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二卷 技术条款
22堤顶公路工程
22.1 本施工技术要求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版)中“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22.2 路基土石方
22.2.1 通则
22.2.1.1范围
本章工作内容包括路基挖方、路基填方和特殊路基处理等及其有关的作业。
22.2.1.2 路基土石划分
在公路路基土石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150马力)推土机单齿松土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的,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余为土方。
22.2.1.3 一般要求
1、 施工测量
(1)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进行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测与增设,横断面(横断面测量每25m一个)的测量与绘制等。施工放样时一般以堤顶中心线为本次道路的设计中心线,若在设计堤顶范围内,老堤顶有7.5m宽,应以老堤顶为中心放样。
(2) 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这些资料。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及其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
(3) 在监理工程师核查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成果时,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备及辅助人员。
(4) 在监理工程师核准测量成果后,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现场设置路基用地界桩和坡脚、路堑堑顶、截水沟、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标明其轮廓,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5) 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公路勘测规范》(JTJ061-99)的要求。施工放样还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的规定。
2、 调查与试验
(1) 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质、水文、障碍物、文物古迹及各种管线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2) 承包人应对图纸所示的挖方、借土场的路堤填料取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试验,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执行。试验项目如下:
a、 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稠度。
b、 颗粒大小分析试验。
c、 含水量试验。
d、 密度试验。
e、 相对密度试验;
f、 土的击实试验。
g、 土的承载比试验(CBR值)。
h、 有机质含量及易溶盐含量试验。
(3) 承包人应将调查与试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备案。如所调查与试验的结果与图纸资料不符时,应提解决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否则,路基不得施工。
(4) 本规范中集料的粒径均采用ISO565的R40/3系列中的标准筛孔(方孔筛)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用集料粒径仍采用圆孔筛标准。
3、 防水、排水
(1) 在路基工程施工期间,为防止工程或附近农田、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受冲刷或造成淤积,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以保持施工场地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
(2) 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施工场地流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或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应引起淤积、阻塞和冲刷。
(3) 施工时,不论挖方或填方,均应做到各施工层表面不积水,因此,各施工层应随时保持一定的泄水横坡或纵向排水通道。挖方路基顶面或填方基底含水量过大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
(4)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设施及排水方案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任何因污染、淤积和冲刷遭受的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因未设有足够的排水设施,使土方工程遭受损坏时,应由承包人自费加以修复。
4、 冬季施工
在反复冻融地区,当昼夜平均气温连续10天以上在-3℃以下时,或者昼夜平均温度虽然升到-3℃以上,但冻土未完全融化时,承包人进行施工应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有关冬季施工的规定执行。并将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5、 雨季施工
雨季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可进行雨季施工地段,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有关雨季施工的规定执行,并编制雨季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 特殊地区路基的施工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应根据不同的特殊土、特殊地段、季节气候等条件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及《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96)的规定,组织安排施工。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2.2.1.4计量与支付
第22.2.1条的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的项目单价或费率之中。
22.2.2 场地清理
22.2.2.1 范围
本节为公路用地范围及借土场范围内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场地等有关 作业。
22.2.2.2 一般要求
1、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要保留植物及构造物。
