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68400604各区、县气象局联系方式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
2、外)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2、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等电子系统;3、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4、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5、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需加盖建设
3、单位公章);3、设计总说明;4、基础接地平面图; 基础结构图;5、屋顶防雷平面图;屋顶结构图;6、接地干线图;等电位连接系统图;7、建筑立面图;8、均压环结构图;玻璃幕墙结构图;9、全套低压配电系统图;全部配电干线图;10、消防控制机房、安防监控机房配电箱,计算机网络、电话、有线电视、弱电间等所有弱电系统机房的配电箱,电梯、消防电梯、消防电气设备等配电柜,楼顶空调、风机、航空灯(含楼外部照明)等电气设备配电柜的系统图;11、各弱电系统图;12、其它与防雷有关的施工图(水、燃气及消防管道,金属轨道等);13、设计采用的防雷产品(电涌保护器)相关技术资料;以上工程图纸需A4叠图,3-12项需同时提
4、交电子文档。(四)提示与强调: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二、受理(一)受理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3、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二)受理岗位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三)岗位职责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
5、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办理受理决定。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核机构。三、审核(一)审核标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2、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二)审核岗位职责审核岗位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定机构。四、决定(一)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二)审定岗位职责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
6、决定;2、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三)许可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审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定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五、告知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监督检查举报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400892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400891公告查询网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68400604各区、县气象局联系方式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行政许可程序:一
8、、申请(一)申请竣工验收的范围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2、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等电子系统;3、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4、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5、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3、防雷装置竣工图;4、防雷产品安装记录;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6
9、、防雷产品测试报告;7、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四)提示与强调: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受理(一)受理条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受理岗位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三)岗位职责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
10、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办理受理决定。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查机构。三、审查(一)审查标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2、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二)审查岗位职责审查岗位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定机构。四、决定(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二)审定岗位职责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与审查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三)许可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监督检查举报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400892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400891公告查询网址: