由施工报告、监理报告等证据证明;认定占用海域的
面积为600亩,主要证据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工程建设、
施工与监理总结报告。本案适用的用海类型,按照国家新颁分类标准,属于
特殊用海类型。本人同意案件承办单位的拟处罚意见。
戚××:“恢复海域原状”涉及海洋环境的问题。如果恢复原状,对海洋环
境保护的问题是值得注意的;我认为“恢复海域原状”很难执行,建议不要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入。
刘东:根据法律专家和国家海洋局的解释以及以往行政处罚的做法,为维护
法律的尊严,处罚依据必须写上“恢复海域原状”。
张××:关于本案用海面积,是有资质的技术鉴定单位按照法定规程进行测
量和勘定的。
罗××: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上没有问题,对拟处罚决定没
有意见。
杨××:大家对本案认定的违法时间、面积、处罚标准和倍数等进行了审议,
取得了统一意见。请案件承办人员认真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形成高质量的
记录人:陈国
参加人:杨××、沈××、戚××、罗××、金××、张××、刘××、李××
主持人: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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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刘东:我综合会审意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海域的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裁量得当,决定给予
当事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玖
拾伍万元(19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录人:陈国
参加人:杨××、沈××、戚××、罗××、金××、张××、刘××、李××
主持人: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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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5-2
滨江市海洋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滨海执听告( 2008 )第 001号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于 200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08 年 3 月 29日,在 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600亩,实施永奉区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元 的行政处罚。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地址:滨江市黄海路100号
邮编:2000××
电话:6×××××× 传真:6××××××联系人:(机关法制部门人员)
(印章)
二○○八 年 五 月 十五 日
(第二联 送达)
格式27
滨江市海洋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件
名称及文号
《滨江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滨海执听告[ 2008 ]第 001号)
受送达人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送达地点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会议室
送达方式及
送达情况
直接送达
收件人或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胡强
2008年5月15日
送达人签名
王杉、李诗、周武
备 注
胡强系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格式19-2
滨江市海洋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海执处罚( 2008 )第 001号
当事人: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公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黄盟
职务: 管委会主任
经查,你(单位)于 2004年 12月 20日至 2008年 3月 29日,因 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600亩,实施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的规定,主要证据有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 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元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
中国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 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滨江市人民政府 或者 国家海洋局(或××省海洋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本处罚决定书作出前,海洋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发放了我局“海洋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告知书”,并依法告知对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印章)
二○○八 年 五 月 十九 日
第二联 送达
格式27
滨江市海洋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件
名称及文号
《滨江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海执处罚 [ 2008 ]第 001号)
受送达人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送达地点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会议室
送达方式及
送达情况
直接送达
收件人或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胡强
2008年5月19日
送达人签名
王衫、李诗、周武
备 注
胡强系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格式26
滨江市海洋局 结案审批表
案 由
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占用海域实施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
案件编号
(2008)001号
当事人
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
立案时间
2008年 3月 28 日
承办人员
王杉、李诗、周武
处罚决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当事人于2008年5月30日将罚款缴于本市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建设银行代收机构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编号:NO(2007)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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