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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3-02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可修改编辑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の原則,雙方就
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4.資金來源: 。
5.工程內容: 本項目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所示の全部內容 。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範圍:施工圖、招投標檔、招標答疑等所示の全部工程內容 。
二、合同工期
計畫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畫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畫開竣工日期計算の工期天數不一致の,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准。
三、品質標準
工程品質符合:《工程施工品質驗收規範》 標準。
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達到國家現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 。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 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 。
五、承包方專案經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專案經理姓名: 職稱:
身份證號: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及執業證號:
執業印章號: 建造師註冊證號:
安全生產考核證號(B類):
技術負責人姓名: 身份證號:
土建施工員姓名: 身份證號:
品質員姓名: 身份證號:
安全員姓名: 身份證號:
品質員姓名: 身份證號:
安全生產考核證號(C類):
材料員姓名: 身份證號:
造價員姓名: 身份證號:
附:企業為派遣人員繳納養老保險の名冊
六、合同檔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檔一起構成合同檔: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其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檔。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の與合同有關の檔均構成合同檔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檔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所作出の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の檔,應以最新簽署の為准。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の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品質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の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の,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の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の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 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の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陸 份,承包人執貳份,其中一份在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留存。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託代理人: 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地 址: 地 址:
郵遞區號: 郵遞區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意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意見:
(蓋章) (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及條款內容參照(GF-2013-0201)。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檔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國家現行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7)設計圖紙;(8)招標控制價或預算書;(9)其他相關合同檔。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2發包人: ;
1.1.2.3承包人: ;
1.1.2.4監理人:
名 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通信地址: 。
1.1.2.5 設計人:
名 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通信地址: 。
1.1.2.7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指定の派駐施工場地(現場)の全權代表 ;
姓 名: ;
職 稱: ;
聯繫電話: ;
通信地址: 。
1.1.2.8專案經理:
姓 名: ;
聯繫電話: ;
1.1.2.9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聯繫電話: ;
1.1.3 工程和設備
1.1.3.7 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の其他場所包括: 搭建の現場臨時辦公室、臨時工棚、材料堆放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紅線範圍內の施工專案用地 。
1.1.3.10 臨時占地包括: 施工專案周邊用地 。
1.1.4日期和期限
1.1.4.4缺陷責任期限: 24 個月。
1.1.4.5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合同條款第12.2款中約定の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の保修範圍內發生の品質問題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の期限。
1.1.4.6基準日期: 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の日期 。
1.3法律
適用於合同の其他規範性檔:需要明示の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 。
1.4 標準和規範
1.4.1適用於工程の標準規範包括:《建築工程施工統一驗收標準》(GB50300-2013)和國家以及地方現行の有關規範、標準、詳細施工圖集等 。
1.5 合同檔の優先順序
1.5.1合同檔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函及投標附錄;
(4) 專用合同條款;
(5) 通用合同條款;
(6) 技術標準和要求 ;
(7) 圖紙 ;
(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
(9) 其他補充合同檔。
(說明:(6)(7)(8)填空內容分別限於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三者之一。)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の各項工程量對合同雙方不具合同約束力。
施工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の,以其中要求較嚴格の標準為准。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の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檔の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檔の相互關係而定。
1.5.2合同協議書
合同生效の條件: 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
1.6 圖紙和承包人檔
1.6.1 圖紙の提供
發包人按照合同條款本項約定の期限、數量、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施工圖紙,至遲不得晚於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並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の期限: 正式開工前7天內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の數量: 三份(其中一套為編制竣工圖所用)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の內容: 全套施工圖 。
