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淄博市公路改建工程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
为加强淄博市公路改建工程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用于本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根据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制定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1.水泥
1·1所用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规定。水泥生产厂家的选择必须通过I S09 0 0 0质量认证且生产规模较大、旋窑生产工艺、年产量3 0万吨以上、水泥质量稳定碱含量低的生产厂家,对于C4 0、C5 0混凝土要选用年产量1 2 0万吨以上优质的旋窑水泥。所选用的材料一经批准使用,无特殊原因禁止更换,如确需更换必须报驻地监理处审核总监处批准。
1·2承包人应将有关所用(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监理处、总监处。
1·2·1水泥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内容。
1·2·2所用(拟采购)水泥生产许可证及质量认证证书彩印件。
1·3驻地监理处应对承包人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如果认为该水泥生产厂家不能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水泥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水泥生产厂家。
1·4水泥进场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水泥的数量、品种、强度等级及存放地点,并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
1·5进场水泥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及编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仓罐,存放过程中要防止水泥受潮和混入杂物。如储存不当引起水泥质量发生变化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以确定是否可以使用。
1.6组批原则:散装水泥每车为一验收批。袋装水泥每批或每100T为一验收批。
1.7取样方法:散装水泥在卸料处取样,也可从2 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1.8留样规定:抽取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并分为两等份,一份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管3个月。
1.9对进场水泥的检查,试验监理抽样时应注意检查下列几个方面:
1.9.1检查散装水泥的标签卡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即是否清楚地标明厂家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的名称代号、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1.9.2检查标签卡片所标内容是否与厂家提供的试验报告单一致,特别是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出厂日期。
1.9.3检查水泥是否有板结、发硬或硬块现象。
1.1 0水泥的检验项目: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碱含量(每个厂家每种水泥送检一次)。抽取样品后应立即进行上述项目的检验工作。一般情况下要等三天强度结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 1判定规则及处理程序
1.1 1.1凡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为废品。
1.1 1.2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1.1 1.3出现废品水泥或不合格水泥时,驻地监理处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员将该批水泥封存,严禁使用。并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理意见表,及时上报总监处。
1.1 2每批水泥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水泥。
1.1 2.1进场水泥无生产许可证。
1·1 2·2进场水泥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水泥出厂质量证明
书不符。
1.12.3进场水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 2-4用于混凝土生产的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与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上所列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不相符。
1.1 3进场水泥的运输和存贮
1·1 3·1水泥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用防水篷布或其他有效的防水覆盖物加以覆盖。散装水泥运输车辆的贮料斗和筒仓,不应残留不同类型的、低级别的水泥或其他任何材料。
1·1 3·2水泥应贮存足够的数量,以满足混凝土的浇筑需要。任何时候不能因水泥供应中断而暂停浇筑。
1·1 3·3在适应的地点建立完全干燥、通风良好、防风雨、防潮湿的足够容量的库房放置水泥,地板应高出地面至少3 0cm,以防止受潮。袋装水泥应紧密堆放,以减少空气流通,堆放高度不超过l 2袋为宜。堆垛应至少离开四周墙壁2 0cm,各垛之间应留置宽度不小于7 0cm的通道。散装水泥宜在专用的仓罐中存放,散装水泥在库内存放时,水泥库的地面和外墙内侧应进行防潮处理。
1·1 3·4不同种类的水泥应贮放于不同的库房;不同批交货的水泥,贮存方式应便于按交货的先后次序予以使用。
1·1 3·5水泥在交货后应尽快使用,使用时应为松散流动体和没有结块。
1·1 3-6对于小型结构物使用的水泥可以露天存放,但应有高的平台和严密的防雨措施,平台高度不低于5 0cm。
2.碎石
2·1基层用原材料应选择卜2家、沥青面层及桥涵应选择一家生产规模较大、且有良好信誉并能够保持稳定生产的石料厂,所选择的石料厂在石质、生产工艺等方面应相同,所进原材料应规格一致、色泽一致、棱角性较好、针片状较少,并且在进料过程中应保证料源稳定、石质稳定和颗粒级配稳定。
2.2要求使用的碎石的规格为5~1 0mm、1 0一2 0mm和1 6~3 1·5mm单粒级配三种,配合成5~3 1.5mm连续级配使用。选择碎石时要特别注意碎石的压碎值、坚固性、吸水率、针片状等指标。
2·3驻地监理处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碎石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碎石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合格的碎石场。
2·4碎石进场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碎石的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2·5各单位需派专人常驻石料厂,负责本单位用石料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并在石料厂发货单上签字,工地收料人员以此发货单及驻料厂人员签字作为收料的凭证,但此并不排除所进材料检测不合格清理出场的可能。
