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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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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员工请销假行为,保障公司员工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 (一)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员工每年享受法定假11天,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 部分员工享受的法定假日,3月8日(公司女员工放假半天)。 (三) 连续生产作业员工不能正常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国家法定假日工作的,按公司工资支付办法享受加班工资。 第四条 年休假 (一) 根据国家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以休年休假。年休假假期为:工龄满1年者,休假1天;以后工作年限每增加2年,休假天数增加1天,年休假天数最长不得超过15天,年休假只在本年度有效,不可累计。 (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本年度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已享受当年探亲假的; (6)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3个月及以上的; (7)旷工2天及以上的; (8)请长假员工回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 (9)当年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 (三)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公司制度规定中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员工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公休假休假时间。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 员工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的畅通。 第五条 探亲假 (一)凡公司员工与父母或配偶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而且工作满1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假,凡与父母或配偶能团聚一个公休日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假1年1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不包括公公、婆婆、岳父、岳母)4年1次(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如其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住在同一个地方,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假1年1次,假期30天; (四)探亲假均含法定节假日,不含路途天数; (五)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取消当年探亲假资格,并不享受当年的各种奖励、评先; (六)试用期、见习期大中专毕业生试用、见习期满可享受当年探亲假; (七)在当年已经享受了探亲待遇的员工不论遇到何种原因都不能享受第2年的探亲假; (八)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内突患急性病,影响按期返回公司时必须持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其超假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 (九)员工探亲假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时,必须请事假的,事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7天; (十) 员工当年已享受超过5天以上公休假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十一)员工是否与配偶或父母长期远距两地及计算路途假和往返路费,以员工的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十二)员工受留厂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十三)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享受,不能分期使用; (十四)“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以公司为起点大于500公里以外),方可享受探亲假。 & E4 P6 @: H( |+ h(((十(十五) 探亲假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 ]: p3 v% r+ B9 s( d) A0 T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费用报销标准为1元/公里,不包括回程)。 第六条 事假 员工除给予规定的探亲假、年休假外,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处理的,可给予事假。事假以半天为起点,假期1次最长为7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年度请事假累计不允许超过20天,事假期间,不得改休病假或其他假期,员工在事假期间即使有病历证明的,仍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休息治疗的,持医院诊断证明,可请病假。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凡因打架斗殴不能正常上班工作者,休息治疗期间不能按病假处理,可依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停发假期期间工资;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员工,经医院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规定执行; (四)病假期间(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执行医疗期规定的病假工资。 (五) 长期病假(超过7天者)结束后必须持医院住院、出院证明及各类医疗单据复印件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并认定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时间不允许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婚假、丧假 (一)凡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结婚时持婚姻登记部门相关证明可请婚假,婚假假期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15天婚假,结婚在异地的可加路途假,费用自理; (二)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确需员工离岗料理后事的,可请丧假。丧假假期最长为3天。如员工在外在的亲属死亡时,可加路途假,费用自理。 第九条 工伤假 (一)公司各单位员工凡出现工伤事故,在出现工伤事故24小时内用文字材料向公司安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认定后确需治疗或休息,可请工伤假; (二)工伤假假期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确定; (三)工伤假期一般情况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员工在规定的工伤假期已满,仍需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四)员工在工伤期间凭医生证明工资照发,医疗期终结后,经医疗鉴定可以工作,公司又安排了适当工作,本人拒不工作时,从正式安排工作时停发工资,按旷工处理,超过公司规定离岗时间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工伤假期内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产假 (一)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工,经批准(凭准生证)生育时,可请产假,假期为90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及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凡超计划生育者按事假处理; (二)女工在计划内怀孕后因自然原因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给假2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适当休息,在规定时间内按正常出勤对待,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女工非婚生育或人工流产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2胎以上计划外怀孕者做流产、引产手术后的休息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 (四)员工做绝育手术,男员工给假7天,女员工给假21天,放置节育环休息3天,如需增加休息时间,可根据医务部门证明适当延长假期。延长假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哺乳假 (一) 女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后,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假期为半年,哺乳假期未满个人申请上班的,上班以后不得再续休哺乳假。 (二) 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总假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陪护假 (一)员工因公负伤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陪护的,依据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单位申请、公司主管部门研究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陪护手续,由公司指定的员工陪护的,陪护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由员工家属或亲人陪护的参照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由公司聘请的家政护理、护工等按市场劳动力价格结算; (二)员工配偶生育的,可根据医院证明,给予男方一次3天的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如女方在异地生育,可根据路途远近,适当给予路途假,陪护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 员工患有危重病症或直系亲属患病(独生子女未满12岁)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员工陪护的,10天以内按出勤对待,超过10天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旷工、待岗 (一)员工既不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又无任何请假手续而无故不到岗者为旷工; (二)因公出差人员必须在公司OA假期管理系统及时请假或持由主管领导签字的出差派遣单才能有效,无派遣单或事后补办的手续一律按旷工办理; (三)员工调动(含外部调入和内部调动),未能在限定报到期限内报到并转办劳动关系的,超过期限的天数,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正常出勤,不得私自离厂,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五) 旷工天数累计或连续超过规定天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请假程序与批假权限 (一) 员工在休假前必须按照公司假期管理流程通过OA假期管理系统或假条格式书写申请,说明休假原因、休假类别及休假时间,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批假手续。 (二) 请假批假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假联,由个人留存,第二联考勤联,由所在部门留存,第三联存档备查,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留存。 (三) 员工请假假期在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人员的假期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 (四) 假期期满后,员工应先到所在部门报到,由其部门负责人在销假条上签字认可,并注明归岗时间,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持销假条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销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假条,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公司各部门(分厂)要严格把关,凡部门(分厂)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责成纠正。 (二)员工因公司领导批准加班又未能享受加班工资的,所在部门(分厂)可根据工作生产情况,给予同等的时间换休,换休假条同加班证明一起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并登记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分厂)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合理批假,不得因员工请假而影响本部门(分厂)的生产和工作。新招聘员工在试用、见习期间,原则上无假期待遇,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的,假期累计天数相应延长试用期、见习期天数。 (四)对弄虚作假、骗休假期的员工一经查实,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司员工各类假待遇按照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附件:假期管理流程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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