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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答案整理(一)
一、 海籍调查规范
1. 术语和定义
(1) 掌握宗海、界址点和界址线的概念;
3.2 宗海
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4 界址点
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 界址线
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2) 熟悉海籍、宗海内部单元的概念。
3.1 海籍
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3 宗海内部单元
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2. 总则
(1) 掌握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1 尊重用海事实原则
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 用海范围适度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1.3 节约岸线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1.4 避免权属争议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间的相互穿插和干扰,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避免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5.1.5 方便行政管理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在保证满足实际用海需要和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对过于复杂和琐碎的界址线应进行适当的归整处理。
(2) 掌握用海类型与用海方式的界定;
5.2.2 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
按照海域使用分类相关规定,确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级和二级类型,判定宗海内部存在的用海方式。
(3) 熟悉海籍调查的内容、海籍调查的单元;
4.2 海籍调查的内容
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4 海籍调查的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4) 掌握宗海内部单元划分和宗海界址界定;
5.2.3 宗海内部单元划分
在宗海内部,按不同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划分内部单元。用海方式相同但范围不相接的海域应划分为不同的内部单元。内部单元界线按照本规范5.3和5.4的要求界定。
5.2.4 宗海平面界址界定
综合宗海内部各单元所占的范围,以全部用海的最外围界线确定宗海的平面界址。
5.2.5 宗海垂向范围界定
遇特殊需要时,应根据项目用海占用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实际情况,界定宗海的垂向使用范围。
(5) 了解海籍调查的目的、海籍调查的成果。
4.1 海籍调查的目的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3 海籍调查的成果
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
3. 宗海界址界定
(1) 掌握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3.1 填海造地用海
岸边以填海造地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为界。
5.3.2 构筑物用海
5.3.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非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
5.3.2.2 透水构筑物用海
安全防护要求较低的透水构筑物用海以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其它透水构筑物用海在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基础上,根据安全防护要求的程度,外扩不小于10m保护距离为界。
(2) 掌握港池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3) 掌握取、排水口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 工业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4) 掌握海上石油平台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3) 油气开采综合生产平台、井口平台用海,以平台外缘线向四周平行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8。
(5) 掌握海砂开采、航道、锚地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2) 海砂开采用海,以实际占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范围为界。实际用海的界定范围不得小于以矿产开采区域中心点为圆心,最大开采船只5倍长度为半径的圆。
5.4.3.2 航道
含灯塔、灯桩、立标和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5.4.3.3 锚地
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6) 熟悉其他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4 各类型宗海界址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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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掌握相邻开放式用海的分割原则;
5.3.6.1 相邻开放式用海的分割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与相邻宗海的开放式用海范围相重叠时,对重叠部分的海域,应在双方协商基础上,依据间距、用海面积等因素进行比例分割。
(8) 掌握用海方式重叠范围的处理原则;
5.3.6.3 用海方式重叠范围的处理
当几种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发生重叠时,重叠部分应归入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较高的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
(9) 熟悉公共海域的退让处理原则;
5.3.6.2 公共海域的退让处理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范围覆盖公用航道、锚地等公共使用的海域时,用海界线应收缩至公共使用的海域边界。
(10) 了解权属核查的内容、方法。
4. 宗海图的内容与要求
(1) 掌握宗海图的组成、宗海位置图内容、宗海界址图内容;
9.3.1 宗海图的组成
宗海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宗海位置图用于反映宗海的地理位置;宗海界址图用于清晰反映宗海的形状及界址点分布。
9.3.2 宗海位置图内容
a) 地理底图,应反映毗邻陆域与海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深线、明显标志物等)。选择地形图、海图等的栅格图像作为底图时,应对底图作适当的淡化处理。
b) 本宗海范围或位置;以箭头指引,突出标示一个或一个以上界址点的坐标。
c) 图名、坐标系、比例尺、投影与参数、绘制日期,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以及测量人、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名等。
d) 图廓及经纬度标记。
9.3.3 宗海界址图内容
a) 毗邻陆域与海域要素(海岸线、地名、明显标志物等),用海方案或已有用海设施、构筑物。
b) 本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其编号,界址点编号以逆时针为序。
c) 相邻宗海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项目名称(含业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d) 图廓及经纬度标记。
e) 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列表。界址点个数较多,列表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列表填写剩余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并加注承接说明,在附页上签署测量人、绘图人和审核人的姓名,注明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