2.6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应每十天检查一次原材料和验收检测记录,并在验收单(台账)上签字后,把验收单及备料数量报总监代表处复查,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2.7组批原则: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m³为一验收批,每批碎石取样一组。
2.8取样数量:最大粒径≤2 5mm取40kg,最大粒径≥3 1.5mm取样8 0kg
2.9取样方法: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由各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1 5份组成一组样品。
2.1 0碎石的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固性(每一料源测定一次,施工中按规定频率检验)。
2·1 1判定规则: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 粒含量、压碎指标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为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2·1 2每批碎石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碎石。
2·1 2·1进场碎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发生颗粒离析或混入杂质。
2.12.2进场碎石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2.12.3进场碎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1 3进场碎石的运输和存贮
2·1 3·1运输过程中必须用防水篷布或其他有效的防水、防尘覆盖物加以覆盖。
2·1 3·2贮存场地的建设标准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材料的存放。
2·1 3·3不同规格、产地的材料必须单独隔离堆放,卸料后及时取样检测各项技术指标,同时进行码方,确保料场整齐。经检测不合格材料及时进行清理,严禁存于料场中。
2·1 3·4为防止离析,要求原材料的堆放高度不宜高于2米,高于2米的应分层进行堆放,使用时先使用最上一层。粗集料使用时应先在现场进行翻拌,确保集料均匀。
2·1 3·5为防止材料二次污染(或含水量控制不均匀),所有材料必须采用防水篷布覆盖严密并标识清楚。
3.砂(机制砂)
3·1所用砂(机制砂)应为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河砂(人工机制砂)。选择厂家时要特别注意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和l0mm以上粒径的颗粒含量。
3·2驻地监理处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的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砂场。
3·3砂(机制砂)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3·4承包人对进场的砂(机制砂)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沥青面层用细集料建议搭设厂棚堆放。
3·5组批原则: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³为一验收批,每批砂(机制砂)取一组试件。
3.6取样数量:1 0kg。
3·7取样方法: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3·8检验项目: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3·9判定规则: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不满足要求时即为不合格砂,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3·1 0每批材料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砂(机制砂)。
3·1 0.1进场材料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混入杂质。
3.1 0.2进场材料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3.1 0.3迸场材料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
3.1 1进场材料的运输和存贮,同碎石控制要求。
4.施工用水
4·1拌合和养护用水应符合JTJ 04 1--2 0 0 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1 1.2.4拌合用水,符合招标文件专用本的要求及规定。
4·2拌合用水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外,其它来源的水应按《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方法同时进行化学分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水源。
5.外加剂
5·1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其它专用外加剂标准的规定。
5·2承包人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5·3承包人在采购外加剂前,应将有关拟采购外加剂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监理处、总监处。
5·3·1外加剂生产厂家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5.3.2拟采购外加剂的最近日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5·4总监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外加剂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如果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外加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外加剂生产厂家。
5·5外加剂进场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数量、品种和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外加剂的出厂技术文件(或说明书)复印件。
5·6进场外加剂应按不同产地、品种、编号分别存储并做好标记。在运输及存储时不得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5·7组批原则: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同一进场时间,每1 0吨为一验收批。每批外加剂取样一组,每组样品的重量应不小于0.2吨水泥所需要的外加剂的量。
5·8取样方法:视每批进料时的容积、数量随机从至少l 0个不同包装容器中抽取等量试样,并混合均匀。
5·9留样方法:将样品充分混匀后分为两等份,一份送到总监办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已备有疑问时进行复验或仲裁。
5·l 0对进场外加剂的检验:对于进入现场的外加剂试验监理抽样时应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颛。