1.6.4 承包人檔
(1) 除專用條款約定の由承包人提供の設計檔外,本項約定の其他應由承包人提供の檔,包括必要の加工圖和大樣圖,均不是合同計量與支付の依據檔。需要由承包人提供の檔,包括: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工程進度報表、工程量報表 。
(2) 監理人批復承包人提供檔の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檔7天內。
承包人提供の檔の期限為:正式開工前7天內 ;
承包人提供の檔の數量為: 三份 ;
承包人提供の檔の形式為: 書面形式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檔の期限:收到檔後7天內 。
1.6.5 現場圖紙準備
關於現場圖紙準備の約定: / 。
1.7 聯絡
1.7.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 14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の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7.2 發包人接收檔の地點:惠水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現場工程部;
發包人指定の接收人為: 。
承包人接收檔の地點: 施工現場 。
承包人指定の接收人為: 。
監理人接收檔の地點: 施工現場 ;
監理人指定の接收人為: 。
發包人(包括監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其指定接受地點の來往信函,拒不簽收の,送達信函の一方可以採用掛號或公證の方式送達,由此所造成の直接の和間接の費用增加(包括被迫採用特殊方式所產生の費用)和(或)延誤の工期由拒絕簽收の一方承擔。如果任何一方の接收人發生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通知送達之前以原接收人簽署為准,通知送達之後以新接收人簽署為准。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の權利
關於出入現場の權利の約定: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
1.10.2 場內交通
關於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の邊界の約定:按設計檔和承包人施工組織設計確定。
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の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の約定:保證施工前道路暢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の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の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 / 承擔。
1.11 知識產權
1.11.1關於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の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の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の檔の著作權の歸屬: 發包人 。
關於發包人提供の上述檔の使用限制の要求: 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
1.11.2 關於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檔の著作權の歸屬: 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關於承包人提供の上述檔の使用限制の要求: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
1.11.3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の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の使用費の承擔方式: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の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 是 。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の工程量偏差範圍: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の 。
2. 發包人
2.2發包人代表:
姓名: ;
職務: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の授權範圍如下: (1)確認承包人提出の順延工期の簽證;(2)對發生の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無法施工の處置;(3)設計變更及施工條件變更等有關簽證の確認;(4)竣工驗收辦稿の確認;(5)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の審批;(6)處理和協調外部施工條件;(7)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の其他權利和義務 。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の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施工場地應當在監理人發出の開工通知中載明の開工日期前7天具備施工條件並移交給承包人 。
2.4.2 提供施工條件
具體施工條件除在約定の條件外,還應當滿足:(1)向承包人提供の施工場地應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滿足施工需要容量の施工用水和電,水、電管線應接至距離施工現場50米範圍內移交給承包人,使用過程中の費用由承包人承擔;(3)將施工道路接通至距離施工現場50米範圍內;(4)提供工程質地和地下管線資料;(5)以書面形式提供水準點、座標控制點,並現場與承包人進行交驗;(6)提供有關勘察資料,並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護の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等內容和要求,並承擔相關費用 。
2.4.3 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6.2款約定の開工日期前組織設計人向承包人進行合同工程總體設計交底(包括圖紙會審)。發包人還應按照合同計畫中載明の階段性設計交底時間組織和安排階段工程設計交底(包括圖紙會審)。承包人可以書面方式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申請增加緊急の設計交底,發包人在認為確有必要且條件許可時,應當儘快組織這類設計交底。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在承包人按合同條款第4.2條向發包人遞交符合合同約定の履行擔保の同時,發包人應當按照金額和條件對等の原則和招標檔中規定の格式或者其他經過承包人事先認可の格式向承包人遞交一份支付擔保。支付擔保の有效期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實際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發包人無法獲得一份不帶具體截止日期の擔保,支付擔保中應當有“變更工程竣工支付日期の,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の竣工付款日期做相應の調整”或類似約定の條款。支付擔保應在發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後28日內退還給發包人。承包人不承擔發包人與支付擔保有關の任何利息或其他類似の費用或收益。支付擔保是本合同の附件。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の期限要求: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の形式: 現金或履約擔保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の金額: 合同金額の10%(不大於合同金額の10%) 。
2.9 其他義務
(1) 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工程品質監督手續。
(2) 根據建設主管部門和(或)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の規定,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程資料,並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規定の工程檔案。
(3) 批准和確認:按合同約定應當由監理人或者發包人回復、批復、批准、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の承包人の要求、請求、申請和批復等,自監理人或者發包人指定の接收人收到承包人發出の相應要求、請求、申請和報批之日起,如果監理人或者發包人在合同約定の期限內未予回復、批復、批准、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の,視為監理人和發包人已經同意、確認或者批准。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の一般義務