f) 宗海内部单元、界址线与面积列表。宗海内部单元按具体用途填写,并与“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中的内部单元名称一致。表格行数应根据宗海内部单元的实际个数确定。
g) 图名、坐标系、比例尺、投影参数、指北针、绘制日期,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以及测量人、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名。
(2) 熟悉宗海图的作用、宗海图工作底图基本要求;
9.1 工作底图
应选用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形图、海图作为绘制宗海图和海籍图的工作底图,也可用精度适当的遥感影像地图作为绘制海籍图的工作底图。
9.2 宗海图的作用
宗海图是海籍测量的最终成果之一,也是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宗海档案的主要附图。
宗海图精确记载宗海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及与相邻宗海关系,是申明海域使用权属的重要依据。
(3) 了解宗海图的形式、绘制方法、比例尺;
9.5 宗海图形式
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各自单独成图,一般采用A4幅面,宗海过大或过小时,可适当调整图幅。
9.6 宗海图绘制方法
以全部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为基础,通过计算机制图系统进行绘制。
9.4 宗海图比例尺
宗海位置图的比例尺以能清晰反映宗海地理位置为宜。
宗海界址图的比例尺可设定为1∶5000或更大,以能清晰反映宗海的形状及界址点分布为宜。
(4) 熟悉宗海图整饰样式;
附图1 宗海位置图
附图2 宗海界址图
(5) 掌握宗海采用的坐标系,高程基准,坐标投影,测量精度(控制点精度、界址点精度);
7.1.1 坐标系
采用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7.1.2 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7.1.3 地图投影
一般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东西向跨度较大(经度差大于3°)的海底管线等用海可采用墨卡托投影。
7.3 测量精度
7.3.1 控制点精度
海籍测量平面控制点的定位误差应不超过±0.05m。
7.3.2 界址点精度
a) 位于人工海岸、构筑物及其它固定标志物上的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其测量精度应优于0.1m。
b) 其它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测量精度应满足HY 070-2003中4.4的规定。
(6) 熟悉界址测量方法、坐标投影转换;
7.6.1 测量方法
一般采用GPS定位法、解析交会法和极坐标定位法进行施测。根据实测数据,采用解析法解算出实测标志点或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对于无法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或已有明确的界址点相对位置关系的宗海,可根据相关资料,如工程设计图、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等,推算获得界址点坐标。
7.8.3 坐标投影转换
根据面积计算、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的相关要求,对实测坐标进行投影转换。
(7) 了解平面控制基础、控制点引测;
(8) 掌握宗海面积计算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的要求;
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结果取整数。转换为公顷时,保留4位小数。
(9) 掌握界址点编号、界址线顺序连线原则;
7.9.1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连续顺编。
7.9.3 界址线
将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界址点,按逆时针方向进行顺序连线,形成闭合的界址线。界址线以“*-*-…-*-*”方式表示,“*”代表界址点编号,首尾界址点编号应相同。
(10) 了解宗海面积计算的方法;
8.3 面积计算的方法
对于有n个界址点的宗海内部单元,根据界址点的平面直角坐标xi,yi(i为界址点序号),用坐标解析法,通过手工或计算机图形处理系统计算面积S:
……(1)
或
……(2)
(11) 了解海籍图、海籍调查表和海籍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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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海籍图主要内容
a) 已明确的行政界线。
b) 水深渲染、毗邻陆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明显标志物。
c) 各宗海界址点及界址线、登记编号、项目名称。
d) 海籍测量平面控制点。
e) 比例尺及必要的图饰等。
10.2 海籍调查报告的内容
a) 项目简介。
b) 测量单位简介及资质证明。
c) 测量方案,包括测量方法、测量仪器型号及精度等。
d) 坐标系、投影方式。
e) 平面控制测量及精度。
f) 面积计算方法与结果。
g) 海籍调查表(含宗海位置图与界址图)。样式见附录A。
二、 海域使用分类
1. 术语和定义
(1) 掌握海域使用分类、用海方式的定义;
2.2 海域使用分类
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 用海方式
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 掌握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透水构筑物用海、围海、开放式用海的定义。
2.5 填海造地
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 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 围海
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 开放式用海
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 分类原则
熟悉不同用海方式分类原则。
3 分类原则
3.1 依据海域用途
以海域用途为主要分类依据,遵循对海域使用类型的一般认识,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及相关产业等的分类相协调。
3.2 考虑海域使用分类管理需要
体现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和减免等方面对海域使用的分类管理要求,明确界定法律法规提及的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
3.3 区分用海方式
区分海域使用的具体用海方式,反映用海活动特征及其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体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点。
3.4 保持项目用海完整性
在海域使用类型划分上保持项目用海的完整性,反映其总体特征,方便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及相关工作。
3. 分类体系
掌握海域使用类型分类体系、用海方式体系。
4.1 海域使用类型体系
4.1.1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两级分类体系,共分为9个一级类和30个二级类。
4.1.2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类,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类。
4.1.3 海域使用类型名称和编码见附录A。
4.2 用海方式体系
4.2.1 用海方式采用两级层次体系,共分为5种一级方式和20种二级方式。
4.2.2 用海方式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方式,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方式。
4.2.3 用海方式名称和编码见附录B。
4. 海域使用类型与用海方式
掌握不同海域使用类型与用海方式的确定原则。
5 海域使用类型与用海方式
5.1 渔业用海
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1.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渔港航道、附属的仓储地、重要苗种繁殖场所及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渔业码头、渔港仓储设施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渔业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渔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渔港港池、开敞式渔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 渔港航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1.2 围海养殖用海