5·1 0·1外加剂(粉状或液体)的包装物上是否在明显位置上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或体积(包括含量或浓度)、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
5·10·2包装物所标明的内容是否与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相符。
5·1 0·3要检查粉状外加剂是否受潮,液体外加剂是否析出沉淀物,是否超过有效期。
5·ll检验项目:按JTJ 04 1—2 0 0 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附录F--2的规定执行。外加剂进场后除按规定送检外,还必须用进场的外加剂对所用配合比进行复核。当混凝土的塌落度及塌落度保留值、和易性与原设计配合比相符,该批外加剂可以使用。否则,该批外加剂不得使用。
5·1 2不合格外加剂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处理程序。
5·1 3外加剂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可拒绝该批外加剂的使用。
5·1 3·1不按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其它专用外加剂标准规定提供外加剂出厂技术文件(或说明书)的外加剂。
5·1 3 r 2迸场外加剂在运输及存储时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5.1 3.3进场外加剂经检验不合格。
5·1 3·4用于混凝土生产的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与混凝土通知单上所列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不相符者。
5.1 4进场外加剂的运输和存贮,同水泥控制要求。
6.钢材 ,
6.1应采用国家大型钢铁集团的产品。
6·2钢材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钢材的数量、品种、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钢材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及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6·3进场钢材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及批号分别存储不得混杂,保证不得受潮。
6·4组批原则:同厂家、同牌号、同规格、同编号、同一进场时间每6 0吨为一验收批,每批钢筋取样一组。
6·5取样数量:每批任取1 2根。3根拉伸、3根弯曲、6根作可焊性试验。
6·6对进场钢筋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钢筋主要进行标志和外观检查。
6·6·1检查进场钢筋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所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6·6·2检验钢筋本身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6.7检验项目:拉伸、弯曲、可焊性。
6·8判定规则:拉伸试验、弯曲试验中任何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指标不合格,则判为该批钢筋不合格。关于钢筋的可焊性试验应按JTJl8—96标准进行判定。如有2个试件产生脆性断裂,而且复验仍不合格,则可判断该批钢筋不适用于进行焊接。
6.9不合格钢筋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6·1 0每批钢材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钢材。
6·1 0·1进场钢材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6.1 0.2进场钢材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发生严重锈蚀。
6.1 0.3进场钢材未经检验或检验(或复验)不合格。
6.1 1钢筋的保护及储存。
6·1 1·1贮存场地的建设标准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材料的存放。
6·1 1.2钢筋应储存于地面以上0.5m的平台、垫木或其他支承上,并应保护它不受机械损伤。
6·11.3进场后的钢筋必须采取覆盖措施,避免钢筋锈蚀或表面破损。
6·11.4所有有钢筋截断、弯曲及焊接工作均应在工地工场内进行,工作场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7.钢绞线
7·l所购钢绞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规定。
7.2承包人在采购钢绞线前,应将拟采购钢绞线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监理处和总监处。
7.2.1钢绞线生产厂家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及质量认证证书等内容。
7.2.2拟采购钢绞线的最近日期生产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7.3总监处参与对承包人拟采购的钢绞线生产厂家进行现场的考察。如果钢绞线生产厂家不能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钢绞线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钢绞线生产厂家。
7.4钢绞线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钢绞线的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钢绞线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7.5进场钢绞线应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1.2.5节的规定妥善保管。
7.6组批原则:同厂家、同牌号、同规格、同编号、同一进场时间每6 0吨为一验收批,每批钢绞线取样一组。
7.7取样数量:每批钢绞线取松弛试样一组,每盘钢绞线取拉伸试样一组。
7.8检验项目:拉伸性能、弹性模量、松弛性能等。
7.9对进场钢绞线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钢绞线主要进行标志和外观检查。
7·9·1检查进场钢绞线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提交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7·9·2检查钢绞线本身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7·1 0不合格钢绞线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7·11每批钢绞线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该批钢绞线的使用。
7·11·1进场钢绞线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钢绞线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7·11.2进场钢绞线随意堆放发生比较严重锈蚀。
7.11.3进场钢绞线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7.11钢筋的保护及储存。同钢筋控制要求。
8.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8·1所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规定。