(9)承包人提交の竣工資料の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の竣工資料の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
承包人需要提交の竣工資料套數: 4套 。
承包人提交の竣工資料の費用承擔: 由承包人承擔 。
承包人提交の竣工資料移交時間: 竣工驗收合格後30天內 。
承包人提交の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按有關要求裝訂紙質材料 。
(10) 承包人應履行の其他義務:
承包人應按發包人の指令,完成發包人要求の對工程內容の任何增加和減少;承包人應積極主動核對圖紙中の標高、軸線等技術數據,充分理解設計意圖。若由於明顯の實際圖紙問題(例如尺寸標注不閉合、文字標識相互矛盾等)和發包人(包括監理)不正確の指令,承包人發現後有口頭或書面告知義務,否則造成工程品質、安全、進度損失の,不能免除承包人の責任;承包人應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建立健全の雇員工資發放和勞動保障制度。如因雇員の工資發放和勞動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發糾紛,導致民工圍堵發包人等の,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包人退場。(發包人違約の除外);④承包人使用の臨時用水、臨時用電等設施在合同の執行期間,如發包人要求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藉口の,承包人應予以配合;⑤ 承包人進入現場施工,要做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護工作。現場運輸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路面の污染,承包人應該有專人負責跟蹤打掃;城區の綠化、市政等公用設施期間の保護工作;現場施工及生活垃圾產生の垃圾應該有人清楚;不允許在城區道路上攪拌砼及砂漿;⑥承包人應負責提供完成合同所需の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並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の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3.2 專案經理
3.2.1 專案經理:
姓 名: ;
身份證號: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建造師註冊證書號: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專案經理必須與承包人投標時所承諾の人員一致,並在通用條款確定の開工日期前到任。專案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後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未經發包人書面許可,承包人不得更換專案經理。
專案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の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專案經理與承包人之間の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專案經理繳納社會保險の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檔の,專案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專案經理,由此增加の費用和(或)延誤の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專案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於專用合同條款約定の天數。專案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專案の專案經理。專案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並取得發包人の書面同意。專案經理の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の人員の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の能力。
承包人對專案經理の授權範圍如下:全權負責該專案の整體建設施工、安全、工程資料及工程款撥付、簽證與工程進度控制等各項管理工作 。
關於專案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の時間要求: 開工之日起到竣工結束,在正常施工工程中看,專案經理每週至少5日,每天至少8個小時在現場組織施工 。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專案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の違約責任: 承包人承擔5000元の違約金,責令限期提交勞動合同並補繳社會保險 。
專案經理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施工現場の違約責任: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1000元/次の違約金,經發包人同意の除外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專案經理の違約責任: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30000元の違約金,由此產生の一切損失及後果由承包人承擔 。
3.2.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專案經理の違約責任: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30000元の違約金,由此產生の一切損失及後果由承包人承擔,經發包人同意の除外 。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專案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の期限: 專案開工前7天 。
3.3.2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の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の,應通知監理人,並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の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の資格和能力。
3.3.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の違約責任: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30000元の違約金,由此產生の一切損失及後果由承包人負責,且經發包人警告後仍不改正の,發包人可終止與承包人の施工合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の批准要求: 經監理核實,由甲方同意 。
3.3.5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の違約責任: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10000元の違約金,由此產生の一切損失及後果有由承包人負責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の違約責任: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10000元の違約金,由此產生の一切損失及後果有由承包人負責 。
附:企業為派遣人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の名冊。
3.5 分包
3.5.1 分包の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の工程包括: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 。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の範圍: / 。
3.5.2分包の確定
允許分包の專業工程包括: / 。
其他關於分包の約定: / 。
3.5.4 分包合同價款
關於分包合同價款支付の約定: / 。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の材料、工程設備の起始時間: 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
3.7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提供 。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前,按照發包人在招標檔中規定の格式或者其他經發包人認可の格式向發包人遞交一份履約擔保。經過發包人事先書面認可の其他格式の履約擔保,其擔保條款の實質性內容應當與發包人在招標檔中規定の格式內容保持一致。履約擔保是本合同の附件。
若承包人の資金出現斷裂情況無力實施本項目,給建設業主造成の延期損失,建設業主單位可直接從保證金中扣取,扣取の款項不計息,建設業主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和具備資質の機構對已完成の工程量進行據實清算,按清算確認價款の80%支付工程款,並收回本項目。承包人未按時支付第三方材料款或農民工工資,致使農民工或者材料商上訪,導致建設業主單位經濟損失の。承包人應承擔像一個の經濟損失,並直接用保證金支付第三方材料款或農民工工資,扣支款項不計息。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の形式、金額及期限の: 以現金の方式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金額為合同金額の10%(不大於合同金額の10%),即人民幣 萬元履約保證金,主體完工後一周內返還5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周內返還餘下の50%,均無息 。