2、 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方调配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 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2.2.2.3 施工要求
1、 清理场地
(1)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下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内。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3) 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2、 拆除与挖掘
(1)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正在使用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它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 原有结构物的下部结构应拆除到天然河床底部以下300mm,其在河床以外的部分至少拆除到天然地面以下500mm,如其整个或部分处于新建结构物的界限之内时,则应拆除到使新结构物施工不受影响的范围。
(3) 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它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4) 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便于运输,可由承包人分段或分片,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对于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5) 承包人应将所有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回填并压实。承包人由于拆除施工造成其它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修复或赔偿。
22.2.2.4 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 施工场地清理和掘除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的范围(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进行验收后现场实地测量,以平方米计量。现场清理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及胸径小于150mm的树木、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及借土场场地清理与拆除(包括临时工程)均应列入土方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2) 砍伐树木的计量仅计胸径(即离地面1.3m高处的直径)大于150mm的树木,以棵计量。包括砍伐后的截锯、移运(移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堆放等一切有关的作业;挖除树根以棵计量,包括挖除、移运、堆放等一切有关的作业。
(3) 挖除旧路面应按各种不同结构类型的路面分别以平方米计量;拆除原有公路结构物应分别按结构物的类型,以监理工程师现场指示的范围和量测方法量测,以立方米计量。
(4) 所有场地清理、拆除与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回填、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 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细目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 支付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 位
22.2.2-1
清理与掘除
-a
清理现场
M2
-b
砍伐树木
棵
-c
挖除树根
棵
22.2.2-2
挖除旧路面
M2
-a
水泥混凝土路面
M2
22.2.2-3
拆除结构物
-a
钢筋混凝土结构
M3
-b
混凝土结构
M3
-c
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M3
22.2.3 路基挖方
22.2.3.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路基开挖和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以及改河、改渠、改路等开挖有关作业。
22.2.3.2一般要求
1、 在路基挖方开工前至少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工程断面图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开挖。
2、 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3、 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负。
4、 在开挖中出现石方时,承包人应测量土石分界线,经监理工程师鉴定认可后,分层进行开挖。如果出现零星石方,承包人应在事前量测石方数量,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
5、 路基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6、 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7、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22.2.3.3施工要求
1、 土方开挖
(1) 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2) 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 如果在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否则,承包人必须自费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 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 居民区附近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区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7) 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标高,应考虑因压实面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路床顶面以下300mm的压实度,或路床顶面以下换土超过300mm时,其压实度均应不小于95%。承包人应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原路基整平碾压完成后,其计算弯沉值不大于590(1/100mm)。否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上的级配碎石层可增加0~21cm,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8) 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