指筑堤围割海域进行封闭或半封闭式养殖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围海养殖。
5.1.3 开放式养殖用海
指无须筑堤围割海域,在开敞条件下进行养殖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筏式养殖、网箱养殖及无人工设施的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生产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
5.1.4 人工鱼礁用海
指通过构筑人工鱼礁进行增养殖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5.2 工业用海
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2.1 盐业用海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海域,包括盐田、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盐业码头、引桥及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盐业码头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b)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盐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 盐业生产用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d) 盐田、盐业生产用蓄水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盐业。
e) 盐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2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海上以及通过陆地挖至海底进行固体矿产开采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砂等矿产开采。
5.2.3 油气开采用海
指开采油气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石油平台、油气开采用栈桥、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道、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石油平台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含立管和系泊系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平台式油气开采。
b) 油气开采用栈桥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 输油管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
d)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人工岛式油气开采。
e)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的连陆或连岛道路(含涵洞式)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2.4 船舶工业用海
指船舶(含渔船)制造、修理、拆解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船厂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船坞、滑道、堤坝、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及其它设施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船舶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船厂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船厂码头、引桥、平台、船坞及滑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船厂港池、开敞式船厂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5 电力工业用海
指电力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厂、核电站、风电场、潮汐及波浪发电站等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取排水口、蓄水池、沉淀池及温排水区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电力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引桥、平台、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电厂(站)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 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电厂(站)港池、开敞式电厂(站)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 温排水区用海,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2.6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指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海水淡化厂、制碱厂及其它海水综合利用工厂的厂区、取排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c) 蓄水池、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7 其它工业用海
指上述工业用海以外的工业用海,包括水产品加工厂、化工厂、钢铁厂等的厂区、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取排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上述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企业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 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开敞式企业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 交通运输用海
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
5.3.1 港口用海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码头(含开敞式的货运和客运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及堆场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堆场、顺岸码头、大型突堤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开敞式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2 航道用海
指交通部门划定的供船只航行使用的海域(含灯桩、立标及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渔港航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3.3 锚地用海
指船舶候潮、待泊、联检、避风及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3.4 路桥用海
指连陆、连岛等路桥工程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跨海桥梁、跨海和顺岸道路等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油气开采用连陆、连岛道路和栈桥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跨海道路(含涵洞式)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跨海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5.4 旅游娱乐用海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
