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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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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管理制度5篇 【第1篇】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2. 事故的抢救与救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指挥部、联系救援、封闭现场、抢救人员的防护及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等。 3. 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如当事人直接或逐级上报主管负责人,对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 4. 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 5. 根据事故等级,确定是否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6. 明确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7. 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别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参加人员、组织事故分析会、事故现场会、取证等。 8. 明确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等的处理原则采取“四不放过”原则,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处理的办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过的事故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或经济损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 【第2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aq9007-2011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1.1 轻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 3.1.2 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3 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 管理内容要求 5.1 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 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 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1 、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 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 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3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aq9007-2022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1.1 轻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 3.1.2 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3 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 管理内容要求 5.1 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 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 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1 、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 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 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4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目的: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总经理;总经理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其他相关责任人负责协助事故调查。 控制要求: 1、 伤亡事故发生后,由现场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2、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同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对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4、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5、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向全体从业人员通报事故原因、事故教训。 【第5篇】事故报告调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职业病、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处理。 3 定义 3.1 轻伤:指员工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伤害。不是负伤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损失工作日 3.2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3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 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主管领导,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4.2 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本标准,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 事故分类 5.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5.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5.3 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5.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6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死亡的事故。 5.7 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6 事故报告 6.1 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 外派出差人员发生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环部、行政人事部,安环部上报公司。 7 事故调查 7.1事故发生后,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 7.2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如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格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人。 8.1 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及处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奖惩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2 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9 其它要求 9.1 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9.2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9.3 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公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相关记录 《工伤事故登记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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