2、 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 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除本技术条款第22.2.2. 2款的要求外),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 路基挖至规定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并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 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
3、 弃方的处理
(1) 承包人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至少28天,应提出开挖、调运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方案包括挖方及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置及其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
(2) 当弃土场的位置、堆放形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不少于14天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 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物及其他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4、 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开挖
(1) 边河、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的位置、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应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当其需要铺砌时,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
(2) 在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段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段内侧边沟积水或外溢。
(3) 路堑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缓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或排水沟,勿使路堤附近积水,亦不得冲蚀路堤。
(4) 开炸石质边沟、排水沟,应用小孔、少量炸药。超挖部分,要用小石块浆砌密实,沟底凸出部分,应予凿平。
22.2.3.4质量检验
1、 本要求
路基的路床标高、宽度、线形及边坡坡度应符合图纸要求;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沟底无阻水、积水现象,具备铺砌要求;临进排水设施与现有排水沟渠连通,挖出的废方按指定的地点整齐堆放。
2、 查项目及标准
土方路基检查项目及检验标准见表22.2.3-1
3、 观鉴定
(1) 路基表面平整、密实,曲线圆滑,边线顺直。
(2) 边坡坡面平顺稳定。
(3) 边沟整齐,沟底无阻水或积水现象。
土方路基检查项目 表22.2.3-1
项
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
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压
实
度
(%)
零填及路堑上路床(m)
0~0.3
≥95
按JTJ071-98附录B和JTJ059-95检查
密度法:每2000m2每压实层测4处。
路
堤
(m)
上路床
0~0.3
≥95
下路床
03~0.8
上路堤
0.8~1.5
≥93
下路堤
<1.5
≥90
2
弯沉值(0.01mm)
590
按JTJ071-98附录B和JTJ059-95检查
3
纵断面高程(mm)
+10,-15
水准仪:每200m测4断面
4
中线偏差(mm)
50
经纬仪:每200m测4点,弯道加测HY,YH两点。
5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米尺:每200m测4处
6
平整度(mm)
≤15
3米直尺:每200m测4处×3尺
7
横坡(%)
2
水准仪:每200m测4断面
8
纵坡(%)
不大于3
每200m抽查4处
22.2.3.5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 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和土石分界的补充测量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监理工程师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立方米计量。
(2) 挖除路基范围内非适用材料(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应以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3) 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凡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尺寸的开挖,均不予计量。
(4) 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应挖松深300mm再压实;石方断面应辅以人工凿平或填平压实。此两项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予计量。
2、 支付
(1)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项目的工程量,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 土方和石方的单价费用,包括开挖、运输、堆放、分理填料、装卸、弃方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它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3、 支付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 位
22.2.3-1
路基挖方
-a
挖土方
M3
-b
挖石方
M3
-c
挖除非适用材料(包括淤泥)
M3
-d
弃方超运
M3km
22.2.4 路基填方
22.2.4.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路基填筑(包括土路肩)和结构物处的台背回填以及改路填筑等有关的施工作业。
22.2.4.2填筑材料
1、 凡具有规定强度且能被压实到规定密度和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均为适用填料。通常情况下,下列材料为非适用材料:
(1) 沼泽土、淤泥、泥炭、冻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2) 含有树根和易腐朽物质的土。
(3) 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4) 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