5.4.1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指旅游区内为满足游人旅行、游览和开展娱乐活动需要而建设的配套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引桥、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旅游用人工岛及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旅游开发和建设宾馆、饭店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及旅游用人工岛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引桥、游乐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潜堤,以及游艇停泊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旅游专用港池、开敞式旅游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4.2 浴场用海
指专供游人游泳、嬉水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浴场。
5.4.3 游乐场用海
指开展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及垂钓等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游乐场。
5.5 海底工程用海
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
5.5.1 电缆管道用海
指埋(架)设海底通讯光(电)缆、电力电缆、深海排污管道、输水管道及输送其它物质的管状设施等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油气开采输油管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
5.5.2 海底隧道用海
指建设海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以及通风竖井等非透水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b) 通风竖井等非透水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5.3 海底场馆用海
指建设海底水族馆、海底仓库及储罐等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5.6 排污倾倒用海
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的海域。
5.6.1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污水达标排放。
5.6.2 倾倒区用海
指倾倒区所占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倾倒。
5.7 造地工程用海
指为满足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置需要,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并最终填成土地,形成有效岸线的海域。
5.7.1 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后用于城镇(含工业园区)建设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5.7.2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后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农业填海造地。
5.7.3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用于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疏浚物等废弃物,并最终形成土地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5.8 特殊用海
指用于科研教学、军事、自然保护区及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
5.8.1 科研教学用海
指专门用于科学研究、试验及教学活动的海域。用海方式参照5.1~5.7确定。
5.8.2 军事用海
指建设军事设施和开展军事活动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参照5.1~5.7确定。
5.8.3 海洋保护区用海
指各类涉海保护区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8.4 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指为防范海浪、沿岸流的侵蚀及台风、气旋和寒潮大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建造海岸防护工程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9 其它用海
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用海方式参照5.1~5.7确定。
四、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熟悉海域使用论证的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其它用海论证工作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掌握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3.7 利益相关者
受到项目用海影响而产生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 总则
(1) 掌握论证原则和论证主要内容;
4.1 论证原则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集约节约用海,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坚持国家利益优先,维护国防安全和海洋权益。
4.2 论证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a)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
b)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c)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d)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e)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f)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
(2) 了解论证成果;
海域使用论证成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根据论证工作的要求不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报告书编制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报告表编制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3) 熟悉论证程序;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分为准备工作、实地调查、分析论证和报告编制四个阶段。
准备工作阶段:研究有关技术文件和项目基础资料,收集历史和现状资料,开展项目用海初步分析,确定论证等级、论证范围和论证内容,筛选、判定论证重点等,制定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方案。
实地调查阶段:根据项目用海申请,勘查现场,了解项目所在海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海岸线位置和开发利用现状;走访相关部门和用海单位、个人,了解海域确权发证与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情况,开展必要的现状调查。
分析论证阶段:依据所获数据、资料,分析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情况、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合理性,提出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和论证结论。
报告编制阶段:根据分析论证的内容和结论,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可适当简化论证程序。
(4) 熟悉论证依据的主要内容;
论证依据包括3方面内容:
4.5.1 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论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齐全、有效,引用时应标明发文机关、文号、实施时间等内容。
4.5.2 标准和规范
海域使用论证采用的标准和规范应全面、有效,引用时应标明发布机关、标准号(文号)、实施时间等内容;采用国际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时,应明确所采用的标准名称、类别和标准值。
4.5.3 项目基础资料
项目基础资料宜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相关专题报告等,引用时应标明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内容。
