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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整流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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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9) 5.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9) 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12) 6.2 标志……………………………………………………………………………………(13) 7 委托加工备案 …………………………………………………………………………(14) 8 收费 ……………………………………………………………………………………(14) 9 工作人员守则 …………………………………………………………………………(15) 10 附则……………………………………………………………………………………(15) 附件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为:5A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每种产品为一个产品单元,共3个产品单元,见本实施细则表1。 表1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单元 1 普通整流管 2 普通晶闸管 3 快速晶闸管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申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27524 68594897 68594718 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 68594988 电子信箱:jxcpscb@ cmif-zhl@ 联 系 人:杨洁华 张京京 李燕霞 李建林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电力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西安市朱雀大街94号 邮政编码:710061 电 话: 029-85219219,85271796 传 真:029-85261691 联 系 人:蔚红旗 黄家俊 检验产品范围:5A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按标准要求所作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前向审查组提供)。 3.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名称、产品规格;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本实施细则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向企业说明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得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电流和电压范围);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并填写《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本实施细则表4)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抽封样品后,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及型式试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否则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4.1.1 由于各产品对型式试验有效期的要求不一致,为方便企业,现统一为: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3年; 4.4.1.2 型式试验报告的样品规格应是产品单元中电流最大的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本实施细则表6所列项目以及热阻、高温阻断(1000小时)、高温贮存(1000小时)和热循环负载(循环次数按标准规定); 4.4.1.3 提供本企业自行试验的型式试验报告的申证企业,必须具备标准中所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见表3)。现场核查时将对其所具备的型式试验能力进行核查,型式试验能力被认可的企业,其型式试验报告方为有效。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JB/T 8949.1-1999 电流小于100A普通整流管 2 JB/T 8949.2-1999 电流大于100A普通整流管 3 JB/T 5837-1991 ZP系列2000A以上管壳额定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4 JB/T 5841-1991 Z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高压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5 JB/T 8950.1-1999 电流小于100A普通晶闸管 6 JB/T 8950.2-1999 电流大于100A普通晶闸管 7 JB/T 5838-1991 KP系列10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8 JB/T 5839-1991 K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高压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9 JB/T 4193-1997 快速晶闸管 10 GB/T 4937-1995 半导体器件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 11 JB/T 7624-1994 整流二极管测试方法 12 JB/T 7626-1994 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测试方法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说明: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有效版本(但应注意新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规定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7 表3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1 普通整流管 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主要生产设备 出厂检验应具备的 主要检验设备 型式试验设备 (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1.清洗设备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2.扩散炉 2. VFM/VTM测试设备 2.VFM/VTM测试设备 3.光刻机 3.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 3.IFSM/ITSM试验设备 4.涂胶、甩胶设备 4.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 4. Rjc测试设备 5.蒸发或溅射设备 5.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 6.表面保护设备 6.冲击试验设备 7.烘箱 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 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 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 9.* 管壳封装设备 9.高温阻断试验设备 10.纯水制备设备 10.高温贮存试验设备 11.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 注:标有“*”号的设备为对封装企业的基本要求。 表3-2 普通晶闸管 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主要生产设备 出厂检验应具备的 主要检验设备 型式试验设备 (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1.清洗设备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2.扩散炉 2. VFM/VTM测试设备 2.VFM/VTM测试设备 3.光刻机 3. IGT,VGT测试仪器 3.IGT,VGT测试仪器 4.涂胶、甩胶设备 4. dv/dt测试设备 4.dv/dt测试设备 5.蒸发或溅射设备 5.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 5.di/dt试验设备 6.表面保护设备 6.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 6.IFSM/ITSM试验设备 7.烘箱 7. Rjc测试设备 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 8.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 9.* 管壳封装设备 9.冲击试验设备 10.纯水制备设备 10.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 11.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 注:标有“*”号的设备为对封装企业的基本要求。 12.高温阻断试验设备 13.高温贮存试验设备 14.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 表3-3 快速晶闸管 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主要生产设备 出厂检验应具备的 主要检验设备 型式试验设备 (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1.清洗设备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 2.扩散炉 2. VFM/VTM测试设备 2.VFM/VTM测试设备 3.光刻机 3. IGT,VGT测试仪器 3.IGT,VGT测试仪器 4.涂胶、甩胶设备 4. dv/dt测试设备 4.dv/dt测试设备 5.