2、 对于盐渍土、膨胀土及含水量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在采取图纸要求的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3、 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填筑路堤,应先进行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其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4、 路堤填料中其石块最大粒径应小于层厚的2/3,路床顶面以下500mm厚度不得采用石块填筑。
5、 路堤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表22.2.4-1要求。
路堤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要求 表22.2.4-1
项目分类
(路面底面以下深度)
填料最小强度
(CBR)(%)
填料最大粒径
(mm)
路堤
上路床(0~0.3m)
8.0
100
下路床(0.3~0.8m)
5.0
100
上路堤(0.8~1.5m)
4.0
150
下路堤(>1.5m)
3.0
150*
零填及路堑路床(0~0.3m)
8.0
100
注:*不适用填石路堤。
22.2.4.3试验
1、 填方材料的试验
在路堤填筑前,填方材料应每5000m3或在土质变化时取样,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规定的方法进行颗粒分析,含水量与密实度、液限和塑限、有机质含量、承载比(CBR)试验和击实试验。
2、 填方试验路段
(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28天,用路堤填料铺筑长度不小于100m(全幅路基)的试验路段,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 现场试验应进行到有效地使该路填料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止。试验时应记录压实设备的类型、最佳组合方式;碾压遍数及碾压速度、工序;每层材料的松铺厚度、材料的含水量等,试验结果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即可作为该种填料施工控制的依据。试验结束时,试验段若达到表22.2.3-1质量检验标准,可作为路基的一部分,否则,应予挖除,重新进行试验。
(3) 用于填方(包括回填)的每种类型的材料,都应进行现场压实试验。试验段所用的填料和机具应与施工所用材料和机具相同。
22.2.4.4施工要求
1、 一般要求
(1) 填方路堤施工前,应按本规范第22.2.2节的有关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及压实。所有填方作业均应严格按照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2) 路堤基底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承包人应将压实后新测绘的填方工程断面图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准,否则不得填筑。
(3) 填方作业不得对邻近的结构物和其它设施产生损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4) 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承包人应自费立即进行修补。
(5) 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应按填石路堤施工;小于70%时,按填土路堤施工。
(6) 特殊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7) 路堤基底及路堤每层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上一层的填土施工。
2、 零填挖路基
(1) 零填挖路床顶面以下0~3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5%。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翻松后再压实,使压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 特殊路基土层上的零填挖路床面,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换填、改善或翻拌晾晒。换填、改善厚度应按图纸或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分层压实,其压实度应达到表22.2.3-1的要求。
3、 填土路堤
(1) 填方路基必须按路面平行线分层控制填土标高;填方作业应分层平行摊铺;保证路基压实度。每层填料铺设的宽度,每侧应超出路堤的设计宽度300mm,以保证修整路基边坡后的路堤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不同土质的填料应分层填筑,且应尽量减少层数,每种填料层厚度不得小于500mm。土方路堤填筑至路床顶面最后一层的压实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2) 路堤填土高度小于800mm(不包括路面厚度)时,对于原地表清理与挖除之后的土质基底,应将表面翻松深300mm,然后整平压实。其压实度应符合表22.2.3-1的要求。
(3) 路堤填土高度大于800mm时,应将路堤基底整平处理并在填筑前进行碾压,其压实度不应小于85%。
(4) 原施工堤顶路面的整平,填补坑槽使原路面的路拱和平整度达到设计要求,即横坡达到2%,纵坡不大于3%。在填方地段采用泥结碎石进行找平,严禁采用挖路基方式以避免破坏已形成的表面硬壳层。
(5) 加宽旧路堤时,应加宽垫层至大于混凝土面板宽1m(混凝土板宽6m)或2m(混凝土板宽4m)。加宽部分采用路槽开挖法,深与原碎石层同厚,但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回填料采用9%的石灰土,所用石灰要求见22.3.1.2条第4款。
(6) 连接结构物的路堤工程,其施工方法不应危害结构物的安全与稳定。
(7) 如在路堤范围内修筑便道或引道时,该便道或引道不得做为中堤填筑的部分,应重新填筑成符合规定要求的新路堤。
(8) 任何靠压实设备无法压碎的大块硬质材料,应予以清除或破碎,破碎后的硬质材料最大尺寸不超过压实层厚度的2/3,并应均匀分布,以便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9) 填土路堤分几个作业段施工时,两个相邻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则先填段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如两段同时施工,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m。
(10) 用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路堤时,应将含水量控制在最佳含水量±2%范围内;当填筑路堤下层时,其顶部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如填筑上层时,不应覆盖在由透水性较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11) 在土石混合料中不得采用倾填法施工,应进行分层填筑,松铺厚度宜为300~400mm或经试验确定。
(12) 用土石混合料填筑路堤压实度由现场试验确定,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批准。
4、 排水
(1) 在地表过分潮湿或水田地段,应在路堤两侧护坡道外开挖纵向排水沟、在路基范围内开挖纵横向排水沟,排除积水,切断或降低地下水,并应按排水设计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