(5) 掌握论证等级及判定依据;
4.6 论证等级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按照项目的用海方式、规模和所在海域特征,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论证等级判定依据表1进行。当项目用海存在表1中未包含的用海方式时,可根据用海特征、用海规模、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和用海风险等,按相近的用海方式界定论证等级。
同一项目用海按不同用海方式、用海规模所判定的等级不一致时,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论证等级。
一级、二级论证应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三级论证应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根据项目用海情况和所在海域特征,必要时可对相关内容开展专题论证,形成专题报告。
表1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判据
一级
用海方式
二级用海方式
用海规模
所在海域特征
论证等级
填海造地用海
冶金、石化、造纸、火电、核电等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一
其他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
填海造地≥10公顷
所有海域
一
填海造地(5~10)公顷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填海造地≤5公顷
所有海域
二
构筑物
用海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构筑物总长度≥500 m;用海面积≥10 公顷
所有海域
一
构筑物总长度(250~500)m;用海面积(5~10) 公顷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构筑物总长度≤250 m;用海面积≤5公顷
所有海域
二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跨海桥梁
长度≥2000m
所有海域
一
长度(800~2000)m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长度≤800m
所有海域
二
单跨跨海桥梁
所有海域
三
明挖海底隧道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一
暗挖海底隧道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二
海底仓储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一
海底水族馆等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二
透水构筑物用海
人工鱼礁类透水构筑物用海
用海面积≥50 公顷
所有海域
一
用海面积﹤50公顷
所有海域
二
其他透水构筑物用海
构筑物总长度≥2000m;用海总面积≥30 公顷
所有海域
一
构筑物总长度(400~2000)m;用海总面积(10~30)公顷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构筑物总长度≤400 m;用海总面积≤10 公顷
所有海域
三
围海用海
港池用海
用海面积≥100 公顷
所有海域
二
用海面积﹤100 公顷
所有海域
三
蓄水用海
用海面积≥100公顷
所有海域
一
用海面积(20~100)公顷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用海面积≤20 公顷
所有海域
三
盐田用海
用海面积≥100公顷
所有海域
一
用海面积(20~100)公顷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用海面积≤20 公顷
所有海域
三
围海养殖用海
用海面积≥100 公顷
所有海域
一
用海面积(10~100)公顷
所有海域
二
用海面积≤10 公顷
所有海域
三
开放式
用海
开放式养殖用海
用海面积≥700 公顷
所有海域
二
用海面积﹤700 公顷
所有海域
三
浴场、游乐场用海
用海面积≥30 公顷;占用岸线≥500 m
所有海域
二
用海面积﹤30 公顷;占用岸线﹤500 m
所有海域
三
航道
长度≥10 km
所有海域
一
长度﹤10 km
所有海域
二
锚地
危险品锚地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二
其他锚地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三
温排水等开放式用海
核电、火电温排水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一
其他温排水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二
其他
用海方式
人工岛油气开采用海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一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所有规模
敏感海域
一
其它海域
二
海底电缆管道
海底输水管道、无毒无害物质输送管道等
长度≥20km
敏感海域
一
其它海域
二
长度(3~20)km
敏感海域
二
其他海域
三
长度≤3 km
所有海域
三
海底石油天然气等输送管道、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物质输送管道、海洋排污管道等。
长度≥5 km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长度﹤5 km
所有海域
二
海底电(光)缆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三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所有规模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工业取、排水口用海
所有规模
所有海域
二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污废水排放量≥3万m3 / d
所有海域
一
污废水排放量(1~3)万m3/ d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污废水排放量≤1万m3 / d
所有海域
三
倾倒用海
倾倒(工程)量≥500万m3
所有海域
一
倾倒(工程)量(100~500)万m3
敏感海域
一
其他海域
二
倾倒(工程)量(50~100)万m3
敏感海域
二
其他海域
三
倾倒(工程)量≤50万m3
所有海域
三
防护林种植
用海面积≥30 公顷
所有海域
二
用海面积﹤30公顷
所有海域
三
注1:并行铺设的海底电缆、海底管道等的长度,按最长的管线长度计。
注2:新增温排水和污水达标排放应考虑原排放规模。
注3:敏感海域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的河口和海湾等。
(6) 掌握论证范围确定原则;
4.7 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应依据项目用海情况、所在海域特征及周边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确定,应覆盖项目用海可能影响到的全部区域。
一般情况下,论证范围以项目用海外缘线为起点进行划定,一级论证向外扩展15 km,二级论证8 km;跨海桥梁、海底管道等线型工程项目用海的论证范围划定,一级论证每侧向外扩展5 km,二级论证3 km。
论证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标示,说明其地理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内容。
(7) 熟悉不同用海类型项目论证重点的确定。
4.8 论证重点
论证重点依据项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和用海规模,结合海域资源环境现状、利益相关者等确定,应关注以下方面:
——项目用海属大规模填海造地的,应将水动力和冲淤变化影响分析、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项目用海选址不具有唯一性的,应将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项目用海采用大面积开挖海床或水下爆破等施工方式的,应将资源环境影响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项目用海属油气开采、石化和其他危险品用海的,应将用海风险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项目用海属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用海的,应将海岸侵蚀和地形地貌影响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海域使用论证重点可参考附录D确定。
4.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1) 了解资料收集主要内容;
5.1 资料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充分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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