8·2承包人在采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前,应将拟采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总监处、驻地监理处。
8·2·1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及质量认证证书等内容。
8·2·2拟采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8·3总监处参与对承包人拟采购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考察。如果认为该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
8·4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8.5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1 2.5节的规定妥善保管。
8.6组批原则:同厂家、锚固性能类别、同型号、同规格、同编号、同一进场时间锚具、夹具每1 0 0 0套为一验收批,连接器每5 0 0套为一验收批。
8.7取样数量: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取样数量应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12.3.5节的规定进行。
8.8检验项目:外观、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8.9对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检查。
8.9.1检查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所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8.9.2检查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本身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8.1 0不合格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8.11每批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8.1 1.1迸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8.1 1.2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随意堆放、发生严重锈蚀。
8.1 1.3进场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8.12材料的保护及储存。
8.1 2.1使用前应存放在集装箱内或木箱内,或在离开地面的清洁、干燥环境中放置,就覆盖防水篷布。
8.1 2.2其余同钢筋规定要求。
9.支座
9.1所购支座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公路桥梁支座的规定。
9.2承包人在采购前,应将拟采购支座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 报驻地监理处和总监处。
9-2·1生产厂家的概况,包括: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及质量认证证书等内容。
9·2·2拟采购支座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9·3总监处参与对承包人拟采购的支座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如果该支座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支座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支座生产厂家。
9·4支座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支座的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支座的出厂证明书复印件。
9·5一进场支座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严禁与酸、碱、油类、有机溶剂相接触,并距离热源l m以上。
9·6组批原则:同厂家、同规格、同批号每3 0 0个为一验收批。
9.7取样数量:3块。
9·8检验项目:抗压弹性模量、抗剪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容许剪切角、摩擦系数、容许转角。
9.9对进场支座的检查。
9·9·1检查进场支座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所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9·9·2检查进场支座本身的外观质量、外型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9·1 0不合格支座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9·1 1每批支座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橡胶支座。
9·1 1·1进场支座的标注与承包人所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9·11·2进场支座随意堆放,与酸、碱、油类、有机溶剂相接。
9.1 1.3进场支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9.1 1.4支座的保护及储存。同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规定要求。
1 0.沥青
1 0.1沥青进场前应对其各项指标全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并把各项指标的检测结果报总监代表处。
1 0.2基质沥青标号的选定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过去的经验确定,选用7 0#-A基质沥青。
1 0.3施工开始前2 8天,承包人应于将拟用沥青样品及试验检测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检验、批准。
1 0.4到场的沥青都应附有出场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并说明装运数量、装运日期等。
1 0.5各单位需派专人常驻生产厂家,负责本单位用沥青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并在发货单上签字,工地收料人员以此发货单及驻厂家人员签字作为收料的凭证,但此并不排除所进材料检测不合格清理出场的可能。
1 0.6进场沥青取样检测三大指标(软化点、针入度、延度),每车必须检测,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卸入沥青罐中。
1 0.7样品判定:软化点、针入度、延度三大指标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沥青。
1 0.8不合格沥青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1 0.9取样规定:各施工单位对进场的沥青材料留样封存备检,统一要求在拌合站取样,铁桶存样,每车必须取样品5kg以上,外贴沥青样品说明。
1 0.1 0不同生产厂家、不同标号的沥青必须分开存放,不得混杂,并应有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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