(2) 在护坡道外侧的排水沟,应在沟的外侧填筑土埂,防止水流入。
(3) 在路基范围内开挖的横向排水沟,当为切断或降低地下水位作用时,应回填渗水性良好的砂砾料。
(4) 在路基范围内有大片低洼积水地段时,可先作土埂排除积水,并将杂草、淤泥以及不适宜的材料清除出路堤以外,按监理工程师的深度将此地面翻松(如此地面密实度达到要求可不挖松),经处理后再进行压实。对旱地或地表土质疏松时也应进行原地压实。对压实度的要求,均应符合表22.2.3-1的要求。
22.2.4.5质量检验
1、 基本要求
(1) 路基施工应做好临时排水,并与永久性排水系统相结合,避免积水及冲刷边坡。
(2) 路基分层填筑,压实度符合要求,层面平整、顶面路拱符合要求。
(3) 路基填料强度(CBR)符合规范和图纸要求。
2、 检查项目
a) 路基检查项目同本规范第22.2.3节表22.2.3-1。
3、 外观鉴定
a) 路基表面平整、密实、无局部坑洼、曲线圆滑,边线顺直;
b) 边坡坡面平顺稳定。
c) 取土坑、护坡道整齐稳定。
22.2.4.6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1) 填筑路堤的土石方数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横断面施工图为依据进行计算,按立方米计量。
(2) 零填挖路段的翻松、压实不另计量。
(3) 零填挖路段的换填土,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表面不良土的翻挖、运弃(不计运距),换填好土的挖运(免费运距以内)、摊平、压实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4) 利用土、石填方及土石混合填料的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其开挖作业在第22.2.3节路基挖方中计量。
(5) 借土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借土场(取土坑)中非适用材料的挖除、弃运及借土场的资源使用费、场地清理、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与养护、临时排水与防护等和填方材料的开挖、免费运距以内的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6) 临时排水以及超出图纸要求以外的超填,均不计量。
2、 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项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 支付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 位
22.2.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a
换填土
M3
-b
利用土方
M3
-c
利用石方
M3
-d
利用土石混填
M3
-e
借土填方
M3
-f
借方超运
M3﹒km
22.2.6路基整修
22.2.6.1 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包括按规范规定进行路堤和路堑边坡的修整,以符合图纸规定的线形、纵坡、边坡、边沟和路基断面的有关作业。
22.2.6.2 一般要求
路基整修应在路基工程陆续完毕,所有排水构造物已经完成并在回填之后进行。
22.2.6.3 施工要求
1、 承包人应恢复各项标桩,按设计图纸要求检查路基的中线位置、宽度、纵坡、横坡、边坡及相应的标高等。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出整修计划。整修工作在检查结果及整修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核查与批准后方能动工。
2、 土质路基应用人工或机械刮土或补土的方法整修成型。深路堑边坡整修应按设计要求的坡度,自上而下进行刷坡,不得在边坡上以土贴补。
3、 在整修需加固的坡面时,应预留加固位置。当填土不足或边坡受雨水冲刷形成小冲沟时,应将原边坡挖成台阶,分层填补,仔细夯实。如填补的厚度很低小(100-200mm),而又是非边坡加固地段时,可用种草整修的方法以种植土来填补。
4、 土质路基表面做到设计标高后应采用平地机刮平,铲下的土不足以填补凹陷时,应采用与路基表面相同的土填平夯实。石质路基表面应用石屑嵌缝紧密、平整,不得有坑槽和松石。
5、 修整的路基表层厚150mm以内,松散的或半埋的尺寸大于100mm的石块,应从路基表面层移走,并按规定填平压实。
6、 边沟的整修应挂线进行。对各种水沟的纵坡(包括取土坑纵坡)应用仪器检测,修整到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各种水沟的纵坡,应按图纸及规范要求办理,不得随意用土填补。
7、 填土路基两侧超填的宽度应予切除,如遇边坡缺土时,必须挖成台阶,分层填补夯实。
8、 在路面铺筑完成后或铺筑时,应立即填筑土路肩,同时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
9、 路基整修完毕后,堆于路基范围内的废弃土料应予清除。
10、 修整过的路基,应继续维护养护,直到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22.2.6.4 质量标准
修整后的路基应符合本规范第22.2.3节表22.2.3-1的要求。
22.2.6.5 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的工程的项目单价或费率之中。
22.3 路面
22.3.1 通则
22.3.1.1范围
本章工作内容包括在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路基上铺筑各种垫层、底基层、基层和面层,以及修筑路面附属设施及其有关的作业。
22.3.1.2 材料
1土
按土中单个颗粒的粒径大小和组成,将土分为下列三种:
细粒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小于9.5mm,且其中小于2.36mm的颗粒含量不少于90%;
中粒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小于26.5mm,且其中小于19mm的颗粒含量不少于85%;
粗粒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小于37.5mm,且其中小于31.5mm的颗粒含量不少于85%。
碎石:碎石由岩石或砾石轧制而成,应洁净、干燥,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耗性。其颗粒形状应具有棱角,接近立方体,不得含有软质和其它杂质。
砾石:砾石应坚硬、耐久;有机质、粘土块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有在关规范的规定。
砂:砂应洁净、坚硬、干燥、无风化、无杂质,符合规定级配,其泥土杂物含量应小于3%。
石屑:石屑系机械轧制而成。石屑应坚硬、清洁、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具有适当的级配。
2水
水应洁净,不含有害物质。来自可疑水源的水应按照《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056-84)要求进行试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水源不得使用。
3水泥
水泥根据路用要求采用旋窑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道路硅酸盐水泥等。
4石灰
(1) 石灰应采用符合表22.3.1-1所列的Ⅲ级以上的消解石灰或生石灰。
(2) 石灰应在用于工程之前7天,充分消解成能通过10mm筛孔的粉状,并尽快使用。