蒸发或溅射设备 5. di/dt试验设备 5.di/dt试验设备 6.表面保护设备 6.tq测试设备 6.tq测试设备 7.烘箱 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 7. tgt测试设备 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 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 8.IFSM/ITSM试验设备 9.* 管壳封装设备 9. Rjc测试设备 10.纯水制备设备 10.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 11.冲击试验设备 注:标有“*”号的设备为对封装企业的基本要求。 12.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 13.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 14.高温阻断试验设备 15.高温贮存试验设备 16.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 5.3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样品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所抽取的样品应附带产品合格证。 抽样现场可供抽取的样品应是同一电流规格、同一电压等级的企业主导产品,其数量(抽样基数)应不少于91只。抽样单元和抽样数量见表4、抽样单见表5。 表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抽样单元和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单元 抽 样 单 元 电流规格 抽样数量(只) 1 普通整流管 <50A 34 ≥50A 33 2 普通晶闸管 <50A 38 50A~100A 34 200A~1000A 34 >1000A或>3000V 33 3 快速晶闸管 <50A 40 ≥50A 34 注:按标准要求样品初次检验不合格品数达到(但不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见5.4.2),依据相应标准追加检验所需的样品数量已包括在表中,但追加检验费用未计入本实施细则表7中。企业应按实际实施的追加检验项目另行交付追加检验费。 表5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抽样情况 产品名称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 样 组 人 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 务 企业参加 抽样人员 样品送达 验收情况 说 明 1. 此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随样品送检测单位,二份抽样组交审查部。 2. 请于200 年 月 日之前将样品送到: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6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6-1. 普通整流管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 据 抽样方案 n r 1.1 VFM JB/T7624的4.1,25℃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IRRM JB/T7624的4.4,25℃及150℃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2 IFSM JB/T7624的5.4,150℃,浪涌20次,一个周波。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3 [9, 6] 2 1.3 温度变化 继之密封 GB/T4937的III 1.1(Na),两箱法:-40℃,Tjm ,循环5次,每循环高低温各暴露1h,转移时间3~4min。酒精检漏。 试后测量:同1.2;不漏气。 13 [6] 2 1.4 冲击 GB/T4937的Ⅱ4(Ea):100g,持续6ms,半正弦波形,三个相互垂直的方向,每方向三次,共十八次。 试后测量:同1.2。 8 [6] 2 注: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A的样品量。(适用JB/T8949.1,JB/T8949.2,JB/T5837,JB/T5841和企业标准) 表6-2. 普通晶闸管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 据 抽样方案 n r 2.1 VTM JB/T7626的2.2.3,25℃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IDRM , IRRM JB/T7626的2.3和2.6.3, 25℃及Tjm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2.2 IGT,VGT JB/T7626的2.7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2.3 dv/dt JB/T7626的2.11(线性法)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20 2 2.4 ITSM JB/T7626的4.3,Tjm ,20次,一个周波,80%VRRM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8 [11, 6] 2 2.5 di/dt JB/T7626的4.5, IGM≥3IGT ,tr£1.5ms, tGW≥20ms,50Hz 试后测量:同2.4。 18 [11, 6] 2 2.6 温度变化 继之密封 同1.3 试后测量:同2.4;不漏气。 13[6] 2 2.7 冲击 同1.4 试后测量:同2.4。 8[6] 2 注:1. 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A的样品量。 2. di/dt仅对IT(AV)³50A的实施。若正弦波试验未通过,则以衰减波试验结果为准。 (适用JB/T8950.1,JB/T8950.2,JB/T5838,JB/T5839和企业标准) 表6-3.快速晶闸管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 据 抽样方案 n r 3.1 VTM 同2.1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IDRM ,IRRM 3.2 IGT,VGT 同2.2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32 2 3.3 dv/dt 同2.3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20 2 3.4 tq JB/T7626的2.10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3 2 3.5 di/dt 同2.5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3 2 3.6 ITSM 同2.4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3 [6] 2 3.7 tgt JB/T7626的2.9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18 [11] 2 3.8 温度变化 继之密封 同2.6 试后测量:同2.4;不漏气。 13 [6] 2 3.9 冲击 同2.7 试后测量:同2.4。 8 [6] 2 注:1. 方括号中的数字为大于或等于50A的样品量。 2. di/dt、dv/dt仅对IT(AV)³50A的实施。 3. di/dt检验若正弦波试验未通过,则以衰减波试验结果为准。 (适用JB/T4193和企业标准) 样品经初次检验,若IFSM或ITSM、温度变化继之密封、di/dt(仅对普通晶闸管)或tgt和冲击4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品数达到(但不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允许按相应标准对相应项目进行一次追加检验,但仅限一次。再次检验后,若任一项累计不合格品数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则判为该产品单元产品检验不通过。 样品经初次检验,若上述4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品数超过不通过判定数r,或上述4项检验项目之外任一项不合格品数不小于不通过判定数r,则不进行追加检验,判为该产品单元产品检验不通过。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例如:普通整流管 100A~1500A ,300V~2000V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项时,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在同一产品单元内增加限定生产规格以下的新规格时,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生产许可证证书不需变更;在同一产品单元内增加限定生产规格以上的新规格时,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予以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08-×××××。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8)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函《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规定的标准(见本实施细则表7),由企业在样品送达后、检验开始前向检验机构交付。 表7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电流规格 收费标准(元) 1 普通整流管 <50A 5000 ≥50A 4300 2 普通晶闸管 <50A 9600 50A~100A 7400 200A~1000A 7400 >1000A或>3000V 5900 3 快速晶闸管 <50A 9500 ≥50A 7900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15 附件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审 查 日 期: 审 查 组 长: 审查组成员: 企 业 盖 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要求共7章27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6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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