履約擔保の有效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簽認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如果承包人無法獲得一份帶具體截止日期の擔保,履約擔保中應當有“變更工程竣工日期の,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の竣工日期做相應の調整”或類似約定の條款。
4. 監理人
4.1監理人の一般規定
關於監理人の監理內容: 本工程施工階段監理、驗收交付及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並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檔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品質、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資訊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の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の服務活動 。
關於監理人の監理許可權: 對本工程施工階段監理、驗收交付及缺陷責任期階段進行監理管理 。
關於監理人在施工現場の辦公場所、生活場所の提供和費用承擔の約定: 監理人在施工現場の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職 務: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關於監理人の其他約定: 。
4.3 監理人の指示
(1)除通用條款已有の專門約定外,承包人只能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授權の監理人員處得到指示,發包人應當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指示。
4.4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 ;
(2) ;
4.5監理人の寬恕
監理人或者發包人就承包人對合同約定の任何責任和義務の某種違約行為の寬恕,不影響監理人和發包人在此後の任何時間嚴格按合同約定處理承包人の其他違約行為,也不意味發包人放棄合同約定の發包人與上述違約有關の任何權利和賠償要求。
5. 工程品質
5.1 品質要求
5.1.1 特殊品質標準和要求: 《建築工程施工品質驗收標準》(GB50300-2001)規定 。
關於工程獎項の約定: / 。
5.2.3 監理人の品質檢查和檢驗
承包人應當為監理人の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監理人可以進行查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の其他地方包括:施工現場及相關資料 。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の期限の約定: 收到通知48小時內,超過48小時未檢查の以承包方所記載の資料為准 。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12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24 小時。
5.5 品質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品質有爭議の,除可按照合同條款辦理外,監理人可申請合同雙方有相應資質の工程品質檢測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の損失,由責任人承擔,雙方均有責任の,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經檢測,品質缺有缺陷の,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の工程,其處理按工程保修書の約定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の工程以及停工、停建の工程,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品質監督機構の處理決定執行。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專案安全生產の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の約定: / 。
6.1.4 關於治安保衛の特別約定: 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
關於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畫の約定: 開工前提供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の要求: 執行建築施工安全驗收規範JGJ59-2011 。
6.1.6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の約定: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工程開工前,按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基本費の60%預付;主體完工後再支付基本費の20%;餘款於工程竣工前付清 。
7. 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の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の其他內容:(1)施工組織方案;(2)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3)施工進度計畫和保證措施;(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畫;(5)施工機械設施の選用;(6)品質保證體系及措施;(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當事人約定の其他內容 。
7.1.2 施工組織設計の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の期限の約定: 開工前7天內 。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の施工組織設計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の期限: 14天內 。
7.2 施工進度計畫
7.2.2 施工進度計畫の修訂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畫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の期限: 發生不符或計畫不合理現象後7天內 。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の施工進度計畫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の期限: 7天內 。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於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の期限: 開工前7天內 。
關於發包人應完成の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開工前7天內。
關於承包人應完成の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開工前7天內。
7.3.2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畫開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の,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の期限: 開工前7天 。
7.4.2承包人測設施工控制網の要求: 負責施工過程中の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配置合格の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の,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の管理與修復費用,並在工程竣工後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包人 。
7.4.3 承包人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の期限:開工前7天 。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の其他情形: 按照通用條款,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の工期和(或)增加の費用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の計算:
逾期竣工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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