(3) 石灰应设棚存放,并能防风避雨,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94)进行试验,不符合上述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石灰的技术指标(GB1594-79)
表22.3.1-1
类别
指标
项 目
钙质生石灰
镁质生石灰
钙质消石灰
镁质消石灰
等 级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不小于
85
80
70
80
75
65
65
60
55
60
55
50
未消化残渣含量5mm圆孔筛的筛余(%)不大于
7
11
17
10
14
20
含水量(%)不大于
4
4
4
4
4
4
细度
0.71mm方孔筛的余(%)不大于
0
1
1
0
1
1
0.125mm方孔筛的累计筛余(%)不大于
13
20
-
13
20
-
钙镁石灰的分类界限,氧化镁含量(%)
≤5
>5
≤4
>4
注: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Ⅰ等≥75%、Ⅱ等≥70%、Ⅲ等≥60%;未消化残渣含量指标与镁质生石灰指标相同。
5沥青
沥青材料应为道路石油沥青、液体石没沥青、乳化石油沥青和煤沥青等,沥青质量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的要求。每一批沥青材料都应有厂家的技术标准、试验分析证明书,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22.3.1.3 一般要求
1、 路基、路面施工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5)的要求。
2、 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材料的来源,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由于材料不合格造成工程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
3、 对各结构层均应按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检测。路基建筑过程中,应进行沉降和稳定监测。严格控制填土速率,以免由于加载过快而造成地基破坏。每填一层,应进行一次监测,控制标准为:路堤中心线地面沉降速率每昼夜不大于1cm;坡脚水平位移速度每昼夜不大于0.5cm。如超过此限应立即停止填筑。路堤施工完成后,路面、结构物施工前应有足够时间使用地基排水固结。路段沿纵向每隔100~200m设置一个观测断面,结构物路段应酌情增设观测点。位移观测边桩应埋设在路堤两则趾部,趾部以外设3个位移边桩。同一观测断面的边桩应埋在同一横轴线上。水平位移观测可采用视准线法。视准线法要求布设三级点位,由位移标点和用以控制标点的工作基点、以及用以控制工作基点的校核基点三部分组成。工作基点桩要求设置在路堤两端或两侧工作桩的纵排或横排延长轴线上,且在地基变形影响区外,用以控制位移边桩。位移边桩与工作基点桩的最小距离以不小于2倍路基底宽为宜;校核基点要求设置在远离施工现场和工作基点而且地基稳定的位置处。当采用视线法观测时,观测仪器宜采用光电测距仪;当采用单三角前方交会法观测时,观测仪器宜采用J1或J2经纬仪。观测精试;测距仪距误差±2.5〞。施工路段的地表沉降应埋设沉降板进行高程观测,采用S1、S3型水准仪,以二级中等精度要求的几何水准测量高程,观测精度应小于1mm。用于观测水平位移的位移标点桩,校核基点桩亦同时用于沉降观测,埋设于趾坡及以外的标点边桩兼测地面沉降。观测标点必须采用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避免施工车辆和人为损坏,如果标志一旦遭受碰损,应立即复位并复测。施工观测应及时,按规定作好观测记录,并进行整理,为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22.3.1.4 材料的取样和试验
各种材料必须在使用前7天选定。承包人应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委托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试验室按规定进行材料的标准试验或混合料配合比设计,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混合料配合比设计不能施工。试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2.3.1.5 试验路段
1、 承包人在各结构层施工前均应铺筑长度为100~200m的试验路段。
2、 在试验路段开始至少14天之前,承包人应提出铺筑试验路段的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试验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序和施工工艺等详细说明。
3、 试验路段的目的是为了验证混合料的质量和稳定性,检验承包人采用的机械能否满足备料、运输、摊铺、拌和和压实的要求和工作效率,以及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4、 试验路段确认的压实方法、压实机械类型、工序、压实系数、碾压遍数和压实厚度、最佳含水量等均作为今后施工现场控制的依据。
5、 此项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如果试验路段经监理工程师批准验收,可作为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按合同规定的项目计量支付。否则,应移出重做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22.3.1.6 料场作业
1、 料场应按图纸所示设置或由承包人自己选择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料场应依照试验室提供的集料组成设计指定的各种集料规格进行开采作业。承包人应经常检查材质的变化情况,随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集料不得使用,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料场应剥去覆盖层,清除杂草和其它杂质后始得开采。弃土应在指定的地点处理。
3、 合格的集料应分等级堆放在硬化、无污染场地上。
4、 材料开采完毕后,应进行清理,防止水土流失,并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要求。
5、 料场的清理、剥离覆盖层、运输道路的修建、养护和防冲刷等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路面工程有关项目的投标价格内,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22.3.1.7 雨季施工
1、 集中力量,分段铺筑,在雨前做到碾压坚实。
2、 施工时应随时疏通边沟,保证排水良好。
3、 在垫层或基层施工之前,完工的路基顶面或垫层,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始终保持合格的状态。在雨季期间,路基或垫层不允许车辆通行。
22.3.1.8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的项目单价或费率之中。
22.3.2 垫 层
22.3.2.1 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是在完成和验收合格,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路基上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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